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档案。】刑事科学技术。破案侦查、减刑假释、保释,以及相关法律等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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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11-09 0
【刑事侦查档案。】刑事科学技术。破案侦查、减刑假释、保释,以及相关法律等
— 本帖被 灬千ヽ 执行加亮操作(2010-12-01) —
[size=2]一、刑事科学技术
1。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2。刑事摄影
3。痕迹鉴定
4。熗弹痕迹检验
5。书物证鉴定
6。言语识别语声纹鉴定
7。刑事毒物分析
8。微量物证分析
9。刑事科学计算机与计算机犯
10。印刷文件检验
11。相貌识别和人相鉴定

二、涉外刑事案件

[b][color=#FF0000]2楼[/color][/b]

1。侦查杀人案件所需判明的问题
2。刑事侦查之DNA鉴定
3。破案方法
4。询问被告的几种方式
5。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6。减轻刑事责任
7。刑事法律常识
8。哪些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9。刑事诉讼相关知识三则
10。取保候审的种类
11。拘留符合的条件和逮捕后羁押的期限
12。减刑与假释
13。跨国犯罪
14。引渡


三、法律名言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五、毒品量刑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熗 支、弹药、爆 炸 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size]





[color=#669900][table=90%][tr][td][size=2]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刑事科学技术[/color][/size][/b][/align]

          刑事科学技术简称刑事技术,也称物证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收集、分析、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材料,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对象是物证。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一、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color][/size][/b][/align]

[color=#666666]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1979年4月1日,公安部 [/color]

 [color=#ff3366] 一、[/color]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color=#ff3366] 二、[/color]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

  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color=#ff3366]三、[/color]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



  [color=#ff3366]四、[/color]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3.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color=#ff3366]五、[/color]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



  [color=#ff3366]六、[/color]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

  1.刑事侦察部门要昼夜有人值班,并保持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无缺,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

  2.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保护现场的情况,然后按照实地勘查、调查访问、维持现场秩序等任务分工,组织力量。有的案件,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追缉堵截、警犬鉴别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

  3.对现场周围进行观察,弄清现场的方位、中心和内部的大体情况以及罪犯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勘查的范围和顺序。

  4.指定专人进入现场,找出一条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现场勘查人员沿着指定的路线进入现场,观察现场原始状况。

  5.进行勘查时,首先要认真观察现场上每个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然后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现场上的有关部位和物体详细进行勘查,以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研究每一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以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验。



  [color=#ff3366]七、[/color]勘查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

  1.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

   2.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

  3.对无名尸体的像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验,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4.解剖尸体应按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执行。



 [color=#ff3366] 八、[/color]现场勘查必须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图。

  1.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

  报案的时间,发案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及其陈述;

  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和保护现场时发现的情况;

  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和勘查人员的姓名、职务;

  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勘查的起止时间,勘查的程序,当时的气候和光线条件;

  现场的地点、位置、周围环境;

  现场中心和有关场所的情况,现场变动和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

  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和罪犯遗留物的情况;

  拍照的内容、数量以及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

  尸体检验笔录应由法医单独制作;

  再次勘查现场和检验尸体时,应制作补充笔录。

  2.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片。照片必须影象清晰真实,主题突出。有录相设备的,可以同时进行录相。对无名尸体,必须拍摄整容照片。

  3.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尸体的具体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和关系。



  [color=#ff3366]九、[/color]现场勘查结束后,应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组织临场讨论,对案件的主要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并提出对现场的处理意见。

  1.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通知事主处理;

  2.对需要继续研究和勘查的现场,应全部或部分保留,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并通知所在单位的领导和事主;

  3.对于需要保留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死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

  4.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写提取清单并向物主或主管单位出具收据。提取特别贵重物品或绝密文件,应经县公安局长或者市公安局的刑侦科(队)长以上领导批准。



  [color=#ff3366]十、[/color]在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检验尸体、访问群众以及采取紧急措施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守下列纪律:

  1.到达现场的所有人员,均应严格服从统一指挥;

  2.要保护现场公私财物,严防丢失,不能无故损坏现场上的任何物品;

  3.要严格保守与案件有关的秘密;

  4.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二、刑事摄影[/color][/size][/b][/align]

      由于摄影方法能准确、迅速地记录客观情况,所以摄影在刑事侦察工作中也有着广泛、重要 的意义。刑事摄影是刑事侦察工作中的一种常用的技术手段,它在法律上具有证据作用。   刑侦摄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必须依照比例摄影的规则,不准采用任何艺术加工手段。 对于拍摄情况(时间、地点、技术参数)均要作详细记录,并且要使摄影工作与笔录及现场绘图工作有机配合为一个整体,起到相互印证和互为补充的作用。

  刑侦摄影一般有“现场摄影”、“检查摄影”、“辨认摄影”和“指纹摄影”四种类型。


  [color=#ff3366]一、现场摄影[/color]

  现场摄影要依据实际情况采用由远至近、由大到小、由外到内、层层展开的拍摄方法。 现场摄影一般分为现场方位摄影、现场概览摄影、现场中心摄影和现场细目摄影。


  [color=#666666]1.现场方位摄影[/color]

  现场方位摄影要把整个现场在周围环境中的相对位置反映出来,并要将其中的重要标志收入画面。

  现场方位摄影取景时要将现场安排于画面的前景或中央,对有永久性标志的物体(道路、桥 梁、路标等)要安排在画面的显著位置,拍摄时一般选远景和采用俯拍。为扩大景物范围可选用广角镜头或采用接拍的方法,对于较小的特殊标志(如门牌号码、单位名称等)可采用单拍一张特写照片,而后在编排现场照片时,从原在位置引伸出来做为辅助照片的方法。

  夜间进行现场方位摄影时,应该首先选择好拍摄点,用现场勘查灯、探照灯、闪光灯( 一般要用闪光同步器,将几只闪光灯合理分布在不同位置,联动闪光)作光源,用三角架固定好相机,拿2只手电筒从被拍摄场面的两侧照射镜头,以确定拍摄范围和聚焦。选用合适的曝光组合,进行分层、分段的多层次曝光。此时应注意倒易率失效的曝光调整。


  [color=#666666]2.现场概览摄影[/color]

  现场概贤摄影是反映现场本身的内部状态及内部景物相互之间的关系的摄影形式。现场概览摄影要把现场中心部位和勘验的主要对象置于显要位置,(不能相互遮掩)以使人对现场上发生的案件一目了然。

  现场摄影有时采用广角镜头,但最常用的方法是从不同角度,拍几张照片,对照分析。拍 多张照片的方法大至如下:

(1)相向拍摄法

   相向拍摄法  是以现场中心部位为主体,从两个相向方位拍摄两张照片。以此 来反映现场的痕迹物品的位置、特点和相互关系。

  拍摄时要注意使两个拍摄点的角度、高度以及距现场中心的距离相等,并尽可能采用侧光 ,曝光量要一致,以免造成拍成的2张照片色调差别悬殊。拍摄人体时要切忌从头部和脚部两处选择拍摄点,以免影像变形。


 (2)交叉拍摄法

  交叉拍摄法是从两个交叉方向拍摄,所得4张照片可以使现场中心部位与 四周痕迹物证的相互关系得以充分的反映。所以拍摄时要使拍摄点与现场中心部位的距离相等,制出的照片尺寸、比例以及影调的控制要尽可能一致。
  
    这种方法是从两个交叉方向拍摄,所得四张照片可以使现场中心部位与四周痕迹物证的相互关系得以充分的反映。所以拍摄时要使拍摄点与现场中心部位的距离相等,制出的照片尺寸、比例以及影调的控制要尽可能一致。

(3)分段拍摄法
    分段拍摄法用于现场地形狭长、窄小,无法在一个拍摄点拍摄全貌的场合。分段拍摄法分为回转拍摄法和直线分段直线拍摄法。 分段拍摄法要使各张照片曝光一致,选用特征显著的物体线条作标志,并使画面之间略有重叠。

  回转拍摄法是将照相机固定在一个拍摄点上,(严格地讲,是要使照相机以镜头的节点为固定点作转动,改变拍摄角度),不改变拍摄点的位置,只改变其角度,分段拍摄,最后将若干张拍得的照片按衔接标志拼成一幅完整画面,就是一般所说的全景拼接。

  直线分段拍摄法是使照相机沿着被摄物体的直线方向分段移动拍摄,相机和被拍物应保持平 行,距离相等,各段拍摄点的高度也要一致,这种方法常用来拍摄成趟的脚印和连接的血迹等。


 [color=#666666] 3.现场中心摄影[/color]

  记录犯罪现场中心部位和反映现场主要物体的特点及其与临近物体、痕迹之间的关系的摄影称为现场中心摄影。

      某盗窃犯罪现场中心   现场中心摄影要将对案件有重要意义的勘验对象,如尸体、凶器、血迹等及罪犯的进出处,被其翻动的物品等安排在画面的主要位置。现场中心摄影要采用高角度俯拍的方法以保证图像不变形,同时还往往采用相向拍摄法和分段拍摄法。


 [color=#666666] [i]4.现场细目摄影[/i] [/color]

  细目摄影是指记录现场中对案件有意义的单个痕迹、物品的摄影。由于细目摄影所拍摄的物 体形状、大小等特征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所以细目摄影的关键是严格遵循比例摄影规则进行。在拍摄中,要把比例尺放在被拍物体同一水平面上,一起拍照,在 技术鉴定和审查证据时,根据比例尺放大或缩小,就可以准确核实原物体实际大小。

   拍摄细目照片要使镜头光轴与被拍物体的平面垂直,正确选用光线,合理调节光圈控制 景深,严格掌握曝光,以获清晰影像。细目摄影往往要使用近摄皮腔等近摄设备,并要正确运用。



[color=#ff3366]二、检验摄影[/color]

      在刑事摄影中,用于检验痕迹、物证的各种专门摄影,称为检验摄影。

常用的检验摄影有以下几种方法:

[color=#666666]加强反差摄影法[/color]

这种方法用于单色客体,其关键是选择光照的角度。 分色摄影法

这种方法用于多色客体,当客体的颜色中有肉眼不易辨别的差别时,可以用滤色镜和相应感光片来调整。

进行分色摄影时,要依照被拍物体表面颜色和分色拍摄的具体要求,按照与滤色镜同色通过 、异色阻止的原理,正确使用滤色镜。凡要消除或削弱某种色彩,就要选用与其同色或相近色的滤色镜;反之,要使某种颜色加深,就要选用与其互为补色的滤色镜,在加用滤色镜时也同样要留意滤色镜的因数,并据此来调整曝光量。

[color=#666666]紫外线摄影 [/color]

利用紫外线具有使某些物质产生激发光的特性,在刑事技术检验工作中可以显现人眼不能察觉的物质痕迹,用来鉴别物质的异同,有效地扩大痕迹的利用范围。如利用油墨和染料在紫外线激发下所产生不同的荧光反应,可以鉴别货币、证券和票证的真伪,辨别文件纸张、墨 水、浆糊、胶水等物质的异同,判明文件的真伪和伪造的方法;利用消字灵在紫外线照射下特有的荧光现象,可以发现消褪痕迹,并恢复消蚀文件的内容,利用紫外线照射还可以发现和查明密写内容,确定密写物质的种类属性,区别同色不同染料的棉、毛织品,发现衣物上 的血迹、油渍、精斑以及毒物等。 红外线摄影


[color=#666666]红外线摄影[/color]在刑事技术检验中,有以下作用:

显示被苯胺染料、有机染料及红色污斑掩盖或浸染的墨汁、石墨铅笔、炭墨复写纸和油墨字迹。
鉴别纺织物品的结构、污渍斑痕。
显现模糊不清的邮戳标记。
显现褪色或变色的字迹或图案。
拍摄薄雾笼罩的室外现场。
呈现被挖掉或刮掉的文件字迹。


[color=#666666]射线摄影[/color]

X射线具有频率高、波长短(波长0.01~100毫微米),幅射能量大,穿透性强的特点。它对固体物质的穿透力受产生X射线的电压高低和被作用的物质原子量的大小所制约,电压高、产生的X射线波长短,对物质的穿透力强,物质原子量大,吸收X射线的穿透能力相对来说就弱。利用X射 线这种穿透不同密度的物质的能力,可以在X射线感光片上产生光化学反应而呈现不同密度 的感光效应,可为判明物质内部结构及是否含有其它异物提供可靠依据。

X射线摄影必须有X光机和双面涂有感光乳剂膜的X射线感光片及增感板、遮光筒、滤光器、厚度测量尺、防护铅板等器材。

进行X射线摄影要首先了解X射线机的电压电流使用表,测量投照部位的厚径,决定合理电压,并依据所选择的X射线量(电流毫安数)计算出曝光时间,然后使用相应的光圈和遮光筒 ,测定中心,摆正被摄物的位置,最后再行曝光。


[color=#666666]显微镜摄影 [/color]

拍照放大倍数=显微镜放大倍数×像距明视距离(250毫米)



[color=#ff3366]三、辩认摄影[/color]

  辩认摄影包括人犯摄影和无名尸体辩认摄影。

  [color=#666666]1.人犯辩认摄影不容许任何艺术加工,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拍摄对象的面貌。并应遵守 以下规则:[/color] 

  (1)从正面和侧面分别拍摄半身照片。

   (2)影像的大小定为人体的1/7。


   (3)拍照时要让犯人摘去帽子、头巾、眼镜,留长发的要让耳朵露出来。
   (4)拍正面半身像时要让犯人端坐,腰、背、头部自然挺直,头不低不抬,两眼平视,从 取景器中要能同时观看到左、右两耳。为使拍照顺利进行,可让犯人坐在辩认照相座椅上拍照。

   (5)最好再拍一张犯人平时面貌的照片(如平时戴眼镜的,要让其戴着眼镜拍一张)以便 对照。

   (6)拍右侧半身照片时,应令犯人向左转90度角,两眼向前平视,使侧面轮廊、右耳等特 征清晰,使犯人影像正置画面中央。

   (7)背景要使用灰色,色调要柔和、反差要适中、层次要丰富。用灯光拍摄时,应备用500 瓦灯光3只:一只放在头顶2米处,呈45°角投射,另两只分别放在拍照人左侧3米处及右侧 2米处,均以45°角投射。

   (8)使物距等于焦距的8倍,最好用中型相机拍摄(底片尺寸为6.5×9厘米),用135相机 拍摄时,可在人脑前同一水平放置,且实际长度为28厘米,得影像就可以为人体的1/7。




[color=#666666] 2.尸体辨认摄影 [/color]

     尸体辨认摄影除有“人犯辩认摄影”的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尸体辨认摄影必须迅速、及时,以防尸体腐烂。

   (2)对面容有损伤的变形尸体,要在整容前、后分别拍摄。

   (3)要拍左侧面像。

   (4)对尸体有重要辩认意义的特别记号或标志要进行细目摄影。



[color=#ff3366]四、指印摄影 [/color]

  指纹印迹对侦察案件有极为重要的证据意义,而用摄影记录指印是比较理想的方法。
  侦破工作中的指印摄影除要求拍摄者具有一般的摄影知识和技能外,还应通晓化验指印的原理。这样才能拍出有侦破意义的指 印照片。

  侦破指印摄影的方法大致如下:

  [color=#666666]1.摄影之前的显影处理 [/color]

  拍摄前要依不同种类指纹及其所在表面的不同性质,分别采用铝粉、灯烟灰,铝白等粉末, 碘蒸气、硝酸银溶液等对指纹进行显影处理。(此项工作可在专职人员配合下进行)经过显影处理后可以把一些模糊不清的指纹印像拍摄得清晰易辩。


[color=#666666] 2.使用的相机[/color]

  拍摄指印使用的相机必须具有强大的微距功能,传统相机中要使用延长双倍焦距的近摄皮腔或接圈,也可采用倒接镜头接环。以毛玻璃取景器为好。最合适的相机是林哈夫相机和新闻镜箱等。数码相机中以微距功能强大的小型数码相机或者安装微距镜头的单反数码相机。


  [color=#666666]3.指印摄影用光 [/color]

  指印摄影最好不用闪光灯做光源,而用一个或几个灯炮,(最好是小型聚光灯)并以侧光照射为好。


  [color=#666666]4.使用的胶片、背景和滤色镜。[/color]

  使用胶片拍摄指纹仍有一定的优势,指纹摄影感光片的使用要以具体情况而定。对蓝光敏感的色盲片是一般常采用的胶片,只是需要注意,这种胶片感光度较低,需长时间曝光。另外,分色片、全色片也可以使用。使用数码相机时应选用成像细腻,分辨率高的机型。

  背景颜色与显影后的指印色彩的合理组合,滤色镜的使用也会对指印摄影产生不同影响( 见表8-5)。

[table=100%][tr][td=1,1,59][color=#666666][size=2]指印[/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背景[/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滤色镜[/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感光片的 种 类[/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底 片[/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正 片[/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银白色[/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黑 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反差大的感光片[/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黑色影象透明背景[/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白色影象黑色背景[/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蓝绿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红 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反差大的全色片[/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黄绿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紫 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反差大的分色片[/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橙绿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蓝 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反差大的感光片[/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红 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蓝绿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反差大的分色片[/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黄 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蓝 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反差大的感光片[/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黑 色[/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白 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反差大的感光片[/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透明影象黑色背景[/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黑色影象白色背景[/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绿 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绿 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全色片[/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橙黄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橙黄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红 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红 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r][td=1,1,5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61][color=#666666][size=2]黄 色[/size][/color][/td][td=1,1,70][color=#666666][size=2]黄 色[/size][/color][/td][td=1,1,139][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125][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d=1,1,77][color=#666666][size=2]同 上[/size][/color][/td][/tr][/table]


  由上表可以看出:

   (1)指印的背景为深灰、深蓝色时,使用对蓝色敏感的负片,加用蓝滤色镜。

   (2)指印的背景为深灰、浅蓝、浅灰,非常浅淡的黄色或绿色时使用对蓝色敏感的负片, 不加用滤色镜。

   (3)指印的背景为红色、深黄色或墨绿色时,使用正片,加黄滤色镜。

此外,指印摄影有时还采用紫外荧光摄影和印模片摄影的方法,这里就不一一详述了。

  注:本文摘自南开大学《摄影基础》教程部分章节,有删改,部分图片搜集自网络。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三、痕迹鉴定[/color][/size][/b][/align]

    [color=#FF3366] “痕迹鉴定”,[/color]是指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

  运用熗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熗弹及射击后的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熗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

  [color=#FF3366]痕迹[/color]是 指由于人、动物或者其他物体的运动,在物质性客体上形成的物体的移动、物质增减、形态结构改变等物质性变化。现在痕迹鉴定仍然在各种诉讼活动中广泛运用, 几乎所有的现场都会涉及痕迹的鉴定问题。在诉讼活动中,最常见的痕迹鉴定主要有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和熗弹痕迹鉴定等。

  [color=#FF3366]指纹[/color]是 指手指上的乳突线花纹。指纹具有人各不同,触物留痕、排列规律和终身不变的特征。由于指纹上布满了汗腺并不断分泌着汗液,往往还从其他物体上沾有油脂、油 漆、灰尘、血迹等,当其接触物体时,就必然留下指纹,而且指纹的稳定性非常突出,一旦形成,终身都不会改变。指纹在诉讼中?quot;证据之王"的誉称, 通过指纹鉴定可以直接认定遗留指纹的个人。近些年来,虽然一些作案人反侦查意识增强,但随着计算机、激光等高科技仪器的发展和运用,指纹发现、显现、提取 和比对技术也有了飞跃,大大提高了指纹在司法活动中的证据作用。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指纹的分析和识别,可以为分析案情、为串并联案件,以及为认定犯罪嫌 疑人提供方向和证据。

  [color=#FF3366]足迹[/color]是人们在站立和 行走时,与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触形成的脚掌或鞋、袜等形象痕迹。足迹是刑事案件调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物证。足迹有两大类特征:一是足迹的形象特征,即 单个足迹所反映的赤脚、鞋或袜外表结构特征;一是足迹的步伐特征,即单个或成趟足迹,反映人的行走习惯规律的特征,这些特征是经过长期练习和反复实践形成 并固定下来的,由于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职业、步行姿势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征也不一样。通过对足迹的分析鉴定,可以判断人的身 高、年龄、体重、走路姿势等,还可以分析遗留的时间、作案人逃跑的方向等,在条件较好时,通过足迹循迹追踪,或将足迹作为警犬嗅源,直接抓获或认定犯罪嫌 疑人。

  [color=#FF3366]工具痕迹[/color]

    是指利用工具破坏物体或者打击人体时,在物体或人体上形成的痕迹。工具痕迹是犯罪现场上最常见的一种痕迹,作案人使用改锥、钳子撬动压锁、剪切障碍物都会留下工具痕迹。

  通过对工具痕迹的分析、鉴定,可以确定作案手段,分析作案人的个人行为特征,为案件性质的确定,为侦查方向的确立提供证据。熗弹痕迹是指熗支在发射子 弹的过程中形成的痕迹。它包括留在弹头、弹壳上的痕迹以及射击附带痕迹。子弹在击发时,通常要经过装弹、射击和排壳3个过程。在机械作用和弹药燃烧后产生 的强大压力之下,弹头、弹壳与熗支机件会产生强烈摩擦,从而在弹头、弹壳上形成反映熗管内壁、弹匣口、击针等形象痕迹。在子弹被击发时,伴随着弹头穿射目 的物,从熗管喷出的熗油、未燃尽火药、烟垢等微量物质,往往会附着在弹壳壁内部和目的物的弹头入射口表面,这些微量物质就会形成痕迹。通过对熗弹痕迹的分 析,可以判断发射熗支的种类,认定发射 熗支;还可以判断作案人的射击距离、射击角度、射击顺序,确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提供方向。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四、熗弹痕迹检验[/color][/size][/b][/align]


  熗弹痕迹检验鉴定的步骤与其他形象痕迹的检验相同,都要经过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

  [color=#FF3366](一)预备检验。[/color]在预备检验阶段,主要是了解案情、熟悉检材、明确检验鉴定的目的、准备检验所需材料。了解情况时,要侧重对弹头、弹壳的形成条件,提取、保管的方法等内容。

  [color=#FF3366](2)分别检验。[/color]首先检验现场弹头、弹壳,如果送检的弹头、弹壳有附着物,应当先提取下来送理化检验;如果送检的弹头、弹壳上污垢较多,则需用酒精、汽油或丙酮等擦净。检验送检弹头、弹壳时,要借助质量好的仪器,调整好光线认真仔细观察,确定痕迹的形态、位置以及可利用的稳定的细节特征,为比较检验做好准备。

  对可疑熗支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对熗支的机件、性能及种类、适用的弹种进行检验分析。如果可疑熗支能够发射与现场弹头、弹壳相同的子弹,则需用该熗支射击,获取实验弹头、弹壳样本。再对实验弹头、弹壳样本进行观察,确定稳定特征。

 [color=#FF3366] (3)比较检验。[/color]射击弹头、弹壳的比较检验需借助比较显微镜进行。射击弹头上的痕迹都是线形痕迹,射击弹壳的痕迹有线形痕迹也有印压痕迹,对于线形痕迹,需要利用比较显微镜进行特征综合比对。对于压印痕迹可以利用特征对照法进行检验。

  [color=#FF3366](4)综合评断。[/color]如果现场射击弹头、弹壳上的痕迹特征与样本的特征基本相符,明显、稳定的特征表现相同,即可得出认定同一的结论;如果现场弹头、弹壳既有符合点,又有差异点,就要找出差异的原因,如果差异点能够得到解释,符合点特征又明显、可靠,则可以得出认定的结论。差异点形成的原因较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时是因为熗支保管不当、熗支锈蚀等原因,有时是因为制作实验样本的原因。如果出现的差异点很明显,得不到科学的解释,则可做出否定的结论。





[color=#000000][b]装弹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特征[/b][/color]

  [color=#FF3366]1。弹匣口痕迹:[/color]子弹装入弹匣时,弹壳体表面受到托弹板的顶力,用手推装子弹,或由闭锁器顶推子弹,弹壳体就和弹匣口的两侧(双排子弹的弹匣、只能接触一侧)棱*边发生了磨擦,于是在弹壳体和弹底座的棱边上,会留下两条平行、且有一定间隔(相当于弹匣口的宽度)的线条状擦痕,有时肉眼就能风见到,有时在显微镜下能察见。不同

  弹匣口的痕迹,其宽度和细小特征均不相同。但应注意,有时此种痕迹不一定遗留下来,有时又因多次装弹,壳体上留下了多条的弹匣口痕迹,均要仔细地识别。

  [color=#FF3366]2。熗机下表面痕迹:[/color]子弹上膛时,熗机必须后退,此时,弹匣内的子弹,受到托弹板的上顶,就与熗机下表面发生了接触和磨擦。但因熗机下表面多呈平面(有的呈孤面),弹壳体则是孤面的,所以多形成稍粗的长线形擦痕,它的位置一般留在弹匣口痕的中间部位。

  [color=#FF3366]3。弹底窝下边缘(或推弹突笋)痕迹:[/color]子弹上膛时,射击人用手拉住熗机后退,(包括发射后熗机自动后退)当熗机退到一定位置,子弹在弹匣中即被顶起,此时,熗机又受复进簧的作用,向前回进,弹底窝下边缘或推弹突笋,就推顶匣内最上面的一颗子弹上膛,于于是就在弹壳底面,在击针痕迹的上方,形成了横“一”形的或者两边缘呈角点形的“”,面积不大的弹底窝下边缘或推弹突笋的痕迹。

  [color=#FF3366]4。拉壳钩前端痕迹:[/color]子弹上膛时,弹壳底座进入弹底窝,此时拉壳钩端点经撞擦弹壳后边缘、棱边、斜面而拉入底槽,有时可留下拉壳钩前端痕迹。但一般不易见到明显的特征。

  [color=#FF3366]5。弹膛后切口痕迹:[/color]弹膛后切口,包括拉壳钩切口,子弹入膛的孤形切口。它是为了使子弹上膛闭锁时能很好密封,防止子弹移动而在熗管后部弹膛口沿上开设的专为咬合拉壳钩钩端突起或使子弹平稳上膛而铸成的切口。当子弹上膛时,有时会在壳口、壳体的近底槽处、底座棱边附近,留下弹膛后切口的痕迹。

  [color=#FF3366]6。指示杆痕迹:[/color]有些熗支装有弹膛指示杆,即信号销。(如中国的“64”式、五二“公安”式手熗),平时靠指示杆簧的作用,使杆端突出在弹底窝表面。当子弹上膛以后,弹壳底面就同指示杆端顶抵,此时,就会在弹壳底面击针头痕的正上方,留下指示杆痕迹。(熗机后座会加深这种痕迹)各种熗支指示杆的形状、大小与击针的距离等都不一样,其反映的痕迹也不相同。



[b][color=#000000]发射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特征[/color][/b]

  [color=#FF3366]一、击针头痕迹:[/color]击针头的一般形状,(园的、椭园的、方形的、锥形的,平面的)击针头的“舌痕”是击针头痕的次生痕迹。一般留在击针孔痕边沿的正上方或稍偏于左右两侧。形成击针的舌痕,必须具有两个条件:一个是熗管活动,它被结合轴连结在底把上,发射时熗管发生活动;另一个是击有强制作用。即击打击击针后,还能紧贴击针不立即缩回,因而形成了“舌痕”。有时留下明显的舌痕,有明不明显。

  [color=#FF3366]二、弹底窝痕迹:([/color]即:后膛痕迹)是生产加工和使用、擦拭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痕迹特征。(属于印压作用形成的)。弹底窝上的痕迹,有时也会产生次生痕迹,这是由于弹壳底面与弹底窝发生印压作用后,还产生了微小的滑动,次生痕迹留在上层,初生痕迹留在下下层,应注意识别。

  [color=#FF3366]三 、膛内壁痕迹:[/color]子弹击发后的高温高压,使弹壳体受热膨胀,就会同弹膛内壁胀紧。此时,弹膛内壁如有生产加工的特点或使用、擦拭、锈蚀等条、块点状特征,就会在发射过程中形成印压的痕迹。



[b][color=#000000]烟垢特征[/color][/b]

  [b][color=#000000]抛壳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特征[/color][/b]

  [color=#FF3366]一、拉壳钩痕迹:[/color]子弹在上膛和排壳的时候,拉壳钩就与子弹底座的棱边、后边缘、前边缘、底槽等部位发生抓拉的作用而留下了拉壳钩痕迹的 要特征。有的呈长凹形,有的呈凹点形,有的呈点块形。

  [color=#FF3366]二、抛壳挺痕迹:[/color]也叫排除器痕迹。当弹壳被拉退到抛壳挺所在位置时,在弹底面边缘某处,就与抛壳挺碰撞,弹壳就被抛出,同时留下了抛壳挺痕迹。抛壳挺痕迹是印压作用形成的,一般比较明显。可以用来检验的特征有:位置、(左方的,左下方的,右方的,右下方的,下方的,上方的)形状和大小(直角形的,园孤形的),锐角形的,长方形的,斜方形的,括号形的的),抛壳挺痕迹各边的长短,交角的大小,抛壳挺某部位的缺损,内部的凸凹,痕底、痕痕壁、痕迹口沿的细节特点。确定拉壳钩、抛壳挺痕迹的互相位置,常用方法是:(1)如果有击针舌痕或指示杆痕,可将它们对准12时位;(2)可在弹壳底面两个不同的半园上去发现它们各自的位置。按物理作用的要求,拉壳钩、抛壳挺的位置,大多数分布在不同的两个半园上,便于抛壳。拉壳钩痕多在上半园、右半园,抛壳挺痕多在下半园、左半园。所以找到一处痕迹后,便可在另半个园上找到另一处痕迹。(3)放正抛壳挺痕迹的方位。抛壳挺痕迹的形状多种多样,但都有一定的图形,将其印压的某一棱边,直或平行放置后,使痕迹的图形直立,常可在另半个园的弹壳底槽里、棱边上,发现拉壳钩痕迹。例如国产五一、五四手熗的射击弹壳上,如果只见到击针和抛壳挺痕迹,应将抛壳挺痕放正后置于8时位处能见到,少数的可留在4、12时位处。

  (一)1。拉壳钩痕迹在三时位,抛壳挺痕在八时位,向右排壳,抛壳挺痕呈倒直角三角形, 垂边较长,如:中国的“五一”、“五四”。

  2。抛壳挺痕迹留在近九时位,呈方、矩形,拉壳钩痕在2~3时位,向右排壳,如中国“六四”手熗 。

  3。抛壳挺痕迹留在六时位,呈“一”字形,拉壳钩痕留在12时位,向吓趴堑模 纭爸泄 奈澹笆匠宸媲埂*4抛壳挺痕迹留在8~9时位,呈三角形,矩方形,拉壳钩痕留在12~3时位,向右排壳的,如中国的“五六”式步熗、冲锋熗,“六三”式步熗。

  5。抛壳挺痕迹留在8~9时位,呈半园形,拉壳钩痕迹留在2时位,向右上排壳的,如中国的“五四”式冲锋熗。

  6。抛壳挺痕迹留在4~5和7~8时位,呈直角或半园形,拉壳钩痕迹留* 在12时位,向上排壳的,如小口径运动步熗,手熗。

  7。抛壳挺痕留在7~8时位,呈锐角三角形,拉壳钩痕迹留在2时位,向向右排壳的,如中国“六四”式微声冲锋熗,“七七”式手熗。

  8。抛壳挺痕迹留在12时位,呈方矩形,拉壳钩痕留在6时位,面积较大,且有半园形压痕的,如中国“五六”式轻机熗。

  9。抛壳挺痕迹留在9时位,呈长方形,拉壳钩痕迹留在3时位,向右后转向上排壳的,如:中国“五三”式步骑熗。

  [color=#FF3366]三。抛壳口痕迹:[/color]弹壳在被排除时,一边由拉壳钩抓住壳底座迅速后退,一边被抛壳挺顶撞底座边缘,弹壳就向拉壳钩一方倾斜,接着就被排出熗外。当弹壳最后脱离拉壳钩时,壳身、斜肩、壳口附近等部位,都可能碰在熗机的抛壳口或盖板两边沿或拉壳钩另端的棱边等处,以致留下了抛壳口的痕迹。这种痕迹,多呈横斜形短线、点状,留在拉壳钩附近的壳体上。




[b][color=#000000]对弹孔和射击残渣的分析[/color][/b]

 [color=#FF3366] 一、判断洞孔是否为弹孔[/color]

  (一)根据被射物上的痕迹特征来分析

  如果子弹射在玻璃上,它就形成了明显的熗击弹孔,其特点主要有:1、形成由入口向

  出口逐渐扩大的喇叭形洞孔,出口一面玻璃屑层层剥落,呈坡面。2、弹孔周围辐射状裂纹明显、稠密、较短、弯曲度大。3、同心园花纹密集于弹孔周围,用膛线熗支射击的,同心园纹更为密集、面大。用石子投掷、弹弓弹击玻璃形成的特征就不同:1、洞孔多呈不规则形,一般洞孔较大,有时不穿透,2、辐射裂纹较长、较直、较稀少,3、同园纹分布较少,有的还离孔较远。4、喇叭形口玻璃碎屑的剥落,相对少些,坡度也小。如果子弹穿射人体,会出现冲撞轮和擦拭圈特征。子弹贴近衣服射击,还会出现扩裂和撕裂的特征。

  (二)根据弹孔周围有无射击残留物来分析:在弹孔入口的周围,只要较近距离发射,

  就会留下褐黑色的烟垢、火药粒、金属屑等射击残渣,这是别的械具不能遗留的。



  [color=#FF3366]二、在人体上射入口的主要特征有:[/color]

  (一)射入口通常呈园形,周缘比较光滑。如果弹头变形或射进时翻转,能造成不规则

  形的射入口。

  (二)因人体皮肤、肌肉等活体组织的韧性大,且有生活功能,当弹头穿射人体时,与

  皮肤撞擦,造成了表皮的擦伤,加上弹头的旋转射进,会在弹孔周围边缘,形成宽约约

  一毫米齿形收缩的冲撞轮特征,又叫挫伤轮,皮肤边缘缩卷,内凹。

  (三)由于弹头穿射皮肤时,弹头外壳表面的烟灰、尘土、熗油等污秽物,在高温下旋

  转穿入人体,致使冲撞轮内缘常出现一圈褐红色的卷曲状的血糊痕,这就是擦拭圈。这

  种特征是伤口处氧化炭、硝烟和人体血红蛋 白结合的颜色反映。

  (四)近距离射击时,在入口周围甚至创道内壁,还可见到烟垢、火药粒等射击残渣和

  火药灼伤特征。皮肤上多呈散在性点状皮下出血,有时还可见到体表的毛发被烧焦。

  (五)贴近射击时,射入口常炸裂或扩裂,入口大于出口,入口部位呈囊状创腔。但较

  远距离的射击,由于皮肤机体的弹性收缩,一般的弹孔直径稍小于弹头直径。

  (六)射入口处,有时能发现毛发、肌体碎块,衣服碎片等附着物。

  (七)射入口处取得的射击残渣,其铜、铅、钡、锑等微量金属无法元素的含量,较出

  口处为多,可用原子吸收光谱检验,现代组织切片检验,也可见到残渣分布和损伤变化

  ,其出入口有异。

  (八)射入口多呈弹孔缺损,难以合拢。

  (九)熗口贴紧人体发射,有时可见到熗口的压痕。



  [color=#FF3366]射出口的主要特征有:[/color]

  (一)通常较射入口为大。(但贴近射击,弹头翻转射出等除外。)

  (二)弹孔出现缺损的较少,多呈星芒状裂开。有时也可出现角形,条带形出口,但多能合拢。

  (三)常能见到血肉组织外流的现象,且流量较入口处多些。

  (四)没有冲撞轮、擦拭圈,一般见易不到射击残渣的反映。

  (五)如果弹头在体内炸裂或击碎骨骼,有时可出现几个出口,(其中有的是碎骨造成的次生洞孔)但形状很不规整,大小不一,有时在出口边缘处可见到骨屑。

  (六)可结合骨骼上弹头出入口的特征,综合判断。



  [color=#FF3366]三、在纺织物上[/color]

  [color=#666666]射入口的主要特点是[/color]:

  (一)弹孔边缘擦带较明显,纤维断裂,仍较正齐,略向内卷,多呈灰褐色。

  (二)近距离射击时,入口周围有较明显的射击残留物。接触射击时,不论衣服内层有无衬垫物,多形成“T十”字形的撕裂,有衬垫物时,裂纹较短些,裂纹的纤维多指向出口。

  (三)弹孔中心多呈缺损,发射越近,熗支威力越大,缺损越明显。


  [color=#666666]射出口的主要特点是[/color]:

  (一)一般见不到擦带和射击残留物;

  (二)裂纹的纤维向出口边外翻卷曲,(但易受风力、人为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三)孔沿略有外突现象。如在较近距离射击,在薄层纺织物的出口一面,易见到火药

  粒、金属屑等“小尖”状突起,指向出口。



    [color=#FF3366]四、在玻璃上[/color]

 [color=#666666] 入口的主要特点是:[/color]

  (一)入口较出口明显为小;

  (二)入边缘平整、光滑;

  (三)辐射裂纹的断面弓形纹汇集点,指向入口;

  (四)辐射裂纹的末稍纹较短些;


  [color=#666666]出口的主要特点是:[/color]

  (一)洞口大、呈喇叭口;

  (二)洞口边沿玻璃屑剥落多,

  (三)辐射裂纹的断面上的弓形纹的散射端点指向出口;

  (四)辐射裂纹的末稍纹较长。



 [color=#FF3366] 五、在铁皮上:[/color]

  [color=#666666]射入口的特点是:[/color]

  (一)弹孔边缘光滑,略向内凹;

  (二)口沿有时有些光泽,见不到细小裂纹;


  [color=#666666]射出口的特点是:[/color]

  (一)弹孔边缘呈锯齿形或花瓣形;

  (二)口缘的锯齿碎片外翘;

  (三)在外翘屑端有时能见到弹头撞击痕迹。


  [color=#FF3366]六、在木板、竹片上[/color]

  (一)入口周围常能见到擦带,近距离射击时可看到射击残留物;

  (二)入口一面的弹孔边缘略向内凹;

  (三)入弹孔较小,形状一般较园整;

  (四)出口一面弹孔面积大,不规整,孔缘呈明显的崩裂状;

  (五)出口一面见不到擦带和射击残留物;

  (六)出口处常能见到折裂的木(竹)荐屑外翘。


  [color=#FF3366]七、在骨骼上[/color]

  (一)入口的弹孔面积小,

  (二)入口的弹孔边缘光滑,平整,如果呈放射塌陷形粉碎性损伤,则入口处凹陷较明显。

  (三)出口的弹孔面积大,

  (四)出口的弹孔边缘骨屑剥落多,呈坡面。


  [color=#FF3366]八、在厚纸上[/color]

  (一)入口一面,能见到近距离射击的残留物;

  (二)入口一面的弹孔小,边缘较光滑;

  (三)出口一面弹孔大,形状不规正 ;

  (四)出口的边缘比较毛糙,纸屑外挤;

  (五)出口一面见不到射击残留物。


  [color=#FF3366]九、在橡胶制品上[/color]

  除了车轮内胎一般可以见到弹孔缺损外,在较厚的橡胶上,不出现弹孔缺损特征。在入口一面,常可见到稍浅色的击点,入口中心略向内凹。出口处多能见到一小碎口,不呈缺损,碎口处有时还可见到微量的碎屑外出。


 [color=#FF3366] 十、在砖块石头上[/color]

  弹头撞击砖块、石头,常常崩裂和反跳别处。此时,除在击点有时可见到弹头滑擦过的金属屑外,还易出现大块裂口,形成锥形洞孔,锥底部位一般为弹头击点,入口、出口较易分辨。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五 文书物证鉴定[/color][/size][/b][/align]


  [color=#FF3366]1、笔迹检验鉴定,[/color]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相比较的笔迹是否同一人的笔迹。

  [color=#FF3366]2、印章印文检验鉴定,[/color]对各种可疑文件上的印文鉴别其真伪,分析伪造方法,鉴别模糊邮戳印文,确定其来源。

 [color=#FF3366] 3、印刷文件检验,[/color]是分析印刷加工的特点,判断文件印刷方法,印刷品的来源,鉴别印刷机具。具体有印刷品检验、打印机打印文件检验、静电复印文件检验等

 [color=#FF3366] 4、文件形成时间,[/color]根据文件形成的特点和历时性变化规律,判明整份文件制成时间或部分字迹书写时间及盖印和字迹先后时序,以确定是否添改变造,鉴别文件的真实性或弄清某些事实。

  [color=#FF3366]5、不易见文字辨认,[/color]对各种被篡改的和被破坏的文件及文字内容难以分辨的文件,运用各种现代手段检验,整复烧毁文件,显现压痕字迹、消退字迹、掩盖字迹、金属上冲刻字迹、烧毁文件上的炭化字迹等不易分辨的文字内容

 [color=#FF3366] 6、伪造文件和票证检验,[/color]是根据伪造的文件和票证上反映出来的各种特点鉴别文件、票证的真伪,判断伪造、变造的方法手段。

 [color=#FF3366] 7、人像检验,[/color]即对证件、档案照片等进行同一认定。



[b][color=#000000]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color][/b]


 [color=#FF3366](一) [/color]笔迹检验案件在法官审理的涉及文检的案件中,笔迹检验案件的数量最多,影响也最大,因为它能做到“人的同一认定”,直接认定书写人,所以鉴定结论较其它文检案件的鉴定结论作用大。  [color=#666666]1.收集案前笔迹样本[/color] 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 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二是可以收集被 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帐单、借条、欠条、信件等。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 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如果把别人的笔迹也当做被鉴定人的笔迹,就很可能把该认定的人给否定了,导致鉴定结论的错误,出现错案。去年12月,辽宁省 某法院送来一起笔迹鉴定案件,就是因为送检法官把他人的笔迹当作被鉴定人的笔迹样本,结果导致鉴定结论出现错误,后来在复核时及时发现,才没有造成严重后 果。

  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比较好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样本的价值很高。要着重收集案件发生前不久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但是,如果检材笔迹 可能有伪装变化,则要重点收集发案前几年、甚至十几年前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因为伪装的笔迹,往往是被鉴定人过去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

  [color=#666666]2.收集案后笔迹样本[/color] 案后笔迹样本是指案件发生以后,被鉴定人在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一是与收集案前样本的途径相同,只是这些 材料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二是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有产生怀疑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 一的问卷调查、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被鉴定人书写,防止其他人代替被鉴定人书写。

  案后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较案前样本要差一些,因为如果被鉴定人懂得一些文检检验的知识,或被鉴定人的警惕性较高,或是提取人暴露了收集笔迹的意图引起被鉴定人的警觉,被鉴定人很可能对书写的笔迹进行有意的伪装变化。

  [color=#666666]3.收集实验笔迹样本 [/color]实验笔迹样本是指法官让被鉴定人按照检材的内容、书写条件和形成条件而书写的笔迹材料。收集的笔迹样本,即实验样本,要由法官亲自收集。如果检材笔迹较 多,可以选取一些有价值特征的字迹,将其编入一篇文章中;如果检材字迹少,可以让被鉴定人直接书写。但是无论用什么方法,都要采取听写的方式,法官不能有 任何提示、引导或引诱,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提取人书写的内容书写,更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检材抄写。如果检材字迹可能是左手书写的,则要同时提取左手笔迹样 本。要注意收集与检材书写条件、形成条件一致的样本,即两者的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笔)、书写材料(纸张)、书写姿势、衬垫物要一致或尽量一致, 这在检验鉴定中十分重要。我们曾经受理过一起河北省某市法院送检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称合同上的落款签名是被告书写的,但被告则否认。此案经过三次鉴定, 都认定合同签名是被告所写。此案送到我中心后,我们认为该签名笔迹有一定疑点,但不能完全否定签名笔迹是被告书写的,经研究后我们决定当面提取被告人笔 迹。在提取时,我们询问原告,是否亲眼看见被告在合同上签名,原告称是,问是怎样写的,原告称被告当时站着,合同垫在手臂上签的名,我们让被告按照原告说 的姿势书写,结果无论如何也形成不了检材字迹出现的特征。最后经过综合评断,我们出具了合同签名不是被告书写的鉴定结论,法院按照我们的鉴定结论判决,原 告也认可。

    收集的笔迹样本与检材要有相同的字,最少也要有相同的偏旁部首和笔画。因为样本笔迹再多,如果没有相同字、偏旁部首和笔画,同样不能检验。收集的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的字体、书写速度也要尽量相近。

 [color=#FF3366] (二)[/color]印章印文检验案件 印章分为公章、专用章和私章(名章),是文件真实、有效的重要凭证,印文在单位的文件、支票、合同及个人的有关材料上经常会用到,公章、专用章印文也大都 在工商局有备案样本,所以很容易收集。印章印文样本的收集途径和方法,与笔迹样本的收集途径和方法类似,不同之处是收集的重点不同。印章印文要重点收集发 案时期的样本,一方面印章很容易更换,距发案时间太长的印文,很可能与发案时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的。法官一定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清楚同内容的 印章共有几枚,是否更换过,何时更换的。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印章本身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要了解印章的制作时间,是否经常使用,因为印章用久了会有磨 损,有些笔画会发生变化或缺损。送检时最好将印章实物一起送来。如果不能送印章实物,法官要模拟检材印文的盖印条件盖印,尽量多做一些实验样本。

 [color=#FF3366] (三)[/color]墨水、印油的时间检验案件 墨水、印油的时间检验是指两个方面,一个是要鉴定墨水、印油的绝对书写(盖印)时间,即墨水、印油是何年、何月,或在哪个时间段被书写或盖印在文件上的; 再一个是要鉴定墨水、印油的相对书写、盖印时间,即比较两份文件或一份文件的两部分是否同时形成的。墨水、印油的绝对时间检验一般不需要样本;相对时间检 验,则需要收集 合适的样本:一要收集文件标称时间的样本,二要收集可疑时间的样本。如果要检验文件笔迹的书写时间,则要收集与检验字迹墨水相同成份的墨水字迹材料,墨水 成份不同,不具备可比性,不能检验。同时要保证样本的保存条件、形成条件要与检材基本一致。印油的时间检验,目的是检验文件上的印文或使用印油捺印的指纹 是何时形成的,同样要保证样本印油与检材印油的成份相同,保存条件、形成条件基本相同。

  [color=#FF3366](四)[/color]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时间检验 可以用物理方法对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形成时间进行检验,即收集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历时样本,从印文历时变化规律和留下的疵点,打 印文件、复印文件的特征变化来判断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应该是在哪个时间段形成的,样本文件的时间密度越小越好。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六 言语识别语声纹鉴定[/color][/size][/b][/align]


  [color=#FF3366]  声像资料鉴定[/color],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color=#FF3366]“声像资料鉴定”,[/color]是指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声像资料以其记载的信息起证明作用,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揭示声像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并使之发挥证明作用。如录音资料可以证明人 在有关事件中用语言表达的思想内容,录有嫌疑人在电话中勒索钱财的声音内容,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对声像资料的鉴定主要是鉴定 声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以及对声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和同一的认定。认定种类的鉴定,其鉴定只表明检材与样本种类属性 相同,或单独确定被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不能肯定认定客体与被认定客体的同一关系。认定同一的鉴定,是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确定与案件有关 的具体物的同一。根据声像资料在案件中记录下的反映有关客体特征的信息与案件发生后搜集到的作为样本的声像资料进行比较可以认定具体的人、物和有关情况。 如在利用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时,可能需要证明录音资料中的声音是否为某一特定的人所发出的问题。由于每个人说话时都有自己独特的语音习惯特征,并可通过录音 资料反映出来,通过鉴定可以认定录音资料的具体内容是否为某一特定的人所说,从而为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提供依据。声像资料记载的信息主要是以电磁方式或通过 电磁方式转化为其他方式存在的。具体的记录方法有很多种,鉴定时需要根据具体记录方法保存信息的规律进行分析,找到有证据价值的信息,这种分析经常需要借 助于一定的仪器设备,如要分辨模糊的录音材料中的语音信号或模糊录像资料中的图像信号就需要一定的语音或图像处理设备去除背景噪声等。

    实际中使用的声像资料经常是经过复制的,利用一定的设备可以在复制的过程中对复制的信息进行删除和修改的处理。声像证据是否被复制修改对其证明力有重要影 响,也是审查声像证据可靠性的重要方面。以录音资料为例,除了由于技术条件所限未记录下有意义的信息或无法分辨记录内容的情况外,原始的录音一般能够真实 地反映实际中有关声音的情况。未经编制而复制的录音资料,根据复制的方式不同,可能有不同程度的失真。失真程度严重时,会影响到对其内容的分辨,甚至失去 证据价值。但在一般情况下,复制的录音资料能真实地反应实际情况,采用数字信号记录并复制的录音资料,可以多次复制而不损失任何有用的信息,如果是经过编 辑后复制的录音资料,虽然其中包含有价值的信息,但录制的内容可能被人为改变而不能反映事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其证明力将会大大降低。对于录音资料是否曾 经过编辑,可以通过鉴定解决。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作了明确规定,为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务中,判断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效力,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color=#FF3366] 1. 视听资料的合法性。[/color]首先,可以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这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他人住处私自安装窃听装置,这种方法 侵犯了他人隐私空间和安全感,为违法采证;而物业公司在管辖小区的出、入口,楼道内安装摄像仪,是在相对开放的公共场所进行的,其合法性不受影响。其次, 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银行安装探头、监控装置,其安装目的是为了清楚反映工作人员与顾客之间钱物的交接是否有误,为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留下 线索,维护金融安全,是合法的。再次,可从该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新闻媒体往往利用偷拍、偷录的资料对黑幕曝 光,不仅满足了大众的知情权,而且通过这一方法对社会阴暗面进行揭露、批评。这种视听资料用于正当目的,是可以作为合法证据的。如果用于要挟被偷拍、偷录 对象,则另当别论。

  [color=#FF3366] 2.视听资料的真实性。[/color]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有的认为录音中的声音并不 是自己的;有的认为视听资料经过了高科技修改删除,声音、图像与事实不一致;还有的认为,虽然画面和声音真实,但是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对方在录音录像,自己 是在受到对方的诱导下随便说说的,自己的表达模糊,不能用于定案。对于种种情况,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 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存有异议时,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 假,并且告知当事人如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color=#FF3366] 3.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大小。[/color]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 此就全部否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而是需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在视听资料为单一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 示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如证人证言等。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七 刑事毒物分析[/color][/size][/b][/align]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 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毒物,广泛地说还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质,其少量进入人体或 者动物体后,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应,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 物质。根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器质损害的毒物,如砷、 汞、钡、铅、铬、镁、其他重金属盐类等;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药、苯丙胺、氰化物、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农药,如有机磷、有机 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强、杀鼠灵等;有毒植物,如乌头、钩吻、曼陀罗、夹竹桃等;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 等;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黄曲霉素、黑斑病甘薯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一般在投毒、自杀、意外中毒、走 私、吸毒、贩毒、种毒等案件中,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毒物鉴定首先要详细了解中毒经过、临床症状、尸体解剖所见、检材的种类和数量等,通过对毒物分析, 来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种毒物、通过何种途径、何时进入体内引起中毒的。

 [color=#FF3366]1).鉴定范围:[/color]从体内材料等检材中分离毒物及药物,利用化学检测和薄层层析、分光光度法、色谱法等各种方法检识与测定毒物,包括挥发性毒物、非挥发性有机毒物(药物)、杀虫药、杀鼠药、重金属等毒物。

  [color=#FF3366]2).检材的采取:[/color]

  ①采样操作要防止污染,采集足够的样品量:采样容器以清洁的玻璃器皿为佳,还可用无水聚乙烯和聚四乙烯容器,样品应密封,并贴上载明样品名称、来源、数量、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对样品的处理等信息的标签。

  ②洗胃液应是未加有高锰酸钾之类药物的洗胃液。尸体解剖时应在用甲醛固定之前采取检材。尸体材料一般应采集多种脏器组织和各种体液,以及明显遭受毒害部位的组织。大脏器可取三五百克,分取某一脏器的一部分时,应记明该脏器的总量。胃内容物有时须分段分别收集并记录部段。

  ③血样可分离出血浆或血清,血醇浓度测定取血量在四毫升左右,置于密闭容器内,可用五毫升的一次性注射器,套上针套。

  [color=#666666]3).检材的保存:[/color]

  采得的样品应低温保存,以减缓样品的降解和变质,并应尽快分析测定。样品一般在 2℃下可保存2周,在-20℃下可保存2月,玻璃器皿在冷冻或化冻是坷能会冻裂,应放在塑料袋或烧杯内,样品动输前应在低温下冷冻数小时,然后移入保温瓶或保温箱,并放入冰块或干冰。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 八 微量物证分析[/color][/size][/b][/align]

    [color=#FF3366]“微量鉴定”,[/color]是指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在现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地点,提取到的各种量小体微的物质,都有可能成为微量物证。在当今刑事犯罪中,作案人作案手段和方法日益狡猾,事前精心策划、 事中处处伪装、事后极力破坏,在犯罪现场很难提取到明显的痕迹物证,由于微量物证具有体小量微,在现场容易留下,但不易被注意的特点,往往使作案人不能破 坏或伪装。

  随着现场勘查技术和微量物证分析技术的快速发展,微量物证的范围及作用正在不断扩大。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微量物证鉴定有爆炸残留物、射击残留物、纵 火物证、泥土、灰尘、粉尘、玻璃或金属残渣等物证的鉴定,还有纤维、品、塑料、橡胶、油脂、涂料等物证的鉴定。



[color=#FF3366]现场遗留物的提取[/color]

[color=#666666](一)地面散落物的提取 [/color]

    散落在现场地面的玻璃碎片、油漆碎片、塑料碎片、车辆零部件及装载物等,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可用镊子夹取。沾有事故物证的较大物品,可用手提取,但是,切勿用手接触事 故痕迹和附着物部位。

[color=#666666](二)附着物的提取 [/color]

    沾附在小件物品及易分解车辆零部件表面的物质,应将有关物品和零部 件全部提取。 沾附在车体或其他较大物体表面的物质,可根据物质性质,采用相应的方 法提取。 固体物质。比如油漆、塑料、反光膜、干燥血痕及人体组织等。可用刀片 刮取。为防止物证丢失,应将物证连同部分载体一并提取,还可采用剪、挖、锯等 方法进行提取。为了保全事故物证,宁可使沾附物证的车辆或物体局部受到一 些损坏。 液体物质。比如血液、油脂等,可用滤纸、纱布或脱脂棉擦取。

[color=#666666](三)提取对照样品 [/color]

    所谓提取对照样品,就是提取进行检验鉴定的比对物质。通过比对检验,为 认定肇事车辆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相碰撞或擦刮物体之间表层物质相互转移的规律,当肇事逃逸车辆本 身的物质或装载物遗留在现场时,勘查人员应将现场遗留物细心提取,妥善保 存。待查到可疑车辆后,从可疑车辆的有关部位提取与现场遗留物外观相似的 物质,即提取对照样品,进行比对检验。勘查可疑车辆时,如果发现可疑附着物, 应从被撞车辆、伤亡人体或现场其他物体表面提取对照样品,进行比对检验。




[color=#FF3366]提取事故物证的注意事项[/color]

一、事故物证的提取工作,应在事故痕迹勘验工作完成之后实施,以免影响 事故痕迹的勘查和鉴定

二、为了保证事故物证检验鉴定结果的准确可靠,在勘查和提取物证的过程 中,要防止所提取的物证被污染。

    (一)提取物证之前,切勿在物证部位及附近用粉笔、圆珠笔或蜡笔等勾画
    (二)提取物证所用的各种工具、包装物、容器等必须干净
    (三)用同一工具提取不同部位的物证时,每提取一次,都必须把工具擦拭干 净
    (四)提取各种物证。特别是提取油脂、血迹、人体组织等,切勿用手直接接 触物证


三、所提取的物证样品,要随时注明提取部位和名称,以免混淆


四、取证检验的物品或车辆,应暂时扣留,待检验鉴定工作结束后予以发还


五、微量物证及附着物的提取,一定要小心、细致,谨防遗失

    (一)某些微量附着物在提取前,应先拍照,以保留原始状态和位置,尤其是 附着的少量纤维物证更应拍照,再小心取走纤维,妥善保管和送检

    (二)对于不易直接提取的事故物证,如有可能,可以连同载体一起提取


六、法医物证的提取极易受环境气候的影响,勘查人员应事前准备好冷藏瓶 等,防止受热易腐败检材失去检验价值


七、要找准事故要害部位,尤其是事故接触点,在此处提取事故物证,才是最 重要的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九 刑事科学计算机与计算机犯[/color][/size][/b][/align]


    [color=#FF3366]计算机司法鉴定[/color]是指依法取得有关计算机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 活动。



[color=#FF3366]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color]

[color=#66666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令[/color]

  2000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 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特点、破坏后果等情况的报告或者预报。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 十 印刷文件检验[/color][/size][/b][/align]

    印文是印章的印迹,是文件真实性的凭证。根据刑法第167条规定,伪造或变造公文、印章,属于犯罪行为。鉴别印章印文的真伪,是文件检验经常遇到的问题。

  伪造印章印文主要有伪造印章再盖印和直接伪造印文。印章的具体方法有雕刻法、照相制版法、挖补拼接法等;伪造印文的方法有誊写油印、描绘、复写复印、转印、扫描打印等。

  由于印章盖印时压力、角度、油墨量、衬垫物的不同及印章自身变化,同一枚印章不可能盖出两枚完全相同的印文。印章与印文既有对应性、又有变化性。因此,检验印章印文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认为印章是死的,以为同一枚印章盖出的印文一模一样:二是夸大了印章印文变化的可能性,把被检印文之间的差异轻率地解释为变化的结果,从而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近年来印章印文的检验较以前困难很多,一方面由于使用了一些本身变化较大的新材料,如原子印章,另一方面随着电子技术的提升,电脑雕刻、制版及扫描制作相对容易,伪造出的印文极其逼真,一般人员仅靠重合、折角等简单方法根本无法识别。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无论怎样伪造,总有其根本无法解决的漏洞。手工雕刻伪造的印章,其边边角角、过刀痕迹等细节特征不可能完全一致;照相制版伪造的硬质印章,由于其制造基于的光学及腐蚀原理,不可避免地出现线条边缘不齐、锐角发钝等现象;照相制版伪造的原子印章,不可能找到与真印章完全相同性状的油墨;电子雕刻机伪造的印章,由于激光头的最小分辨率为0.3mm,不仅雕刻不出真印章的细节特征,而且笔画边缘呈锯齿状。直接伪造印文的方法主要是电脑扫描处理后用彩色打印机打印或彩色复印机复印,显微镜下观察能较轻易地识别。

  实际检案中遇到的情况形形色色,只要我们熟练地掌握各种伪造方法及其不可克服的缺陷,以及印章自身的变化规律,任何李鬼都逃不过鉴定人的眼睛。




[b][color=#000000]印文的时间特征及其检验方法[/color][/b]

    印章附着印泥与纸张等客体接触所形成的痕迹称为印文。印文形成时间检验是确定文件真实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确定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依据。在经济犯罪案 件、民事案件以及经济纠纷案件中,过去主要是进行印章真伪的检验,但由于现在这些案件涉及的文件印章真实,不一定文件真实,所以,更重要的是还需对相关印 文形成时间进行检验。

    笔者通过检案发现印文特征不仅能够反映印章的印面结构,印泥(油)物质组分、变化,盖印动作习惯等特定性,在一定条件下还能够反映出印文与形成时间的相关性,因此,印文特征还应包括印文时间特征。

    迄今为止,关于印文时间特征论及尚少。这里所述是笔者多年印文时间特征检验的经验总结,供奉于同行,以求指正。


[color=#FF3366]一、印文时间特征的概念[/color]

    印文时间特征是指能够反映印章历时性变化情况的印文特征。由于印章在不同时间的保存状况、使用方法、盖印条件、印面附着物、文字符号、图案的磨损、印文直 径的大小、边框与文字印面高度甚至更换印泥种类、更换旧章、印章印文字体字形变更、某时段人为刻制的暗记、印油的添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印章的印文特征不 断地发生局部的变化以至本质性改变,使同一枚印章不同时间盖印时的印文特征各不相同,因此,印文特征既能反映出同一枚印章固有独特的印面结构特点,也能够 反映出印章上述与时间相关的变化情况。这些与时间相关的变化就构成了印文的时间特征。印文时间是通过检验连续性印文的印面特征、印泥种类、使用方法与检材 印文的异同来判断的,因而印文时间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印文时间特征本应包括盖印之后印泥的理化变化情况,但因本文的检验方法不同,特意不将其包括在 内)。


[color=#FF3366]二、印文时间特征分类[/color]

    印面结构特点有的稳定性差,有的稳定性较强,有的稳定性很强,但由于稳定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因而这些不同稳定性的变化与其发生变化的时间之间产生了相关性,从而形成了印文的短期特征、中期特征和长期特征。

[color=#666666](一)印文的短期特征[/color]

    印文短期特征是指能够反映连续几次盖印情况的印文特征。它只反映出印章某几次的连续盖印的时间情况。例如,一些附着力弱的异物在印面留存时间很短,偶然附 着,即附即离,因此,这类附着物以或浓或淡的印油(泥)点、线或团块的直观形象反映在数枚印文中,形成印文短期特征。又例如同一人连续性盖印的几枚印文, 由于盖印的力度、角度、垫衬物状况条件等一致,使印文的文字和线条的断缺位置、形态,印油(泥)浓淡分布状况、印文边框和文字笔画部位、五角星尖端变钝部 位等基本相同。这些同一人连续盖印形成的印文集中在一起,都反映相同人的上述特征,即构成了印文的短期特征。


[color=#666666](二)印文的中期特征[/color]

    印文中期特征是指能够反映一段时间内印面特点的印文特征。印文中期特征一般可保存数周至数月。例如,一些附着力较强的异物能够较长期间存留于印面的特定部 位,在其存留期间,所形成的印文在相同部位均可发现这些附着物的反映形象。又如,印文直径的大小符合过去某一时间段内的平均值。

[color=#666666](三)印文的长期特征[/color]

    印文长期特征是指能够反映印章某一较长期间内具有印面结构特点的印文特征。印面结构本身的局部改变或本质性改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特定性,因而可以在某 一段长期间内稳定地反映于印文中。属于这类印文时间特征的有:1、印文磨损特征;2、印章材质老化造成的缺损,印文边框变形、破损,文字笔画、图案线条的 变形、缺损特征;3、石木印章碰撞、跌落造成的印文边框、笔画、图案的缺损;4、使用过程中人为制作在笔画、图案、边框上的暗记(刻画线条,切除部分笔 画,切除部分图案,锭上小钉等);5、废弃旧章,启用的新章;6、更换不同颜色、不同种类的印泥(油);7、原子印章的印盖支架的缺损;8、原子印章的印 油用完后,加注不合规范的印油,导致印面微孔堵塞,形成印文字迹模糊特征。这些特征稳定性强,一旦形成则不易改变。2000年11月,我们受本市某县法院 委托鉴定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中的两张购房发票的盖章时间,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分别为1997年和1998年,我们通过对检材印文的检验,发现检材印文外框线 特定部位有一缺损变形的长期特征,我们通过收集1997年至2000年期间该房产公司的印文,发现2000年9月以后该公司的公章印文外框线特定部位产生 缺损变形,形成印文长期特征,该特征与两张发票上的印文外框线缺损变形情况一致,从而确定两张发票上的公章均是2000年9月以后加盖的。



[color=#FF3366]三、检验方法[/color]

[color=#666666](一)印文时间特征检验的依据[/color]

    物质存在和运动的基本形式是时间和空间。印章印面结构特点的稳定和变化都具有其发生变化和稳定的时间因素。这个时间因素又是通过印文特征的相同和不同来相 互区别和反映的。因此,印面结构特点的相对稳定性、变化的绝对性以及印文的客观反映就构成了印文时间特征检验的物质依据。

[color=#666666](二)印文时间鉴定的实施程序[/color]

1、时间特征检验程序比较特殊,不同于印章真伪鉴定,不是先检验检材印文,而是按照印文的具体鉴定条件,首先确定是用理化仪器检测印油变化的方法来确定盖印时间,或是用检验印文时间特征的方法来确定盖印时间。

2、当确定只能进行印文时间特征检验之后,务必由委托鉴定方提供与检材印文落款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十一 相貌识别和人相鉴定[/color][/size][/b][/align]

    [color=#FF3366] 人相检验[/color]是根据相比较的两张人相照片所反映的人的相貌,鉴别其是否为同一人的专门技术,是侦查工作中根据相貌进行个人识别的手段之一。


[color=#FF3366]人相检验的基本原理[/color]

(1)相貌的特定性
(2)相貌的稳定性
(3)相貌的真实性


[color=#FF3366]人相检验的基本任务[/color]

(1)鉴定无名尸体人相是否为某失踪人,以确定死者身源
(2)确定嫌疑人是否为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或侦查对象
(3)确定证件上的人相是否为持证人的照片
(4)确定与案件有关的照片上的人相是否为某人


[color=#FF3366]人相检验的作用[/color]

(1)为侦查提供线索
(2)为诉讼提供证据


[color=#FF3366]人相特征包括哪几个方面[/color]

(1)脸型特征
(2)发际特征
(3)前额特征
(4)眉部特征
(5)眼部特征
(6)鼻部特征
(7)口部特征
(8)下颌特征
(9)耳部特征
(10)五官搭配比例特征


[color=#FF3366]人相检验的程序[/color]

(1)选择并制备供检验用的照片
(2)相貌的比较鉴别
(3)相貌特征的综合评断
(4)作出鉴定结论


[/size][/td][/tr][/table]









[color=#666666][table=90%][tr][td][size=2]


[align=center][b][size=3][color=#000000]涉外刑事案件[/color][/size][/b][/align]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行为的实施主体或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


[color=#FF3366]涉外刑事案件包括:[/color]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符合刑法以下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



[color=#FF3366]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式[/color]


  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三)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国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发旁听证的,凭证入场旁听。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如果外国籍被告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由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color=#FF3366]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司法豁免权[/color]

 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的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我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的派遣国既然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的豁免,外交代表的驻在国当然可以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

  2.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反诉的。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 表“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规定,外交代表如果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的与诉讼直接 相关之反诉时,外交代表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3.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事与对方发生纠纷。关于私事,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了两点:一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诉讼;二是外交代表违 反“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规定了三 点:一是外交代表在驻在国因自己的不动产与他人发生的诉讼;二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的执行人、管理人或继承人因而卷入继承案件的诉讼;三是外交代 表在驻在国从事公务范围外的专业或者商务活动。




[color=#FF3366]外交特权[/color]

 [color=#FF3366] 外交特权 [/color]:国际法上给予外国使馆及外交官特别保护和待遇的总称。使馆的特权主要表现在馆舍不可侵犯,公文档案不可侵犯,外交官的特权,主要表现在人身和名誉不可侵 犯,司法管辖豁免,捐税和劳务豁免。

  关于外交特权的根据,主要由三种学说,

  (1)、治外法权,拟制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土之外;

  (2)、代表性说, 认为使节是君主或国家的代表,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使节应享有外交特权,

  (3)、职务需要说,同时也考虑到外交人员的代表性。享有外交特权的是外 交代表,外交代表的特权从为赴任而进入接受国的国境时开始到其职务终了而离开接受国时终止,但若外交代表早于任职之前到达接受国,则其特权在其职务通知接 受国开始,但若外交代表职务终了时居留在接受国,则其特权消失,外交代表及其家属前往就任或返回本国途径第三国时,可享有过境所必需的特权。



[/size][/td][/tr][/table] [/color]
[ 此贴被mylord在2010-12-01 19:5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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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402625

ZxID:5708795

等级: 热心会员
嘎嘎~~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7-12-15 0
666啊简直,厉害了楼主,感谢你,顶了好好学习
DahsaChance

ZxID:18414158

等级: *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2-06-15 0
十分受用!!就是看着看着有点迷糊
xueyihunshang

ZxID:13619353

等级: 读书识字
あなたのために演奏されても、血の楽章を断ち切る両腕にもことも
举报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1-06-20 0
如果是TXT就好啊·~~~~~~不过LZ很用心~~~~辛苦啦~~~~
祤绫

ZxID:10371954


等级: 热心会员
配偶: 陸言生
企盼。珍惜。奈何。
举报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1-02-13 0
唔,表示对这类东西很感兴趣~
zjbdbd110

ZxID:12076744

等级: 寒窗墨者
回眸流年风月  恍然朝夕如初
举报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1-02-13 0
有了解新知识了!谢谢分享!!!
浅忆、夏日

ZxID:4671457


等级: 热心会员
教官,你敢不敢再萌一点
举报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1-02-13 0
很严肃啊

YSJ0007777777

ZxID:10098392

等级: 小有名气
举报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1-02-01 0
很有用,谢谢。
洛羽依依

ZxID:11950834


等级: 热心会员
人生有太多巧合,两条平行线也会有相交的一天。人与人之间就像平
举报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1-02-01 0
支持啊~~~
请相信,我只是无心路过你的生活。
←左耳钉

ZxID:12163201


等级: 热心会员
配偶:
大师兄,玫瑰,你的;巧克力,你的;钻戒,你的;你,我的!
举报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0-12-19 0
LZ 乃素强银……
mylord

ZxID:3331904


等级: 热心会员
倦怠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0-12-01 0


侦查杀人案件所需判明的问题


        现代法医学将死亡原因分为暴力死亡和非暴力死亡两大类型。非暴力死亡被称为自然死亡和内因性死亡,又可以分为生理性死亡和病理性死亡两种情况。生理性死亡即衰老死,病理体死亡即病死,包括由于慢性疾病、绝症或者由于潜在性疾病的突然发作而引起的猝死。暴力死亡又被称为非自然性死亡或者外因性死亡。只有正确的判明死亡的原因,才能确定该死亡事件的性质,才能确定是否对该事件确立为杀人案件,因此,死者死亡原因的问题是侦查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必须首先判明的一个问题。侦查实践中,常常遇到如下情况,即:犯罪分子将被害人杀害或致昏迷之后将其悬吊起来或者推入水中、楼下、崖下、车下或者放火焚烧,伪装成自杀或者不慎落水、坠楼、坠崖致死、交通事故致死或者被火烧死等等,即将他杀伪装成自杀或者不幸事故致死。因而,明确他杀与自杀、不幸事故致死的区别,尤其是前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显得格外重要。而他杀与自杀的区别通常表现于如下方面:


现场现象的区别

    自杀现场上没有挣扎、搏斗、抵抗痕迹,尸体旁多有致伤工具或者剩余毒品,且多有死者遗书。现场上的足迹、手印、血迹、气味仅限于死者本人所遗留,现场上存在事件发生之前所没有或者非死者生前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果中心现场位于室内,门窗大都呈关闭状。

    他杀现场多呈混乱状态,往往遗留有因搏斗、挣扎、抵抗、自卫而形成的痕迹和非现场上所原有、非死者生前随身携带的物品。现场上有明显的犯罪分子的进出口或来去路线。在尸体附近遗留有除死者以外的足迹、手印、血迹、气味、毛发或者死者本人不可能有的遗留物品。凶器所在位置距死者很远。(为死者所不能及之处),甚至不在该现场。血迹的分布位置与致命伤部位和致伤顺序不相对应。同时,如果是侵财杀人案件,现场和尸体上还常常伴有抽屉、箱柜被撬、衣物被翻动、财物被窃、被动等迹象。如果是强奸杀人案件,被害人衣、裤常被解开、扒掉且多伴有撕、拉、扭、扯造成的形变或者破损、床铺、地面、被害人外生器或者大腿内侧可以发现阴毛或精液等等。



死者损伤的分布位置、排列情况和严重程度的区别

      自杀者损伤分布集中,均位于死者自身(或借助于自杀工具)所能达到的部件,多出现于颈胸、腹部,且多为锐器切、刺创。创伤排列整齐,如果损伤数目较多,则较深、较重者少,而较浅、较轻者多,且多呈平行状态,立即致命伤只有一处。如果是持熗自杀,则接触、贴近射击特征明显。死者四肢无抵抗、自卫伤痕。

    他杀致死者,损伤颁布散乱、方向不一,身体前、后、左右各部位均可出现,而且有些损伤位于死者自身(或者借助于致伤工具)所不能达到的部位,重伤多、轻伤少,立即致命伤往往在两处以上,死者四肢常常出现抵抗、自卫伤痕。钝器打击、挫裂创、锐器砍切创多位于头、面部,刺创多位于背、胸部。如果是持熗杀人,则远距离射击特征明显。如果犯罪分子将被害人杀害或致昏迷之后将其悬吊起来,伪装成自杀现场,尸体上常常具有除索沟之外的伤痕或者中毒迹象,或者其颈部存在两道以上不同形状或不同位置的索沟,其中至少有一道索沟呈马蹄型,且生活反应较弱。如果尸体位于水中,则或者无生前落水征象,或者具有明显致命、致昏创伤。

      致死工具(凶器)种类和性状的区别  自杀者多选择较轻便、体积较小的工具,比如:水果刀、剃刀、刮脸刀片、匕首、剪刀、锥子等等。

    他杀者除可使用上述之中的某种之外,还常常使用一些比较笨重、攻击力、杀伤力强的凶器,比如:木棒、铁棒、砍刀、菜刀、柴刀、斧头、石头等等。



死者手上所遗留的痕迹、物品的区别

      自杀者若系使用锐器自杀致死,手上多留有血迹,且多位于手背,而他杀致死者则不一定。自杀者若系使用短熗自杀致死,持熗手多有血迹及烟晕,他杀者则无。他杀致死者手掌中或者指甲内,可留有衣片、纽扣、皮肉组织、血迹,毛发等异物,自杀致死者则无。



死者生前表现的区别

      自杀致死者往往具有各种各样,并且能够被其亲友及周围群众所觉察的自杀原因,比如:家庭关系恶化、同事之间矛盾激化、久病不愈、失恋离婚、遭到歧视、虐待、污辱、打击、陷害或者所犯罪行或错误被揭露等等。因而,自杀致死者生前的情绪和行为都会呈现现程度不同的反常表现,流露出程度不同的自杀念头或者迹象,比如:忧郁苦闷、处理债物、向有关人员嘱托有关事宜,换上自己特别喜爱的衣着、服饰等等。他杀致死者常常是在正常的生活、工作或者学习中突然遭到杀害的,绝无上述种种自杀因素,然而常常可以在群众中反映出他与犯罪分子的某种利害关系。



犯罪分子的杀人犯罪动机

      犯罪分子的杀人犯罪动机,是推动其铤而走险、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是犯罪分子的客观存在的心理活动。并会程度不同地外化为情绪或者行为表现,这是犯罪分子无法抵赖的,判明犯罪分子的杀人动机,有助于案件性质的确认和侦查工作的方向和范围的划定。因而也就有利于侦查工作的正确部署和顺利展开。犯罪分子的杀人犯罪动机,可以通过现场现象、尸体、损伤情况和被害人生前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时间

      由于时间具有一维性、排他性或称不可逆转性,因而,在侦查实践中作案中时间被认为是不可毁灭的罪证。准确地判明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的时间,有助于正确判定、逐步缩小侦查范围、肯定或否定嫌疑对象,印证口供的真伪。所以,在分析、判断杀人案件的案情时,需要将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时间阶段范围压缩到最短、最狭小的限度,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量,提高破案工作的效率。



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特点

      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地点亦即杀人犯罪的第一(或称主体)现场。对于某些杀人犯罪案件(杀人移尸、碎尸或者投毒杀人案件)来讲,发现尸体地点不是或者不一定是杀人犯罪的第一(或称主体)现场,而一旦寻找到第一(或称主体)现场之后,该案件的侦破工作就会得到突破性进展乃至全案真相大白。在分析发现尸体的地点是否杀人、犯罪的第一(或称主体)现场时,就注意考察其是否存在如下问题:

(1)现场血迹的分布、状态和数量,与尸体的位置、姿态和损伤的位置、程度不相吻合。

(2)尸体上损伤的性状、程度与现场上所遗留的疑为致伤工具的物品特点不相吻合。

(3)尸体上具有明显的抵抗伤痕,而现场上没有搏斗痕迹。

(4)现场和尸体上存在拖擦或移尸工具所形成的痕迹。

(5)尸体上沾附物质与现场上存在的物质种类不一致。

(6)尸僵、尸斑呈现特殊变化(即尸斑的部位与尸体的姿态不相吻合或者尸僵存在着局部克服)。

      在侦查实践中,如果在发现尸体的地点或者尸体上存在上述问题之一,则可以考虑地点不是犯罪分子实施杀人犯罪活动的第一(或称主体)现场。







刑事侦察之DNA鉴定


        DNA鉴定,是人身同一认定的最好方法,可用于犯罪人的认定和排除。使用DNA鉴定技术可以提高刑侦工作效率和认定犯罪人的准确性。在性犯罪的侦破中它更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果发现一个人的DNA与确实是实施了犯罪的那个人在犯罪现场留下精斑、血迹、唾液、毛发、头屑等身体物质里的DNA是一样的,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也可以确定他是行为人——他如何行为的,以及行为的性质则另当别论。DNA鉴定技术已经成熟,如果鉴定过程不出现人为差错,其结论是可靠的。但是,所谓DNA鉴定实际上是DNA比对,其前提是必须有两份以上的DNA材料。在刑事侦查中,可以从犯罪现场提取DNA材料,但是作为比对物的DNA材料从哪里获得呢?它们肯定是存在着的。天底下总有一个人的DNA和犯罪人的DNA是一致的,因为他们本来就是同一个人。可能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国家建立全民DNA数据库,收集所有人的DNA数据。这是最有效和最彻底的办法。如果能建立这样的数据库,那么只要犯罪人留下DNA材料,就可以很容易认定他是谁。但是建立全民DNA数据库,意味着宣布每一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这在人权和伦理的角度看是通不过的。

(2)建立犯罪人DNA数据库,对每个犯罪人都作DNA测试。但是这个成本也是相当巨大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只提取和保存犯罪人的可供DNA检测的身体物质如血样,以备以后检测、比对之用。美国已经建立这样的数据库。不过建立犯罪人DNA或者血样数据库,只对认定重新犯罪的犯罪人有效,而对认定初犯无效。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DNA检测。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侦阶段因有犯罪嫌疑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所谓犯罪嫌疑,认为应当是有一定证据表明一个人有相当的可能实施犯罪。不能将犯罪嫌疑扩大化。仅仅和警方推断的犯罪人在身体特征、行为方式、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有一定相似之处,并不能构成犯罪嫌疑。例如,不能因为推断一个性犯罪人是单身汉,就把附近所有的单身汉都列为犯罪嫌疑人。这些因素至多只能对缩小侦查的范围有所帮助。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侦原则,如果认定一个人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依法对其实行一定的特殊侦查手段或者强制措施,这会对该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在破案过程中,不应列出许多犯罪嫌疑人,否则既浪费工夫,又会伤害无辜。在DNA检测问题上,我认为,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的关系,可以不经其同意而进行DNA检测。对于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检测DNA。这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只能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决不能滥用。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进行强制性地检测DNA。另外,我认为,在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洗清自己的犯罪嫌疑主动要求DNA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应予安排。

(4)在刑侦排查中对重点怀疑对象进行DNA检测。即根据其他犯罪证据,在一定范围内的人群中进行普查,寻找有犯罪可能的人,然后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怀疑对象,抽取他们血样与已经掌握的犯罪人DNA进行比对。重点怀疑对象的范围要比犯罪嫌疑人宽泛。







破案方法


一:基础调查,核实情况

  《一》进一步调查核实,补充搜集犯罪线索。
  《二》对现场痕迹,物证的鋻别鉴定。
  《三》邀请有关专家解决技术上的各种难题
  《四》对现场进行复查,侦察试验。


二:广辟线索来源,确定嫌疑对象

  《一》充分发动 群众,排查嫌疑线索。
  《二》依靠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调查鉴别嫌疑线索。
  《三》发挥犯罪情报资料的作用,检索与案件的线索。
  《四》总合分析,确定嫌疑对象。


三:专门侦察,获取罪证。

  另外还有审查罪证,及时破案。




破案模式就是案件侦查的标准式样

  按照案件侦查途径,侦查模式可以分为“从案到人”和“从人到案”两种模式。


“从案到人”模式

  “从案到人”,是指受理案件时只知道案件结果或后果,而不了解犯罪分子是谁,因此,侦查是从犯罪事实开始,通过对犯罪事实的侦查,揭露和证实犯罪分子。“从案到人”实质上是从犯罪实施阶段形成的痕迹人手开展侦查,它是侦查机关最常用的传统侦查模式.侦查的起点一般是从犯罪现场开始,通过现场勘查、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发现犯罪嫌疑人线索,收集有关证据,证实犯罪分子。目前大部分案件的侦查采取这种模式,如侦查杀人案件、抢劫案件、强奸案件、爆炸案件、投毒案件、纵火案件等。


“从人到案”模式

  “从人到案”,是指受理案件时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但不了解犯罪事实,侦查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开始的。“从人到案”实质上是从犯罪预谋阶段和罪后反常阶段留下的犯罪痕迹入手开展侦查,它以有关嫌疑人为侦查起点,通过查证有关线索、搜集有关证据,进而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侦查预谋性犯罪、系列性犯罪、隐密性犯罪和已发隐案多采用该模式。   上述两种侦查模式各有优劣,侦查机关在侦查实践中应扬长避短、综合运用。







讯问被告的几种方法


 
    庭上讯问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突出重点,攻其不备。
    那些较顽固、强硬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庭的审判,作了充分准备,但他们毕竟是处于被告地位,心里空虚,摸不清法庭究竟掌握了多少事实和证据。这时就要准确选择时机和突破口,利用掌握的确实有力的证据材料,突然提出被告意料不到的问题,使被告人的心理防线遭到彻底摧毁,让其感到大势己去,只得老实交待。


(二)利用矛盾,各个击破。
    被告惯用的手段是用伪供来对付讯问。伪供,由于违背客观事实,供述与证据之间必然会出现矛盾,在讯问中就是要利用这些矛盾,各个击破,迫使被告低头认罪。


(三)循序渐进,从易到难。
    有些被告到庭后,思想压力大,精神高度紧张,对于公诉人的发问有时会语无伦次。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审问的核心问题暂时回避一下,让被告在紧张思想状态中松弛下来,转移被告的注意力。利用这种方法:一是使被告在紧张的思想状态中松弛一下,以达到更准确、完整地供述犯罪事实的目的;二是对于态度顽固、思想上处于高度紧张的被告人,使其摸不清公诉人的真实意图,放松警觉,从而供述出犯罪事实。


(四)采用攻心政策。
    被告往往对自己的出路感到绝望,有的表现为自暴自弃;有的对党的政策抱着怀疑态度,不敢交待问题;有的是为了顾全别人,担心连累亲属、好友;还有的抱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人发现。对于这些心理,公诉人要有针对性地采用攻心政策,使被告思想受到触动,自觉地供述犯罪事实。

    采用政策攻心的方法,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用政策和法律去教育被告人,允许被告有反复思考的余地;二是力求宽严兑现,对于真诚坦白交待有悔改表现的,应及时建议依法从宽处理;而对那些态度顽固,狡猾抵赖的犯罪分子,建议法庭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惩处。


    在庭审调查中,对任何一种较好的审问方法,都不能孤立地单一使用,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在整个法庭调查阶段,不管采取哪种讯问方法,都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讯问被告的犯罪事实,力求连贯。

    特别是对犯有一案多罪或者一案多次的被告,切忌罪与罪之间的混淆,或是次与次之间的混淆,要有始有终,防止虎头蛇尾。

    二是讯问要系统,要层次分明,形成一个完整的过程。

    按照犯罪的实施过程,不管采用何种审问方法,在时间的顺序上都切忌混淆。要做到阶段清楚、层次分明、罪责明确。

    三是讯问用语准确。

切忌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言发问,要尽量使用法律专业用语。

    四是讯问要有逻辑性。

    发问不能自相矛盾,把案件搞得复杂化,这样会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审理。







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取得证据能力,并成为定案根据,却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方法。

    违法收集的证据,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以违法方法获取的口供;另一类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搜查、扣押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对这两类证据适用排除规则的一般做法是:

      其一,对违法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其基本理由是:

(1)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当严格禁止。而禁止使用这类证据,不使违法者从中获利益,是遏制这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

(2)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亦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因为“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违法获取的口供其虚假可能性较大。排除违法获取的口供的另一法理依据是自白任意性法则。自白任意性法则要求凡是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而且,如果对自白的任意性有疑问也应当排除。对自白的任意性,如果被告人方面提出没有受到尊重,法官有义务向法庭证明其确属自由意志,可传唤原讯问人员作为证人加以询问。任意性法则早在18世纪后半期就为英国所采纳,到19世纪前期,因受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人权保障思想的影响,任意性法则受到西方国家的普遍重视。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把口供是否具有任意性作为其取得证据能力的要件。

      其二,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适用利益权衡原则。对违法获取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或者着眼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否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或者为追求本案的客观真实并有效地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肯定其证据能力,这里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和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基本人权两种目的的尖锐对立。美国是严格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使用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方式发现和收集的证据均应排除。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判例对排除规则增加了两项例外,即“最终或必然发现”的证据不适用排除;侦查人员不是明知搜查和扣押是违宪的,即出于“善意”也不适用排除规则。此外,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提出,警察的非法行为必须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一起衡量。也就是要作利益权衡。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一般的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当然,由于价值观念的差别等原因,这些国家对违法证据取舍的倾向性也有一定区别。

      如果仅因搜查、扣押手续或程序上的小的不足而让重大犯罪丧失定罪条件,未免因小失大,而另一方面,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应当受到充分的保障,尤其是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合法财产和住宅不受侵犯等权利受到进一步的重视,对这些权利的司法保护更应加强。因此,对违法获取的证据,既不能一概排斥,也不能一律准用,而应依利益权衡原则,予以区别对待。违法情节较轻而案情重大的,对违法获取的物证应予采用;相反,违法严重而案情较轻,违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斥。同时,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进行有效的教育和惩戒。






减轻刑事责任


      当某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事实也就同时决定了该人应负刑事责任及所应负刑事责任的性质和大致范围,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实现刑事责任的形式,即刑罚的轻重大体对应。但是,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或实施犯罪的客观环境存在一些特殊事由,以致影响着犯罪构成中的某些因素,或者在整体上影响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时,国家通常在一定程度上给行为人以某种宽恕。如基于“假想防卫”的错误而实施杀人行为的人或者在神智不够正常情况下实施放火行为的人,处理时往往都会受到一定的优遇,就是这种宽恕的反映。从刑法理论上说,这就是减轻刑事责任。所以,应当认为,减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由于具备某种法定事由而实际承担了较之同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为轻的刑事责任。这一概念表明减轻刑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减轻刑事责任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减轻刑事责任是在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确定之后加以考虑的问题,因而,其前提是有犯罪行为存在,并且应该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表明,某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因特定事由而免除刑事责任的,就不再有减轻刑事责任的问题。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实际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才有减轻刑事责任的余地,如果行为人因为具有某种特定事由而免除了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那就不再属于减轻刑事责任的范畴。

    2.减轻刑事责任是相对于同种犯罪依法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减轻。减轻刑事责任虽然是一个具有独立意义的概念,但减轻刑事责任的存在要以刑事责任的实际存在,即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减轻刑事责任是对同种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的减轻。如15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要减轻刑事责任,这种减轻是相对于成年人无特定事由情况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而言的,而非空泛的,无参照物的减轻。强调减轻刑事责任是相对于同种犯罪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减轻,就是要说明尽管有些人存在减轻刑事责任的事由,但在一定情况下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仍然要重于其他无减轻刑事责任事由的人。如果不以同种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为参照物,就会背离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导致轻纵犯罪的不良后果。

    3.减轻刑事责任是依法减轻。我国刑法虽未明确使用减轻刑事责任一词,但减轻刑事责任的内容则是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因此,刑事责任不能任意减轻,而必须依据刑法中所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尽管在减轻刑事责任时也考虑酌定情节,但酌定情节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也是法律用不确定的形式而确定下来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定。所以,减轻刑事责任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离开刑事法律的规定而任意减轻刑事责任,势必影响刑事责任问题的合理解决。












刑事法律常识




公诉案件

    公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它与自诉案件相对称。在我国,除了告诉才处理的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自诉人自诉外,其余的均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案、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案件为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亲属为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在我国,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没有遭受损失,或者物质损失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如果一并审判影响刑事审判的进行,可先审判刑事部分,然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自诉人须符合的条件

    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受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指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

1、 故意轻伤案(轻伤);

2、 重婚案;

3、 遗弃案;

4、 妨害通信自由案;

5、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7、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8、 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被害人无证据、证据不充分的或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也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认定的案件。







哪些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仍应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

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应注意的是,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值得注意的有两个方面:

    其一,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但生理性醉酒的人例外。如肠胃疾病导致未饮而“醉”的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其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并非一定不负刑事责任,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事诉讼相关知识三则


刑事诉讼中什么情况下审判应不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都公开进行,公民可以到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和报道。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但是限制只是对审理过程的公开以及向社会公开的限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宣告判决必须一律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中的有关期限规定有哪些?

      (一)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决定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五)审查起诉期限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法律对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何规定?

          证明责任是指利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证明责任问题,主要解决对于诉讼进行和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问题;一是承担证明义务的主体和条件;二是未能有效地履行证明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特征已由职权主义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但为有效查明案件客观真实,也保留了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利。在这种审判制度中,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共同责任,就这个意义上说,均担负证明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的共性。由于三机关职能不同,是不同的诉讼证明主体,因此他们所担负的证明责任的具体性质和内容也不相同。检察机关因其控诉职能,对控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他必须向法院提出有效证据以证明其起诉指控。由举证责任所派生,他也担负一定的取证责任。为保证侦查取证的效率和效益,这种取证责任部分是由公安机关承担的。

      因此可以说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是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所派生的取证责任。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法院有义务采用法律所允许的必要手段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因此也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这种证明责任因法院担负的裁判职责而表现为审理义务。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如追究某类难以证明的犯罪的特殊需要,法律要求被告人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我国法律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规定,就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说明,如不能有效履行这种责任,就可能因其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被定罪。这里所确定的说明责任,应当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证明责任。此外,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取保候审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种类有两种:人保和财产保。


  1.人保

        人保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担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产保

      财产保又称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实行财产保,符合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地履行义务,保证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施。 

      财产保是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担保。《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纳的情形。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保证金数额的多少,根据六机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涉嫌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4条的规定,保证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

    根据六机关的《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关于“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规定,两种取保方法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并用。至于选择哪种保证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审的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拘留符合的条件和逮捕后羁押的期限



拘留要符合哪些程序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拘留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

1.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以执行拘留,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均无权拘留。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的,应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2.只有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才可以拘留。

3.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符合法定情形而先行拘留的,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须立即补办拘留手续。

4.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同时,拘留后,除有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5.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一2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以内作出逮捕与否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也就是说,一般拘留的时间为10日至14日以内,最长不超过37日。



逮捕后可以侦查羁押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视具体情况而有着不同的期限规定:

其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其二,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其三,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至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其四,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6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其五,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必须注意的是,上述期限是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最长只可以关这么久。如期限届至,又提起审查起诉以至于刑事审判的,则其羁押期限重新开始计算。如张某因集团犯罪被侦查羁押了7个月,然后起诉审查1个半月期间仍然要逮捕羁押;然后一审为1个半月或者2个半月,二审1个月或2个半月,算起来逮捕后的羁押已达13个半月了。这还没有把上述四、五两项规定的可能因素算进来,可见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实在太过漫长,没有律师帮助势必要承受太多的磨难。







减刑与假释


        减刑与假释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根据其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依法减少其服刑期限或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减刑与假释影响到罪犯自身与社会的重大利益。所以,如果说对罪犯判处刑罚是第一次审判,那么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可以称为第二次审判。因而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依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人民法院对于罪犯的判刑和假释裁定的程序,并非是一个能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完整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对判刑与假释都是不开庭的书面审核裁定,法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依靠书面材料、缺乏庭审的直观印象;二是只依据监狱一方面的证据与材料,缺乏听取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三是判刑与假释裁定整个过程不公平,缺乏透明度,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四是受减刑与假释裁定影响的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缺乏救济途径,无法有效地对裁定提出异议。因此,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减刑与假释进行监督;但因为减刑与假释本身程序的缺陷,这种监督效果非常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不违背现有的法律的规定下,对减刑、假释的案件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这是一种对司法进行改革的有益探索,首先是公开审理的做法,体现了司法民主与公开,便于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的嫌疑,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其次是开庭审理、听取监狱方面的建议、证据和接受减刑的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的多方面意见的做法,有利于避免偏听偏信,能使当事人信服,也有利于最大程序地接近正义;最后,公开、开庭和听取多方面的意见的审理,使罪犯们接受法律公正的洗礼,有利于他们日后的教育改造。

    就目前而言,判刑假释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审理,还需要做到:一是将法院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改变为他们有权在法庭上陈述,将表达意见固定为诉讼权利;二是当事人不服减刑与假释的裁定应该具有上诉权;三是吸收有关案件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的减刑与假释的诉讼程序,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目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特别关注,并努力要使减刑、假释程序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减刑、假释工作中,仍然存在大量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如何把握罪犯所犯罪行,履行赔偿、交纳罚金等义务的情况在减刑、假释中的作用;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如何掌握其时间间隔,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跨国犯罪



    跨国犯罪 (Transnational Crime) ,即犯罪行为、犯罪交易违反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为打击跨国犯罪,第55届联大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


  该公约于2003年9月29日正式生效。以下是联合国将跨国犯罪分为的17大类:

一、洗钱

  洗钱的目的是要把非法获得的资金变为合法资金。大部分现金是靠受贿、贪污、黑市交易、逃税,特别是靠走私武器、销赃、倒卖文物及贩毒等不正当手段赚取的。

  最典型的洗钱法是把“黑钱”转移到国外去,通过多次国际汇款,把现金转入国外的帐户,这样就再也无法查出钱的来源。经过这些处理,非法得来的现金可以堂而皇之地进行合法投资。


二、恐怖行动

  所有反对国际恐怖行动的国家政府长久以来一直希望,既然问题能够通过谈判和签协议来解决,那么恐怖行动定会越来越少。但每次调解都未能使谈判双方满意。结果,恐怖行动依然故我,而且借助于现代化的交通和通信工具,作案越来越容易。同时,那些坚决打击恐怖分子的国家,应该随时准备对付恐怖分子出人意料的行动。   目前,无法立即建立保障逮捕或审判国际恐怖分子的国际机制。犯罪学家仅仅是刚开始试图研究这一不受国籍限制的犯罪问题。


三、盗窃文物和艺术品

  这类犯罪潜在地威胁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早在埃及法老年代,陵墓和纪念碑就遭到了破坏。随着作案手段的完善,人们对文物的需求不断增加以及文物运输更为便利,这就使国际窃贼能制定出一整套办法,从而使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失去珍贵的文化遗产。犯罪分子每年偷盗价值45亿美元的艺术品到国际市场上卖。有4.5万件被盗艺术品(1997年)在追查中,而且,每月平均要增加2000件新被盗的艺术品。


四、侵犯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包括侵犯版权以及非法使用保护版权的标志和商标等。犯罪分子非法复制受保护的作品并将其低价销售,主要是在经济欠发达国家销售。生产国蒙受的损失很难用金钱来估算。据美国软件制造商协会统计,仅非法被使用的软件一项,每年就造成75亿美元的损失。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是很难伪造保护产权的标志的。因为这需要巧妙的协调和组织有序的销售系统,这往往需要串通政府人士。


五、非法买卖武器

  如果没有武器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国际网络,地球上任何一处都不会发生武装冲突。这些非法制造和销售武器者的活动规模很难统计清楚。其实,在这个阴暗的交易世界里,扮演主要角色的人并不多,但参与这项危险游戏的人想出了许多狡猾的计谋,他们和政府机构结成同盟,共同行事。尽管武器和军备的来源受到严密控制,但仍难有非法买卖武器的准确消息。


六、劫机

  无论是70年代还是80年代,劫机事件一直没有销声匿迹。偶尔会有劫机犯是为索取赎金,但一般说来劫机犯会提出恐怖分子爱提的典型的政治要求。他们想显示自己的力量和声势,宣扬自己的意识形态。

  打击劫机者的行动往往迅速而颇有成效。今天,劫机的威胁仍未彻底消除,尽管这类事件发生的频度降低了。


七、海盗

  这种形式的犯罪似乎早已被世人遗忘。70年代中期又死灰复燃,有人用快艇或者渔船从南美或中美洲向美国非法贩运毒品,海盗们在公海或港口将这些贩毒船截获,杀死船主和水手。类似这样遇难的船只已有数千艘。

  抢劫船只现象蔓延到狭窄的通航运河。成千上万个来自非洲、东南亚和拉丁美洲的移民不愿放过利用满载珍宝和货物的船只发财的机会,这些船只往往停泊在港口或低速航行。今天,这种形式的犯罪已日益减少。

  现在还有这样一种说法:东南亚的海盗行为被一些同军队有联系的犯罪集团操纵。犯罪学家得出结论:在世界各地同时发生海盗袭击现象绝非偶然,这些犯罪分子的行动显然受同一个中心控制。


八、抢劫地面交通工具

  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劫持货车可以算是偷窃行为。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货车长途跋涉从东欧到西欧,或从中亚共和国到波罗的海沿岸国家都是常事。遗憾的是,货车失踪事件的发案率和货流量的增长成正比。

  究竟这类犯罪的规模有多大,目前尚不得而知。但有一点不容乐观,由于边境越来越开放以及团伙犯罪日益严重(尤其是在东欧国家),这种犯罪今后将更为猖獗。


九、骗保

  保险业现已成为国际性的行业,因此,在任何一个国家骗保都会涉及该国的每个居民。世界各国因这类犯罪而蒙受的损失难以估量。但目前,澳大利亚每年因保险业诈骗损失17亿澳元,美国每年损失多达1000亿美元。

  犯罪团伙通过联合保险领域的一些小型经营者或打入保险界的途径参与保险业诈骗。


十、计算机犯罪

  守法的商业组织和政府机构刚刚涉足计算机服务领域,黑手党的魔爪也伸了过来。犯罪团伙之手伸向了国际互联网络。尽管现在很难判断,国际互联网络受刑事犯罪的侵害有多大,但犯罪团伙正充分利用该网络的各种功能。

  目前犯罪学家只对那些为个人牟取暴利而非法利用国际互联网络的个体犯罪进行了研究。每年,因计算机犯罪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80亿美元。严峻的形势要求人类刻不容缓地寻找保护这一领域的方法。


十一、生态犯罪

  全人类都是生态犯罪的牺牲品。忽视生态标准、同建设监督生产系统的人相互勾结的企业是这类犯罪的主要肇事者。当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时候,这一点变得尤为明显。在发展中国家,要么没有生态监督机制,要么就是形同虚设,为外国生产者所控制。贫困的人民更青睐能保障他们就业和国民产值增加的工业化,更希望环境清洁。犯罪团伙在这一领域找到了机会,特别是在运输和藏匿危险品方面。


十二、贩卖人口

  这类日益猖獗的犯罪包括贩运非法移民、卖淫女,贩运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人到生存条件极其恶劣的地方充当劳工或从事家庭服务,贩卖儿童供人收养,等等。犯罪分子从中牟取暴利。

  有许多法律规定取缔这类犯罪。随着一些国家边境日渐开放,这方面的法律也日益严格。但由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居民力图到相对富裕的国家,这个问题依然严峻。非法贩运人口多由犯罪团伙操纵。通常,那些滞留在发达国家的人都没有正当工作,他们渐渐成为受剥削的阶层,参与犯罪,破坏社会秩序。


十三、人体器官交易

  众所周知,第一例肾脏移植手术是在1954年进行的。迄今为止,全球已经做了近50万例肾脏移植手术。移植成为医学界一个密不可分的领域,提供器官的行业也应运而生。

  美国大约需要1.2万个人体器官。因此,非法提供移植的器官能带来高额利润。这种交易也渐渐转移到第三世界国家。为得到供移植的器官,犯罪分子不惜杀害无辜。更为可悲的是,贫穷家庭的孩子为了少得可怜的酬金把自己的器官当作商品。

  新闻媒介披露非法交易人体器官的犯罪行径后,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委员会来制定整顿这一领域的法令。大量的资料显示,从第三世界国家非法购买人体器官受西欧一些国家犯罪团伙的控制。


十四、非法贩卖毒品

  在全世界流通的毒品价值有3000亿—5000亿美元。1961年的世界毒品公约和1988年的联合国反对非法贩卖毒品公约,为国际监督奠定了基础。但由于以下原因,对贩毒的监督难遂人愿:

  ——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联合国不能监督打击贩毒的国际文件的执行情况;同时,国家和地区性的禁毒计划得不到拨款,无法发挥效力;

  ——各国对待打击贩毒的态度相去甚远。一些国家坚持禁止,而另一些国家则主张控制和容忍。

  ——许多国家缺少执行国际协定所必需的法律和技术基础。


十五、虚假破产

  日益国际化的贸易把虚假破产从局部犯罪变成了国际性的犯罪。目前尚未统计这种犯罪的实际规模。抽样调查表明:黑手党在购买企业后使其破产,获益颇丰。今后必须由各国联手才能改善这种局面。


十六、参与合法经营

  贩毒集团和其他犯罪团伙控制着大量企业。据粗略统计,仅靠毒品交易的收益就能向合法的市场投入2000亿—5000亿美元的资金。犯罪经营的增幅和合法经营的增幅成正比。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从理论上说,整个世界经济处于犯罪团伙控制下的日子已为时不远了。很难断定,公司老板与毒品贩子是否有联系,也不知道犯罪分子是否会为藏匿赃款而收买企业。现在有这样一种说法,每天在各国间流动的资金,有一半是在经济特区“洗钱”。


十七、贪污受贿,行贿

  贪污受贿,向社会活动家、党务活动家、官员行贿

  目前在一些国家,向官员行贿不受处罚,但其他种类的贿赂均属刑法典规定的处罚范围之内。犯罪人员打着代理费、咨询费、中介费和法律咨询等幌子行贿。行贿受贿在世界各地无处不在。

  商人和投资商经常说,如果不违反业务所在国的政治和经营规则,就无法搞好生意



判刑的话,视情节轻重,对社会的影响程度,还有宪法,刑法的规定,酌情判决。







引渡


    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 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 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 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任何国家的公民、内部行政单位或地方政府均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也无权安排两国之间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包括提出请求的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根据国际法,各主权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对罪犯引渡的法律义务。现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

  能够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包括:


1.犯罪发生地国

  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 领域管辖原则”,又称“ 属地原则”所进行的管辖。即一国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国法律和政策独立处置的权利。这种管辖是以一国实际控制的领域(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为其实施范围的,是国际法中产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辖形式。犯罪发生地是否在一国域内,往往成为该国能否成为一个引渡主体的关键。   犯罪发生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改善,犯罪也带有了跨国的性质,使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往往不在一国境内。例如,1884年英国将一个名为尼林斯者引渡给德国,是因为尼林斯曾在英国南安普敦。寄送伪造的汇票给在德国的一个商人,以偿付他所订购的物品。因此,在德国被认为犯了伪造证券并作诈欺取财罪。在此案中,德国提出引渡请求所基于的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国的管辖权。


2.罪犯国籍国

  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 国籍管辖原则” 或“ 属人原则” 进行的管辖(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这就是说,如果犯罪人是属于本国国籍的公民,国家就可以实行管辖。日本刑法典第3条就具体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日本法院对本国人在境外犯罪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例如,一个日本人在日本境外犯了抢劫罪,那么,根据日本刑法典第3条第13款的规定,日本可以向罪犯所在地国提出引渡他的要求,成为该案引渡的主体。

  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结果发生地国和罪犯国籍国都有权请求引渡罪犯,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被请求国将罪犯引渡给哪一国,国际法上并无统一规则。例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第7条规定,如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行请求引渡时,犯罪发生地国家有优先权如果这个人犯有儿项罪行而被请求引渡时,则依移交国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地国家有优先权;如果各该项行为被请求国视为同样严重时,优先权依请求的先后而定。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17条规定“ 如果不止一国对同一犯罪或不同犯罪同时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国应在考虑了各种情况以后作出决定。特别应考虑有关严重程度、犯罪地、各自提出请求的时间、被要求引渡人的国籍以及再被引渡给另一国的可能性。”











法律名言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 《论平等》



    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论平等》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

                                                  ——[美]摩狄曼·J·阿德勒:《六大观念》



      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



    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俄]列宁:《两次会战之间》



    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洛克:《政府论》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美]德沃金 著《法律帝国》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美]斯蒂芬.L.埃尔金 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

                                                        ——[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正义——假定它存在——是唯一特别无私和慷慨的美德,而且(只有受正义鼓舞的人)才会为所有人谋利益和为他人服务。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大法官)霍姆斯《普通法》



    执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执政官。              ——【古罗马】西塞罗



    正义的美德是国家的象征,因为正义就是政治社团的安排,正义感决定了什么是正当的。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贺宝银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民的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过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我要说,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中】苏力《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



    法律是法律信仰中实体信仰与仪式信仰的共同对象,只有富有正义性的法律才具有被信仰的基础;只有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成为普遍的稳定的规则之时,才使法律作为主体首要的基本的信仰对象的可能。                 

                      ——【中】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



    在某种意义上说,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如果丧失了公正,就会成为一种专制,其恶甚至超过犯罪之恶。             

                                        ——【中】陈兴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思考》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世界上没有什么比学习更为宝贵了:无论对于王子还是对臣民,没有什么比学习法律知识更好的了,对各个阶层、各个事业来说,没有任何法律知识(我说的是人类的)比英国的有关财产、土地或者生命的普通法更必不可少了。

                              ——【英】(首席法官)爱德华?科克爵士



    我们所应当悲伤的不是房屋或者土地的丧失,而是人民生命的丧失。人是第一重要的,其他一切都是人的劳动成果。                            ——【古希腊】伯利克里



    法律实质上既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O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O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O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O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主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 黄 碱、伪麻 黄 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五条 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毒品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本条所说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其他毒品数量大”主要包括:(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  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4)吗啡一百克以上;(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伎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熗 支、弹药、爆 炸 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熗 支、弹药、爆 炸 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5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6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熗 支、弹 药、爆 炸 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熗 支、弹药、爆 炸 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熗 支、弹药、爆炸 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熗 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 药为动力发射熗弹的非军用熗 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熗 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 熗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 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 存 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炸 药、发 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 火 药三千克以上、雷 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 火 索、导爆 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 炸 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 炸 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 药、发 射药、黑火 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 药三十千克以上、雷 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 火索、导 爆 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 药、爆 炸 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熗 支、弹 药、爆 炸 物的,以买卖熗 支、弹药、爆 炸 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熗 支、弹药、爆 炸 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熗 支、弹药、爆 炸 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 榴 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 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熗 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熗 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 熗 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 熗 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熗 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熗 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熗 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熗 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盗窃、抢夺熗 支、弹药、爆 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熗 支、弹药、爆 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 药为动力的发射熗弹非军用熗 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熗 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 熗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 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 药、发 射 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 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 爆 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熗 支、弹药、爆 炸 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熗 支的;
  (三)盗窃、抢夺 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 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熗 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熗 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熗 弹的非军用熗 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熗 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 弹二十发以上,气 熗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 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熗 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熗弹的非军用熗 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熗 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 熗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熗 支、弹药、爆 炸 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熗 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 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 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 炸 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 炸 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 窃、抢 夺、持有、私 藏、携带成套熗 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 熗 支计;非成套熗 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熗 支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熗 支、弹药、爆 炸 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熗 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熗 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熗 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 熗 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熗 支、弹 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熗 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熗 支、弹 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九条 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 炸 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天若舞

ZxID:789464


等级: 派派贵宾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11-09 0
已审。。。

汗,貌似没编辑完,感觉可以和另外一帖合并,分可以多加些。。

楼主留言:

好了,编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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