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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医学发展
考查历史,中国是应用法医学解决诉讼问题最早的国家。远在公元前一千左右,西欧社会处于蒙昧时代,我国就已应用检验方法了。国外有位中国科学史的权威李约瑟(曾著有权威著作《中国科学技术史》)谈到他的一项研究计划中国的法医学历史时说:“法医的历史非常有趣。”“在中国,这题目的第一本书是在1247年(南宋)写的。但是,法医的历史还可上溯到更早。纪元前217年(秦)有一位法官,他的墓中藏有如何辨别谋杀与自杀,以及诸如此类的指示。”(见《参考消息》1987年8月20日第三版)。战国末期吕不韦任秦相期间(公元前249-237年)使其门客编的《吕氏春秋·十二月纪》,其中月令篇(记载十二月政令的)写有每年孟秋之月(七月)“命里瞻伤、察创、视析、审判、决狱讼,必端平。”
到了秦代(公元前221—206 年)法医工作有了发展。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碂拓睡虎地秦墓出土了一千一百多片秦代竹简。竹简上记载了秦代的部分法律,其中有《田律》、《效律》、《置史律》、《治狱》等律令。从竹简之一的《封诊式》中可以看出,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秦代我国的刑侦工作和刑事技术工作就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封诊式》是秦代官方规定的办理案件的方法和程式,其二十五篇文章,除了有关审理、审讯的一般性的规定外,还汇集了诸如凶杀、盗窃、逃亡等类型的刑事案件,从中反映了秦代破案人员的设置情况、现场勘查工作、刑事技术工作和审讯工作的状况。《封诊式》中有关法医学的内容,包括现场、痕迹、活体和尸体几方面:
一、现场方面:当时称现场勘查为“诊”,由县令派出的“令史”和“牢隶臣”实施。文中规定,要详细了解案情、记载尸体场所、尸体位置、尸体与环境的关系、血迹、工具痕迹、有关物证。可见今天所采用的勘查方法,早在秦代就已初步形成了。
二、在痕迹检验方面:反映了当时已有了相当高的水平。如《盗穴》篇中关于现场鞋印的记载表明,当时已把鞋印用于案件分析、刻画罪犯特征和物证鉴定。文中指出,要注意在出入口、来去道路上寻找和发现鞋印,还提出了要研究鞋印的长度、宽度(把宽度分成三个部分测量)、各部花纹的磨损、新旧程度等本身特征。显而易见,这些都包含了科学鉴定的成分。
三、在活体检验方面,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损伤,规定了对行凶人处以不同种类的刑罚,还举了两个案例,一个是外伤引起流产的病人,一个是麻疯病人,记载了对胎儿的检验方法及对病人的诊断方法,说明应由“隶妾”对流产活体检验。
四、在尸体检验方面,详细记载了二个案例,一个是他杀,一个是缢死。对他杀案,文中描述了损伤的性状、衣服破损与肉体损伤的关系,以及凶器推断。对缢死案例,记载了绳索的性状、系颈的方式和悬挂的情况,提出缢死者有舌伸出、大小便漏出、解索时有叹息声等征象。
尤其可贵的是,对于索沟的性状,以“不周项”作为缢死索沟的特征,以“椒郁色”(也就是索沟部位淤血、出血)作为生前索沟的特征,并提出了自杀吊死与他杀吊死的区别,指出,若舌不伸、解索时无叹息声、绳索压迫无椒郁色、绳套紧不能脱头,则难定缢死。对于无名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了尸体位置、姿态、衣着、伤痕形态、大小、相应部位衣的破损情况,以及凶器推断等内容。
所有这些都说明,在战国末期及秦代,法律上审理杀人和伤害案,已经应用了法医学检验,而且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惊人的成就。
从《秦简》中我们还可见,当时的刑事检验工作已经同一般的行政系统分开。秦的县级政权是行政、治安、司法合一,县令之下有丞尉,此下设有狱吏协助治理狱案,狱吏之下又有令史,令史之下又设有牢隶臣。牢隶臣在现场勘查中承办令史交办的具体事务,每一现场勘验完毕以后,令史要把勘验经过和情况向上级写出报告。“令史”和“牢隶臣”就是当时专职检验人员。对于“令史”和“牢隶臣”解决不了的问题,官方则指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检验。例如,对麻疯病人,要请医生检验,对于妇女是否流产,要找曾生过几个孩子的隶妾检验。他们检验以后,都要提出鉴定性的意见。
以前,对于我国历史上有没有专职专业检验人员的问题,一直没有肯定的答复。西方学者坚持认为:“有没有刑检专业人员,是鉴别一个国家已否建立刑检制度的标准。”即使对于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外国人也认为,他是个担任提点司官之类的行政官吏,而不是专职检验人员。因此他们认为,《洗冤集录》只是宋慈的业余研究的结果,不能代表中国当时的刑事检验水平。在国内也有人提出:“我国历史上究竟有没有正规的刑事检验人员?”
因此,西方学者认为,刑事常规检验是十九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获得政权后,才开始建立的。
显然,有无专职刑事检验人员,便成为回答我国历史上有无刑事检验制度的关键。《秦简》的发现,对这个问题就有了明确的答复,证明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刑事检验制度的国家。
另外有人认为,封建社会是以刑讯为主而不存在检验制度。这个论点,显然可以从《秦简》所记载的历史事实予以否定。
在二千三百多年以前的秦代司法所以有这样的成就,是同当时统治阶级的法治思想是分不开的。应该说,秦代是一个刚从奴隶制度走向封建制度的国家,“重等级,别尊卑”的传统影响还很深,但秦始皇为了巩固封建主义的中央集权统治,在商鞅变法的基础上,坚决实行法治,凡事“一统于治”。尽管当时统治阶级加强法制、建立检验制度的目的是在于维护专制政权、镇压人民,但在客观上,对刑事检验,特别是对法医学检验的发展是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的,对后代的影响也是极为深远的。
在东汉,班固所著《汉书·薛宣传》中记载到,无理殴人致伤,皮肤青黑无瘢痕者,与殴人成创有瘢痕者,所犯的罪是一样的。班固又在《汉书·刑法志》中称,凡是不识、过失和遗忘者,可以减刑,老幼者及愚蠢者可以免刑。汉代蔡邕在《礼记》书中记载:“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对伤而未死的, “当以伤创折断、大小正其罪之轻重。”用现代的观点看,是对各种损伤进行分类和定义。“伤、创、折、断”反映了损伤程度,而《吕氏春秋·月令篇》中的 “瞻、察、视、审”是以肉眼检查的方法。对照现代法医学中关于损伤的分类和程度问题,蔡邕的观点与现代的观点是非常接近的。如“创口”、“骨折”、“肢体断离破碎”等。
在三国年代,吴普(传说是华佗的学生)和张举曾分别利用法医学知识和动物实验的方法来帮助审理案件。据《疑狱集》记载:张举,吴国人,任句章县令。有妻杀其夫后,放火烧舍,诈称夫死于火。众人不信,向举告发。举讯问妻,拒不承认。乃取猪二只,一只杀死,一只活着,于是和柴烧之。经观察,死猪口中无灰,而活猪口中有灰。再看其丈夫,口中果然无灰,可见其丈夫是死后被烧。由此再审其妻,其妻供认不违。
另外,《吴国志》中记载,孙权的长子孙登有一次外出游览时,有弹丸飞过,孙登就令随从探索,发现有一持弓佩丸的人,都以为是这个人行刺。但这人不服,随从请孙登拷打这人,但孙登未这么做,而是用该人的弹丸与飞来的弹丸比对,发现不是同类,就把那人放了。
唐宋的检验制度,是中世纪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备的检验制度。当时,欧洲还处于宗教统治的年代,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建立我国这样系统严密的检验制度,它是我国古代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唐代,每个州县都设立医学博士二人,除了担任当地的医务工作外,还参与法医学检验。
公元653年,唐代制定了封建法典《唐律》,这是现存的最古的封建法典,历代法律都基本沿用它。由于当时法律规定的检验制度相当严格,促进了古代法医学的进一步发展。《唐律》明确规定实行检验的对象有三:尸体、伤者及诈病者。《唐律》规定:“诸诈病及死伤使检验人不实验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这就是说,检验人员被指派检验诈死、诈伤时,如果检验不实,要受诈病等应得刑罚的减一等处分;如果实病死、伤不以实验,则按故意把无罪者判为有罪、把轻罪判为重罪,这种故入人罪处罚,即给人加上什么刑就反坐什么刑。这是防止检验人员在检验中作弊所作的明文规定。欧洲1533年颁布的德国犯罪条令中有规定:“凡关于杀人、杀儿乃至流产事件之裁判,必须有医师之证明。”这比《唐律》要晚800多年。《唐律》还规定了“伤”的定义,即“见血为伤”,规定了损伤的分类:“手足他物伤”与刀伤,相当于现代的钝器伤和锐器伤,并提出了确定致命伤、进行死因分析的重要性;提出了损伤程度、诈病、自残、堕胎、年龄疾病等法医学活体检验方面的问题,尤其对非致命伤规定的相当细,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这些反映,在活体检验方面,唐代比秦代有了飞跃的发展。
五代后晋高祖时(936-946年),和凝与其子合编了最早的一本带有法医学性质的书《疑狱集》,书中所载的都是从战国、秦汉乃至后晋的平反冤狱、揭露奸凶之类疑难奇案,以及审理案件的人如何充分应用智慧分析研究、迅速狱讼的公平合理之事。据《四库全书》总目录卷一百一对该书加按语说:“疑狱集中所记皆平反冤狱、抉摘奸匿之事。俾览者触类旁通,以资启发。虽人情万变,事势靡恒,不可限以成法而推寻故迹,举一翻三,师其意而通之,于治狱实有裨益。”
宋太祖统一全国后,结束了五代争纷的局面,采取了一些与民休养生息的措施,使社会经济不断复苏,科学技术发展较快。被誉为中古三大发明的火药、指南针和印刷术就是在宋代出现的。由于活字印刷的发明,促进了科学书籍的传播。当时官府对司法检验的要求和手续也日趋严格和完备,法医学也随着科学技术的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到宋(960-1279年)郑克以《疑狱集》为底本,又增加了案例,填补缺陷,并对案情加以分类,著成《折狱龟鉴》8卷,其中不少是法医学方面的问题。如:李南公任长沙县知事时,有人互相欧打,甲强乙弱,各有青红伤痕。南公用手捏之,曰,乙是真伤而甲是伪伤。经讯问,果然如此。原来,南方有榉树,用树叶敷在皮肤上,用火烫之,就象棍伤,水洗不去。但真正打伤的,由于血聚而肿胀,而伪伤的,却不肿胀。
南宋浙西提刑郑兴裔鉴于当时检验制度不健全,承检的官员怕苦怕脏、敷衍塞责等弊病,始创了《检验格目》,规定要详细记载检验时间、伤痕数目、是否致命,并要一式三分,一分报送所属州县,一分交被害人家属,一分存本机关。江西提刑徐以道通过朝廷把湖南、广西当时刊用的《检验正背人形图》随同《检验格目》发给检验人员使用,以堵塞漏洞,规定在检验到伤痕的地方,依样用朱红书画,令被告共同观看所画图片,如无意见,就画押签字。这样可使官僚难以作弊,一般群众也可看懂。这种记录方式,在宋宁宗嘉泰四年(1024年)诏颁准行。后来,我国沿用的检验书中的尸图、尸格虽历经增改,但直到解放以前当时司法部颁行的检验书所附的尸图,还与此传统格式差不多。
宋代法医学的杰出成就,就是诞生了全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这是一部足以囊括既有成就用以指导检验工作的法医学专著。
《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字惠父(1186-1249年),福建建阳童游里人,进士出身,曾四次担任南宋省一级的司法官提刑。他在二十多年以司法工作为主的生涯中,凡决狱理刑,始终“以民命为重”,采取“审之又审”的态度,深入查访,听讼清明,决事果断,雪冤禁暴,不畏权势,因此赢得了好的名声。例如,他任长汀县令时,当时当地的盐价昂贵,贫民无力购买,宋慈就改变了运盐的路线,节省了运费,降低了盐价。1238年他在福建时正逢荒年,他改变了救济方法,使“民无锇者”。1239年他任充提点广东刑狱,他注重调研,了解到官吏多不奉法,积案很多,他就限期清理积案,经8个多月就解决了200多名待决之囚。1240年他出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时,解决了江西、福建、广东之间武装贩盐事。宋朝庭把其方法下达作为仿效的样板。在工作中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他62岁任湖南提刑期间(1247年),广泛收集 。
历代有关司法检验的著作,认真吸取了民间实践经验,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加上个人心得体会,综合整理,著成《洗冤集录》,刊行于湖南任所。此书比西方最早的《法医学》专著(由意大利菲特利斯 Fortunatus Fidelis 所著)还要早300多年,而且,内容也比较丰富,在病理、解剖、药理、伤科、骨科和检验等方面有较突出的成就。此书一出,不胫而走,后世司法检验官吏无不作为案头的必备之书,作为检验尸伤、认定案情、论罪科刑的指南,成为我国司法检验的权威著作,广泛而持久地流传了近700年,并流传到外国,陆续被翻译成朝、日、荷、德、法、英等14种文本。1438年,高丽使臣李朝成将洪武17年(1384年)的颁行本带回朝鲜,加注刊行,取名《新注无冤录》,1736年日本日源尚久将《新注无冤录》翻译成日文。接着,欧洲的一些国家也先后将《洗冤集录》翻译出版。
1882年法国医生马丁Dr.Ern.Martin)在《远东评论》(Rev.Ext Orient)发表了《洗冤集录》提要论文,1908年法文本正式出版。1924年英国皇家医学会杂志(Proceedings of the Royal Sciety of Medicine)又重刊全书,以后又有单行本发行。1863年荷兰人地吉利的翻译本在巴达维亚丽杂志刊出。1908年德国霍夫曼又将法文本翻译成德文出版。1950年苏联发表了评价《洗冤集录》的论文,称其为“世界最古的法医学著作”。现在,《洗冤集录》在国外的译本达7国19种之多,这在我国医学在国外的翻译本中是罕见的。
书中对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及自杀他杀等方面有卓越的见解。他提到,活人被刀刃所伤,伤处皮肉紧缩,四边有血瘾,被分解四肢的,筋骨皮肉稠粘、骨头露出。死人被刀刃割断的,尸体皮肉如旧,被割处皮不紧缩、创口色白,虽然经洗、挤、捺也无鲜血流出。又如,书中记载这样一个例子:二个好友上山劳动,结果死在山上,不少人说一人被杀而另一人自杀。但所谓自杀的人后脑部有刀伤,自己用刀去砍自己的后脑部是不方便的,也是被杀。后来果然抓到了凶手。
宋慈以其聪明才智积累了丰富的法医学知识,又以刚直不阿、公正廉明、不畏权势、勇于雪冤禁暴的性格,善于察奸释疑,受到了百姓的爱戴。宋慈的好友、南宋著名文学家、诗人刘克庄(后村先生)为他撰写的墓志中写道:“奉使四出,皆司臬事,以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阎,委巷深山,幽谷之氏,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洗冤集录》是一本比较切合实际的检验专书,在古代的裁判、审理上起到重要作用。该书大部分为经验的记载,其中不少可供我们今天参考之用。但其中有不少内容语涉迷信,类如神话,不符合科学。我们不能以今天的科学技术水平去衡量古代的科技,在当时的世界上,其成就是辉煌的。
宋代还有一批书籍,如有赵仝编的《疑狱集》、桂万荣编的《棠阴比事》、《续疑狱集》、《谳狱集》、《内恕录》《结案式》《慎刑说》《未信篇》等。虽然其中有不少法医学方面的内容,但还不能说是法医学的专著。这些作者,除桂万荣是医生外,其余都是从政人员。
《洗冤集录》问世以后,由于为疑难案件的检验提供了方便和比较准确的方法,所以引起了司法人员的极大兴趣。研究、增补、考证和仿效的著作,如雨后春笋般的相继闻世。元成宗大德八年(1304年)将尸图插入《洗冤录》内,元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海盐令王与著《无冤录》其内容大多根据平冤、洗冤二录,删去原书不经之谈,增加作者所听到的和自己的检验经验。该书对于自缢和自勒的区别,为其独特见解,并纠正了食管在气管之前的错误。明代万历年间进士、江苏金坛人王肯堂精于医学,他取《洗冤录》加以笺释而成《洗冤录笺释》计二十八条。
元代的法医学
(一)检验
1、元初的检验规定
元代的检验法令最早见于元世诅忽必烈至元五年(1268),其中提到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出一系列的规定:
(1)检验官:检尸委派本处管民长官,若长官有事,委其余正宫检视。(2)赴检:受命后立即带领典史、司吏、信实惯熟仵作行人,不论远近前往停尸处。召集尸亲、邻佑、主首人等进行检验。(3)检验:检验官躬亲监视仵作行人当众一一仔细查验应有伤损,定执要害致命因依。(4)具结:仵作行人出具并无漏落不实甘结;检验官吏保明检验是实,报告本处官司。(5)覆检:覆检官吏、仵作行人,应回避初检人员,依上检验,并具探结。
上述规定表明元代检验制度与宋代的显著不同点是,宋代要求检验官躬亲检验,元代则改为检验官躬亲监视,由仵作验尸,并出具保证书。这在我国法医检验史上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
2、检尸法式
检尸法式又称尸帐,是元代检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颁发于大德八年(1304)(《元典章·刑部卷五》)。这个文件的主要优点在于将宋代的验尸格目、验状、检验正背人形图等三种验尸文件简化为一种,取三者之长,去其繁琐之处,如宋代验状包括四缝尸首,检尸法式则只有仰合两面。不论与宋代的验尸文件还是与清代的尸格、尸图比,它都是简洁、扼要并具有代表性的记载外表检验结果与结论的检尸文件,其法律效用与今日的鉴定书相当。
检尸法式的影响相当深远,在中国应用到清代初年,在朝鲜到二十世纪初仍在应用(《三木荣·中外医事新报》1929:506)。
3、大德检验法令
在大德八年颁发的检验法令中,以河南行省、江西、福建道为例,指出检验中存在的各种违法现象,由“亲民之官,不以人命为重,往往推延,致令尸变”至“装捏尸状,移易轻重,情弊多端。”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一是颁发“检尸法式”,一是制定一系列检验法令。
4、初复检验体式
初复检验体式是元代又一重要的检尸文件,其颁发的年代不详,详细内容载于《圣朝颁降新例》中,《无冤录·格例十七》载有“初复检验关文式”,两者内容基本相同,但也有差别,说明这个文件曾经不止一次颁布过。
从内容可以看出,初复检验体式相当于填写“检尸法式”的说明书,亦即一部外表尸体检验的指南,对于检验官吏很有指导价值。
(二)成就
在宋代法医学取得成就基础上,元代的法医学又有了发展,其主要成就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检尸法式的颁布与实施,科学地简化了繁琐的检尸文件,并或为后世检验文件的样版;二是《无冤录》的出版,《无冤录》是蜚声中外的宋元检验三录之一,王与编著,刊于至大元年(1308),其主要成就将在医学著述项下介绍;三是儒吏考试程式(三本荣:《中外医事新报》1929:506)的颁发,进一步展示了祖国法医学在活体和物证检验方面的成就。
儒吏考试程式又称结案式,颁布于元贞三年(1297)。全文共分24个字,每个字代表一部分,计118条。与法医学有关的共4个字(尸、伤、病、物)计 53条,儒吏乃是负责官府文案的属吏,考试程式是政府规定上报民刑案件结论的通式,并用它来招考儒吏,以达到文案的统一。考试程式中的“尸”相当于尸体检查,“伤、病”两部分相当于活体检查,“物“相当于物证检查,这样,考试程式在世界上第一个提出了现代法医学的三大组成部分——尸体、活体及物证,是继《洗冤集录》以后,对世界法医学的又一重大贡献。
儒吏考试程式所反映的元代法医学主要成就有以下几点:
考试程式作为一种例行的检验报告格式,要求准确记载活体损伤的性质,记录其存在的部位、大小及程度,并推定凶器的性质,有意义的薀拓于损伤程度的记载,如眼部损伤二例,其一见“其睛已损,神水散尽,全不见物,久远不堪医治”,属于不能平服的“瞎一目”;其二见“瞳人亏损,微见物,其目已眇”属于眇一目,根据这种损伤程度的检查,即可据刑律处以相应的刑罚,如眇一目,徒一年;瞎一目不能平服者,徒三年。
程式中所记载的这种检验活体损伤格式,是迄今已知最早的格式,它标志着我国古代的活体损伤检验已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尤其是从保辜检验例可以看出,验法以后,到了保辜限期,就要检查伤势是否平服。如未平服,还要确定其程度属于残疾、废疾还是笃疾,以便按律治罪。这种联系保辜的检验报告是第一次发现,有重要的医学的和法医学的意义。
考试程式中的物证,主要是凶器的检验,详细描述了收缴的皮条、砖石、棍棒、手刀、弓箭等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属于应禁军器,能否致人性命,生动地说明了我国古代检验凶器的方式方法。值得注意的还有关于毒物、毛发、牙齿的检验报告,这些都是我国古代物证检验的最早报告,毒物检验,过去只知道银钗、卵白验毒法,程式所记载的却是检验毒物本身,结合本草的记载,判定其是否有毒,其科学性远大于前两种方法,这在毒物检验上有重要的意义。
康熙13年(1674年),刑部郎中高邮王明德,根据他平时所见,以及其先人文通公任司李县令时所亲试的一些有关检验之事,著成《洗冤录补》若干条及急救各法。但《四库全书》对此书作了这样的按语:“杂记异闻,旁及鬼神医药之事,尤近小说家言。”
至1770年(乾隆35年)安徽增廉访奏请颁发检骨图附于《洗冤录》之后。1796年(嘉庆元年),武林王又槐著《洗冤录集证》。同年山阴李观澜将他所藏的雍正11年(1733年)的《洗冤录补遗》三则、乾隆42年(1777年)的《洗冤录备考》十一则、《检验杂说》三条,和《检验杂说歌诀》29首,摘录在《洗冤录集证》之后。道光7年(1827年)瞿中溶(字木夫,别号木居士,晚年又号无不可翁老木)著《洗冤录辨正》一书。他因为当时流行《洗冤录》一书,由于后人的篡改损益,已与原著有出入,就将其自己的元刻《洗冤录》,相互参校而著成。他在书中强调早期检验的重要性,指出“尸格”所注致命不致命是不对的,完全应与伤的轻重,以及与人的体质强弱老壮疾病有关系。
到道光11年,襄平姚德豫看到《洗冤录》历经增补,作者较多,各有师承,间有异同,使读者多有误解,故根据其多年的临案经验,著成《洗冤录解》,计29解,不少都是很正确的,尤其纠正了原书所称“按周天365度,人骨有365节”之说,对其他骨胳也有详细叙述,并且强调对命案要深入调查分析,切不可先入为主。在道光12年(1832年)会稽阮其新又对《洗冤坊本》错误之处加以纠正,各条之后附以经验成案,并且将《宝鉴篇》(系检验歌诀,计72首,专供不识字的仵作所用)附在其后。
在书中他还提到了关于鸦片中毒导致的假死:“检服鸦片尸骨,伏者居多,侧者亦常常有之,平卧者甚少。盖因其人埋在土中,鸦片毒性退尽,仍复醒活,辗转棺中不能复活,久则真死矣。”并提出要以尸僵尸斑作为死亡的确证。(在越南战争期间,有一些战死的美国士兵入棺运回美国后,也有尸体姿态与入棺的姿态明显不同的事,有的还从棺中复活,确定为假死,两者的描述是类似的。)1854年(咸丰4年)有《洗冤录详义》著成。清代还有《洗冤录汇编》《洗冤集说》《洗冤录补》等一批著作。从上可见清代的法医学著作较多。
清康熙年间统治者鉴于《洗冤集录》对检验工作有较大的影响,就指定当时律馆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汇集和参考其他20多种检验书,编成了《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也称《校正洗冤录》)作为官书出版。此书共四卷,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颁行,明确规定,检验以此书为准,成为清代检验不可违背的官书。自此书颁行后的200年间,再也没有独立系统的法医学著作问世,只能以此书为中心加以“征及”“补注”等。
当然,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医检验仅限于外表的检验,检验的技术还较落后,从事检验的人员大多是不懂医学的“仵作”和一些从政人员,很少由医生进行,加上封建制度的影响,使我国法医学的发展缓慢。
但应该肯定,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岁月中,由于一些从政官吏怕苦怕脏,法医检验工作绝大部分是由这些“仵作”承担的,无论在检验鉴定方面,还是在促进中国法医学的发展方面,都有“仵作”的功勋,因此我们不能对“仵作”本人加以否定。可以设想,如果由医生进行检验,那么中国法医学的发展将会更快。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的法医学历史悠久,成就显著,古代的法医学解决了一系列法医学难题。先秦时期是我国法医学的萌芽时期,唐宋时期是我国法医学的形成时期,这两时期的法医学都有较大的发展。尤其是宋慈的《洗冤集录》,对各国法医学的发展起到较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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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折狱龟鉴及其部分故事。
《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南宋郑克所著。关于郑克的生平,《宋史》无传。据宋人万桂荣《棠阴比事序》、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记载,以及清人朱绪曾所作考证,也只知道他是开封人,字武子,一字克明。宣和六年中进士,南宋初曾以迪功郎任建康府上元县尉,后以承直郎任湖南提刑司干官。
该书提出了“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主张通过物证来推断案情真相。“情迹论”是物证理论出现的标志。
《折狱龟鉴》是在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的基础上而成,宋末元初时人刘埙的《隐居通议》记载:“高宗绍兴三年(1133),降诏恤刑,戒饬中外,俾务哀矜。”郑克“因阅和凝《疑狱集》,嘉其用心,乃分类其事,……易旧名曰《折狱龟鉴》。”本书分为20卷,分释冤、辩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察奸、擿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严明、矜谨,276条,收集各类案例故事395则,并附以作者的论断。
《折狱龟鉴》中国古代一部著名的案例汇编,宋代郑克编著。又名《决狱龟鉴》。原书20卷。旧传诸本大都有缺佚,仅明代《永乐大典》载有全书,但各卷界限已不可考。清代收入《四库全书》时,曾加以校订,重新整理,分为8卷。该书以五代和凝、和父子所著《疑狱集》的全部案例为基础,逐条增补,合共276条,395例,分为释冤(上、下)、辨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察奸、核奸、擿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严明、矜谨等20类。前 6类是全书的正篇,其余有关奸、慝、盗、贼的12类属于副篇,分论惩恶的各个方面;最后两类带有结论性质。编者通过对各个案例的分析和评论,就历史上有关决疑断狱和司法检验的各种经验教训,作了言简意赅的介绍。编者主张“明慎用刑”,从“矜恕”出发,按照人情事理分析和推究案情,严防枉滥,反对“深文峻法,务为苛刻”的刑法思想。该书不受“正史”的局限,旁搜博采,取材范围广泛,不免有琐细、猥杂之病。特别是包含了不少迷信落后意识,如宣扬封建伦理道德,鼓吹因果报应和卜筮怪异等,是其一大缺点。但是它在了解和研究社会风物人情、开阔眼界以及启发人们思考等方面,又有独到之处。此书的很论断,基本上符合客观实际和朴素辩证法要求,因此是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实际的一种重要参考材料。此书自清代以来,有多种印本。清代胡文炳又辑《折狱龟鉴补》一书,于光绪四年(1878)刻行。
《折狱龟鉴》,晁公武《郡斋读书志》、马端临《文献通考》俱作《折狱龟鉴》,盖同书而异名。大旨以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未臻详尽,因采集旧文,补充所缺。至于本书成于何时,根据跋语和序言所说情况,以及按语中补录有宋徽宗大观、政和(1107-1117)年间故事的事实,可以推知,当系成书、刊印于南宋初年。
《折狱龟鉴》所辑的故事多见正史,有些则出于墓志或小说,但文字上均有改动,甚至情节上也不尽相同,带有明显的再创作色彩,如刘崇龟的辨刀获盗,就是突出的例子。实际上,此书是郑克取材于旧籍所写的案例故事集。
所以《折狱龟鉴》虽以《疑狱集》为基础,但复采摭旧文,广增条目,附益宋事,每条又加以论断、评述,元远为宏博精深。《郡斋读书志》称其“依刘向《晏子春秋》,举其纲要为之目录,体例井然”。《四库提要》亦称其“所辑故事,务求广博”,“究悉物情,用于见闻而资触发,较和氏父子之书,特为赅备”。故成书之后,历南宋、元、明、清4朝800多年,文为流传,为世人所重。而且作者还力主尚德缓刑,求实戒枉,甚至还提出“饥馑盗贼多”等同情人民的观点,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它毕竟又是封建时代的东西,有很多糟粕如宣扬封建伦理道德,相信卜筮鬼神,甚至诬良为盗等。
《折狱龟鉴》作为旧时代的东西,有它的历史局限,但我们也同时看到它是我国历史上一部不朽的名著,影响久远,就是在今天,书中所阐明的有些基本经验和方法,对侦破、审判、察伤、辨诬、决疑等司法实际工作也并不丧失其参考和借鉴作用。
其中,有一个“烧猪验尸”的故事:
浙江省的句章县有一人家发生了火灾,丈夫被烧死,妻子哭得死去活来。句章县的县令张举看了死者的尸体,特别是仔细检查了死者的口腔,见里面干干净净,便断定是妻子谋杀丈夫。
那妇人不服,说是房子偶然失火以致丈夫被烧死。她号陶大哭,说自己家破人亡,县令还要乱加罪名。她的亲戚也为她抱不平。
县令张举把众人请来,当场做了一个“烧猪验尸”的表演。令人把一头猪杀死,把另一头活猪用绳子捆好四脚。然后把两头猪扔进柴堆,点燃木柴。
等大火熄灭后,张举请众人察看两头猪,只见那被杀死的猪口中干干净净,而那被烧死的猪张着嘴巴口中有许多灰炭。
县令张举对那妇女说:“凡是在大火中被烧死的人,势必在火中挣扎,口中要吸进许多灰炭。而你的丈夫口中那么干净,说明他是先被杀死,然后房屋才着火的。由此可以清楚断定,你的丈夫是被谋杀而死。” 那妇人听了,脸色发白,双腿发抖,不得不招出了谋杀丈夫的罪行……。
句章县的县令张举能够侦破这个“杀夫烧舍案”,是由于他懂得活人与死人在火中的不同反应,懂得其中的科学道理,掌握了破案的钥匙。
清朝雍正年间,河北献县知县明晟智破“假雷案”也是一个科学破案的典型案例。
夏夜献县电光闪闪,雷雨过后,城西有一个男人被雷打死。
明晟来到现场观看之后。却断定那人不是被雷打死。他认为,雷打人,总是自上而下,况且也不会把地面打裂,而现场的泥土却是从下向上飞起,地面有一个凹坑。
那人不是被雷打死,又是怎样死去的呢?县令明晟以为,可能是被炸药炸死。制造炸药,需要硫磺。明晟暗地派人去调查哪些人曾买过硫磺,终于查出了罪犯。
原来。罪犯是个好色之徒,他早就看中那人的妻子。于是,趁雷声大作时炸死那人,说是被雷打死。谁知碰上了精明的知县明晟,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到了元代时,官署修改了宋代检验官躬亲检验方式,规定案件均由检验官躬亲监视,只让仵作验尸,且由仵作出具保证书,这在我国法医检验史上又是一个大的变化。
在明清时代,对勘验检察官的责任和处罚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凡检验尸伤,若接到公文不去,至令尸体变化,或主管官员不亲临检所监视,只让吏卒检验,无论初检或复检,官吏检验不认真,以轻报重或以重报轻,增加或减少尸伤,确定死伤不实,致死原因根本不明,主管官员杖60,机构负责官员杖70,吏、典杖80。仵作和具体参加检验人员,检验不实,杖80。而且,明清时代的证据观念逐步强化。当时陕西有个被判死刑的杨二官人,不认罪且始终喊冤。官府认定杨二官人20余岁时,与一女子通奸月余,后杀害了借宿女子房间的巡检夫妇。面对这样的案情,李兴反复查看卷中有关的证人及四邻40余户人家的证言,卷宗里的证词均一致,看不出破绽,唯有通奸女子称那男人左臂有一肉瘤这一细节与杨二官人英俊的身躯实情不符。李兴再次召集证人及40余户近邻到庭,令众人脱去上衣后询问,其中一屠夫露出的左臂,生有肉瘤且与女子供述一致,终查明屠夫系冒名顶替夜入府宅与仰慕杨二官人的女子求奸月余,后误撞借宿女子房间的巡检夫妇,自认女子又与他人通奸,一怒之下杀了床上二人。这正是通过取证平反的通奸杀人冤狱案。
清雍正年间,河北献县知县明晟智破“假雷案”也是一个科学取证破案的典型案例。一个夏夜,电光闪闪,雷雨过后,人报城西一男子被雷打死。明晟到现场发现被炸泥土是从下向上飞起的,断定人不是雷打死的。明晟进一步勘察被炸地面那个凹坑,断定为炸药所炸形成。而制造炸药,就需要硫磺,明晟马上派人去暗地调查哪些人曾买过硫磺,终于查出了罪犯。还有清代朱垣通过验证,审实的一起新郎因房事过度而死案,平反了新娘毒夫之冤狱,清末依靠检验证实其中一女乃“阴阳人”而审结的两女同宿成奸案,都是通过验证、取证纠的冤,而且当时的验证水平已接近于现代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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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医著作:棠阴比事
《孙子兵法》云:“兵者,诡道也。”唐代李筌注曰:“军不厌 诈。”这是说,用兵的道理在于诡诈,要让对方摸不清底细。《韩非 子·难一》中也有“战阵之间,不厌诈伪”的说法。到了小说《三国演义》里,就被罗贯中借曹操之口概括为“兵不厌诈”的四字成语了。用兵之道,不厌诈伪;侦破之道,也是如此。宋代桂万荣编撰的《棠阴比事》,其中有些案例,就反映了古人在这个方面的智慧。
《棠阴比事》是继五代和凝、和父子编撰的《疑狱集》,与宋 代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之后,又一部记述诉讼活动的书籍。桂万 荣,史书无传,因此很难查考他的生平事迹。据他在《棠阴比事后序》中所署的职衔,是“朝散大夫、新除直宝章阁、知常德府”,时间 是南宋理宗端平元年,即公元一二三四年。成书的时间,据他在《棠 阴比事序》中说,是“岁在重光协洽”,这是指辛未之岁,也就是南宋宁宗嘉定四年,即公元一二一一年。《前序》《后序》的书写时间 相隔二十四年之久。至于桂氏的其他方面,我们就所知甚少了。
关于《棠阴比事》的命名,“棠阴”即“棠荫”,系取自《诗经·召南·甘棠》。其诗三章,每章三句,是一首赞美召伯听讼的诗。甘棠,即杜梨,又名棠梨,叶圆而有尖,花呈水红色,果实扁圆而小, 累累枝头,味酸甜。因为甘棠枝干高大,所以古代常在社前种植,称为社木。古代的社,是听讼断案的场所,也是敬奉大地之神与五谷之神的地方,因此又称社稷。传说召伯曾在社前的甘棠树荫之下听讼断
案,公正无私,人们爱戴他,便唱这首《甘棠》,表示要爱护社前的树木,用来寄托对召伯的怀念。“比事”二字,据桂氏在《序》中说,是“比事属词”的意思,也就是排比事类,连缀文辞的意思。
《棠阴比事》中,反映侦破智慧的案例十分突出,如《彦超虚盗》《道让诈囚》《柳设榜牒》《杨津获绢》《裴命急吐》等。下面我们就针对上述五个案例做些介绍分析。
《彦超虚盗》的故事说:
五代时,后汉人慕容彦超善于捕捉盗贼。他在郓州(今山东东平) 担任节度使的时候,在州中设了一个质库(当铺)。有个人拿来两锭 假银,典当了十万钱。慕容彦超得到报告以后,就令质库总管出个榜 文,假称质库被盗,丢失了用来抵押的银锭和其它财物,呼吁社会各 界协助捕捉为首的盗贼。不出几天,果然有人来赎那两锭假银。抓住 这个人加以审问,果然就是那个骗贼。
慕容彦超,鲜卑族吐谷部人,新、旧《五代史》均有传。《新五 代史》称他“为人多智诈而好聚敛”,所载《虚盗》事实,与《棠阴 比事》大有出入。因本文意图不在考辨,姑置不论。慕容彦超在《虚 盗》中所用的诈伪之术,是基于对案犯的一种心理认识,即:案犯既然能用假银质钱,当他知道假银在质库中被盗丢失之后,必定会来赎 取真银。事情果然如慕容彦超之所预料,他的侦破获得了预期的效果。
《道让诈囚》的故事说:
北魏高谦之,在他担任河阴县(故址在今河南孟津东北)县令的 时候,有人用布袋装着石头瓦片,诈称是银钱,去欺骗卖马的人,马一旦到手,就借机逃走。朝廷下令要求将案犯缉拿归案。高谦之面对 这种情况,就给一个在押的囚犯上了刑枷,让这个囚犯站立在马市上,由衙役宣称他就是那个用诈骗手段买马的贼人,现在就准备处死他。 与此同时,高谦之又暗中派人察看马市中小声议论这件事的人。就听见有人高兴地说:“再也不用担惊受怕了。”抓住这个人加以审讯, 于是尽数捕获了他们的党羽。
高谦之,字道让,渤海蓨(今河北景县)人,高崇之子,高恭之 之兄,《魏书》《北史》均有传。他担任河阴县令,是北魏孝明帝孝 昌初年的事,所记《诈囚》事,《棠阴比事》与《魏书》《北史》无 大异。《魏书》《北史》并言其“在县二年,损益治体,多为故事”看来是一个好官。高谦之在《诈囚》中所用的侦破方法,是把假犯当 作真凶,从而解除案犯的戒备心理;与此同时,又注意观察有谁产生如释重负似的喜悦,并形诸言语之中。“欣然曰无复忧矣”的人,自 然就有最大的嫌疑;“遂执讯问,悉获其党”,也就不足为怪了。
《柳设榜牒》的故事说:
南北朝时,北周柳庆在西魏担任雍州(故址在今陕西西安市西北) 别驾的时候,有个胡人家里被抢劫了。州、县衙门都做过一些侦察, 均没有发现贼徒的来龙去脉;左邻右舍被当作嫌疑犯抓起来的很多。 柳庆认为,贼徒既然很多,就很像乌合之众;既然是乌合之众,就彼此不知根底;既然彼此不知根底,就容易互相疑忌。这样,就可以利用诈伪之术来将他们逮捕归案。于是他就指示写了许多假匿名信贴在衙门口,信中说:“我们一干人共同抢劫了胡人的家,但我们人众混杂,终于难免泄露真相。如今打算自首,又担心被杀头;假如官府答应先行自首的可以免罪,便准备前来投案。”柳庆接着又指示衙门贴出准予自首免罪的告示。过了两天,盗贼中的一个、广陵王元欣的家奴反绑着双手果真来到告示下自首。于是顺藤摸瓜,最终没有一个漏网跑掉的。
柳庆,字更兴,解(今山西永济)人,《周书》《北史》均有传。他是唐代柳宗元的七世祖,史载其守正明察、不避权贵、断狱无私的 事颇多。《周书》本传即记有其惩治西魏宗室广陵王元欣外甥的事。在《设榜牒》中,他所施行的诈伪之术,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贼徒既众,似是乌合;既非旧交,必相疑阻。”他的这个认识带有 一定程度的推断性,但贵在准确无误;否则的话,他就不会取得这种预期的效果。这个案例,《周书》《北史》亦均有载。
《杨津获绢》的故事说:
北魏杨津,在他担任岐州(故址在今陕西凤翔南)刺史的时候, 有个武功人押送三百匹绢,在离城十里的地方遭到了强盗的抢劫。当 时,有一个使者骑着快马经过这里,被抢劫的武功人就把强盗穿什么衣服骑什么马告诉了这位使者。使者一到州衙,就把情况向杨津作了 报告。杨津便指示手下人说:“你们立即到处扬言,说有个人穿着某种颜色的衣服,骑着某种颜色的马,在城东十里的地方被人杀死了如果死者有家属,可以尽快来州衙报告。”果然有一个老太婆,一边哭着,一边向州衙走来,说死者是她的儿子。找到了强盗的母亲,强 盗自然就跑不掉,最终被收捕入狱,并查获了三百匹绢。
杨津,字罗汉,本名延诈,弘农华阴(今属陕西)人,《魏书》 北史》均有传。史载其任岐州刺史时,“巨细躬亲,孜孜不倦”, “守令僚佐有渎货(贪污)者,未曾公言其罪,常以私书切责之,于薀唾属感厉,莫有犯法”。他破获这起抢绢案所用的诈伪之术,是基于对人们亲情关系的理解。他教下属扬言某人被杀死了,并不曾明言他是强盗,这就使他的亲属消除了戒备心理。况且儿子作强盗,也未
必敢让母亲知道。但是,一旦找到了强盗的母亲,自然就离找到强盗不远了。这个案例,《魏书》《北史》亦均有载。
《裴命急吐》的故事说:
唐代裴子云在新乡(今属河南)当县令的时候,境内有个老百姓王恭被征召守卫边疆,临行时把六头母牛留在了舅舅李琎家。五年之间,六头母牛共生了三十头小牛。王恭退役回乡,向舅舅要还母牛,李琎说:“六头母牛,有两头已经死了。”只归还了王恭四头老母牛。王恭到县衙提出诉讼,裴子云就把他关进了监牢,又命令衙役传唤李琎。李琎来到县衙,裴子云厉声对他说:“有个盗贼供认同你合伙盗了三十头牛,藏在你的庄上。”又掉转头对衙役说:“把盗贼带上来和他当面对质!”于是用布衫蒙住王恭的头,让他站在南墙根前,同时命令李? 赶快如实招供。李琎于是说:“三十头牛都是外甥王恭的母牛所生,实在不是盗来的。”裴子云命令去掉王恭头上的布衫。李琎吃惊地说:“这是外甥王恭!”裴子云说:“马上还牛,你还有什么话好说!”李琎只是沉默不语。裴子云又对李琎说:“五年也 很辛苦,为此特送你五头牛作为酬劳,余下的一起归还王恭。”听说这件事的人,没有不对裴子云表示叹服的。
裴子云,史书无传,生平事迹已很难查考,所知道者,仅此一事然而仅此一事,人们便可知道他是一个十分具有智慧和人情味的官员。他所使用的诈伪之术,是基于对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差异性的认识。
这是上述五个案例中惟一用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例。舅舅占有本来应该属于外甥的牛,虽然不算犯罪,却也于理不通。外甥告到官府,官 府首要的是弄清事实,而且最好是由舅舅自己说出来。这就需要费一番心计。裴子云故意造成把李琎扯进刑事案件的假象,就是为了让李琎自我辩解,从而不得不吐露实情。李琎申辩自己庄上只有外甥的牛,而没有偷盗的牛,这就给还牛奠定了基础。这个案例,最精彩的是结尾“特与五头,以偿辛苦”的部分,这部分充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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