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谈】从“婚外胚胎案”审视刑事司法对重婚罪的认定【9.6~9.8】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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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谈】从“婚外胚胎案”审视刑事司法对重婚罪的认定【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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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三日谈]
【三日谈】从“婚外胚胎案”审视刑事司法对重婚罪的认定【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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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山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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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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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被 远山见月。 执行加亮操作(2026-09-06) —
“婚外胚胎案”原配控告丈夫重婚罪案有了新进展。9月3日,有媒体报道,当事人朱女士透露,无锡警方经审查认为男方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称,朱女士未提供被告人存在重婚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不予受理起诉。
从朱女士本人发布的视频来看,镜头中的她情绪崩溃,称自己第8次追究重婚的刑事自诉未获法律支持,内心愧疚,感觉辜负了众多网友的支持与期待。但其并未放弃,目前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控告丈夫重婚的自诉材料。
然而,从司法现实来看,重婚这个罪名的适用比较严格。特别是当今社会,个体的自我意识迅速上升、行为边界逐渐宽泛,越来越冲击着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也明显掣肘了刑事司法对重婚的认定。
现行法律对重婚罪的认定因素
我国刑法中,重婚罪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没离婚又去民政局与他人登记结婚;另一种是,在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同居生活。是否认定为事实重婚,这就需要结合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公开、是否持续稳定、周围群众是否普遍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这样一来,一方面从立法初衷而言,刑法认同重婚罪的本质既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破坏,更是对配偶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但另一方面,法律又要求重婚还需有一个非法婚姻的存在,这个非法婚姻对之前的合法婚姻形成严重冲击。
也正是对这个非法婚姻的外在形式要求,容易阻碍重婚罪的构成。当事人只要没有去登记,在多地流动居住、婚外备孕、培育胚胎、婚外生子等,单独来看,都很难推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就达不到事实重婚的标准。
如果确如报道所言,朱女士的丈夫与第三者去了很多城市,在不同地方住,且伪造结婚证,在医院以“夫妻”名义接受辅助生殖治疗,培育了冷冻胚胎等,这些事实没有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重婚,恐怕也是认为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不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
也就是说,现行重婚罪的立法旨趣,在于预防和打击在婚姻之外建立第二个婚姻关系,而对婚姻家庭的实质破坏,以及对配偶权利的严重侵害则退居其次了。那么,重婚罪这种重形式而非实质的传统思维,是否仍然适应如今的社会现实,无疑也是舆论对这起案件形成争议的主要原因。
应更加注重配偶的实质权益被害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内容直接照搬了1979年刑法。此后,刑法历经12次修正,涉及上百个条文的修改,但重婚罪始终只字未改。理由大多是考虑到婚姻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领域,刑法作为最后的手段,介入婚姻关系应当谨慎克制。
然而,我国的社会形势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人身和财产等核心权利义务,也与几十年前有了很大的不同。一个人可以户口在老家、工作在外地,却在第三个城市谈恋爱;夫妻不生活在一个城市早就不足为奇,人们也不再关心邻居是不是夫妻;交通便捷、信息通畅、流动自由、居住分散等,也让“长期稳定共同居住”这个概念需要重新厘清。
回到朱女士控告的这起重婚案中,无论是家庭财产、与丈夫绝对排他性的同居关系,还是丈夫与第三者意图生育孩子的非法行为,如果均属实,那么这三方面均严重侵犯了朱女士的权利。而这三者正是所有婚姻家庭关系最核心的因素,无疑也是重婚罪应该保护的重中之重。
所以,从注重非法婚姻的外在形式,转向注重配偶的实质权益被害,应是重婚罪的正确适用需要转变的观念,也是刑法回应时代变化的必然要求。
犯罪的首要特征是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对权利人的严重侵犯。为此,重婚罪设置的目的,不能只停留在维护一夫一妻制度上,而应该落实于夫妻双方具体的权利保护。同样地,重婚罪的司法适用,应该重在强调权利的实质保护,而不是过于计较非法婚姻的形式要件。
从这一角度来看,此案或许很难走向立案,却打开了一个重新看待“同居”和“婚姻”的窗口。(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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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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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感觉法律以人为本之后,小三等等都被更加重视了,基本上更多保障了小三小四和私生子权益,那肯定损伤了婚姻里原配的权益,所以审慎进入婚姻,导致结婚率下降不是很正常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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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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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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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法律还是需要更加完善的,不然真的是越来越少人想要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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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为清风,随君飘西东。 纵我不在,也愿君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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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昨天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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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跟不上现实变化,确实是个老问题。但说到底,重婚罪保护的不该只是“形式上的婚姻”,而是原配实实在在被伤害的权利和感情。希望中院这次能给出更有人情味的裁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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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昨天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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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很少有人再去重复登记结婚,事实重婚取证困难,婚姻之间基本都是民事纠纷了,想像同为刑法的破坏军婚罪一样去追求重婚罪不太现实,重婚罪感觉已经名存实亡判例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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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iyu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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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昨天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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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最离谱的事情就是非婚生子和婚生子拥有同样的继续权,这样就要有很多非婚生子出现了。因为只要有了孩子,就可以继承对方的财富。还有一些结婚后离婚需要冷静期的,看到好多案例,一些家暴男将冷静期当成自己的利益,继续加大家暴力度,导致女方死亡。这样的案子看多了,谁想去赌另一方的人品,结婚率低下不是没有原因的。还有这样结婚后在婚外生子的,虽然看起来离谱,但是生下来的孩子是拥有继承权的,男方的财产会分配给这个非婚生子的。感觉现在的法律还需要完善,做到更全面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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