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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通史] 在中国古代,拐卖人口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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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肝章子肝!
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3-08-14 0
拐卖人口是一种古老的传统犯罪。在奴隶社会时代,奴隶主将奴隶视为个人财产,生杀予夺,可以随意买卖转让。有了合法的买卖,自然就会有非法的买卖,人口拐卖的黑色大幕,由此拉开。

由于时代、社会、思想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局限性,在整个中国古代乃至近代,都存在两种人口买卖形式:合法的人口买卖,买卖双方自愿,被买被卖的人大多是奴婢、有罪之人的家人等。

而不合法的人口买卖,称为 “略卖”“掠卖”,指的是用哄骗、引诱、威胁、麻醉、暴力等非法手段来掳掠人口并进行贩卖,近似于今天所说的拐卖。历朝历代政府,出于维护自身统治、改善人口状况等考虑,都在法律上对“略卖人”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但屡禁不止。

秦·汉


秦汉律法中已经出现针对“略卖人口”的规定。西汉时期,王莽在批评秦设“奴隶之市”时,就说过“奸人缘利,至略卖人妻子”的话。

而出土文献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规定:
引用
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


拐卖人口的罪犯如果已经把人拐到手但还没卖出去,同冒充官员、官员监守自盗两种犯罪是一样的刑罚,都处以车裂之刑。
引用
知人略卖人而与贾,与同罪。不当卖而私为人卖,卖者皆黥为城旦舂,买者知其情,与同罪。


知道对方有拐卖行为还与之买卖拐来人口的,买家与卖家同罪。私下交易不应当被卖的人,卖家受黥刑(脸上刺字)、城旦舂(筑城、舂米等苦力劳动)。买家知情还继续与之交易的,买卖同罪。

张家山汉简(局部)图自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


这样严厉的刑罚并未阻止人口拐卖。西汉著名开国功臣栾布,年少时就曾被拐卖到燕地为奴。就连汉文帝窦皇后的弟弟窦广国,也有过一段被拐经历。

窦广国四五岁时被拐卖,因家里贫困,家人无力寻找。他被辗转卖给十几家,二十多岁时到了河南宜阳山中给人烧炭,做了“黑窑工”。后来,窦广国跟随主人到了长安。凭借童年时代的记忆,他得以和姐姐窦皇后相认并被封侯赐田。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魏政府曾颁布过禁止拐卖人口的法令,《魏书·刑法志》载:“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但当时社会动荡不安,各政权之间经常爆发战争,无数平民流离失所,拐卖人口事件自然不计其数。法律规定收效甚微。

这一时期,有的皇亲贵胄、州郡官员等,甚至亲自参与拐卖,将被害者收为自己的奴婢。《魏书·羊祉传》记载,羊祉生性残忍,掠夺百姓作为自己的奴婢,因此被御史中尉王显弹劾,但居然碰上了大赦,因此被朝廷免罪。

《南史·熊昙朗传》记载,熊昙朗在镇守荆州时, “劫掠邻县,缚卖居人”“山谷之中,最为巨患”。后来,熊昙朗兵败逃亡,在逃亡路上被人杀死,也算是恶有恶报。



《唐律疏议》中,对“略人略卖人罪”有详细的区分和惩处措施。如果人贩子有威胁、强迫等意图和举动,被卖者不知情或不愿意的,称为略诱、略卖;如果被卖者是被欺骗被利诱,情愿自己被卖给别人,“被卖了还帮人数钱”的,称为和诱、和卖。

出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在唐代,拐卖方式不同、被卖者的结局不同,处罚方法也不同:
引用
略诱略卖的

——卖良人为奴婢的,处以绞刑;
——卖良人为妻妾、子孙的(类似于现在说的“以帮人找对象为名实施拐卖”“卖给XXX当儿子”等),徒三年(遣送到偏远地区服劳役);
——已经拐卖但还没有转手的,对照以上,罪减一等。

和诱和卖的,对照略诱略卖,罪减一等。


除了颁布法律法规之外,唐朝政府还采取措施解救被卖人口。

《旧唐书·太宗本纪》记载,贞观元年,由于关中饥饿,有拐卖人口的现象发生,朝廷知道这一情况后,便派遣御史大夫杜淹巡查关中各州,用御府里的金银财宝将被拐的男女赎回,让他们与家人团聚。

唐 庸调银饼及拓片
图自《印象中国 纸上博物馆 古钱币》


除了依靠朝廷的力量外,还有一些被拐者,凭借自己的智慧与计谋成功逃脱。柳宗元《童区寄传》便记载了郴州牧童区寄被两个人贩子绑架,凭借自己的冷静与智慧,将两个人贩子成功反杀,最后被官府护送回到家乡的故事。

宋·元

宋代的人口拐卖十分猖獗。

南宋《淳熙三山志》记载,当时的福建一带,常有人贩子用一点儿财物诱骗年轻女子和小孩,称要娶女子为妻,或者收养贫困人家的小孩,将人骗到手以后再转卖,牟取利益。

宋人自己认为,本朝的“略人之法,最严重”,但实际上,宋代法律对拐卖人口的惩处基本沿袭唐代,也做了一些补充规定。比如:人贩子如果是团伙作案,团伙的头目处以死刑,从犯罪减一等;人贩窝点的房主,如果自己没有参与拐卖,则按日常行为科断,如果房主有收赃行为,按盗窃罪处理等。

元代法律对“略人”“略卖人”的行为,处罚也非常严格,并且规定细致,基本将各种情况都罗列在法律条文中:
引用
若将良人拐卖为奴婢,即使只有一人,也杖一百七,处以流刑。如果拐卖两个人以上,就处以死刑。

将良人拐卖为妻妾子孙,杖一百七,处以三年徒刑(送到偏远地区服劳役);
如因此而杀伤人,伤害情节按强盗罪处理。

已经拐到手还没有卖出去的,按照以上刑罚减一等;明知有拐卖行为却仍然购买或藏匿起来的,也是各减一等。

有“和诱”情形的,又各减一等。

以“过继”为名义,实际上将良人拐卖为奴婢的,杖九十七。

中介人知情的,按刑罚减二等,买卖得来的钱由官府没收,并将被害者还给原亲属。


如此细致的规定并不能禁绝拐卖人口行为。元代文学家张养浩的《驿卒佟锁住传》便讲述了延祐年间(1314—1320)兴和驿卒佟锁住的经历。佟锁住本是江西人,七岁时在家附近玩耍,被过路骑兵抢掠,带到兴和(今河北张家口一带)。

在兴和,佟锁住最初被卖给刘家,过了几个月,又被卖到更北的草原做牧奴,每天放牧2000多只羊,还被主人威胁:“羊如果有瘦的、伤的、逃跑的、不明不白死掉的,就打死你!” 佟锁住放牧时碰见的同伴,有十几个和他相同命运的孩子,都是被拐卖来的。

十六岁那年,羊群意外发生死伤,佟锁住自知难免一顿毒打,甚至会搭上性命,就偷偷逃跑了。一路颠沛流离,好不容易才回到兴和,当上驿卒。后来,佟锁住借着张养浩的帮助,终于回到了老家。


《大明律》对拐卖人口罪的规定,基本沿袭前代,将杖刑、流刑等结合在一起:
引用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但《大明律》毕竟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所有犯罪,并且这部法律制定于明初,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不能适用于新出现的一些犯罪手段和案例。因此,《大明律》颁布后,官员们又制定了一些补充条例,称为“问刑条例”,附在《大明律》之后。

问刑条例对拐卖人口罪的规定,相比《大明律》要更严格一些:
引用
人贩子如果已经把人拐到手,不分已卖未卖,都要发边卫充军。

如果拐卖人口的数量超过3人,或者是再犯,则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再发边卫充军。

三犯者,则发配到特别偏远地区,永远充军。

相关的窝主、买主、中介,还有知情不报的人,也要依律治罪。



小说《红楼梦》在开头就讲述了甄士隐之女英莲被拐卖的故事。

英莲原本生在一个小康之家。某年正月十五,仆人带她去看花灯,因为要上厕所,就把她一人放在了门槛上,回来却发现英莲已经被人贩子抱走。仆人因此畏罪潜逃。可见清代拐卖人口之普遍。

清代的人贩子常常团伙作案,且有一些堪称高明的计谋。例如,他们拐卖农村女性常用的招数,是让团伙里的女性骑着驴在各个村落之间游荡。一旦看到有乡间女性骑驴外出的,女人贩子就故意上前搭话,与被害人同行,一路上不停攀谈。在此期间,女人贩子暗中让驴逐渐加速,并偏离正常路线,这样,被害女性的驴也被带动加速,越走越偏,不知不觉间已经迷路,落入了人贩子的魔掌。

在拐卖儿童方面,他们常用招数就是在糕饼中下药,给儿童食用。儿童食用后就任凭他们摆布。还有的人贩子会寻找独自在街上叫卖的小孩,以买东西没带钱为由,让小孩随自己回家拿钱,直接带到人贩窝点。

清代对“略卖”“略卖人”的规定,基本延续了《大明律》,又做出一些改进。例如:
引用
在法律层面规定了被略之人无罪,应“给亲完聚”;以过继、收养为名行略卖之实者,与略卖同罪;窝主知情不报,以及买主明知有略卖事实而依然购买的,与略卖同罪等。


无论是古代的“略卖”“和诱”,还是现代的拐卖,都造成了无数家庭支离破碎的惨剧。无数人的人生因被拐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之伴随的诈骗、暴力等行为,也对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

出于获取廉价劳动力、“传宗接代”等诸多原因,拐卖人口从古至今屡禁不止。这一古老的罪恶,在当今社会也依然存在。

读史知今,以史明鉴,希望通过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拐卖人口的行为可以逐渐减少乃至断绝,与“小花梅”一样遭遇的人,可以少一些,再少一些……
liume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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