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档案。】刑事科学技术。破案侦查、减刑假释、保释,以及相关法律等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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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刑事侦查档案。】刑事科学技术。破案侦查、减刑假释、保释,以及相关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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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11-09 0
【刑事侦查档案。】刑事科学技术。破案侦查、减刑假释、保释,以及相关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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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too large, truncated for display]

[size=2]一、刑事科学技术
1。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2。刑事摄影
3。痕迹鉴定
4。熗弹痕迹检验
5。书物证鉴定
6。言语识别语声纹鉴定
7。刑事毒物分析
8。微量物证分析
9。刑事科学计算机与计算机犯
10。印刷文件检验
11。相貌识别和人相鉴定

二、涉外刑事案件

[b][color=#FF0000]2楼[/color][/b]

1。侦查杀人案件所需判明的问题
2。刑事侦查之DNA鉴定
3。破案方法
4。询问被告的几种方式
5。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6。减轻刑事责任
7。刑事法律常识
8。哪些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9。刑事诉讼相关知识三则
10。取保候审的种类
11。拘留符合的条件和逮捕后羁押的期限
12。减刑与假释
13。跨国犯罪
14。引渡


三、法律名言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五、毒品量刑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熗 支、弹药、爆 炸 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size]





[color=#669900][table=90%][tr][td][size=2]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刑事科学技术[/color][/size][/b][/align]

          刑事科学技术简称刑事技术,也称物证技术,薀瞳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收集、分析、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材料,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对象是物证。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一、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color][/size][/b][/align]

[color=#666666]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1979年4月1日,公安部 [/color]

 [color=#ff3366] 一、[/color]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color=#ff3366] 二、[/color]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

  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color=#ff3366]三、[/color]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



  [color=#ff3366]四、[/color]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3.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color=#ff3366]五、[/color]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



  [color=#ff3366]六、[/color]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

  1.刑事侦察部门要昼夜有人值班,并保持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无缺,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

  2.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保护现场的情况,然后按照实地勘查、调查访问、维持现场秩序等任务分工,组织力量。有的案件,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追缉堵截、警犬鉴别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

  3.对现场周围进行观察,弄清现场的方位、中心和内部的大体情况以及罪犯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勘查的范围和顺序。

  4.指定专人进入现场,找出一条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现场勘查人员沿着指定的路线进入现场,观察现场原始状况。

  5.进行勘查时,首先要认真观察现场上每个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然后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现场上的有关部位和物体详细进行勘查,以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研究每一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以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验。



  [color=#ff3366]七、[/color]勘查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

  1.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

   2.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

  3.对无名尸体的像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验,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4.解剖尸体应按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执行。



 [color=#ff3366] 八、[/color]现场勘查必须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图。

  1.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

  报案的时间,发案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及其陈述;

  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和保护现场时发现的情况;

  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和勘查人员的姓名、职务;

  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勘查的起止时间,勘查的程序,当时的气候和光线条件;

  现场的地点、位置、周围环境;

  现场中心和有关场所的情况,现场变动和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

  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和罪犯遗留物的情况;

  拍照的内容、数量以及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

  尸体检验笔录应由法医单独制作;

  再次勘查现场和检验尸体时,应制作补充笔录。

  2.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片。照片必须影象清晰真实,主题突出。有录相设备的,可以同时进行录相。对无名尸体,必须拍摄整容照片。

  3.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尸体的具体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和关系。



  [color=#ff3366]九、[/color]现场勘查结束后,应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组织临场讨论,对案件的主要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并提出对现场的处理意见。

  1.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通知事主处理;

  2.对需要继续研究和勘查的现场,应全部或部分保留,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并通知所在单位的领导和事主;

  3.对于需要保留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死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

  4.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写提取清单并向物主或主管单位出具收据。提取特别贵重物品或绝密文件,应经县公安局长或者市公安局的刑侦科(队)长以上领导批准。



  [color=#ff3366]十、[/color]在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检验尸体、访问群众以及采取紧急措施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守下列纪律:

  1.到达现场的所有人员,均应严格服从统一指挥;

  2.要保护现场公私财物,严防丢失,不能无故损坏现场上的任何物品;

  3.要严格保守与案件有关的秘密;

  4.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二、刑事摄影[/color][/size][/b][/align]

      由于摄影方法能准确、迅速地记录客观情况,所以摄影在刑事侦察工作中也有着广泛、重要 的意义。刑事摄影是刑事侦察工作中的一种常用的技术手段,它在法律上具有证据作用。   刑侦摄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必须依照比例摄影的规则,不准采用任何艺术加工手段。 对于拍摄情况(时间、地点、技术参数)均要作详细记录,并且要使摄影工作与笔录及现场绘图工作有机配合为一个整体,起到相互印证和互为补充的作用。

  刑侦摄影一般有“现场摄影”、“检查摄影”、“辨认摄影”和“指纹摄影”四种类型。


  [color=#ff3366]一、现场摄影[/color]

  现场摄影要依据实际情况采用由远至近、由大到小、由外到内、层层展开的拍摄方法。 现场摄影一般分为现场方位摄影、现场概览摄影、现场中心摄影和现场细目摄影。


  [color=#666666]1.现场方位摄影[/color]

  现场方位摄影要把整个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相对位置反映出来,并要将其中的重要标志收入画面。

  现场方位摄影取景时要将现场安排于画面的前景或中央,对有永久性标志的物体(道路、桥 梁、路标等)要安排在画面的显著位置,拍摄时一般选远景和采用俯拍。为扩大景物范围可选用广角镜头或采用接拍的方法,对于较小的特殊标志(如门牌号码、单位名称等)可采用单拍一张特写照片,而后在编排现场照片时,从原在位置引伸出来做为辅助照片的方法。

  夜间进行现场方位摄影时,应该首先选择好拍摄点,用现场勘查灯、探照灯、闪光灯( 一般要用闪光同步器,将几只闪光灯合理分布在不同位置,联动闪光)作光源,用三角架固定好相机,拿2只手电筒从被拍摄场面的两侧照射镜头,以确定拍摄范围和聚焦。选用合适的曝光组合,进行分层、分段的多层次曝光。此时应注意倒易率失效的曝光调整。


  [color=#666666]2.现场概览摄影[/color]

  现场概贤摄影是反映现场本身的内部状态及内部景物相互之间的关系的摄影形式。现场概览摄影要把现场中心部位和勘验的主要对象置于显要位置,(不能相互遮掩)以使人对现场上发生的案件一目了然。

  现场摄影有时采用广角镜头,但最常用的方法是从不同角度,拍几张照片,对照分析。拍 多张照片的方法大至如下:

(1)相向拍摄法

   相向拍摄法  是以现场中心部位为主体,从两个相向方位拍摄两张照片。以此 来反映现场的痕迹物品的位置、特点和相互关系。

  拍摄时要注意使两个拍摄点的角度、高度以及距现场中心的距离相等,并尽可能采用侧光 ,曝光量要一致,以免造成拍成的2张照片色调差别悬殊。拍摄人体时要切忌从头部和脚部两处选择拍摄点,以免影像变形。


 (2)交叉拍摄法

  交叉拍摄法是从两个交叉方向拍摄,所得4张照片可以使现场中心部位与 四周痕迹物证的相互关系得以充分的反映。所以拍摄时要使拍摄点与现场中心部位的距离相等,制出的照片尺寸、比例以及影调的控制要尽可能一致。
  
    这种方法是从两个交叉方向拍摄,所得四张照片可以使现场中心部位与四周痕迹物证的相互关系得以充分的反映。所以拍摄时要使拍摄点与现场中心部位的距离相等,制出的照片尺寸、比例以及影调的控制要尽可能一致。

(3)分段拍摄法
    分段拍摄法用于现场地形狭长、窄小,无法在一个拍摄点拍摄全貌的场合。分段拍摄法分为回转拍摄法和直线分段直线拍摄法。 分段拍摄法要使各张照片曝光一致,选用特征显著的物体线条作标志,并使画面之间略有重叠。

  回转拍摄法是将照相机固定在一个拍摄点上,(严格地讲,是要使照相机以镜头的节点为固定点作转动,改变拍摄角度),不改变拍摄点的位置,只改变其角度,分段拍摄,最后将若干张拍得的照片按衔接标志拼成一幅完整画面,就是一般所说的全景拼接。

  直线分段拍摄法是使照相机沿着被摄物体的直线方向分段移动拍摄,相机和被拍物应保持平 行,距离相等,各段拍摄点的高度也要一致,这种方法常用来拍摄成趟的脚印和连接的血迹等。


 [color=#666666] 3.现场中心摄影[/color]

  记录犯罪现场中心部位和反映现场主要物体的特点及其与临近物体、痕迹之间的关系的摄影称为现场中心摄影。

      某盗窃犯罪现场中心   现场中心摄影要将对案件有重要意义的勘验对象,如尸体、凶器、血迹等及罪犯的进出处,被其翻动的物品等安排在画面的主要位置。现场中心摄影要采用高角度俯拍的方法以保证图像不变形,同时还往往采用相向拍摄法和分段拍摄法。


 [color=#666666] [i]4.现场细目摄影[/i] [/color]

  细目摄影是指记录现场中对案件有意义的单个痕迹、物品的摄影。由于细目摄影所拍摄的物 体形状、大小等特征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所以细目摄影的关键是严格遵循比例摄影规则进行。在拍摄中,要把比例尺放在被拍物体同一水平面上,一起拍照,在 技术鉴定和审查证据时,根据比例尺放大或缩小,就可以准确核实原物体实际大小。

   拍摄细目照片要使镜头光轴与被拍物体的平面垂直,正确选用光线,合理调节光圈控制 景深,严格掌握曝光,以获清晰影像。细目摄影往往要使用近摄皮腔等近摄设备,并要正确运用。



[color=#ff3366]二、检验摄影[/color]

      在刑事摄影中,用于检验痕迹、物证的各种专门摄影,称为检验摄影。

常用的检验摄影有以下几种方法:

[color=#666666]加强反差摄影法[/color]

这种方法用于单色客体,其关键是选择光照的角度。 分色摄影法

这种方法用于多色客体,当客体的颜色中有肉眼不易辨别的差别时,可以用滤色镜和相应感光片来调整。

进行分色摄影时,要依照被拍物体表面颜色和分色拍摄的具体要求,按照与滤色镜同色通过 、异色阻止的原理,正确使用滤色镜。凡要消除或削弱某种色彩,就要选用与其同色或相近色的滤色镜;反之,要使某种颜色加深,就要选用与其互为补色的滤色镜,在加用滤色镜时也同样要留意滤色镜的因数,并据此来调整曝光量。

[color=#666666]紫外线摄影 [/color]

利用紫外线具有使某些物质产生激发光的特性,在刑事技术检验工作中可以显现人眼不能察觉的物质痕迹,用来鉴别物质的异同,有效地扩大痕迹的利用范围。如利用油墨和染料在紫外线激发下所产生不同的荧光反应,可以鉴别货币、证券和票证的真伪,辨别文件纸张、墨 水、浆糊、胶水等物质的异同,判明文件的真伪和伪造的方法;利用消字灵在紫外线照射下特有的荧光现象,可以发现消褪痕迹,并恢复消蚀文件的内容,利用紫外线照射还可以发现和查明密写内容,确定密写物质的种类属性,区别同色不同染料的棉、毛织品,发现衣物上 的血迹、油渍、精斑以及毒物等。 红外线摄影


[color=#666666]红外线摄影[/color]在刑事技术检验中,有以下作用:

显示被苯胺染料、有机染料及红色污斑掩盖或浸染的墨汁、石墨铅笔、炭墨复写纸和油墨字迹。
鉴别纺织物品的结构、污渍斑痕。
显现模糊不清的邮戳标记。
显现褪色或变色的字迹或图案。
拍摄薄雾笼罩的室外现场。
呈现被挖掉或刮掉的文件字迹。


[color=#666666]射线摄影[/color]

X射线具有频率高、波长短(波长0.01~100毫微米),幅射能量大,穿透性强的特点。它对固体物质的穿透力受产生X射线的电压高低和被作用的物质原子量的大小所制约,电压高、产生的X射线波长短,对物质的穿透力强,物质原子量大,吸收X射线的穿透能力相对来说就弱。利用X射 线这种穿透不同密度的物质的能力,可以在X射线感光片上产生光化学反应而呈现不同密度 的感光效应,可为判明物质内部结构及是否含有其它异物提供可靠依据。

X射线摄影必须有X光机和双面涂有感光乳剂膜的X射线感光片及增感板、遮光筒、滤光器、厚度测量尺、防护铅板等器材。

进行X射线摄影要首先了解X射线机的电压电流使用表,测量投照部位的厚径,决定合理电压,并依据所选择的X射线量(电流毫安数)计算出曝光时间,然后使用相应的光圈和遮光筒 ,测定中心,摆正被摄物的位置,最后再行曝光。


[color=#666666]显微镜摄影 [/color]

拍照放大倍数=显微镜放大倍数×像距明视距离(250毫米)



[color=#ff3366]三、辩认摄影[/color]

  辩认摄影包括人犯摄影和无名尸体辩认摄影。

  [color=#666666]1.人犯辩认摄影不容许任何艺术加工,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拍摄对象的面貌。并应遵守 以下规则:[/color] 

  (1)从正面和侧面分别拍摄半身照片。

   (2)影像的大小定为人体的1/7。


   (3)拍照时要让犯人摘去帽子、头巾、眼镜,留长发的要让耳朵露出来。
   (4)拍正面半身像时要让犯人端坐,腰、背、头部自然挺直,头不低不抬,两眼平视,从 取景器中要能同时观看到左、右两耳。为使拍照顺利进行,可让犯人坐在辩认照相座椅上拍照。

   (5)最好再拍一张犯人平时面貌的照片(如平时戴眼镜的,要让其戴着眼镜拍一张)以便 对照。

   (6)拍右侧半身照片时,应令犯人向左转90度角,两眼向前平视,使侧面轮廊、右耳等特 征清晰,使犯人影像正置画面中央。

   (7)背景要使用灰色,色调要柔和、反差要适中、层次要丰富。用灯光拍摄时,应备用500 瓦灯光3只:一只放在头顶2米处,呈45°角投射,另两只分别放在拍照人左侧3米处及右侧 2米处,均以45°角投射。

   (8)使物距等于焦距的8倍,最好用中型相机拍摄(底片尺寸为6.5×9厘米),用135相机 拍摄时,可在人脑前同一水平放置,且实际长度为28厘米,得影像就可以为人体的1/7。




[color=#666666] 2.尸体辨认摄影 [/color]

     尸体辨认摄影除有“人犯辩认摄影”的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尸体辨认摄影必须迅速、及时,以防尸体腐烂。

   (2)对面容有损伤的变形尸体,要在整容前、后分别拍摄。

   (3)要拍左侧面像。

   (4)对尸体有重要辩认意义的特别记号或标志要进行细目摄影。



[color=#ff3366]四、指印摄影 [/color]

  指纹印迹对侦察案件有极为重要的证据意义,而用摄影记录指印是比较理想的方法。
  侦破工作中的指印摄影除要求拍摄者具有一般的摄影知识和技能外,还应通晓化验指印的原理。这样才能拍出有侦破意义的指 印照片。

  侦破指印摄影的方法大致如下:

  [color=#666666]1.摄影之前的显影处理 [/color]

  拍摄前要依不同种类指纹及其所在表面的不同性质,分别采用铝粉、灯烟灰,铝白等粉末, 碘蒸气、硝酸银溶液等对指纹进行显影处理。(此项工作可在专职人员配合下进行)经过显影处理后可以把一些模糊不清的指纹印像拍摄得清晰易辩。


[color=#666666] 2.使用的相机[/color]

  拍摄指印使用的相机必须具有强大的微距功能,传统相机中要使用延长双倍焦距的近摄皮腔或接圈,也可采用倒接镜头接环。以毛玻璃取景器为好。最合适的相机是林哈夫相机和新闻镜箱等。数码相机中以微距功能强大的小型数码相机或者安装微距镜头的单反数码相机。


  [color=#666666]3.指印摄影用光 [/color]

  指印摄影最好不用闪光灯做光源,而用一个或几个灯炮,(最好是小型聚光灯)并以侧光照射为好。


  [color=#666666]4.使用的胶片、背景和滤色镜。[/color]

  使用胶片拍摄指纹仍有一定的优势,指纹摄影感光片的使用要以具体情况而定。对蓝光敏感的色盲片是一般常采用的胶片,只是需要注意,这种胶片感光度较低,需长时间曝光。另外,分色片、全色片也可以使用。使用数码相机时应选用成像细腻,分辨率高的机型。

  背景颜色与显影后的指印色彩的合理组合,滤色镜的使用也会对指印摄影产生不同影响( 见表8-5)。

[table=100%][tr][td=1,1,59][color=#666666][size=2]指印[/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背景[/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滤色镜[/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感光片的 种 类[/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底 片[/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正 片[/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银白色[/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黑 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反差大的感光片[/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黑色影象透明背景[/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白色影象黑色背景[/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蓝绿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红 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反差大的全色片[/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黄绿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紫 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反差大的分色片[/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橙绿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蓝 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反差大的感光片[/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红 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蓝绿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反差大的分色片[/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黄 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蓝 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反差大的感光片[/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黑 色[/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白 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反差大的感光片[/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透明影象黑色背景[/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黑色影象白色背景[/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绿 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绿 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全色片[/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橙黄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橙黄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红 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红 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黄 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黄 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able]


  由上表可以看出:

   (1)指印的背景为深灰、深蓝色时,使用对蓝色敏感的负片,加用蓝滤色镜。

   (2)指印的背景为深灰、浅蓝、浅灰,非常浅淡的黄色或绿色时使用对蓝色敏感的负片, 不加用滤色镜。

   (3)指印的背景为红色、深黄色或墨绿色时,使用正片,加黄滤色镜。

此外,指印摄影有时还采用紫外荧光摄影和印模片摄影的方法,这里就不一一详述了。

  注:本文摘自南开大学《摄影基础》教程部分章节,有删改,部分图片搜集自网络。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三、痕迹鉴定[/color][/size][/b][/align]

    [color=#FF3366] “痕迹鉴定”,[/color]是指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

  运用熗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熗弹及射击后的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熗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

  [color=#FF3366]痕迹[/color]是 指由于人、动物或者其他物体的运动,在物质性客体上形成的物体的移动、物质增减、形态结构改变等物质性变化。现在痕迹鉴定仍然在各种诉讼活动中广泛运用, 几乎所有的现场都会涉及痕迹的鉴定问题。在诉讼活动中,最常见的痕迹鉴定主要有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和熗弹痕迹鉴定等。

  [color=#FF3366]指纹[/color]是 指手指上的乳突线花纹。指纹具有人各不同,触物留痕、排列规律和终身不变的特征。由于指纹上布满了汗腺并不断分泌着汗液,往往还从其他物体上沾有油脂、油 漆、灰尘、血迹等,当其接触物体时,就必然留下指纹,而且指纹的稳定性非常突出,一旦形成,终身都不会改变。指纹在诉讼中?quot;证据之王"的誉称, 通过指纹鉴定可以直接认定遗留指纹的个人。近些年来,虽然一些作案人反侦查意识增强,但随着计算机、激光等高科技仪器的发展和运用,指纹发现、显现、提取 和比对技术也有了飞跃,大大提高了指纹在司法活动中的证据作用。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指纹的分析和识别,可以为分析案情、为串并联案件,以及为认定犯罪嫌 疑人提供方向和证据。

  [color=#FF3366]足迹[/color]是人们在站立和 行走时,与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触形成的脚掌或鞋、袜等形象痕迹。足迹是刑事案件调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物证。足迹有两大类特征:一是足迹的形象特征,即 单个足迹所反映的赤脚、鞋或袜外表结构特征;一是足迹的步伐特征,即单个或成趟足迹,反映人的行走习惯规律的特征,这些特征是经过长期练习和反复实践形成 并固定下来的,由于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职业、步行姿势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征也不一样。通过对足迹的分析鉴定,可以判断人的身 高、年龄、体重、走路姿势等,还可以分析遗留的时间、作案人逃跑的方向等,在条件较好时,通过足迹循迹追踪,或将足迹作为警犬嗅源,直接抓获或认定犯罪嫌 疑人。

  [color=#FF3366]工具痕迹[/color]

    是指利用工具破坏物体或者打击人体时,在物体或人体上形成的痕迹。工具痕迹是犯罪现场上最常见的一种痕迹,作案人使用改锥、钳子撬动压锁、剪切障碍物都会留下工具痕迹。

  通过对工具痕迹的分析、鉴定,可以确定作案手段,分析作案人的个人行为特征,为案件性质的确定,为侦查方向的确立提供证据。熗弹痕迹是指熗支在发射子 弹的过程中形成的痕迹。它包括留在弹头、弹壳上的痕迹以及射击附带痕迹。子弹在击发时,通常要经过装弹、射击和排壳3个过程。在机械作用和弹药燃烧后产生 的强大压力之下,弹头、弹壳与熗支机件会产生强烈摩擦,从而在弹头、弹壳上形成反映熗管内壁、弹匣口、击针等形象痕迹。在子弹被击发时,伴随着弹头穿射目 的物,从熗管喷出的熗油、未燃尽火药、烟垢等微量物质,往往会附着在弹壳壁内部和目的物的弹头入射口表面,这些微量物质就会形成痕迹。通过对熗弹痕迹的分 析,可以判断发射熗支的种类,认定发射 熗支;还可以判断作案人的射击距离、射击角度、射击顺序,确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提供方向。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四、熗弹痕迹检验[/color][/size][/b][/align]


  熗弹痕迹检验鉴定的步骤与其他形象痕迹的检验相同,都要经过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

  [color=#FF3366](一)预备检验。[/color]在预备检验阶段,主要是了解案情、熟悉检材、明确检验鉴定的目的、准备检验所需材料。了解情况时,要侧重对弹头、弹壳的形成条件,提取、保管的方法等内容。

  [color=#FF3366](2)分别检验。[/color]首先检验现场弹头、弹壳,如果送检的弹头、弹壳有附着物,应当先提取下来送理化检验;如果送检的弹头、弹壳上污垢较多,则需用酒精、汽油或丙酮等擦净。检验送检弹头、弹壳时,要借助质量好的仪器,调整好光线认真仔细观察,确定痕迹的形态、位置以及可利用的稳定的细节特征,为比较检验做好准备。

  对可疑熗支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对熗支的机件、性能及种类、适用的弹种进行检验分析。如果可疑熗支能够发射与现场弹头、弹壳相同的子弹,则需用该熗支射击,获取实验弹头、弹壳样本。再对实验弹头、弹壳样本进行观察,确定稳定特征。

 [color=#FF3366] (3)比较检验。[/color]射击弹头、弹壳的比较检验需借助比较显微镜进行。射击弹头上的痕迹都是线形痕迹,射击弹壳的痕迹有线形痕迹也有印压痕迹,对于线形痕迹,需要利用比较显微镜进行特征综合比对。对于压印痕迹可以利用特征对照法进行检验。

  [color=#FF3366](4)综合评断。[/color]如果现场射击弹头、弹壳上的痕迹特征与样本的特征基本相符,明显、稳定的特征表现相同,即可得出认定同一的结论;如果现场弹头、弹壳既有符合点,又有差异点,就要找出差异的原因,如果差异点能够得到解释,符合点特征又明显、可靠,则可以得出认定的结论。差异点形成的原因较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时是因为熗支保管不当、熗支锈蚀等原因,有时是因为制作实验样本的原因。如果出现的差异点很明显,得不到科学的解释,则可做出否定的结论。





[color=#000000][b]装弹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特征[/b][/color]

  [color=#FF3366]1。弹匣口痕迹:[/color]子弹装入弹匣时,弹壳体表面受到托弹板的顶力,用手推装子弹,或由闭锁器顶推子弹,弹壳体就和弹匣口的两侧(双排子弹的弹匣、只能接触一侧)棱*边发生了磨擦,于是在弹壳体和弹底座的棱边上,会留下两条平行、且有一定间隔(相当于弹匣口的宽度)的线条状擦痕,有时肉眼就能风见到,有时在显微镜下能察见。不同

  弹匣口的痕迹,其宽度和细小特征均不相同。但应注意,有时此种痕迹不一定遗留下来,有时又因多次装弹,壳体上留下了多条的弹匣口痕迹,均要仔细地识别。

  [color=#FF3366]2。熗机下表面痕迹:[/color]子弹上膛时,熗机必须后退,此时,弹匣内的子弹,受到托弹板的上顶,就与熗机下表面发生了接触和磨擦。但因熗机下表面多呈平面(有的呈孤面),弹壳体则薀吐面的,所以多形成稍粗的长线形擦痕,它的位置一般留在弹匣口痕的中间部位。

  [color=#FF3366]3。弹底窝下边缘(或推弹突笋)痕迹:[/color]子弹上膛时,射击人用手拉住熗机后退,(包括发射后熗机自动后退)当熗机退到一定位置,子弹在弹匣中即被顶起,此时,熗机又受复进簧的作用,向前回进,弹底窝下边缘或推弹突笋,就推顶匣内最上面的一颗子弹上膛,于于是就在弹壳底面,在击针痕迹的上方,形成了横“一”形的或者两边缘呈角点形的“”,面积不大的弹底窝下边缘或推弹突笋的痕迹。

  [color=#FF3366]4。拉繜统前端痕迹:[/color]子弹上膛时,弹壳底座进入弹底窝,此时拉繜统端点经撞擦弹壳后边缘、棱边、斜面而拉入底槽,有时可留下拉繜统前端痕迹。但一般不易见到明显的特征。

  [color=#FF3366]5。弹膛后切口痕迹:[/color]弹膛后切口,包括拉繜统切口,子弹入膛的孤形切口。它是为了使子弹上膛闭锁时能很好密封,防止子弹移动而在熗管后部弹膛口沿上开设的专为咬合拉繜统钩端突起或使子弹平稳上膛而铸成的切口。当子弹上膛时,有时会在壳口、壳体的近底槽处、底座棱边附近,留下弹膛后切口的痕迹。

  [color=#FF3366]6。指示杆痕迹:[/color]有些熗支装有弹膛指示杆,即信号销。(如中国的“64”式、五二“公安”式手熗),平时靠指示杆簧的作用,使杆端突出在弹底窝表面。当子弹上膛以后,弹壳底面就同指示杆端顶抵,此时,就会在弹壳底面击针头痕的正上方,留下指示杆痕迹。(熗机后座会加深这种痕迹)各种熗支指示杆的形状、大小与击针的距离等都不一样,其反映的痕迹也不相同。



[b][color=#000000]发射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特征[/color][/b]

  [color=#FF3366]一、击针头痕迹:[/color]击针头的一般形状,(园的、椭园的、方形的、锥形的,平面的)击针头的“舌痕”是击针头痕的次生痕迹。一般留在击针孔痕边沿的正上方或稍偏于左右两侧。形成击针的舌痕,必须具有两个条件:一个是熗管活动,它被结合轴连结在底把上,发射时熗管发生活动;另一个是击有强制作用。即击打击击针后,还能紧贴击针不立即缩回,因而形成了“舌痕”。有时留下明显的舌痕,有明不明显。

  [color=#FF3366]二、弹底窝痕迹:([/color]即:后膛痕迹)是生产加工和使用、擦拭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痕迹特征。(属于印压作用形成的)。弹底窝上的痕迹,有时也会产生次生痕迹,这是由于弹壳底面与弹底窝发生印压作用后,还产生了微小的滑动,次生痕迹留在上层,初生痕迹留在下下层,应注意识别。

  [color=#FF3366]三 、膛内壁痕迹:[/color]子弹击发后的高温高压,使弹壳体受热膨胀,就会同弹膛内壁胀紧。此时,弹膛内壁如有生产加工的特点或使用、擦拭、锈蚀等条、块点状特征,就会在发射过程中形成印压的痕迹。



[b][color=#000000]烟垢特征[/color][/b]

  [b][color=#000000]抛繜妄程中留下的痕迹特征[/color][/b]

  [color=#FF3366]一、拉繜统痕迹:[/color]子弹在上膛和排壳的时候,拉繜统就与子弹底座的棱边、后边缘、前边缘、底槽等部位发生抓拉的作用而留下了拉繜统痕迹的 要特征。有的呈长凹形,有的呈凹点形,有的呈点块形。

  [color=#FF3366]二、抛壳挺痕迹:[/color]也叫排除器痕迹。当弹壳被拉退到抛壳挺所在位置时,在弹底面边缘某处,就与抛壳挺碰撞,弹壳就被抛出,同时留下了抛壳挺痕迹。抛壳挺痕迹是印压作用形成的,一般比较明显。可以用来检验的特征有:位置、(左方的,左下方的,右方的,右下方的,下方的,上方的)形状和大小(直角形的,园孤形的),锐角形的,长方形的,斜方形的,括号形的的),抛壳挺痕迹各边的长短,交角的大小,抛壳挺某部位的缺损,内部的凸凹,痕底、痕痕壁、痕迹口沿的细节特点。确定拉繜统、抛壳挺痕迹的互相位置,常用方法是:(1)如果有击针舌痕或指示杆痕,可将它们对准12时位;(2)可在弹壳底面两个不同的半园上去发现它们各自的位置。按物理作用的要求,拉繜统、抛壳挺的位置,大多数分布在不同的两个半园上,便于抛壳。拉繜统痕多在上半园、右半园,抛壳挺痕多在下半园、左半园。所以找到一处痕迹后,便可在另半个园上找到另一处痕迹。(3)放正抛壳挺痕迹的方位。抛壳挺痕迹的形状多种多样,但都有一定的图形,将其印压的某一棱边,直或平行放置后,使痕迹的图形直立,常可在另半个园的弹壳底槽里、棱边上,发现拉繜统痕迹。例如国产五一、五四手熗的射击弹壳上,如果只见到击针和抛壳挺痕迹,应将抛壳挺痕放正后置于8时位处能见到,少数的可留在4、12时位处。

  (一)1。拉繜统痕迹在三时位,抛壳挺痕在八时位,向右排壳,抛壳挺痕呈倒直角三角形, 垂边较长,如:中国的“五一”、“五四”。

  2。抛壳挺痕迹留在近九时位,呈方、矩形,拉繜统痕在2~3时位,向右排壳,如中国“六四”手熗 。

  3。抛壳挺痕迹留在六时位,呈“一”字形,拉繜统痕留在12时位,向吓趴堑模 纭爸泄 奈澹笆匠宸鏌汀*4抛壳挺痕迹留在8~9时位,呈三角形,矩方形,拉繜统痕留在12~3时位,向右排壳的,如中国的“五六”式步熗、冲锋熗,“六三”式步熗。

  5。抛壳挺痕迹留在8~9时位,呈半园形,拉繜统痕迹留在2时位,向右上排壳的,如中国的“五四”式冲锋熗。

  6。抛壳挺痕迹留在4~5和7~8时位,呈直角或半园形,拉繜统痕迹留* 在12时位,向上排壳的,如小口径运动步熗,手熗。

  7。抛壳挺痕留在7~8时位,呈锐角三角形,拉繜统痕迹留在2时位,向向右排壳的,如中国“六四”式微声冲锋熗,“七七”式手熗。

  8。抛壳挺痕迹留在12时位,呈方矩形,拉繜统痕留在6时位,面积较大,且有半园形压痕的,如中国“五六”式轻机熗。

  9。抛壳挺痕迹留在9时位,呈长方形,拉繜统痕迹留在3时位,向右后转向上排壳的,如:中国“五三”式步骑熗。

  [color=#FF3366]三。抛壳口痕迹:[/color]弹壳在被排除时,一边由拉繜统抓住壳底座迅速后退,一边被抛壳挺顶撞底座边缘,弹壳就向拉繜统一方倾斜,接着就被排出熗外。当弹壳最后脱离拉繜统时,壳身、斜肩、壳口附近等部位,都可能碰在熗机的抛壳口或盖板两边沿或拉繜统另端的棱边等处,以致留下了抛壳口的痕迹。这种痕迹,多呈横斜形短线、点状,留在拉繜统附近的壳体上。




[b][color=#000000]对弹孔和射击残渣的分析[/color][/b]

 [color=#FF3366] 一、判断洞孔是否为弹孔[/color]

  (一)根据被射物上的痕迹特征来分析

  如果子弹射在玻璃上,它就形成了明显的熗击弹孔,其特点主要有:1、形成由入口向

  出口逐渐扩大的喇叭形洞孔,出口一面玻璃屑层层剥落,呈坡面。2、弹孔周围辐射状裂纹明显、稠密、较短、弯曲度大。3、同心园花纹密集于弹孔周围,用膛线熗支射击的,同心园纹更为密集、面大。用石子投掷、弹弓弹击玻璃形成的特征就不同:1、洞孔多呈不规则形,一般洞孔较大,有时不穿透,2、辐射裂纹较长、较直、较稀少,3、同园纹分布较少,有的还离孔较远。4、喇叭形口玻璃碎屑的剥落,相对少些,坡度也小。如果子弹穿射人体,会出现冲撞轮和擦拭圈特征。子弹贴近衣服射击,还会出现扩裂和撕裂的特征。

  (二)根据弹孔周围有无射击残留物来分析:在弹孔入口的周围,只要较近距离发射,

  就会留下褐黑色的烟垢、火药粒、金属屑等射击残渣,这是别的械具不能遗留的。



  [color=#FF3366]二、在人体上射入口的主要特征有:[/color]

  (一)射入口通常呈园形,周缘比较光滑。如果弹头变形或射进时翻转,能造成不规则

  形的射入口。

  (二)因人体皮肤、肌肉等活体组织的韧性大,且有生活功能,当弹头穿射人体时,与

  皮肤撞擦,造成了表皮的擦伤,加上弹头的旋转射进,会在弹孔周围边缘,形成宽约约

  一毫米齿形收缩的冲撞轮特征,又叫挫伤轮,皮肤边缘缩卷,内凹。

  (三)由于弹头穿射皮肤时,弹头外壳表面的烟灰、尘土、熗油等污秽物,在高温下旋

  转穿入人体,致使冲撞轮内缘常出现一圈褐红色的卷曲状的血糊痕,这就是擦拭圈。这

  种特征是伤口处氧化炭、硝烟和人体血红蛋 白结合的颜色反映。

  (四)近距离射击时,在入口周围甚至创道内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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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若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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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11-09 0
已审。。。

汗,貌似没编辑完,感觉可以和另外一帖合并,分可以多加些。。

楼主留言:

好了,编完了

my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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倦怠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0-12-0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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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90%][tr][td]

侦查杀人案件所需判明的问题


        现代法医学将死亡原因分为暴力死亡和非暴力死亡两大类型。非暴力死亡被称为自然死亡和内因性死亡,又可以分为生理性死亡和病理性死亡两种情况。生理性死亡即衰老死,病理体死亡即病死,包括由于慢性疾病、绝症或者由于潜在性疾病的突然发作而引起的猝死。暴力死亡又被称为非自然性死亡或者外因性死亡。只有正确的判明死亡的原因,才能确定该死亡事件的性质,才能确定是否对该事件确立为杀人案件,因此,死者死亡原因的问题是侦查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必须首先判明的一个问题。侦查实践中,常常遇到如下情况,即:犯罪分子将被害人杀害或致昏迷之后将其悬吊起来或者推入水中、楼下、崖下、车下或者放火焚烧,伪装成自杀或者不慎落水、坠楼、坠崖致死、交通事故致死或者被火烧死等等,即将他杀伪装成自杀或者不幸事故致死。因而,明确他杀与自杀、不幸事故致死的区别,尤其是前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显得格外重要。而他杀与自杀的区别通常表现于如下方面:


现场现象的区别

    自杀现场上没有挣扎、搏斗、抵抗痕迹,尸体旁多有致伤工具或者剩余毒品,且多有死者遗书。现场上的足迹、手印、血迹、气味仅限于死者本人所遗留,现场上存在事件发生之前所没有或者非死者生前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果中心现场位于室内,门窗大都呈关闭状。

    他杀现场多呈混乱状态,往往遗留有因搏斗、挣扎、抵抗、自卫而形成的痕迹和非现场上所原有、非死者生前随身携带的物品。现场上有明显的犯罪分子的进出口或来去路线。在尸体附近遗留有除死者以外的足迹、手印、血迹、气味、毛发或者死者本人不可能有的遗留物品。凶器所在位置距死者很远。(为死者所不能及之处),甚至不在该现场。血迹的分布位置与致命伤部位和致伤顺序不相对应。同时,如果是侵财杀人案件,现场和尸体上还常常伴有抽屉、箱柜被撬、衣物被翻动、财物被窃、被动等迹象。如果是强奸杀人案件,被害人衣、裤常被解开、扒掉且多伴有撕、拉、扭、扯造成的形变或者破损、床铺、地面、被害人外生器或者大腿内侧可以发现阴毛或精液等等。



死者损伤的分布位置、排列情况和严重程度的区别

      自杀者损伤分布集中,均位于死者自身(或借助于自杀工具)所能达到的部件,多出现于颈胸、腹部,且多为锐器切、刺创。创伤排列整齐,如果损伤数目较多,则较深、较重者少,而较浅、较轻者多,且多呈平行状态,立即致命伤只有一处。如果是持熗自杀,则接触、贴近射击特征明显。死者四肢无抵抗、自卫伤痕。

    他杀致死者,损伤颁布散乱、方向不一,身体前、后、左右各部位均可出现,而且有些损伤位于死者自身(或者借助于致伤工具)所不能达到的部位,重伤多、轻伤少,立即致命伤往往在两处以上,死者四肢常常出现抵抗、自卫伤痕。钝器打击、挫裂创、锐器砍切创多位于头、面部,刺创多位于背、胸部。如果是持熗杀人,则远距离射击特征明显。如果犯罪分子将被害人杀害或致昏迷之后将其悬吊起来,伪装成自杀现场,尸体上常常具有除索沟之外的伤痕或者中毒迹象,或者其颈部存在两道以上不同形状或不同位置的索沟,其中至少有一道索沟呈马蹄型,且生活反应较弱。如果尸体位于水中,则或者无生前落水征象,或者具有明显致命、致昏创伤。

      致死工具(凶器)种类和性状的区别  自杀者多选择较轻便、体积较小的工具,比如:水果刀、剃刀、刮脸刀片、匕首、剪刀、锥子等等。

    他杀者除可使用上述之中的某种之外,还常常使用一些比较笨重、攻击力、杀伤力强的凶器,比如:木棒、铁棒、砍刀、菜刀、柴刀、斧头、石头等等。



死者手上所遗留的痕迹、物品的区别

      自杀者若系使用锐器自杀致死,手上多留有血迹,且多位于手背,而他杀致死者则不一定。自杀者若系使用短熗自杀致死,持熗手多有血迹及烟晕,他杀者则无。他杀致死者手掌中或者指甲内,可留有衣片、纽扣、皮肉组织、血迹,毛发等异物,自杀致死者则无。



死者生前表现的区别

      自杀致死者往往具有各种各样,并且能够被其亲友及周围群众所觉察的自杀原因,比如:家庭关系恶化、同事之间矛盾激化、久病不愈、失恋离婚、遭到歧视、虐待、污辱、打击、陷害或者所犯罪行或错误被揭露等等。因而,自杀致死者生前的情绪和行为都会呈现现程度不同的反常表现,流露出程度不同的自杀念头或者迹象,比如:忧郁苦闷、处理债物、向有关人员嘱托有关事宜,换上自己特别喜爱的衣着、服饰等等。他杀致死者常常是在正常的生活、工作或者学习中突然遭到杀害的,绝无上述种种自杀因素,然而常常可以在群众中反映出他与犯罪分子的某种利害关系。



犯罪分子的杀人犯罪动机

      犯罪分子的杀人犯罪动机,是推动其铤而走险、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是犯罪分子的客观存在的心理活动。并会程度不同地外化为情绪或者行为表现,这是犯罪分子无法抵赖的,判明犯罪分子的杀人动机,有助于案件性质的确认和侦查工作的方向和范围的划定。因而也就有利于侦查工作的正确部署和顺利展开。犯罪分子的杀人犯罪动机,可以通过现场现象、尸体、损伤情况和被害人生前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时间

      由于时间具有一维性、排他性或称不可逆转性,因而,在侦查实践中作案中时间被认为是不可毁灭的罪证。准确地判明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的时间,有助于正确判定、逐步缩小侦查范围、肯定或否定嫌疑对象,印证口供的真伪。所以,在分析、判断杀人案件的案情时,需要将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时间阶段范围压缩到最短、最狭小的限度,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量,提高破案工作的效率。



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特点

      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地点亦即杀人犯罪的第一(或称主体)现场。对于某些杀人犯罪案件(杀人移尸、碎尸或者投毒杀人案件)来讲,发现尸体地点不是或者不一定是杀人犯罪的第一(或称主体)现场,而一旦寻找到第一(或称主体)现场之后,该案件的侦破工作就会得到突破性进展乃至全案真相大白。在分析发现尸体的地点是否杀人、犯罪的第一(或称主体)现场时,就注意考察其是否存在如下问题:

(1)现场血迹的分布、状态和数量,与尸体的位置、姿态和损伤的位置、程度不相吻合。

(2)尸体上损伤的性状、程度与现场上所遗留的疑为致伤工具的物品特点不相吻合。

(3)尸体上具有明显的抵抗伤痕,而现场上没有搏斗痕迹。

(4)现场和尸体上存在拖擦或移尸工具所形成的痕迹。

(5)尸体上沾附物质与现场上存在的物质种类不一致。

(6)尸僵、尸斑呈现特殊变化(即尸斑的部位与尸体的姿态不相吻合或者尸僵存在着局部克服)。

      在侦查实践中,如果在发现尸体的地点或者尸体上存在上述问题之一,则可以考虑地点不是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第一(或称主体)现场。







刑事侦察之DNA鉴定


        DNA鉴定,是人身同一认定的最好方法,可用于犯罪人的认定和排除。使用DNA鉴定技术可以提高刑侦工作效率和认定犯罪人的准确性。在性犯罪的侦破中它更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果发现一个人的DNA与确实是实施了犯罪的那个人在犯罪现场留下精斑、血迹、唾液、毛发、头屑等身体物质里的DNA是一样的,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也可以确定他是行为人——他如何行为的,以及行为的性质则另当别论。DNA鉴定技术已经成熟,如果鉴定过程不出现人为差错,其结论是可靠的。但是,所谓DNA鉴定实际上是DNA比对,其前提是必须有两份以上的DNA材料。在刑事侦查中,可以从犯罪现场提取DNA材料,但是作为比对物的DNA材料从哪里获得呢?它们肯定是存在着的。天底下总有一个人的DNA和犯罪人的DNA是一致的,因为他们本来就是同一个人。可能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国家建立全民DNA数据库,收集所有人的DNA数据。这是最有效和最彻底的办法。如果能建立这样的数据库,那么只要犯罪人留下DNA材料,就可以很容易认定他是谁。但是建立全民DNA数据库,意味着宣布每一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这在人权和伦理的角度看是通不过的。

(2)建立犯罪人DNA数据库,对每个犯罪人都作DNA测试。但是这个成本也是相当巨大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只提取和保存犯罪人的可供DNA检测的身体物质如血样,以备以后检测、比对之用。美国已经建立这样的数据库。不过建立犯罪人DNA或者血样数据库,只对认定重新犯罪的犯罪人有效,而对认定初犯无效。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DNA检测。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侦阶段因有犯罪嫌疑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所谓犯罪嫌疑,认为应当是有一定证据表明一个人有相当的可能实施犯罪。不能将犯罪嫌疑扩大化。仅仅和警方推断的犯罪人在身体特征、行为方式、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有一定相似之处,并不能构成犯罪嫌疑。例如,不能因为推断一个性犯罪人是单身汉,就把附近所有的单身汉都列为犯罪嫌疑人。这些因素至多只能对缩小侦查的范围有所帮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侦原则,如果认定一个人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依法对其实行一定的特殊侦查手段或者强制措施,这会对该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在破案过程中,不应列出许多犯罪嫌疑人,否则既浪费工夫,又会伤害无辜。在DNA检测问题上,我认为,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的关系,可以不经其同意而进行DNA检测。对于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检测DNA。这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只能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决不能滥用。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进行强制性地检测DNA。另外,我认为,在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洗清自己的犯罪嫌疑主动要求DNA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应予安排。

(4)在刑侦排查中对重点怀疑对象进行DNA检测。即根据其他犯罪证据,在一定范围内的人群中进行普查,寻找有犯罪可能的人,然后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怀疑对象,抽取他们血样与已经掌握的犯罪人DNA进行比对。重点怀疑对象的范围要比犯罪嫌疑人宽泛。







破案方法


一:基础调查,核实情况

  《一》进一步调查核实,补充搜集犯罪线索。
  《二》对现场痕迹,物证的鋻别鉴定。
  《三》邀请有关专家解决技术上的各种难题
  《四》对现场进行复查,侦察试验。


二:广辟线索来源,确定嫌疑对象

  《一》充分发动 群众,排查嫌疑线索。
  《二》依靠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调查鉴别嫌疑线索。
  《三》发挥犯罪情报资料的作用,检索与案件的线索。
  《四》总合分析,确定嫌疑对象。


三:专门侦察,获取罪证。

  另外还有审查罪证,及时破案。




破案模式就是案件侦查的标准式样

  按照案件侦查途径,侦查模式可以分为“从案到人”和“从人到案”两种模式。


“从案到人”模式

  “从案到人”,是指受理案件时只知道案件结果或后果,而不了解犯罪分子是谁,因此,侦查是从犯罪事实开始,通过对犯罪事实的侦查,揭露和证实犯罪分子。“从案到人”实质上是从犯罪实施阶段形成的痕迹人手开展侦查,它是侦查机关最常用的传统侦查模式.侦查的起点一般是从犯罪现场开始,通过现场勘查、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发现犯罪嫌疑人线索,收集有关证据,证实犯罪分子。目前大部分案件的侦查采取这种模式,如侦查杀人案件、抢劫案件、强奸案件、爆炸案件、投毒案件、纵火案件等。


“从人到案”模式

  “从人到案”,是指受理案件时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但不了解犯罪事实,侦查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开始的。“从人到案”实质上是从犯罪预谋阶段和罪后反常阶段留下的犯罪痕迹入手开展侦查,它以有关嫌疑人为侦查起点,通过查证有关线索、搜集有关证据,进而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侦查预谋性犯罪、系列性犯罪、隐密性犯罪和已发隐案多采用该模式。   上述两种侦查模式各有优劣,侦查机关在侦查实践中应扬长避短、综合运用。







讯问被告的几种方法


 
    庭上讯问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突出重点,攻其不备。
    那些较顽固、强硬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庭的审判,作了充分准备,但他们毕竟是处于被告地位,心里空虚,摸不清法庭究竟掌握了多少事实和证据。这时就要准确选择时机和突破口,利用掌握的确实有力的证据材料,突然提出被告意料不到的问题,使被告人的心理防线遭到彻底摧毁,让其感到大势己去,只得老实交待。


(二)利用矛盾,各个击破。
    被告惯用的手段是用伪供来对付讯问。伪供,由于违背客观事实,供述与证据之间必然会出现矛盾,在讯问中就是要利用这些矛盾,各个击破,迫使被告低头认罪。


(三)循序渐进,从易到难。
    有些被告到庭后,思想压力大,精神高度紧张,对于公诉人的发问有时会语无伦次。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审问的核心问题暂时回避一下,让被告在紧张思想状态中松弛下来,转移被告的注意力。利用这种方法:一是使被告在紧张的思想状态中松弛一下,以达到更准确、完整地供述犯罪事实的目的;二是对于态度顽固、思想上处于高度紧张的被告人,使其摸不清公诉人的真实意图,放松警觉,从而供述出犯罪事实。


(四)采用攻心政策。
    被告往往对自己的出路感到绝望,有的表现为自暴自弃;有的对党的政策抱着怀疑态度,不敢交待问题;有的是为了顾全别人,担心连累亲属、好友;还有的抱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人发现。对于这些心理,公诉人要有针对性地采用攻心政策,使被告思想受到触动,自觉地供述犯罪事实。

    采用政策攻心的方法,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用政策和法律去教育被告人,允许被告有反复思考的余地;二是力求宽严兑现,对于真诚坦白交待有悔改表现的,应及时建议依法从宽处理;而对那些态度顽固,狡猾抵赖的犯罪分子,建议法庭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惩处。


    在庭审调查中,对任何一种较好的审问方法,都不能孤立地单一使用,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在整个法庭调查阶段,不管采取哪种讯问方法,都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讯问被告的犯罪事实,力求连贯。

    特别是对犯有一案多罪或者一案多次的被告,切忌罪与罪之间的混淆,或是次与次之间的混淆,要有始有终,防止虎头蛇尾。

    二是讯问要系统,要层次分明,形成一个完整的过程。

    按照犯罪的实施过程,不管采用何种审问方法,在时间的顺序上都切忌混淆。要做到阶段清楚、层次分明、罪责明确。

    三是讯问用语准确。

切忌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言发问,要尽量使用法律专业用语。

    四是讯问要有逻辑性。

    发问不能自相矛盾,把案件搞得复杂化,这样会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审理。







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取得证据能力,并成为定案根据,却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方法。

    违法收集的证据,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以违法方法获取的口供;另一类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搜查、扣押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对这两类证据适用排除规则的一般做法是:

      其一,对违法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其基本理由是:

(1)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当严格禁止。而禁止使用这类证据,不使违法者从中获利益,是遏制这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

(2)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亦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因为“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违法获取的口供其虚假可能性较大。排除违法获取的口供的另一法理依据是自白任意性法则。自白任意性法则要求凡是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而且,如果对自白的任意性有疑问也应当排除。对自白的任意性,如果被告人方面提出没有受到尊重,法官有义务向法庭证明其确属自由意志,可传唤原讯问人员作为证人加以询问。任意性法则早在18世纪后半期就为英国所采纳,到19世纪前期,因受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人权保障思想的影响,任意性法则受到西方国家的普遍重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把口供是否具有任意性作为其取得证据能力的要件。

      其二,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适用利益权衡原则。对违法获取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或者着眼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否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或者为追求本案的客观真实并有效地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肯定其证据能力,这里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和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基本人权两种目的的尖锐对立。美国是严格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使用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方式发现和收集的证据均应排除。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判例对排除规则增加了两项例外,即“最终或必然发现”的证据不适用排除;侦查人员不是明知搜查和扣押是违宪的,即出于“善意”也不适用排除规则。此外,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提出,警察的非法行为必须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一起衡量。也就是要作利益权衡。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一般的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当然,由于价值观念的差别等原因,这些国家对违法证据取舍的倾向性也有一定区别。

      如果仅因搜查、扣押手续或程序上的小的不足而让重大犯罪丧失定罪条件,未免因小失大,而另一方面,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应当受到充分的保障,尤其是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合法财产和住宅不受侵犯等权利受到进一步的重视,对这些权利的司法保护更应加强。因此,对违法获取的证据,既不能一概排斥,也不能一律准用,而应依利益权衡原则,予以区别对待。违法情节较轻而案情重大的,对违法获取的物证应予采用;相反,违法严重而案情较轻,违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斥。同时,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进行有效的教育和惩戒。






减轻刑事责任


      当某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事实也就同时决定了该人应负刑事责任及所应负刑事责任的性质和大致范围,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实现刑事责任的形式,即刑罚的轻重大体对应。但是,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或实施犯罪的客观环境存在一些特殊事由,以致影响着犯罪构成中的某些因素,或者在整体上影响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时,国家通常在一定程度上给行为人以某种宽恕。如基于“假想防卫”的错误而实施杀人行为的人或者在神智不够正常情况下实施放火行为的人,处理时往往都会受到一定的优遇,就是这种宽恕的反映。从刑法理论上说,这就是减轻刑事责任。所以,应当认为,减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由于具备某种法定事由而实际承担了较之同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为轻的刑事责任。这一概念表明减轻刑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减轻刑事责任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减轻刑事责任是在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确定之后加以考虑的问题,因而,其前提是有犯罪行为存在,并且应该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表明,某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因特定事由而免除刑事责任的,就不再有减轻刑事责任的问题。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实际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才有减轻刑事责任的余地,如果行为人因为具有某种特定事由而免除了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那就不再属于减轻刑事责任的范畴。

    2.减轻刑事责任是相对于同种犯罪依法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减轻。减轻刑事责任虽然是一个具有独立意义的概念,但减轻刑事责任的存在要以刑事责任的实际存在,即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减轻刑事责任是对同种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的减轻。如15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要减轻刑事责任,这种减轻是相对于成年人无特定事由情况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而言的,而非空泛的,无参照物的减轻。强调减轻刑事责任是相对于同种犯罪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减轻,就是要说明尽管有些人存在减轻刑事责任的事由,但在一定情况下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仍然要重于其他无减轻刑事责任事由的人。如果不以同种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为参照物,就会背离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导致轻纵犯罪的不良后果。

    3.减轻刑事责任是依法减轻。我国刑法虽未明确使用减轻刑事责任一词,但减轻刑事责任的内容则是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因此,刑事责任不能任意减轻,而必须依据刑法中所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尽管在减轻刑事责任时也考虑酌定情节,但酌定情节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也是法律用不确定的形式而确定下来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定。所以,减轻刑事责任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离开刑事法律的规定而任意减轻刑事责任,势必影响刑事责任问题的合理解决。












刑事法律常识




公诉案件

    公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它与自诉案件相对称。在我国,除了告诉才处理的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自诉人自诉外,其余的均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案、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案件为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亲属为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在我国,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没有遭受损失,或者物质损失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如果一并审判影响刑事审判的进行,可先审判刑事部分,然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自诉人须符合的条件

    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受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1、 故意轻伤案(轻伤);

2、 重婚案;

3、 遗弃案;

4、 妨害通信自由案;

5、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7、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8、 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被害人无证据、证据不充分的或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也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认定的案件。







哪些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仍应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

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应注意的是,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值得注意的有两个方面:

    其一,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但生理性醉酒的人例外。如肠胃疾病导致未饮而“醉”的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其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并非一定不负刑事责任,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事诉讼相关知识三则


刑事诉讼中什么情况下审判应不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都公开进行,公民可以到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和报道。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但是限制只是对审理过程的公开以及向社会公开的限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宣告判决必须一律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中的有关期限规定有哪些?

      (一)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决定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五)审查起诉期限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法律对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何规定?

          证明责任是指利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证明责任问题,主要解决对于诉讼进行和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问题;一是承担证明义务的主体和条件;二是未能有效地履行证明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特征已由职权主义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但为有效查明案件客观真实,也保留了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利。在这种审判制度中,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共同责任,就这个意义上说,均担负证明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的共性。由于三机关职能不同,是不同的诉讼证明主体,因此他们所担负的证明责任的具体性质和内容也不相同。检察机关因其控诉职能,对控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他必须向法院提出有效证据以证明其起诉指控。由举证责任所派生,他也担负一定的取证责任。为保证侦查取证的效率和效益,这种取证责任部分是由公安机关承担的。

      因此可以说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是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所派生的取证责任。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法院有义务采用法律所允许的必要手段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因此也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这种证明责任因法院担负的裁判职责而表现为审理义务。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如追究某类难以证明的犯罪的特殊需要,法律要求被告人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我国法律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规定,就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说明,如不能有效履行这种责任,就可能因其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被定罪。这里所确定的说明责任,应当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证明责任。此外,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取保候审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种类有两种:人保和财产保。


  1.人保

        人保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担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产保

      财产保又称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实行财产保,符合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地履行义务,保证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施。 

      财产保是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担保。《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纳的情形。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保证金数额的多少,根据六机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涉嫌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4条的规定,保证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

    根据六机关的《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薀瞳安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关于“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规定,两种取保方法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并用。至于选择哪种保证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审的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拘留符合的条件和逮捕后羁押的期限



拘留要符合哪些程序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拘留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

1.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以执行拘留,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均无权拘留。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的,应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2.只有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才可以拘留。

3.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符合法定情形而先行拘留的,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须立即补办拘留手续。

4.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同时,拘留后,除有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5.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一2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以内作出逮捕与否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也就是说,一般拘留的时间为10日至14日以内,最长不超过37日。



逮捕后可以侦查羁押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视具体情况而有着不同的期限规定:

其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其二,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其三,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至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其四,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6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其五,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必须注意的是,上述期限是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最长只可以关这么久。如期限届至,又提起审查起诉以至于刑事审判的,则其羁押期限重新开始计算。如张某因集团犯罪被侦查羁押了7个月,然后起诉审查1个半月期间仍然要逮捕羁押;然后一审为1个半月或者2个半月,二审1个月或2个半月,算起来逮捕后的羁押已达13个半月了。这还没有把上述四、五两项规定的可能因素算进来,可见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实在太过漫长,没有律师帮助势必要承受太多的磨难。







减刑与假释


        减刑与假释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根据其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依法减少其服刑期限或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减刑与假释影响到罪犯自身与社会的重大利益。所以,如果说对罪犯判处刑罚是第一次审判,那么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可以称为第二次审判。因而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依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人民法院对于罪犯的判刑和假释裁定的程序,并非是一个能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完整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对判刑与假释都是不开庭的书面审核裁定,法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依靠书面材料、缺乏庭审的直观印象;二是只依据监狱一方面的证据与材料,缺乏听取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三是判刑与假释裁定整个过程不公平,缺乏透明度,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四是受减刑与假释裁定影响的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缺乏救济途径,无法有效地对裁定提出异议。因此,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减刑与假释进行监督;但因为减刑与假释本身程序的缺陷,这种监督效果非常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不违背现有的法律的规定下,对减刑、假释的案件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这是一种对司法进行改革的有益探索,首先薀瞳开审理的做法,体现了司法民主与公开,便于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的嫌疑,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其次是开庭审理、听取监狱方面的建议、证据和接受减刑的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的多方面意见的做法,有利于避免偏听偏信,能使当事人信服,也有利于最大程序地接近正义;最后,公开、开庭和听取多方面的意见的审理,使罪犯们接受法律公正的洗礼,有利于他们日后的教育改造。

    就目前而言,判刑假释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审理,还需要做到:一是将法院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改变为他们有权在法庭上陈述,将表达意见固定为诉讼权利;二是当事人不服减刑与假释的裁定应该具有上诉权;三是吸收有关案件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的减刑与假释的诉讼程序,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目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特别关注,并努力要使减刑、假释程序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减刑、假释工作中,仍然存在大量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如何把握罪犯所犯罪行,履行赔偿、交纳罚金等义务的情况在减刑、假释中的作用;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如何掌握其时间间隔,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跨国犯罪



    跨国犯罪 (Transnational Crime) ,即犯罪行为、犯罪交易违反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为打击跨国犯罪,第55届联大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


  该公约于2003年9月29日正式生效。以下是联合国将跨国犯罪分为的17大类:

一、洗钱

  洗钱的目的是
←左耳钉

ZxID:12163201


等级: 文坛鼻祖
配偶:
大师兄,玫瑰,你的;巧克力,你的;钻戒,你的;你,我的!
举报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0-12-19 0
LZ 乃素强银……
洛羽依依

ZxID:11950834


等级: 家喻户晓
人生有太多巧合,两条平行线也会有相交的一天。人与人之间就像平
举报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1-02-01 0
支持啊~~~
请相信,我只是无心路过你的生活。
YSJ0007777777

ZxID:10098392

等级: 小有名气
举报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1-02-01 0
很有用,谢谢。
浅忆、夏日

ZxID:4671457


等级: 热心会员
教官,你敢不敢再萌一点
举报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1-02-13 0
很严肃啊

zjbdbd110

ZxID:12076744

等级: 寒窗墨者
回眸流年风月  恍然朝夕如初
举报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1-02-13 0
有了解新知识了!谢谢分享!!!
祤绫

ZxID:10371954


等级: 热心会员
配偶: 陸言生
企盼。珍惜。奈何。
举报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1-02-13 0
唔,表示对这类东西很感兴趣~
xueyihunshang

ZxID:13619353

等级: 读书识字
あなたのために演奏されても、血の楽章を断ち切る両腕にもことも
举报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1-06-20 0
如果是TXT就好啊·~~~~~~不过LZ很用心~~~~辛苦啦~~~~
DahsaChance

ZxID:18414158

等级: *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2-06-15 0
十分受用!!就是看着看着有点迷糊
244402625

ZxID:5708795

等级: 热心会员
嘎嘎~~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7-12-15 0
666啊简直,厉害了楼主,感谢你,顶了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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