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种姓制度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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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民俗] 印度种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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丶青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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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桃忙着给舌尖递糖,青柚悄悄添抹凉香
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5-01-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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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种姓制度一种以血统论为基础的社会体系。



种姓制度以统治阶层为中心,划分出许多内婚制群体。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次种姓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聚落种姓再分成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

  基本简介  

印度种姓制度源于印度教,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具有3000多年历史。这一制度将人分为4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一张根据《梨俱吠陀·原人歌》所绘的瓦尔那等级:婆罗门是原人的嘴、刹帝利是原人的双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罗是原人的脚。至于贱民,则被排除在原人的身体之外。

它薀团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

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种姓制度  


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以及享受奉献的权利,婆罗门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教育、报道农时季节、主持王室仪典,受众刹帝利,负责垄断文化教育和报道农时季节以及宗教话语解释权,在古代印度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
  
  

引用

传播经历

其实婆罗门教到中国后,隋以前并非昙花一现。来自婆罗门教的音乐、绘画、雕塑、医药、天文、数术、占卜术、咒术等等,对中国文化起着重大而持久的影响。虽然这些往往是和佛教的文化影响混淆在一起,但还是能够分得清的。如石窟或寺庙中的多首多臂像都是源于婆罗门教,虽然后来是以佛教的名义出现,至于我们在《隋书·经籍志》中所见到的婆罗门典籍,更是非常清楚了。在几百年后的《宋史·艺文志》里,我们还可以发现诸如《婆罗门僧服仙茅方》一卷这样的书籍的存在与流传,证明婆罗门教还顽强地保持着它的一些特性。

即使从宗教的角度讲,婆罗门教在中国笼罩了佛教,但由此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佛教本身,至少对密宗在中土的流播起了很大的作用。至于这种佛教与婆罗门教之间的相通成了佛教后来在其本土被印度教吸收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不在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但足以说明婆罗门教在宗教信仰中的潜影响。因此婆罗门教在中国的存在是能够和摩尼教、袄教等相比较的,而不应该被我们所漠视。

历史记载

在印度传入中国的宗教中,以佛教为独盛,中国古人的脑袋中,几乎将佛教当了印度文化的别名,凡从印度传来的东西,常常委之于佛教。对于印度成分的东西皆被笼统地看成佛教的术语和思想,然而这是不正确的。婆罗门传入中国的时间更在佛教之前,为佛教的雏形。

东汉永平年间佛教传入中国。伴随着许多佛门高僧相继来中国布道,一些婆罗门教士来到中国。据《高僧传》载,有名有姓可考的具备婆罗门身份的高僧就有如下几人:

“佛陁耶舍,此云觉明,罽宾人,婆罗门种,世事外道。”

“求那跋陀罗,此云功德贤,中天竺人,以大乘学故,出号摩诃衍,本婆罗门种。幼学五明诸论,天文书算,医方咒术,靡不该博。后遇见阿毗昙杂心,寻读惊悟,乃深崇佛法焉。其家世外道,禁绝沙门,乃舍家潜遁,远求师范,即投簪落发,专精志学,及受具戒,博通三藏。……元嘉十二年至广州。”

“元有南天竺波罗奈城婆罗门姓瞿昙氏,名般若流支,魏言智希,从元象元年至兴和末,于邺城译正法、念圣、善住、廻诤、唯识等经论,凡一十四部八十五卷。”

以上列举的3人,原先皆是婆罗门,后改奉佛法。因为《高僧传》所记皆是佛教高僧,对婆罗门教士不感兴趣。那么,汉唐之际,有没有纯粹的婆罗门教士来到中土呢?回答是肯定的。在《全唐诗》里找到一首清江写的《送婆罗门》诗,其诗云:“雪岭金河独向东,吴山楚泽意无穷。如今白首乡心尽,万里归程在梦中。”诗人跟远道而来的婆罗门教士有应酬交往。

唐代诗人刘禹锡患眼疾,大概是白内障,经婆罗门教士用金蓖术治好,故有赠婆罗门僧诗一首传世。其诗曰:“三秋伤望远,终日泣途穷。两目今先暗,中年似老翁。看朱渐成碧,羞日不禁风。师有金蓖术,如何为发朦?”

婆罗门的医术,当时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并介绍到中国。《隋书》经籍志载有《婆罗门诸仙药方》二十卷,《婆罗门药方》五卷,便是最好的佐证。由此推断,先后来到中国的婆罗门教士决非一人二人。

在《隋书·经籍志》中,有一些冠以“婆罗门”名义的典籍,这里姑且称之为婆罗门典籍。它们主要分布在《经籍志》的子部和经部里、史部里也有,即:

《婆罗门书》[1]一卷;

《婆罗门天文经>>二十一卷,婆罗门舍仙人所说;

《婆罗门竭伽仙人天文说》三十卷;

《婆罗门天文》一卷;

《婆罗门算法》三卷;

《婆罗门阴阳算历>>一卷;

《婆罗门算经》三卷;

《婆罗门诸仙药方》二十卷;

《婆罗门药方》五卷;

《大隋翻经婆罗门法师外国传》五卷;

南诏薀瞳元7世纪中叶至10世纪初存在于云南大理一带的由彝族和白族先民建立的地方政权。南诏的宗教信仰十分复杂,有原始的巫教,后又传入佛教密宗和道教。最近有人又从《南诏德化碑》和《南诏图传·文字卷》中找到南诏曾经信奉婆罗门教的证据。

《南诏德化碑》现存大理城南15里之太和村,建于唐大历元年(766年),碑高3·02米,宽2·27米,厚0·58米,正面是碑的正文,约3800字,背面是职衔和姓名,约1000余字,汉文书写,是研究南诏历史的重要实物资料。

《南诏德化碑》云:阁罗凤在当王储之时“不读非圣之书,尝学宇人之术。”温玉成先生认为,“宇人”即应是《摩登伽经》所译的“仙人”,或“初人”。“宇人之术”的“术”,专指婆罗门教《四吠陀》之四。玄奘《大唐西域记》卷二云:“其婆罗门学《四吠陀》,一曰寿,谓养生缮性;二曰祠,谓享祭祈祷;三曰平,谓礼义、占卜、兵法、军阵;四曰术,谓异能、伎熟、禁咒、医方”。由此可知,阁罗凤亦学习婆罗门教之《吠陀》也。

《南诏德化碑》云:阁罗凤派兵击败唐节度使鲜于仲通,乃是“先灵冥佑,神炬助威,天人协心,军郡全拔”。其中的“神炬助威”一句,尤值研究。“神炬”者,神火也。依婆罗门教的“祭祀万能”论,举行“修陀罗摩尼祭”(“火祭”之一种),可以“摄伏”敌人,得到火神的助力。

《南诏德化碑》云:赞普钟三年(754年),阁罗凤命击溃云南郡都督、侍御使李宓等人时,“伏尸遍毗舍之野”。毗舍即吠舍(Vaisya),是印度种姓制度中,次于婆罗门、刹帝利的第三种姓,指农民、商人及手工业者阶层。此碑文用语,有力暗示南诏国受婆罗门教影响之深。

《南诏德化碑》云:阁罗凤安定大局后(765年),“坐南面以称孤,统东偏而作主。然后修文习武,官设百司,列尊叙卑,位分九等。阐三教,宾四门,……”。其中“阐三教”者,就是在礼制建设中,把阐扬儒、佛、梵三教定为国策。

除《南诏德化碑》外,《南诏图传》是现存南诏时期的另一重要历史文物,画于南诏中兴二年(898年),现藏日本东京都有邻馆。《南诏图传》前半部分是画卷,后半部分是文字。图画的内容可以分为三部分:一、巍山起因,也就是梵僧化斋的故事。二、铁柱记,即祭铁柱的故事。三、西洱河记,舜化贞为立王霸之业“用牲牢而享祀西洱河(洱海)”。

有人认为,《南诏图传》中的巍山圣僧是一位婆罗门教徒。因为梵僧头戴“赤莲冠”,有胡须,似非佛教徒之像。而且梵僧在巍山顶向蒙细奴逻妻及儿媳“受记”时,“左有朱鬃白马,上出化云中有侍童手把铁杖;右有白象,上出化云中有侍童手把方金镜,并有一青沙牛。”这里应是虚构的一个婆罗门教祭祀场面。马神陀第克罹(Dadhikra)、象神、湿婆之子犍尼萨(Ganesa)均以侍童面貌出现。湿婆神之牛,名难陀(Nanda),用青沙牛代表。

《南诏图传》第四化里被杀害的梵僧颈下挂一条白带子,就是婆罗门教中学通“五明”的学者(班诘)所佩用的“项带”。《真腊风土记》曰:“为儒者呼为班诘,……于颈上挂白线一条。……颈上之线终生不去。”班诘,读音Pandit,源于梵文,今泰文沿用其音,指有学问的人。真腊时期被称为班诘者,多为婆罗门教士,因为当时知识被婆罗门垄断,一般民众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所以周达观在《真腊风土记》中说:“由班诘入仕者,则为高上之人”。由于他们是婆罗门教士,所以他们颈上那条标志婆罗门身份的白线终身不去。

除此而外,南诏时期滇池、洱海一带广泛存在的对大黑天神的崇拜,也证明婆罗门教一度经蜀身毒道由印度直接传入云南。大黑天神梵名“摩珂迦罗”(Mahakala),摩珂是大,迦罗是黑,故大黑天神是意译。他的原型就是婆罗门教崇拜的大自在天王湿婆。白族和彝族把大黑天神当作“本主”和“土主”,即“本境之主”和“本土之主”,是他们保境安民的土地神。现今滇池、洱海地区仍然保留着许多供奉大黑天神的本主庙和本土庙。这是婆罗门教与当地巫教进行融和的证据。

地位职责

  婆罗门  

印度四姓中,最高级种姓、祭司和学者的阶级。为古印度一切知识核心人群,印度社会中最崇高的种姓。长阿含卷六小缘经、卷十五种德经、慧琳音义卷二十九等皆载此阶级由梵天之口生,颜貌端正,清净高洁,以习吠陀、司祭祀为业。依摩奴法典规定,四姓中婆罗门有六法,即学习吠陀、教授吠陀、为自己祭祀、为他人祭祀、布施、受施。故四姓中除最下之首陀罗族外,其余三姓皆得诵吠陀、自作祭祀,然为他人祭师、教他人吠陀、受施等则仅限于婆罗门。

婆罗门由于职责和地位的特殊可享有许多特权。他们可以免交各种税,因为人们认为,婆罗门已经以自己的虔诚行为偿清了这种债务,他们不得被处以死刑或任何类型的肉刑,因为婆罗门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向婆罗门赠送礼物的人则得到祝福,他们将在今生或者来世,获得一定的善报。最受欢迎的礼物是土地,它可以“解除赠送者的一切罪孽”。因此婆罗门占有大量地产,常常是整座村庄。

婆罗门多数为素食者,但阿萨姆婆罗门有许多非素食的食物,其中大多是鱼、鸡、鸽、羊肉和鸭蛋(多数是祭神后的牲礼)。孟加拉的婆罗门吃鱼。

除了祭司外,他们也担任宫廷文士、科学家(星象家,数学家),教师和公务员。在二十世纪上半叶。婆罗门在某些领域政府职位占75%。

婆罗门的一生可分四期:

  婆罗门  


(一)梵行(梵brahma -ca^rin )期,八岁就师,其后十二年学吠陀,习祭仪。

(二)家住(梵gr!ha -stha )期,返家结婚生子,祭祖灵,营俗务。

(三) 林栖(梵va^na-prastha )期,年老则家产让子,栖居树林修苦行,专心思惟,入宗教生活。

(四)遁世(梵sam!nya^sin )期,绝世俗之执着,被粗衣,持水瓶,游行遍历。遁世期婆罗门之行法,其后为佛教沿用者不少,如游行、乞食、雨安居等即是;又此期行之婆罗门称比丘、沙门、游行者亦是例证。

行为特权

婆罗门由于职责和地位的特殊可享有许多特权。可以免交各种捐税,因为人们认为,婆罗门已经以自己的虔诚行为偿清了这种债务,不得被处以死刑或任何类型的肉刑,因为婆罗门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向婆罗门赠送礼物的人则得到保证,将在今生和来世获得一定的报答。最受欢迎的礼物是土地,它可以“解除赠送者的一切罪孽”。因此婆罗门占有大量地产,包括整座的村庄。

婆罗门教对缅甸文化影响较大。首先婆罗门教是缅甸人最早信奉的宗教,婆罗门教神被作为佛教的保护神而引入佛教的范畴,帝释天作为缅甸仍然信仰的37位传统神的第一位大神而备受崇拜;其次,婆罗门教的宗教仪式被广泛吸收和应用在缅甸封建王朝的各种仪式中,缅甸历代封建王朝宫廷中都聘用婆罗门祭司,用婆罗门教礼仪主持宫廷大典和国家大典;再其次,婆罗门教的花纹图案普遍被应用在缅甸的佛教和民用建筑艺术上;第四,婆罗门教的占星术传入缅甸,仍流行于缅甸社会;第五,婆罗门教的神话故事传入缅甸,形成了传统节日;最后,婆罗门教的故事对缅甸文学也有较大的影响,罗摩衍那戏剧仍长盛不衰。

佛教中婆罗门

佛教本来就是由婆罗门教(印度教)衍生出来的分支,两者的相同之处大于不同之处,印度在孔雀王朝时期曾极力推行过支持种族制度的佛教,并将其广泛传播至中亚和东南亚等地。另外,种姓制度不是用来区分社会阶层的,而是用来区分入侵南亚、西亚的雅利安人和当地土著的种族隔离制度。种姓制度起源于雅利安人,不是印度教的产物,在唐代以前,波斯的种姓制度要比印度的来得出名,比如著名的“波斯不净人出身婆罗门的更多。释迦牟尼禁止奴隶入教。在佛典的律藏中,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比如《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说:“从今已往,汝等苾刍不应与奴出家。若有求者,当可问之:‘汝是奴不?’若与奴出家,得越法罪。”第23卷,第1033页中。

思想

婆罗门教是多神教而又带著一神教的色彩,崇拜各种自然的神碉,盛行祭祀祈祷以招福禳灾,而以梵(Brahma)为创造宇宙万物的主宰。梵从口生出婆罗门,从肩部生出刹帝利,从腹部生出吠舍,从足部生出首陀罗,以此定四姓的贵贱,这就成为种姓制度的根据。人应当服从梵天的意旨,因此应当信奉《吠陀经》,奉事婆罗门,严格遵守种姓制度。后来婆罗门教义有所发展,它把‘梵’抽象起来做为宇宙的本体,或宇宙生起的最高原理;一方面又从个人观察,认为‘我’是个人的主宰和本体,人的身体由‘我’而生,人的活动由‘我’而起,外界万物也都因‘我’而存在。由此推论出‘我’与‘梵’本来不二,人所应当努力的就是经过修行以达到梵我一致的境地,这样才能免去轮回之苦而得到大自在。

婆罗门教

在古老的印度次大陆,哈拉巴文化时期便有了宗教的萌芽,其内容主要是崇拜自然,有着图腾崇拜的原始痕迹。公元前1500年左右,雅利安人大举侵入,与当地的土著文化相融合,于公元前1200年至公元前1000年期间编纂了原始的宗教文献《吠陀》,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了婆罗门教。与世界上的其他宗教相比,由于婆罗门教诞生的时间较早,所以内容也较为庞杂。一方面,它不像基督教或伊斯兰教那样,有《圣经》、《古兰经》之类的根本经典。而是将《吠陀》、《奥义书》、《往事书》,以及其后的各类法典统统作为教义的源泉。另一方面,它也不像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那样,有单一而明确的神,而是将成千上万个神明作为顶礼膜拜的对象。
  
  婆罗门  

与世俗生活中的种姓制度相一致,婆罗门教的神也是分层次的。最高层次的神是梵,它不是一种人格化的神,超越时空,不具有任何形式,但却是隐藏在宇宙背后的绝对实在、终极本体。第二层次的神是梵的具体形态,显现为梵天、湿婆、毗湿努三大主神,以及他们的各种化身、配偶和子嗣。作为梵的具体化身,三大主神功能不同,梵天是世界的创造者,湿婆是世界的破坏者和重建者,毗湿努是世界的维护者。第三层次的神是人格化了的自然对象,如太阳神、月亮神、地母神等等,种类各异、名目繁多。从这里,不难看出:层次越低的神,越具有图腾物的原始痕迹;图腾越高的神,越具有远离图腾物的抽象色彩。值得注意的是,“吠陀教诸神中除了占主要数量的自然神灵外,还有一些属于祖先和英雄人物的行列,是祖先崇拜和英雄人物崇拜观念的延伸。因此,吠陀中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既崇拜自然神灵,同时又尊敬亡人。”

印度社会阶级

关于婆罗门,《中华佛家百科全书》:“【婆罗门】……为印度社会阶级制度中之一阶级。此一阶级之人自认为是梵天的后裔。平素读诵《四吠陀》,行祭祀,位居四姓(四种阶级)之最上位……印度以婆罗门阶级最具势力,故该国又有婆罗门国之别称。其民众所奉之宗教,称之为婆罗门教……《瑜伽师地论》卷二十九曾为婆罗门作分类,谓有种性、名想、正行等三种婆罗门。种性婆罗门,谓生在婆罗门家者。名想婆罗门,谓假名为婆罗门者。正行婆罗门,谓能驱摈恶不善法者……在原始佛典中,曾列出释尊对婆罗门阶级的看法。他以为古代的婆罗门是一种各方面皆合乎理想的阶级,但到释尊之时,婆罗门阶级已告堕落……” 《佛学常见辞汇》【婆罗门】婆罗贺摩拏的简称,为印度四姓之一……是奉事大梵天王而修净行的种族。”可见,婆罗门是一个阶级。其中,正行婆罗门则是“能驱摈恶不善法”的修行者。 然然则婆罗门果为何者耶? 其人也,不论其为谁某也,能证会“自我”不二者也。———《金刚针奥义书》

婆罗门是祭司贵族,属于瓦尔那之一,它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在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

雅利安人相信,藉着苦修、祭祀奉献,这一生就可以得到神的保佑和赐福:婆罗门由于掌握神和人的沟通渠道,所以占据了社会上最崇高的地位。



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婆罗门思想的受众,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主政军,负责守护婆罗门阶层生生世世;

引用

刹帝利(chà dì lì)薀团印度四种种姓之一。略称刹利。意译土田主。即国王、大臣等统御民众、从事兵役的种族,所以也称“王种”,其先祖为来自中亚地区的雅利安人。其权势颇大,阶级仅次于婆罗门。乃王族、贵族、士族所属之阶级,系从事军事、政治者,按照婆罗门典籍记载刹帝利主要职责是世代守护婆罗门。释尊即出身此阶级。在现代印度,刹帝利表示职业、统治和军事阶层。
  
  

基本介绍

释迦牟尼佛的种族即属刹帝利种。此刹帝利种可讽诵吠陀,行祭祀,但不可以教授他人、为他人祭祀,亦不可接受他人的布施。又,一般人认为王者皆出于此族,但在印度,古来出自吠奢、首陀罗等种族而树立王权者亦不少。拉吉普族(Rajput),即为刹帝利种的后裔。

梵语的音译。亦省称“刹利”。古印度 第二族姓,掌握政治和军事权力。为世俗统治者。

刹帝利是雅利安人的军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

渊源

种姓制度

是中国古代文献中对印度一种复杂的等级制度(包括瓦尔那制度和后来从中衍生出的阇提制度)的泛称,玄奘又曾将它译称族姓制度,西方通常把印度的这种制度称为喀斯特制度。它萌芽于早期吠陀时代,正式产生在后期吠陀时代。最初,祖先来自中亚地区的白种雅利安人自称为“雅利安瓦尔那”(雅利安含有“高贵”之意,瓦尔那含有“颜色”、“品质”的意思),而称当地居民为“达萨瓦尔那”(含有“雄者”、“男人”之意)。这样就有了自以为高贵的雅利安人和把当地居民当作敌对集团的区别。

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分化,在早期吠陀时代末期,逐渐发生了平民与氏族贵族的区别,。平民称为“吠舍”(是氏族成员的意思),而贵族称为“罗阇尼亚”(是“灼热发光”的意思,引申为显贵的首领的意思)。从事祭扫的氏族贵族则称为“婆罗门”(意思是梵天所生)。从雅利安人与当地居民的一分为二,到雅利安人部落中平民与氏族贵族的一分为二和贵族内部的军事贵族与祭司贵族的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四个瓦尔那的胚胎。

正式形成时期

到后期吠陀时代,四瓦尔那制度正式形成,婆罗门教的典籍规定了各个瓦尔那的地位以及不同瓦尔那的成员的不同权利和义务。

第一个瓦尔那是婆罗门。婆罗门主要掌管宗教祭祀,充任不同层级的祭司。其中一些人也参与政治,享有很大政治权力。

第二个瓦尔那是刹帝利(是“力”、“权力”的意思)。它是从“罗阇尼亚”发展而来的。刹帝利的基本职业是充当武士。国王一般仍属于刹帝利瓦尔那,但是刹帝利瓦尔那并不限于王和王族。刹帝利是掌握军事和政治大权的等级。

第三个瓦尔那是吠舍。吠舍主要从事农业、牧业和商业,其中也有人富有起来,成为高利贷者。吠舍是平民,没有政治上的特权,必须以布施(捐赠)和纳税的形式供养完全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不过吠舍还是雅利安人氏族部落公社的成员,他们可以参加公社的宗教仪礼,因而和婆罗门、刹帝利同样属于“再生族”。

第四个瓦尔那是首陀罗(Sudra)。首陀罗瓦尔那的前身是达萨瓦尔那,首陀罗不在雅利安人公社以内。首陀罗的大部也是非雅利安人其中也有失去公社成员身份的雅利安人。由于没有公社成员身份,不能参加宗教礼仪,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宗教生命),首陀罗是非再生族。就失去了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受保护的权利。首陀罗从事农、牧、渔、猎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各职业,其中有人失去生产资料,沦为雇工,甚至沦为奴隶。首陀罗作为瓦尔那来说,不是奴隶或达萨。首陀罗是地位低下而受苦的人。

身份地位

在早期吠陀时代,一家人可以从事不同的职业,人的身份也还没有严格地固定下来。后期吠陀时代瓦尔那制度形成以后,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都由其家庭出身来决定,各个瓦尔那的人都世代地从事规定的职业,不能任意改变。各个瓦尔那之间原则上禁止通婚。在实际生活中,高瓦尔那的男子娶低瓦尔那的女子为妾是被允许的,但严禁低瓦尔那的男子娶高瓦尔那的女子为妻。不同瓦尔那的人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高瓦尔那的人伤害了低瓦尔那的人,处罚甚轻;在相反的情况下,处罚就会非常严重。瓦尔那制度显然是保护新产生贵族剥削阶级的工具。

而婆罗门教的造业轮回说也为种姓制度起到辩护作用。它把出身于高级种姓的人说成是前生行善者,把出身于低级种姓的人说成是前生作恶者。这样就为高级种姓的特权和低级种姓的苦难都找到了理论上的解释,当然这只能是一种欺骗性的解释。

佛经里面再三强调它不重视种姓差别,一入佛教,就如众流归海,一切差别不复存在。这样一来,又怎样理解沙门和婆罗门的对立呢?不重视种姓差别这件事实本身就是对婆罗门的反抗,因为婆罗门教是十分重视种姓差别而且是只代表婆罗门的利益的。

但是,佛教也并不是真对一切种姓一视同仁。它当然首先就会反对婆罗门。在婆罗门教的经典里,四姓的顺序是: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而在佛教的经典里则是:刹帝利、婆罗门、吠舍、首陀罗。释迦牟尼自称是刹帝利。释迦族原来不大可能有什么种姓制度,这只是受了婆罗门教的影响而模拟出来的。他们自称是刹帝利,据我看,这也是冒牌货。不管怎样,既然自称为刹帝利,就必须为刹帝利辩护,竭力抬高它的地位。《长阿含经.阿摩昼经》就是一个例子。新兴的国王(其中也有一些是冒牌的)也努力抬高刹帝利的地位,于是一拍即合,他们也就信奉起、支持起佛教来了。

第一次说法以后,以陈如为首的五人成了佛的弟子。接着是迦尸城富家子耶舍入教。他又带了五十四人入教,此时已有比丘六十人。跟着是苦行仙人迦叶兄弟三个人入教,三人原都是婆罗门。三迦叶有弟子五百人,都受了正法。五百这个数目不可靠,这样整齐的数目是后来捏造出来的。在王舍城竹林,又收舍利弗、大目犍连为弟子。后来成了如来佛的大弟子,二人也都是婆罗门。总之是弟子越受越多。僧伽形成了。而且诸大弟子各有所长,比如舍利弗智慧第一,目犍连神通第一,优波离持律第一,罗睺罗持戒第一,大迦叶弟子头陀第一名,但据估算,终释迦牟尼之世,弟子也不过五百人。

从社会地位来看,他确实收了一些低级种姓的人,比如大弟子优波离就出身剃头匠,弟子中还有淫女、强盗、杀人犯、商人、猎人,但出身婆罗门的更多。释迦牟尼禁止奴隶入教。在佛典的律藏中,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比如《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说:“从今已往,汝等苾刍不应与奴出家。若有求者,当可问之:‘汝是奴不?’若与奴出家,得越法罪。”第23卷,第1033页中。[3]

相关的神话传说
  
毗湿奴  

毗湿奴是印度三大神之一。又译遍入天、毗搜纽。在吠陀时代,毗湿奴可能是太阳神的一个称号;在史诗和往世书时代,被认为是印度三大神中的保护之神。有四只手,分别拿着神螺、神盘、神杵和莲花。还有一张神弓和一把神剑。有时坐在莲花上,有时躺在一条千头蛇身上,有时骑在一只大鹏鸟上。妻子是天神和阿修罗搅乳海时出现的,名叫吉祥天女。毗湿奴下凡救世的故事在印度广为流传,家喻户晓。曾多次下凡救世:

1.当洪水来到时,毗湿奴化身为一条头上长角的鱼,拯救摩奴(一说鱼是大梵天的化身,详见大梵天)。

2.当天神和阿修罗搅乳海时,毗湿奴化身为一只海龟,潜入海底,以龟背作为天神和阿修罗搅乳海的搅棒──曼德罗山的底座。

3.妖魔希罗尼亚克夏将大地拖进海底,毗湿奴化身为一头野猪,潜入海底,与妖魔搏斗了一千年,最后杀死妖魔,救出大地。

4.毗湿奴化身为一个半人半狮的怪物,杀死魔王希罗尼耶格西布(详见人狮)。

5.魔王伯利夺得三界的统治权,毗湿奴化身为一个侏儒,向魔王乞求三步之地;魔王答应,毗湿奴迈出两步就跨越

天堂和人间,然后停步不前,将地狱留给了魔王。

6.毗湿奴化身为手持利斧的罗摩,即持斧罗摩,先后21次从地球上肃清傲慢的刹帝利,维护婆罗门的统治地位。

7.毗湿奴化身为罗摩,消灭十首魔王罗波那(详见《罗摩衍那》)。

8.毗湿奴化身为黑天,来到人间除暴安良(详见黑天)。

9.毗湿奴化身为佛陀,怂恿妖魔和恶人渺视吠陀、弃绝种姓、否认天神,引导他们自我毁灭。

10. 毗湿奴化身为婆罗门,身骑白马,手持明剑,铲除恶人建“圆满时代”。以上是毗湿奴主要的下凡事迹,《薄伽梵往世书》还系统地叙述了毗湿奴24次下凡的故事。

与佛教的关系

发源


佛教之发源于古印度,盖非偶然。两千数百年前,印度社会阶级分为四种。一为婆罗门,主持宗教;二为刹帝利,系王族,掌理政治;三者吠舍为商贾,四者首陀罗为农人奴隶。释迦世尊是刹帝利族,父为中印度迦毗罗国国主净饭大王,母为摩耶夫人。当时诸外道之歧见纷纭,目睹社会之阶级制度而心戚不安,遂振臂起而改革者,即生于二千五百余年前印度释迦牟尼佛也。盖印度当时系一割据之国体,而释迦族亦诸国中之一小国也。印度之人民分为四级,一婆罗门族,二刹帝利族,三吠舍族,四首陀族,前二皆属贵族,其生活之愉快,固不待言;而后二族,尤其是首陀族(佃者),其被卑视压迫之苦,不堪设想。释迦原系刹帝利族(贵族),睹斯不欲睹之情形,遂慨然舍王位而思设法以革除之,由斯遍访诸师,结果皆不满所求。乃凭自己之思量,而获最深之觉悟,是名曰佛。以所得之觉悟,同时而影响得一般风附云从者,佛教之团体由斯成立。

传播

佛灭后一二百年顷,有统一印度之阿育王出世,并征服四方,西至波斯、东至新疆、南至锡兰、缅甸,北至今俄领之地。既有威振四方之势力,兼为佛教之诚笃信仰者,于是以势力之所及地,选优秀人才,四方传播,并立舍利塔以纪念之。时当中国秦始皇时代,彼时有室利房者来华传教,因禁制未行。继之佛教在印度传千余年,此期间以印度为中心,已成为亚洲之佛教矣。其后印度佛教优秀人才播教于四方,兼婆罗门教复活,于是佛教衰落;继为回教侵入,佛教遂亡。白人入而印度再亡。向来不明印度史者,谓印度之亡于佛教,实则先不信佛教而后致印度于亡也。



第三等级吠舍是普通雅利安人,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主商业;

引用


吠舍,又作吠奢、毗舍、毗奢等,意译作居士、田家、商贾,是印度四种姓之第三阶级,指从事农业、畜牧、手工业、商业等生产事业的一般平民阶级。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5世纪的古代印度,经济发展迅速,手工业和商业非常发达,此时印度的社会财富,有相当大一部分掌握在“吠舍”阶层手中。
 
 

简介

吠舍是印度种姓的一种,薀团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也就是 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 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向神庙上供,供养第一、第二等级。  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 婆罗门、 刹帝利、吠舍和 首陀罗 。为了维护 种姓制度,婆罗门僧侣宣扬,把人分为四个种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经地义的。在婆罗门的经典 《吠陀》中,波罗门把种姓制度的出现用神话来解释,说原始巨人普鲁沙死后,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罗门,用双手制成了刹帝利,用双腿制成了吠舍,用双脚制成了首陀罗。  四个等级之间有严格的界限,下一等级的人不能从事上一等级的职业,不同等级的人不得互相通婚。《 摩奴法典》还对各个种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烦琐的规定。比如规定不同种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个房间里,不能同桌吃饭,不能同饮一口井里的水。不同种姓的人严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种姓的划分永久化。

地位差异

按照《摩奴法典》的规定, 印度人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最高种姓婆罗门是祭司种姓,他们是梵天从口中生出来的,所以最高贵、最洁净,肩负着最崇高的职责——学习和传授 婆罗门教经典;第二等的刹帝利是从梵天的双臂生出的,最有力量,所以掌握着军政大权,为武士种姓;第三等吠舍从梵天腿中生出来,最为勤劳,从事农业、商业和手工业等,是 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属于平民种姓;最低一等的首陀罗是从梵天脚下降临到世上的,最低下也是最肮脏,惟一的任务就是温顺地侍奉前面的三个种姓。首陀罗从事的都是低贱的职业,多数为奴隶。各个种姓世袭,互不通婚,因而形成了封闭的四大集团。种姓之间等级极为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和同街而居。在原始的四大种姓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人,成为“贱民”,或叫不可接触者,也有人称之为第五种姓。贱民主要由被开除出种姓的人和不同种姓的男女婚配所生的子女构成,地位比首陀罗还低,只能从事最低贱的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等。  社会地位的诧异,导致了《摩奴法典》中规定的各种姓的 法律权利也截然不同:所有权方面  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由于其出身高贵,所以有资格享有一切。而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积累私人财产,婆罗门和刹帝利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债法方面  法典对高等种姓的债权债务给予特别的照顾,规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属于同一种姓或者债务人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就可以把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就不能以劳动偿债,而是享有逐年偿还的权利。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典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但实际上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为妻,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男子可以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男子可以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中的 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娶首陀罗女子为妻。不过低级种姓的男子是绝对不允许娶高级种姓的女子为妻的,否则其后代就会沦为贱民。  继承制度也直接与种姓制度挂钩,不同种姓的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份额各不相同。依法典规定,如果一个婆罗门娶了依顺序属于四个种姓的妇女,且都各有其子时,财产分配的原则应是:婆罗门妇女之子得四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得三份,吠舍妇女之子得两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得一份。刑罚方面  不同种姓的同罪异罚现象十分明显。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则要加重处罚。比如法典规定,刹帝利辱骂了婆罗门,要罚款100帕那(银钱单位);如果是吠舍骂了,就要罚款150帕那到200帕那;而要是首陀罗骂了,就要用滚烫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只罚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罚款25帕那;侮辱首陀罗,罚款12帕那。高级种姓的人伤害低级种姓的人,尤其是婆罗门伤害首陀罗,惩罚是很轻的。但对低级种姓冒犯高级种姓的刑罚处置却残酷而野蛮,如首陀罗若在婆罗门面前放屁,会被切去肛门;如果他抓婆罗门的头发、胡须或脖颈,就会被斩断双手。

商业活动
 
 

婆罗门教是一种异常保守、社会组织形式僵化的宗教,它极力反对人口流动,甚至视出海贸易为莫大的罪状,这当然不能赢得商人的支持。婆罗门教严格的种姓制度也限制了吠舍种姓之外的人从事商业,那些想从商业中大赚一笔的刹帝利当然会反感。而佛教则与城市文化、商业文化息息相关,为商业活动提供了理论支持。孔雀帝国、贵霜帝国在北印实现了大范围的统一,商业活动更加活跃,佛教也因此取得了极大发展。然而随着罗马帝国的衰亡和印度政治局势的变化,印度的对外贸易自公元5世纪起逐渐衰落。到公元6世纪中期,印度与东罗马帝国和波斯的贸易已经基本终止,海上贸易也只能保持较低的水平。到了公元7世纪阿拉伯帝国兴起后,阿拉伯人逐渐控制了印度洋尤其是印度西海岸的海上贸易,使得印度商人的势力进一步下降,对佛教的支持自然也减少了。更重要的是,由于无法通过外贸从国外输入金银等贵金属,印度的货币减少了,商品经济因此受到抑制,农村自然经济的地位反而进一步上升,这当然有利于根植自然经济的印度教的发展(由于人口流动减少,印度教种姓体系也更加稳定),而不利于适应商品经济的佛教的发展。

所有权方面

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由于其出身高贵,所以有资格享有一切。

而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积累私人财产,婆罗门和刹帝利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债法方面

法典对高等种姓的债权债务给予特别的照顾,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属于同一种姓或者债务人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就可以把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就不能以劳动偿债,而是享有逐年偿还的权利。

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典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但实际上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为妻,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男子可以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男子可以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中的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娶首陀罗女子为妻。不过低级种姓的男子是绝对不允许娶高级种姓的女子为妻的,否则其后代就会沦为贱民。

继承制度也直接与种姓制度挂钩,不同种姓的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份额各不相同。依法典规定,如果一个婆罗门娶了依顺序属于四个种姓的妇女,且都各有其子时,财产分配的原则应是:婆罗门妇女之子得四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得三份,吠舍妇女之子得两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得一份。

刑罚方面

不同种姓的同罪异罚现象十分明显。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则要加重处罚。比如法典规定,刹帝利辱骂了婆罗门,要罚款100帕那(银钱单位);如果是吠舍骂了,就要罚款150帕那到200帕那;而要是首陀罗骂了,就要用滚烫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只罚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罚款25帕那;侮辱首陀罗,罚款12帕那。高级种姓的人伤害低级种姓的人,尤其是婆罗门伤害首陀罗,惩罚是很轻的。但对低级种姓冒犯高级种姓的刑罚处置却残酷而野蛮,如首陀罗若在婆罗门面前放屁,会被切去肛门;如果他抓婆罗门的头发、胡须或脖颈,就会被斩断双手。



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由伺候用餐、做饭的高级佣人和工匠组成,是人口最多的种姓。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在种姓制度中,来自不同种姓的父母双方所生下的后代被称为杂种姓。

[quote]
首陀罗又译为旃荼罗和一生族,是指印度种姓之一,地位最低。这个种姓的人是伺候用餐、做饭的高级佣人和工匠组成,是人口最多的种姓。

种姓制度是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后创立的,一入佛教就不存在种姓差别了,由于种族文化的差异造成了种族的冲突,如2008年6月1日,印度拉贾斯坦邦的多个城镇的暴乱事件。

简介

首陀罗,梵语s/u^dra,巴利语sudda。又作戍陀罗、戍达罗。略称首陀。为印度四姓中地位最低之阶级。乃雅利安人所征服之土著,亦无任何宗教特权,故称为一生族。释尊对此主张四姓平等,并允许首陀罗阶级出家。在古印度四种姓中的最低等级,无任何权利,或为高级种姓服役。

首陀罗后来因为反婆罗门教的印度东部的异端教派兴起,地位得以提升,原本的位置由旃荼罗(caṇḍāla)填补。旃荼罗(或旃陀罗)是比首陀罗更低的种姓,多从事屠夫和刽子手等职业,被称为不可接触者(untouchables)。

种姓分类

在种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相传首陀罗是梵天用脚创造的。首陀罗,梵语sudra的音译,古代印度雅利安人奴隶制国家种姓制度的最低种姓,为雇工,他们大多数是被雅利安国家统治者所征服的罗毗荼人,少部分是因破产而失去平民地位的雅利安人。首陀罗无任何政治权利,从事繁重的劳动,或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三个种姓服役。首陀罗仍存在于今日印度社会中。

今天,在印度仍然保留着种姓制度的残迹。比如不敢对高种姓开熗。天真的吠舍有时会认为自己靠近高种姓会受到神的庇护很安全,然而婆罗门和刹帝利一纸文书就能把充满优越感的高级吠舍直接打成首陀罗。在印度,外国人一般被默认为首陀罗身份。

因为阶级过大就会变成种姓,一但种姓完成低阶层上升基本不可能,印度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虽然种姓制度在印度,早已是在法律上废除多年了,印度的种姓制度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只是存在于观念之中,而观念这个东西,是会随着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进步的。印度在教育和经济上的发展,正在迅速的摧毁种姓制度在民间的根基。从2006年起,印度教育部宣布大幅提高“保留配额”比例,以便增加社会低种姓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其中在印度理工学院、印度管理学院以及全印医学院3所印度最知名的院校,将来自低种姓家庭的入学名额从原来的22.5%提高到49.5%,其他20所普通大学则提高到27%。此举引发了高种姓学生抗议逆向歧视,然而这项规定却坚持了下来。

起源

概况


种姓制度是雅利安人进入印度之后创立的。“种姓”是梵语翻译过来的,意思是“颜色”或“品质”。白肤色的雅利安人为品质高的种族,深肤色的达罗毗荼族和其他土著民族为品质低的种族。此制度用以区分雅利安人和非雅利安人的。后随工作和职业的分化的发展,出现了四姓(四个种姓)的划分。最高的种姓是婆罗门(掌握祭祀文教的僧侣阶级,后来也可以当国王);其次是刹帝利(掌握军政的国王、武士阶层);吠舍(商人,手工业者,亦有从事农耕的农民阶级);最下的种姓是首陀罗(农人,牧人,仆役和奴隶)。前三者为雅利安人,后者为非雅利安人。各种姓有它的世袭的职业,不许被婚姻混乱,尤禁首陀罗与其它的种姓混乱。对首陀罗男子与别的种姓女子所生的混血种,特别订有法律,给予一种贱名,例如首陀罗男子与别的种姓女子所生的混血种名为旃陀罗。种姓制度不仅订在法律里面,而且神圣地位不可动摇地规定于宗教教义与教条中。在婆罗门教势力强盛的“中部”地区,种姓最为严格。

后来随着雅利安人势力的发展,这些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婆罗门教的影响,当然也都存在着种姓制度,但种姓制度所遇之困难就比较多得多。

一,在这些国家时在,土著人所占比例大;

二,雅利安人与非雅利安人混合情况比较普遍;

三,为了巩固雅利安人在那些地方的统治,有不少土著部族的首领通过入婆罗门教仪式被安排在刹帝利之列。

种族矛盾

在种姓制度下,统治阶层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之间一向存在着矛盾,尤以非雅利安人的刹帝利对婆罗门的优越地位的反抗更为显著。据资料,摩揭陀国的人多半是半雅利安、半野蛮的下等种族。后来统一印度的摩揭陀国的阿育王,据说就是首陀罗的血统。在这种情况下,反对婆罗门种姓制度的教义的学说,则比较容易为大众所接受和欢迎,而释迦牟尼所倡导的“四姓平等”之说,事实上反映着当时新兴国家的人民对种姓制度的不满。

土著文明

近代在印度河流域的发掘,证明在公元前3500-2700年之间,那里的土著民族(可能是达罗毗荼族),早已成了惊人的城市文明。有城市规划,有下水道,有两三层砖建楼房,有公私浴室,街道上的货摊和店铺,有纺织业和陶业。据发掘材料看,土著民族已经进入了奴隶社会,而且可以断定有了相当发达的农业。至于雅利安人定居下来很长时间(大概一千年)以后,到了种姓制度确立了的时期,那里的社会是否仍然是奴隶社会,值得研究。从婆罗门法典上来看,首陀罗并不是奴隶,只有一部分人是奴隶,而奴隶只从事杂役劳动,不参加生产,显然奴隶不是主要生产者,因此很难断定当时是奴隶社会。同时认为:“首陀罗与其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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茗日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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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随缘回礼,0225周年,0410转正~雪子~我来派派看你啦~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25-01-2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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