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在位各国君主一览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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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通史] 当今在位各国君主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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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在位各国君主一览
1.日本天皇
       天皇是日本国君主的称号,日本国家的象征。天皇制是世界历史上最长的君主制度(书籍记载于前660年)。由于被认为不同于普通的日本人(在神道教中,天皇是天照大神后裔,故具有神性),天皇与其家族没有姓(历史学上称其为天皇氏),日本宪法也未赋予其公民权。虽然裕仁以后的日本天皇已宣布完全放弃历史上其被赋予的“神性”,但多数日本人仍认为天皇代表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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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瑞典国王
      宪法规定瑞典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作为国家象征仅履行代表性或礼仪性职责,不能干预议会和政府工作。议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构,由普选产生。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国王的最年长子女是法定王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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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柬埔寨国王
       宪法规定,柬埔寨的国体是君主立宪制,实行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终身制国家元首、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在首相建议并征得国会主席同意后有权解散国会。国王因故不能理政或不在国内期间由参议院主席代理国家元首职务。王位不能世袭,国王去世后由首相、佛教两派僧王、参议院和国会正副主席共9人组成的王位委员会在七日内从安东、诺罗敦和西索瓦三支王族后裔中遴选产生新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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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丹麦女王
      丹麦政体为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民主制,议会位于首都哥本哈根。丹麦为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拥有相当大的权利,并负责属地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的部分事务。现行宪法于1915年制定,1920年、1953年两度修改。宪法规定,丹实行君主立宪制。经议会5/6多数通过,政府可将一定范围内的主权交给某种“ 国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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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挪威国王
       现行宪法于1814年5月17日通过,后经多次修订。宪法规定挪实行君主立宪制。宪法规定,挪威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为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统帅,并提名首相人选,但无权解散议会。议会分上下两院,除制定法律先由下院后由上院讨论外,其他问题均由两院合并讨论。执政党是工党。坚持民主社会主义的基本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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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比利时国王
      1994年2月17日,比利时国王阿尔贝二世正式签署了新宪法文本。宪法规定,比利时实行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国王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和政府共同行使行政权,实权在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行使立法权,参议院仅有立法建议和咨询权,只在修宪和国家体制改革方面才与众议院享受同等权力。同时扩大地区政府的内政和外交权力。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4年。
      1994年2月17日,比利时众参两院通过比体制改革后的新宪法。这是1831年以来比利时第一次对宪法进行重大修改。新宪法从原来的140条增至198条,保留了原宪法有关基本自由、权力分享和国家民主的2/3条款。宪法规定比实行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新宪法首次承认女性王室成员的王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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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英国女王
       政体为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全称为“托上帝洪恩,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其他领土和属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的保护者伊丽莎白二世”。1926年4月21日生,为已故英王乔治六世的长女。6岁时开始接受治国教育,研读法律、历史和语言,能讲流利的西班牙语,也会法语和德语。二战期间,担任一些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战后担任更多的社会职务,经常巡视英国各地。1952年2月6日即位,1953年6月2日加冕。女王丈夫为菲利普亲王,受封为爱丁堡公爵。生有三子一女,长子储查尔斯王子为威尔士亲王。女王曾于1986年10月访华。1999年10月和2005年11月分别邀请江泽民和胡锦涛对英进行国事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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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沙特国王
       沙特是政教合一的二元君主制国家,禁止政党活动。无宪法,《古兰经》和《圣训》是国家执法的依据。国王亦称“真主的仆人”。国王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有权任命、解散或改组内阁,有权立、废王储,解散协商会议,有权批准和否决内阁会议决议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1992年3月1日,法赫德国王颁布治国基本法,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由其缔造者阿卜杜勒-阿齐兹·拉赫曼·费萨尔·沙特国王的子孙中的优秀者出任国王。2006年上半年,沙政局总体平稳,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安全形势续有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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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阿曼苏丹
       阿曼是二元制君主制国家。无宪法和议会,禁止一切政党活动。由苏丹颁布法律、法令和批准缔结国际条约、协定。阿曼国家管理机构以卡布斯为首,由内阁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首都省政府和国家协商委员会构成。1996年11月,卡布斯苏丹颁布诏书,公布了《国家基本法》(相当于宪法)。该法对国家体制、政治指导原则、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内阁及其成员的职责、公民权利与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996年12月,卡布斯苏丹宣布成立由其本人为首的9人国防委员会。由国防委员会根据苏丹致王室委员会的信件指定人选,确定苏丹,并就此采取必要措施。1991年11月成立协商会议,是在原国家咨询委员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审议监督机构,无立法权,但可向苏丹及政府提出建议。协商会议下设法律、经济、卫生和社会事务、教育和文化、服务和地方社会发展5个常设小组委员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委员可以连任。1997年12月,卡布斯任命了由41名成员组成的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与协商会议一起组成阿曼委员会。内阁是苏丹授权的国家最高执行机构,成员由苏丹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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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科威特埃米尔
       科威特是君主世袭制酋长国,埃米尔是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一切法律以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和协定均由埃米尔批准后才能生效,国内禁止一切政党活动,内阁重要职务由王室成员担任。科威特是一个完全独立的阿拉伯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其教义是立法的基础,埃米尔接任者必须由穆巴拉克·萨巴赫后裔世袭。立法权由埃米尔和议会行使,埃米尔有权解散议会和推迟议会会期;行政权由埃米尔、首相和内阁大臣行使;司法权由法院在宪法规定范围内以埃米尔名义行使;王储的任命由埃米尔提名,议会通过;埃米尔任免首相,并根据首相提名任免内阁大臣等。议会为两院制,下院为国民议会为立法机构。其主要职能有:制定和通过国家的各项法令和法规;监督国家财政执行情况;行使各项政治权力,会由50名经全国选举产生的议员和现任内阁大臣组成,每届任期四年。最高委员会为上院,是最高权力机关,对法鲁有审议权和修改权,且具有提议任免内阁的权利,埃米尔兼任全国委员会主席,政府由王储兼首相和内阁大臣组成,负责执行国家的内外政策,向埃米尔负责。 科威特内阁批准赋予妇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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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巴林埃米尔
       巴林是二元制君主制酋长国。国家元首由哈利法家族世袭,掌握政治、经济和军事大权。1999年3月6 日,巴林老埃米尔伊萨因心脏病突发逝世。王储哈马德继任新埃米尔。新埃米尔继位后,注意保持内、外政策的连贯性,政权实现了平稳过渡。2002年2月14日,巴林国更名为巴林王国。2006年,巴林政局继续保持稳定,经济持续发展。
       独立后第一部宪法于1973年6月2日颁布,同年12月开始生效。2000年11月,哈马德埃米尔发表敕令,成立民族宪章全国最高制定委员会,负责制定民族宪章。2001年2月,巴林举行全国投票,以98.4%的支持率通过了《民族行动宪章》。2002年2月14日,颁布新宪法,改国体为王国制,修改国旗,确定新国歌,埃米尔改称国王;解散协商议会,设两院制议会,加强司法独立,实行三权分立。


12.卡塔尔埃米尔
      卡塔尔系君主立宪制的酋长国。埃米尔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由阿勒萨尼家族世袭。卡禁止任何政党活动。2006年,卡塔尔政局稳定,埃米尔继续深化政治、经济改革,外交较为活跃。
      1970年颁布第一部宪法并规定:卡塔尔为独立的主权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埃米尔在内阁和协商会议的协助下行使权力。宪法承认法官的独立性。1972年对临时宪法进行修宪。2003年4月,卡全民公投通过“永久宪法”,2005年6月7日正式生效


13.约旦国王
       约旦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国家,设参众两院,权力掌握在以国王为首的哈希姆家族王室手中。约重视加强社会治安,适时调整内外政策,推进经济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努力发展民族经济。2006年,约旦继续实行改革,在地区形势持续动荡的大环境下,总体上保持了国内稳定。
      1952年1月1日颁布生效。宪法规定,约旦是一个世袭的阿拉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国家,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国王是国家元首,有权审批和颁布法律、任命首相、批准和解散议会,统率军队。1960年1月议会通过关于国王有权延长众议院任期的宪法修正案。1974年1月、1976年2月和1984年1月议会3次通过宪法修正案,授权国王可无限期推迟选举,并在内阁认为有必要修改宪法时,有权召开议会特别会议。


14.斯威士兰国王
       旧宪法于1978年10月制定,规定斯是一个没有种族歧视、不分肤色信仰、人人平等地享有自由和公正的国家;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禁止一切政党活动;国王为权力至高无上的国家元首,其行政权通过由首相主持的内阁实施。新宪法2006年2月生效,规定保护司法独立、保障人权和言论、结社自由,但并未根本触及解除党禁以及国王对司法、行政、议会事务拥有的绝对权力。国王仍可根据自己意愿否决法令、解散议会、任命和解职首相、内阁和部分两院议员。
      2006年2月,斯新宪法正式颁布实施,仍然维持了国王对斯司法、行政、议会事务的绝对权力,对政党合法化问题表述模糊,引起斯民间社会极大不满。一些民主进步力量认为新宪法违背民意,强烈要求开放党禁,近几年斯反政府、要民主的罢工、游行、请愿时有发生,但均未撼动王室权力。2008年5月,政府以反恐为由逮捕人民联合民主运动(the People's United Democratic Movement)主席马苏库,并威胁将解雇参与进步活动的公务员。9月,斯举行新宪法实施后的首次议会选举,多数进步力量予以抵制。国王在选举后任命了新内阁。近2年来,爆发多起大规模示威活动,要求国王退位、解除党禁、还政于民,遭到当局严厉镇压。


15.莱索托国王
       现行宪法于1993年3月颁布生效。宪法规定:国王为国家元首和立宪君主;内阁为执行机构,首相为政府首脑。


16.汤加国王
       国王掌握军政大权,其权力远远大于欧洲的立宪君主。议长、内阁大臣和外岛的两名行政长官等高级官员均由国王任命。社会分王族、贵族和平民3个阶层。全国有33个世袭贵族头衔,因有的贵族拥有多个贵族头衔,1999年全国共有30名贵族。在议会中,平民议席与贵族议席相等。近年来,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西方思潮的影响,在议会里和社会上由少数人形成一股“人权民主运动”,但势力有限。现政治和社会稳定,国家权力仍集中掌握在王室和贵族手中。


17.列支敦士登国王
      列支敦士登是一个君主立宪国家,且与欧洲其他仅具象征意义却没有政治实权的王室不同,列支敦士登的王族拥有相当程度的实际权力。该国的元首称为大公(Prince,德文里称为Fürst),现任元首汉斯-亚当二世是在1989年时由他逝世的父亲佛兰兹·约瑟夫二世(Franz Josef II of Liechtenstein)手上继承国家的统治权,并已在2003年8月15日时对外宣布,他将在近期内退位,将国家大权转由他的儿子、储公亚洛伊一世(Alois I)继承。1862年时首度颁布宪法组成国会(Diet,或德文里称为Landtag),今日的列支登斯敦国会是由25个依照区域人口比例,由人民直选的代表所组成,并由多数党的领袖出任阁揆。除此之外国家的行政体系实际上是由一个五人内阁负责,阁员名单是由国会指定,交由元首批准后正式上任。列支敦士登的王室有个特殊之处,由于当初此公国就是由奥地利的贵族为了要能够拥有一块位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属地,而另行购买土地设立,长期以来该国的统治者就一直居于国外,如维也纳的列支敦士登宫。
       现任元首汉斯-亚当二世是第一位居住在国境之内的列支敦士登统治者,在2003年3月16日举行的一场全民公投中,他以投票不通过他就要举家迁移到奥地利居住作为要胁,得到国内大部分人民的同意(通过比例64.3%)通过一项进一步扩张列支敦士登王权的法案。此法案授权赋予统治者必要时得以解散国会,以及拥有国家人事与法案最后通过权的至高力量,相对于大部分只是形式上有王权的君主立宪国家,列支敦士登是非常少见的特例。


18.不丹国王
     1998年,第四世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不再兼任政府首脑,将政府管理权移交给大臣委员会。2001年,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启动制宪工作。2006年,第四世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让位于其子吉格梅·凯萨尔·纳姆耶尔·旺楚克。2007年12月,举行首次国家委员会(上院)选举。2008年3月,举行首次国民议会(下院)选举,标志着不丹开始向君主立宪制转变。2008不丹颁布首部宪法。
       实行两院制,由国王、国家委员会(上院)、国民议会(下院)组成,拥有立法权。上院由25名议员组成,均为非党派人士,其中20名由各宗选举产生,其余5名由国王任命知名人士担任。下院由47名议员组成,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两院议员任期5年。2007年12月,产生首届国家委员会(上院)。2008年3月,产生首届国民议会(下院),组成为:繁荣进步党(Druk Phuensum Tshogpa)45席,人民民主党(People's Democratic Party)2席。现任国民议会议长吉格梅·楚提姆(Jigme Tshultim)。根据不丹宪法,经三分之二议员同意,议会有权对国王提出退位动议。如动议获议会四分之三投票通过,则应举行全民公投以决定国王是否退位。国王在位年限不得超过65岁。


19.泰国国王
       泰王国宪法规定:泰王国是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体制国家。
       2007年8月,泰国在经过全民公决后颁行了自1932年民主革命以来的第18部宪法。
       现行《宪法》于1997年9月27日获立法议会通过,同年10月11日颁布实施,是泰国第16部宪法。新《宪法》规定泰国实行以国王为元首的民主政治制度;国王为国家元首和王家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神圣不可冒犯,任何人不得指责或控告国王。国王通过国会、内阁和法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国会为两院制,分上院、下院,均由直选产生,立法、审议政府施政方针、国家预算和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为其主要职能。政府总理来自下议员,由不少于2/5的下议员提名,经下议院表决并获半数以上票数通过,由国会主席呈国王任命。总理在解散议会前需得到内阁批准并报国王审批;在不信任案辩论期间不得解散议会。内阁成员共36人,下议员担任内阁职务须辞去议员资格,阁员上任、卸任须申报并公布个人财产。上议员不得隶属任何政党,不得担任阁员。


20.文莱苏丹
       文莱是一个“主权、民主和独立的马来穆斯林君主国”。1956年9月29日颁布第一部宪法。独立后它的基本条款继续有效。1971年和1984年曾进行重要修改。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拥有全部最高行政权力和颁布法律的权力,同时也是宗教领袖。设宗教、枢密、内阁、立法和世袭等5个委员会(1984年独立后,立法委员会停止运作,内阁委员会改为内阁政府),协助苏丹理政。
       1959年9月29日颁布第一部宪法。1971年和1984年曾进行重大修改。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拥有全部最高行政权力和颁布法律的权力。设宗教委员会、继承与册封委员会、枢密院、立法院和内阁部长会议协助苏丹理政。2004年9月,立法院第一届会议审议并通过宪法修正案,内容涉及司法、宗教、民俗等多个方面,共13项内容,包括赋予苏丹无须经立法院同意而自行颁布紧急法令等法令的权利;制定选举法令,让人民参选从政;增加立法院议员人数;伊斯兰教仍为国教,但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仍以马来语作为官方语言,英语可作为法庭办案语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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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摩纳哥亲王
      现行宪法于1962年12月17日颁布生效。2002年4月2日修改。宪法规定摩纳哥为君主立宪制,亲王为国家元首,王位由亲王的合法直系子嗣继承,按照年龄顺序排列,男性优先。在没有合法子嗣的情况下,亲王的兄妹及直系子女亦可继承王位。继承的法定年龄为18岁。亲王对外代表国家,有权签署和批准条约。亲王在政治和刑事上享有不受侵犯权和豁免权,并拥有最终决定权、特赦权、大赦权、批准入籍权及授予勋章和名誉称号的权力。亲王与国民议会共同行使宪法修改权和立法权。每项法律均由亲王提议,政府起草,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和表决,再由亲王批准颁布。亲王有权签署敕令、批准内阁法令并任命法官、外交使节、国务大臣和国务委员。亲王签署并批准对外条约并将其通知国民议会。


22.卢森堡大公
     1868年10月17日颁布,后经多次修改。宪法规定,大公为国家元首、武装部队统帅,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有权解散议会。实际上,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对议会负责。


23.西班牙国王
      现行宪法于1978年12月6日全国公民投票通过,同年12月29日生效。宪法规定西班牙是社会与民主的法制国家,实行君主立宪制,议会民主制,王位由胡安·卡洛斯一世的直系后代世袭。最高元首(国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代表国家。政府负责治理国家并向议会报告工作。宪法承认并保证各民族地区的自治权。


24.荷兰女王
       荷兰是一个议会制君主立宪国。政府由君主与包括总理在内的部长内阁共同形成。正式国名为荷兰王国。象征国家主权的碧翠斯女王系于1980年正式登基。首都为阿姆斯特丹,政府所在地为海牙。1814年3月29日颁布宪法,1848年修改宪法,规定荷兰是世袭君主立宪王国。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行政权属国王和内阁。枢密院为最高国务协商机构,需对议会负责,主席为女王本人, 其他成员由女王任命,内阁总理和部长由议会选举产生,对议会负责。


25.马来西亚最高元首
        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马来西亚属于议会君主制)。因历史原因,沙捞越州和沙巴州拥有较大自治权。马来西亚的国家元首称为最高元首,而政府由国会最大党或联盟领袖的总理所领导,政治体制是沿袭自英国的西敏寺制度。
       1957年颁布马来亚宪法,1963年马来西亚联邦成立后继续沿用,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后多次修订。宪法规定,最高元首为国家首脑、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最高元首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首相、拒绝解散国会等权力。1993年3月,马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各州苏丹的法律豁免权等特权。1994年5月修改宪法,规定最高元首必须接受并根据政府建议执行公务。2005年1月,马议会再次通过修宪法案,决定将各州的水供事务管理权和文化遗产管理权移交中央政府。


26.摩洛哥国王
       摩实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国王拥有最高权力。穆罕默德六世国王于1999年即位后,坚持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多党制等既定政策,注重发展经济,强调依法治国,优先解决贫困、就业等社会问题。同时加大反恐力度,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2011年,穆罕默德六世国王主动进行全面宪法改革,7月1日,摩公投通过新宪法,11月25日,摩举行众议院选举,伊斯兰政党公正与发展党获胜,该党总书记班基兰被国王任命为政府首脑。2012年1月,摩新政府成立。21世纪初摩政局基本保持稳定。
      摩独立以来已颁布六部宪法。现行宪法于2011年7月1日经公投通过。宪法规定:摩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国王是国家元首、宗教领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首相是“政府首脑”,由议会选举中得票最多的政党任命,拥有提名和罢免大臣、解散议会等重要权力,议会拥有唯一立法权,众议院占主导地位。




酋长国:酋长国(阿拉伯语:ㄆ,复数:ㄆ英语:Emirat) 是埃米尔(酋长)统治的国家或地区,类似于君主国。酋长原是部落的首领。现代酋长国是一般是指阿拉伯世界以酋长、部落首领为元首的国家。这些国家19世纪成了英国的殖民地,现在都实现了独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就是由七个酋长国组成的。各个酋长国还属其埃米尔(酋长)统治,七个埃米尔(酋长)建立选举团来选联邦的总统和首相。其他的酋长国还有科威特和卡塔尔等。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又译为阿拉伯联合大公国)于公元七世纪隶属阿拉伯帝国。自16世纪开始,葡萄牙、荷兰、法国等殖民主义者相继侵入。1820年,英国入侵波斯湾地区,强迫海湾7个阿拉伯酋长国缔结“永久休战条约”,故称为“特鲁西尔阿曼”(意为“休战阿曼”或“休战诸国”)。此后该地区逐步沦为英国的“保护国”。二次大战后,民族解放运动高涨。1968年2月,阿布扎比、阿治曼、迪拜、富查伊拉、哈伊玛角、沙迦、乌姆盖万、巴林、卡塔尔的酋长在迪拜举行会议,达成建立阿拉伯酋长国联邦的协议。1971年3月1日,英国宣布同海湾诸酋长国之间签订的所有的条约于同年年底终止。巴林、卡塔尔先后于1971年8月和9月宣告独立。 同年12月2日,阿布扎比、迪拜、沙迦、乌姆盖万、阿治曼、富查伊拉6个酋长国组成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72年2月11日,哈伊马角酋长国加入阿联酋。酋长国设立国民议会作为立法机关(下院),酋长院(上院)有七个酋长国的酋长家族成员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酋长院最高长官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实权在内阁政府,其首脑为总理。



27.阿联酋阿布扎比酋长
       虽然阿布达比不是一个海盗国,但它仍签署了英国发起的《全面和平条约》(1820)和《永久休战条约》(1853)。根据1892年的《排他协定》(Exclusive Agreement),阿布达比的外交受英国控制。在谢赫·裁德·伊本·哈里发(Sheikh Zayd ibn Khalifah, 1855~1908)长期统治期间。阿布达比是停战海岸(Trucial Coast)的主要强国,但在20世纪初被沙迦和迪拜超过。1968年英国提出撤出波斯湾时,阿布达比会同其他与英订有条约的国家,协商组成有9个成员的联邦。但巴林和卡达于1971年分别独立,英国废止与订约国家早期签订的条约,于是诞生了以阿布达比为首的只有7个成员的阿拉伯联合大公国。阿布达比城被定为临时首都,为期5年;其首都地位的期限曾延长几次,直到1990年代初才定为永久首都。
       1966年8月起至2004年11月2日,扎耶德总统一直任阿布扎比酋长。2004年11月2日,扎耶德总统病逝后,其长子哈利法任阿布扎比酋长,其三子,总参谋长穆罕默德由副王储改任王储。


28.阿联酋迪拜酋长
       迪拜酋长国是阿联酋的第二大酋长国,位于出入波斯湾霍尔木兹海峡内湾的咽喉地带。面积3885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5%;人口120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30%。
       迪拜现任酋长马克图姆·本·拉希德·马克图姆是1990年其父老酋长拉希德·本·赛义德·马克图姆去世后,担任迪拜酋长的。当年10月21日,又被最高委员会选举为联邦副总统和总理。其大弟哈姆丹任副酋长兼联邦财政工业部长和迪拜市政委员会主席,负责迪拜的经贸工作;二弟穆罕默德上将任王储兼联邦国防部长,负责迪拜的行政管理、安全、海关、港务等事务,并兼任联邦国防部长。


29.阿联酋沙加酋长
       沙迦酋长国是仅次于阿布扎比和迪拜的阿联酋第三大酋长国,面积2590平方公里,人口60万(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70亿美元(2002年)。沙迦是阿联酋七酋中唯一一个在阿拉伯海湾及阿曼湾均有海岸线的酋长国,其辖区除首府沙迦市外,还包括迪巴(Dibba)、豪尔法坎(Khor Fakkan)等城镇。沙迦市距迪拜9公里车程,是该酋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也是酋长国王室及主要政府部门的所在地。沙迦酋长谢赫苏尔坦·本·穆罕默德·卡西米殿下长期以来重视教育、伊斯兰文化和文物保护等事业的发展。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特授予沙迦“阿拉伯世界文化之都”的称号,以表彰其在文教领域的突出成就。


30.阿联酋哈马伊角酋长
       前任酋长萨格尔·本·穆罕默德·卡西米1948年执政,是阿联酋执政时间最长的酋长,2010年10月27日去世,萨乌德·本·萨格尔·卡西米继位。该酋长国1972年10月10日正式加入联邦,成为阿联酋第七个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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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规月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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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3-09-20 0
31.阿联酋富查伊拉酋长

      富查伊拉的近代历史颇多动荡,主要问题在于沙迦酋长国与富查伊拉酋长及其同盟者之间的权力之争,前者大约在1850年吞并了这个地区,而後者则希望独立。在阿拉伯联合大公国的几个成员国当中,唯独富查伊拉的独立在19世纪未曾获得大英帝国承认,而被认为是沙迦(ash-Shariqah)的一部分。富查伊拉酋长发动了多次反对沙迦的暴动,到1886年实际成了独立的统治者。马斯喀特(Muscat)和阿曼组成的苏丹国同阿布达比酋长国都对富查伊拉的领土提出了要求,但未得大英帝国认可,而且缺乏对该地区实际统治的根据。英政府于1952年承认富查伊拉为自治国,其酋长也签署了其他几个休战国向英国缔结的同样几项条约,包括专属协定,据此,富查伊拉同意让英国代管其一切外交关系。当英国宣告将于60年代後期撤离波斯湾的意向时,富查伊拉是倡议中的阿拉伯大公国联邦的一个成员;在巴林(Bahrain)和卡塔尔(Qatar)退出联邦後,富查伊拉在1971年成为新独立的阿拉伯联合大公国的成员。


32.阿联酋阿治曼酋长

      1820年阿治曼酋长签订英国提出的《全面和平条约》,放弃海盗活动,自此阿治曼被承认为自主国家。1835年签署了《海上休战条约》,1853年签署了《海上永久和平条约》。为了制止土耳其和法国人沿停战海岸的扩张,1892年包括阿治曼统治者在内的各酋长们签订了协议,把外交事务让给英国政府。1968年英国宣布将从波斯湾地区撤离。阿治曼和其他6个停战国家,以及巴林、卡塔尔开始协商,准备创建一个9国联邦。1971年8~9月巴林和卡塔尔各自宣告独立。1971年12月英国撤离,阿拉伯联合大公国成立,阿治曼是创始成员之一。


33.阿联酋乌姆盖万酋长

      乌姆盖万是海湾地区最古老的酋长国之一,在最近的考古发现中,出土了可追溯到公元前210年的罗马遗迹。AL—DUR遗址的面积有4平方公里,在远古时期的东南阿拉伯地区算是最大的城镇了。乌姆盖万有许多古迹,特别是沿海一带有许多古城堡。有一些大炮为历史的遗迹,最古老的大炮为16世纪所造。


34.马来西亚丁加奴州苏丹

       一如马来其他的州属,丁加奴在伊斯兰教未传入前,是佛教与印度教的文化混合万物有灵论(Animism)的传统信仰社会。8世纪左右,丁加奴属于三佛齐的势力下,1365年成为满者伯夷帝国的籓属,15世纪成为满剌加苏丹国(马六甲王朝)的一部分,16世纪臣服于暹罗。18世纪出现首位苏丹,1909年大英帝国取代暹罗取得了对丁加奴的控制,属于大英帝国不列颠之保护领。而后丁加奴成为大英帝国的马来属邦之一。1928年发生人民起义反抗英国统治。二战期间,马来亚为日本占领,日本政府将吉兰丹、吉打、玻璃市、丁加奴归入暹罗的一部分。而后日军挫败,上述马来亚各邦再度回到英国控制之下。1948年丁加奴成为马来联邦的一部分。1957年成为独立的马来亚的一州。

35.马来西亚玻璃市苏丹

      玻璃市是马来西亚最小的一个州属,其面积只有 795 平方公里。它介于北部的泰国及南部的吉打之间。加央是玻璃市的首府,而亚娄则是其 “皇城”。

36.沙特国王

        沙特是政教合一的二元君主制国家,禁止政党活动。无宪法,《古兰经》和《圣训》是国家执法的依据。国王亦称“真主的仆人”。国王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有权任命、解散或改组内阁,有权立、废王储,解散协商会议,有权批准和否决内阁会议决议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1992年3月1日,法赫德国王颁布治国基本法,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由其缔造者阿卜杜勒-阿齐兹·拉赫曼·费萨尔·沙特国王的子孙中的优秀者出任国王。2006年上半年,沙政局总体平稳,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安全形势续有好转。

37.瑞典女王

      现行宪法由政府法典(1809年制定,1974年修订)、王位继承法(1810年制定,1979年修订)和新闻自由法(1949年制定)三个基本法组成,此外还有议会组织法(1866年制定,1974年修订)。宪法规定瑞典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作为国家象征仅履行代表性或礼仪性职责,不能干预议会和政府工作。议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构,由普选产生。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国王的最年长子女是法定王位继承人。

最后一张二十多国国王会晤图


大致就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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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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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内心受到了无比严重的深层次打击 勿念 勿问 就当此人已死
举报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3-09-2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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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韵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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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6-02-17 0
丹麦女王真有气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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