【三日谈】“婚内强奸案”:结婚不是免罪金牌,但入罪有限制【8.13~8.15】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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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三日谈] 【三日谈】“婚内强奸案”:结婚不是免罪金牌,但入罪有限制【8.1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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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山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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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派派版主
配偶: 蜜桃豚豚
风卷流云,玄浪破礁   发书番外不补
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02:59 0
— 本帖被 远山见月。 执行加亮操作(2025-08-13) —

  8月12日,内蒙古一起“婚内强奸案”在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

  此案在开庭之前就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被告人刘军(化名)的姐姐,持续在公共平台上发声,“夫妻俩同房怎么能算强奸呢?”特别是她声称:刘军怀疑妻子有外遇,“我弟确实动手打了她,但又后悔了,想哄哄她,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录音笔录下了全程”。

  被告姐姐对案件的这一转述,甚至引发了法律界的内部争论。但是,随着开庭之前起诉书里的关键信息被披露,争议正在消退。本案“婚内强奸”的认定,并没有突破既有的司法政策——案发时,被告人刘军和被害人王丽(化名)正处于离婚冷静期,2月27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协议离婚,事发时,双方正处于离婚冷静期。

  为什么离婚冷静期这个事实,对“婚内强奸”的认定特别关键呢?

  众所周知,按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但是,夫妻之间是否构成犯罪呢?的确有一定的争议。

  目前,对“婚内强奸”,中国刑法界主要持三种观点:一是“完全肯定说”,只要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强奸性质。

  二是“完全否定说”,婚姻关系属于概括性同意,合法的丈夫不构成强奸的主体。

  三是折中说,也是目前司法界的主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指导案例(王卫明强奸案)中明确:“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应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以及提起离婚诉讼后的期间。

  最高法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

  但是,最高法同时又表示: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最高法对“婚内强奸”相关案例的剖析,精准地揭示了婚内强奸的特殊性,以及其与普通强奸案的本质区别。所谓“婚内强奸”,既不像一些人所以为的,只要女方说不,男方继续,就构成了强奸,因为这无视了夫妻之间默认的同居义务;它也不是一些人以为的“婚内不存在强奸,是伪罪名”。

  按最高法相关指导性案例,“婚内强奸”具体应指,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比如提起离婚诉讼后、离婚冷静期内,男性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回到内蒙古这起“婚内强奸案”,之所以前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在于被告人姐姐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公众,没有交待案件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当时婚姻关系已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而且,被告动用了严重的暴力手段,致王某L2至L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光这个伤害行为本身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也因为被告姐姐的误导,导致之前不少法律业内人士误认为,本案突破了前述最高法在王卫明强奸案中明确的认定规则。

  其实,本案没有突破既有的刑事裁判规则: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如果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可以构成“婚内强奸”。不能将“婚内强奸”褊狭地理解为,妻子不同意,丈夫就构成强奸;也不能将婚姻视为强奸的免罪金牌。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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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40030

ZxID:6550028


等级: 文学之神
配偶: 凡诺依祈
8.13结婚,5.16周年。10.1生日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昨天 08:14 0
感觉很难界定啊。因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同居双方都有义务,所以很难界定。这个案件中还有录音笔,细思极恐啊
你特别好……我喜欢你
       
qj65640

ZxID:12985119


等级: 文学之神
爱穿越,爱重生,只爱言情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昨天 08:54 0
看了新闻只觉得现在的女性懂得保护自己了,以前这类事情发生水花都没一点。
做梦有点难

ZxID:4720616


等级: 派派文编
举报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昨天 09:25 0
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关系是否处于非正常期,并不能反映婚姻的真实状态,家庭暴力或是冷暴力,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提出离婚申请或分居的。
网友小八

ZxID:99740304


举报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昨天 09:52 0
我觉得这种的界限太难下定义了,但是就本案的情况来说,两人处于离婚冷静期,关系面临破裂,我觉得是可以构成婚内强奸的。
甜美的忧郁

ZxID:15236855


等级: 热心会员
举报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昨天 09:55 0
只能说婚姻太可怕了,如果遇到不好的人,在离婚前人自身都存在着各种危险!
yaonieluo

ZxID:12718811


等级: 热心会员
人生苦短,及时行乐。
举报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昨天 15:05 0
只要有一方说不了 就该停止
不然就是强奸 这有什么难界定的
不过是爱丁堡的掩护托词而已
紫冽

ZxID:10934403


等级: 热心会员
举报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昨天 21:42 0
看了这个案子,我感觉这是我国法律的进步,女性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都需要被尊重
我愿为清风,随君飘西东。 纵我不在,也愿君安康。
canghaisu

ZxID:55251


等级: 热心会员
这些年我养的最成功的多肉竟是自己.....
举报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昨天 22:36 0
我是肯定意见。因为如果婚姻中违背意愿的这种行为不算的话,那么就不应该有婚内强奸这个名词,这个名词本来就表示了婚内也不能违背意愿
huatuchai

ZxID:153823

等级: 文学大师
虐己不如虐人,独虐不如众虐
举报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6小时前 0
我个人觉得最高院的指导还是比较适合的,结婚其实就和签合同一样,签了就表示对合同内容的接受,试问正常夫妻,在一方不愿意同房的情况下,另一方会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吗,根本不会啊,会采取暴力手段胁迫同房,事后另一方还不愿意原谅,那夫妻二人的感情早就破裂了,感情早破裂的情况下还不愿意离婚,或者不提出离婚,自己不自救,别人怎么帮?尊重祝福吧。
所以所谓的婚内强奸就是个伪命题,正常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同房是正常履行义务,婚姻非正常期间,连转移财产都是违法的,何况逼对方同房。
独虐不如众虐,虐己不如虐人
kamiyuki

ZxID:4499933


等级: 热心会员
2.22周年庆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3小时前 0
感觉就是夫妻双方感情开始破裂,处于离婚期阶段,强制妻子发生关系,就算婚内强奸了。不过最好是双方都要有克制行为,既然决定离婚,就都尊重一下对方吧。要是双方有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婚,行驶自己的夫妻义务的时候,这个算是婚内强奸吗?要是这样也算,那可能会出现有人出轨后,打算把一方送进去踩缝纫机的情况发生。感觉法律的制定还是需要严谨一些,不要成为不法之徒进行自己利益牟取的条咧。判断两人是否感情破裂,最好不好只根据一方的言辞,最好还有一些辅助的内容来证明感情破裂。像现在好多有娃的家庭都装室内摄像头,那影像就可以作为判断依据了。
『米MINA娜』

ZxID:9636710


等级: 热心会员
『做一个明媚的女子。不倾国不倾城,只倾其所有过自己想要的生活~』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小时前 0
因家庭暴力原因导致的离婚还存在婚姻冷静期是否真的有必要?!这种所谓的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段婚的冷静期,是否是给施暴方更有机会对被施暴方施暴,予以保护?都说以人为本,本的是哪一方?!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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