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封建社会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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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通史] 西欧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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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小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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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02-06 0
西欧封建社会
1127年4月7日,星期四,天气晴好。佛兰德尔的威廉伯爵的城堡正在举行庄重严肃的臣服仪式。

伯爵问那前来投靠的人是否真的愿意毫无保留地变成他的人,后者答道:“我愿意。”然后,其人将合拢的双手置于伯爵手中,二人拥抱亲吻。然后,封臣对伯爵宣誓:“我以我的诚信发誓,从今以后我将忠诚于威廉伯爵,履行我作为封臣的全部义务,绝不欺骗。”说这些话的时候,其人以圣徒的遗物作为宣誓的凭证。最后,伯爵以一根小树枝为象征将一块封土授予封臣。于是,仪式结束。


这样一个仪式所反映的正是西欧中世纪最重要的制度——封君封臣制度的缔结以及封土的封授过程、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封臣或附庸,成为另一个人的“人”;原来还有如此庄严的仪式、如此复杂的内容。


封君封臣制是西欧封建社会最具特点的制度之一,它的出现及存在发展影响和造就了西欧社会许多最基本的制度与现象。


一、他人之人——封君封臣关系的形成


中世纪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一个人从属于另一个人是那个时代的重要特征,依附关系在社会中自上而下无处不在。一个伯爵是国王之“人”,一个农民乃庄园领主之“人”。而此种人与人之间的主从关系最为典型的结成方式,也是制度化的形式,则是封君封臣制度。


依附关系首先产生于保护与被保护。罗马帝国灭亡、日尔曼诸王国兴起后的西欧大地,产生和存在着不同形式的依附关系。帝国灭亡之后,能够给人民大众提供保护的公法系统、公共权力系统虽不是荡然无存,却也是难以发挥作用。早期社会动荡不安,在不断的兵连祸接之时,那些社会的弱小动物为了自身的安全与生存而不得不寻求强有力者的保护,而后者也需要这些弱小者的依附与支持。因此,许多弱小者以“委身”的方式投靠地方上的豪强势力,以寻求保护。这种委身投靠的方式在西欧中世纪早期极为普遍。8世纪早期的一本名为《都尔的宗教礼节》的书中,有文献可反映这种委身依附:


致高贵的主人某某,我,某某因明显的衣食无着,而虔敬地请求您,希望您能同意我把自己交给您或委身于您的保护之下。为此,我将按下列条件行事:按照我为您服务的程度和为您服务的好坏,您必须给我以帮助和衣食的支持。至于我,只要还活着就必将以我的自由等级来为您提供服务和尊敬。并且在我的一生中,我无权力解除来自您的控制和保护。恰恰相反,终我一生我都必须保持在您的权力的监控和保护之下。因此,征得同意,若我们中的一方想从这种约定中退出,只要他将给予另一方以许多索里达的补偿,那么协议将仍然有效。


这种委身依附多以牺牲自由为代价,故早期的依附关系多为不自由者的选择。它更多地表现为下层人民与地方领主之间的主从关系,是一种农奴的依附。


封君封臣关系的兴起也是起源于一种保护与被保护。但与一般农民的委身依附不同,封君封臣关系的形成当以依附不再以牺牲自由为代价作为标志。此时,许多自由人加人到依附者的行列,得到保护当然是其重要的理由,但为了出人头地、提高身份地位则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在墨洛温王朝的高卢及其他地区存在着许多这样的主从关系。追究其渊源则既有罗马“护院”的影子,也有日尔曼亲兵制的精髓。按日尔曼传统,首领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拥护,而一个首领在战时其周围总有或多或少的亲兵①。在墨洛温及其他日尔曼诸王国这种主从关系相当普遍。它不以牺牲自由为代价,一个自由人可以自由地寻找自己的主人。有些地方,如英国甚至规定一个自由人必须有自己的主人,否则他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杀死他而不受法律的惩罚。墨洛温时期诸王都有自己的卫兵称为“楚斯提斯”,他们向国王宣誓效忠,而国王则要承担他们的各种及时之需。一般大的贵族家庭有所谓的“家丁”,他们与罗马帝国晚期的护院有些类似,但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不是非自由人了,而是出身于贵族或自由人。这些贵族子弟投身于国王或大贵族虽然有一定的谋食之意,但政治上的目的更为明确。当然上层阶级结成的这种主从关系虽没有明显的不自由的特征,但低人一等、从属的意味是很浓的,因此,一些门第高贵的家族反对他们的子弟与他人结成这种关系,他们往往因其子弟不听劝告与人结成依附关系而大发雷霆。


——①对于日尔曼人或罗马人在封建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一直以来有不同的看法。 19世纪德国历史学家魏慈认为在早期日尔曼人中间,塔西佗所谓的亲兵制度是极其例外的安排而非其常态。而且在法兰克人占领高卢后这种制度也没有被保留下来,它更多地出现于英雄史诗中,如《贝奥武夫》。后来的封臣制不是产生于亲兵制而是产生于高卢—罗马的保护关系。而同时期的历史学家洛特则否定魏慈的看法,洛特认为封臣制还是起源于亲兵制。


早期的依附关系多限于家庭,但到了8世纪加洛林时期,它已经突破了家内这一狭小的圈子而走向国家和社会。加洛林国家以这种个人之间的依附关系来维系国家的统治,它的出现是封君封臣关系形成的又一重要标志。一份编辑于7世纪中叶、8世纪早期的文献《马尔库尔夫的宗教礼节》反映了当时寻求保护的对象已经转向国王(实际上是加洛林家族的宫相),该文献认为王室权威应该同意接受那些确实需要保护者的保护请求,以使他们免受那些恶人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这样在宫相、教会以及修道院的保护下,那些各类依附者都可以得到和平。墨洛温宫相查理·马特为赢得战争则不断扩大封臣的数量,且授予他们以“采邑”。757年巴伐利亚公爵塔希罗与其他巴伐利亚的大人物一起来到加洛林国王矮子丕平处,向国王行臣服礼,变成了国王的封臣。著名的查理曼则努力与地方大贵族结成主从关系,以寻求他们的支持。778年他从西班牙回师的路上,就宣布那些伯爵和修道院院长为自己的封臣。不仅如此,他还将这种个人之间的主从关系的缔结扩展到他的管理机构,重要官员都成了他的封臣。在虔诚者路易时期(查理曼之子),王国的各级朝廷官员、郡官员及地方豪强都变成了国上的封臣,甚至许多在法国的外国人也被冠以封臣之名。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以个人之间的依附关系来维持国家统治的传统并没有改变。936年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即位时就意识到没有什么方法比使公爵、伯爵等贵族变成他的封臣更为有利于国家的统治。因此,国家利用个人依附关系的存在来加强统治标志着封君封臣关系作为一种制度已经成型。在这种成型制度下,封臣阶级逐渐脱离进行那些田间劳作或执家内贱役的臣仆而成为骑马持矛执盾为主人服军役的战士。“封臣(Vassal)”一词尽管在9世纪变成了最为正式的专指封臣的词汇,但它已经失去了原来的“奴仆”、“年轻侍从”的本义,而具有了“武装”、“军事”的意义,从9世纪中期开始“米勒(Miles)”一词经常被用来称呼封臣,可以想见其军事意味之浓厚。封臣阶级从家内走向战场,为国王贵族服军役成为他们的主要义务。因此,封君封臣制形成的过程即封臣地位不断上升的过程。用历史学家冈绍夫的话来说:封臣“已经成为一个令人妒忌的身份,它是荣誉的标志”。


加洛林带国解体之时,欧洲社会普遍动荡不安。维京人、穆斯林人、马扎尔人对西欧的入侵造成重大破坏。“国王现在无法拯救他的王位和王国……他既不能保护他的主教,也不能保护他的其他依附者以抵抗那些危险。于是我们看到,所有的人都将自己的双手交给那些大人物,这样他们才能确保安宁”。于是地方势力重新强大起来,以地方豪强为核心而结成的主从关系大量出现。日尔曼人原本有的尊重地方势力的传统进一步发展,它们由加洛林时期的国家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变成了独立或半独立的单位。地方豪强与自己领地中的依附者结成封君封臣关系,以此种关系对地方进行统治。地方堡主与那些骑士结成主从关系,标志着封君封臣关系不仅仅是国王与高级贵族之间的关系,而且已经从直接的对皇帝的忠诚扩展应用到其他人身上。一个人可能是某诸侯的封臣,并且后者又是另一个统治者的封臣,这样一直延伸至地方领主与其部属。至于农民与领主结成的依附关系,虽然与封君封臣关系有很大的不同,但作为领主之人,农奴同样具有封臣的某些特点,他甚至也行所谓的“手”的臣服札。它从一个侧面证明封君封臣关系作为一种关系和制度在当时的社会中是不断为人们所仿效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封君封臣关系的结成都以保护与被保护为前提,一些其他的理由也能形成封君封臣关系。如为了外交的目的,法国国王与丹麦人结成的封君封臣关系,使后者成为他的封臣。一个伯爵与另一个伯爵地位相同,结成封君封臣关系是为了领地管理上的共同需要,即利益的需要。而一个主教成为某公爵的封臣则只因为他捐献了大量土地给教会。为了亲戚关系而结成的封君封臣关系则更多地带有照顾与抚恤的意思。一个骑士与一个伯爵结成封君到臣关系则可能是为了报恩。这些一方面说明封君封臣关系的普遍存在,另一方面说明封君封臣关系的相对复杂。


封君封臣关系的形成及其重要性自然不用我们多言,但是显然不能将中世纪的一切社会关系都简单归纳为一种封君封臣关系。英国历史学家苏珊·雷洛兹在其新著《封土与封臣》中认为,封君封臣关系不可能是社会关系中最强大的联系纽带,其影响可能远比今天人们设想得要小得多。中世纪至少在加洛林时期并不是一个只依靠个人关系来维系的社会,那里还存在大量的更为重要的非个人的关系。并且在所谓的封君封臣关系概念中至少包含半打不同类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统治者与臣属、保护者与被保护者、地主和佃户、雇主与雇工、将军与士兵、甚至一个地方恶霸与受欺侮者等都可能被包含在封君封臣关系之中。因此,虽然学者们对封君到臣关系的强调实际上是一种制度的探讨,是对国家社会的管理运行角度的侧重,但也不能忽略社会关系的丰富复杂的内涵。不仅如此,对所谓封君封臣关系的过于强调,使许多历史问题的发展变迁往往被归之于社会的精神气质之类较为抽象的层面,而对其他因素注意太少。事实上,往往是各种政治矛盾和具体事件影响到个人之间关系的形成,而不是光有关系后有事件。例如,统治者们在雄心抱负以及经历的事情的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军事服役制度。一个有雄才大略的统治者对人力和钱物的需求会很多,于是就可能发展出一种新的管理制度和法律,中世纪的封上封臣制就是其中之一。所以苏珊认为西欧中世纪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态度及精神气质的发展变化根源于复杂多变的政治发展状况,而不是造成政治发展变化。




二、仪式——合掌、亲吻、宣誓


封君封臣关系的结成有一套独特的仪式,即合掌礼、亲吻礼、宣誓礼。前二者被统称为臣服礼,但最初两种仪式是单独进行的,并未结合在一起。行臣服礼时封臣要脱帽、下跪、解下所佩带的武器、把双手放到封君合拢的手掌中,说“阁下,我是您的人了”,这就是合掌礼。较早提到合掌礼的是8世纪下半期的文献,这些文献中提到行臣服礼时都说“用手来行臣服礼而变成封臣”、“用自己的手行臣服礼”。将双手交给他人,置于他人掌中意味着自己的一切听任他人的处置。这是合掌礼的含义所在、亲吻礼的出现则标志着封臣地位的提高。大多数封臣虽然出身于世家大族,但与封君的关系仍然是不平等的主从关系。这种从属的带有屈辱意味的关系遭到很多的反对,于是以示平等性的、略带补偿意味的亲吻礼就出现在封君封臣关系缔结的仪式中。但它只是一种象征,封君封臣关系的半奴役的性质并不因此而改变。与其说亲吻礼是为了求得一种平等地位,不如说是为了表示二人关系的亲密,毕竟结成封君封臣关系之后,双方就关系非同一般了。臣服礼与宣誓礼的结合也较晚、最早的记载是755年,但实际上可能更晚,当然宣誓效忠的行为是很早就有的,在墨洛温高卢就有向王权宣誓效忠的个人行为。使宣誓效忠仪式化且使其作用日渐重要,主要得益于教会。宣誓效忠是对教会宣誓的一种模仿,典型的例证是封臣宣誓时多以《圣经》及圣徒的遗物为凭证。802年一位封臣这样对查理曼宣誓:“我起誓:我忠诚于主人查理——最虔诚的皇帝、国王丕平和贝尔妲之子,作为封臣我绝不对主人做错事”,云云。847年某封臣问秃头查理宣誓效忠:“我将是您忠诚的助手,只要我的知识和力量允许,在上帝的帮助下,我将以我的职责和我本人来给予您以劝告和帮助,决不欺骗和反叛,以使您能够维持和实行上帝所赋予您的权威……”双手置于封君手中意味着自由交付他人,而宣誓效忠则在于强调其作为封臣有相当的自由,必须以宣誓来约束。这是封君封臣关系的微妙之处。西方学者强调封君封臣关系的自由契约的性质,却又极力赞美那种从属的奇迹,赞美一个人从心灵到肉体都忠诚于他的主人,真是矛盾得奇怪。


仪式是习俗社会中的法律,是公开宣布一种关系的缔结。一旦举行了这种从合掌到宣誓的礼仪,就表明双方的关系已经公开,为社会所承认和关注。1020年巴塞罗那伯国地方的文献中出现了臣服礼这样的词语,在东朗格多克地区是1033年,在西尔达连伯国是1035年,在安茹地区是1037年。11世纪下半叶在法国实行臣服仪式变得普通起来。德国则最早是在1077年,相对较晚些,但显然结成封君封臣关系已经成为西欧社会的重要现象。但是如果认为仪式产生了封君封臣关系则是一个错误。从我们所接触的资料来看,许多的宣誓效忠都是针对国王的,显然国王的权势和力量是造成这些效忠宣誓的基础。因为他是国王所以才向他宣誓效忠,如789年加洛林王国内所有年满12岁的男性都应该向国王即后来的查理曼皇帝宣誓效忠,873年秃头查理要求移居其王国境内人向他宣誓效忠。这些都说明仪式只是对力量和地位的一种承认。




三、封土制


封土(fief)是封君封臣制的关键,是它的经济基础。“没有封土,就没有封君封臣制”,“为了封土才来臣服”,是封土在这一制度中重要性的明确表述。其实,出现的影响封建制度的那些因素可能早已各自单独存在,但没有相互发生联系。一个武士宣誓为领主战斗,并不必然以持有采邑或封土为前提,而大多数的采邑或封土持有者也并不必然宣誓为封臣。加洛林时期封土与封君封臣关系的结合形成了所谓“古典的封建主义”。虽然这种结合在各地有早晚的差异,如在法国的玛高奈地区是到11世纪才出现这种结合的,但一个人由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封臣变成一个封土的持有者确实是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①。


——①苏珊·雷洛兹在其著作《封土与封臣》中对这一经典的“封土与封君封臣关系的结舍”的理论提出质疑,她认为,并没有一个从最初的个人依附关系的封臣制走向因获得封土而“领地化”的所谓古典封建主义的形成过程。国王与地方贵族,贵族与其侍从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以土地换军役的关系。贵族或侍从服军役是因为他们是国王或地方伯爵的臣民,他们获得土地也不是因为他们是封臣。苏珊的结论是革命性的,如果学术界接受她的看法,则许多已有的研究成果与结论都将更改。见苏珊·雷洛兹《封土与封臣》(牛津1996年)。


封臣为封君服役,不是无偿的。除了封君的保护承诺,经济上的赏赐或报酬也存在。早期封君一般赐给封臣武器、衣物、马匹、食物等,最典型的是将封臣召集在自己家中供给食宿,这些封臣即所谓的家内封臣。随着战争的频繁,供养封臣数量增多,困难也增大,当时道路交通落后,集中供给食宿确有诸多不便。于是赐给封臣一块土地,让他们靠土地养活自己且为封君服役就成为一种流行的方式。墨洛温时期这种封赐的土地被称为“采邑(benficium)”,其本意原是一种“恩赏”、“恩典”,它的特征是以服役为前提。当时国王、封建主及教会都有赐给自己封臣采邑的行为,虽然封赐的数量不多。采邑的赐予以查理·马特最为典型,为与阿拉伯人作战,查理不得不接纳和分封封臣,并且将大量教会土地作为采邑赐给封臣以换取他们的军事服役。这就是著名的“教产世俗化”,它的重要后果是使封臣的存在有了强大的经济后盾。军事技术的发展也是分赐采邑给封臣的一个重要原因。早期战争多是步兵,7世纪亚伐人将马蹬传入法兰克,使骑兵得到发展并逐渐取代了步兵的重要地位。而骑兵的装备费用(马匹、盔甲等)远远高于步兵。716年阿勒曼尼一个小封建主以自己的地产和一个奴隶才换得一马一剑,费用之高可见一斑。集中供给如此昂贵的封臣战斗所需,显然非一般封君所能支持,也存在运输上的诸多困难。故采邑的赐予有其明显的优越性。墨洛温王朝的采邑是一种非继承性土地,从法律角度来看,它是不安全的保有物,但在发展中逐渐成为世袭的土地。总的来看,墨洛温王朝的采邑分封作为制度还没有大规模实行,但一些基本的特征在逐步地发展。到加洛林王朝,封君封臣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封土(feudum)一词逐渐取代了采邑。因此,封土与封君封臣关系结合而形成的封建主义的两个重要时期,一是查理·马特的8世纪早期,一是查理曼帝国解体后的9、10世纪。在查理·马特时期,封建制度是习俗与当时条件的自然发展,是教产世俗化的结果,而在解体后的秃头查理时期,基本上是一个几乎无政府的状态,武装力量是当时惟一有效的法律。


“封土”最初出现于881年的勃艮第的法令中,其内涵是动产。指的是马匹、衣物、食品、武器之类。10世纪初年引申为“不动产”的土地。从11世纪末开始以标准的拉丁文“封土(feodum或feudum)”形式出现,专指为服役而获得的土地。最初的服役似乎指一些专门的活计,如铸币、粉刷教堂、制造金银器皿等,非一般人所能干得了。后来渐渐限定于军事服役,所以在严格法律意义上,封土是指以取军役为条件而获得的土地。封土的赐予也有一个仪式,一般紧随着臣服礼和宣誓礼而进行,并渐渐与它们结合起来,成为封君封臣关系缔结仪式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一般封君将小树枝、手杖、旗标、权杖、鞭子、指环、小刀、手套或一块草皮、一块土壤等象征物交给封臣,意味着将封土及上面的权利交给封臣。封臣半跪着接下,之后封君封臣拥抱亲吻,仪式结束。一旦决裂,则折断草根或掷还手套以示不再效忠。


封土的情形比较复杂。首先是大小差异。小的封土就相当于一般农民的份地,而大的封土则俨然以国家的形态存在,如公国、伯国之类。其次是封土的种类不一。一类以土地为基础,它是封土最基本也是最典型的形式。尽管有不小的地区差别,但获取一块土地然后在上行使其权利是其根本特征。在德国,公爵、伯爵等人获取封土,但只行使某些禁用权,他们实际上是国王的代理人,这种封土被称为“功能封土”。一类不以土地为基础,称封土只是沿用习惯,如“锁子甲封土”,指赐予封土就是为了战争装备;“钱袋封土”或“年金封土”、“租金封土”之类的封土,指赐予封臣的是仅收取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货币封土”则由封君定期向封臣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维持其生活。此外,一个官职可以是封土,某地的税收权可以是封土,教堂修道院可以是封土,城市可以是封土。当然最普遍、最常见的还是一块地产。在西欧各国,领主赐予其主要的管理官员以封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封君封臣关系的层递性可以通过封土的层层受封来表现。在英国有这样的一个表述能较为直观地反映封土的这种复杂化的特征:


Z直接从Y持有,Y直接从X持有,X直接从W持有,W直接从V持有,V……B直接从A持有,最后A直接从国王处持有。A被称为国王的直接佃户或总封臣。


这种从A至Z的分封过程即次分封。任何一个中间领主都有权转封土地给他人,于是使封土上的权利和义务层层叠叠。极其复杂。如某甲把一块土地以带10名骑士服军役为条件封给某乙,乙再以带5名骑士服军役为条件把该土地转封给某丙,丙又以纳若干货币为条件把同样这块土地转封给某丁。于是甲乙丙丁四人都和这块土地发生关系,都对这块土地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从罗马法意义上来讲,封君对封土有所有权,封臣则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具体说来,封君对封土有扣押权、收回权、先期占有权、监护权、转封权,封臣则有占有权、使用权、相当的处分权。但层层受封的结果,使与封土发生关系的人太多,他们多是中间领主,既是封君又是封臣。因此,中世纪封土上权利的实际发展与法律理论相距甚远。早在12、13世纪,西欧的一些法学家就在努力使法律与实际的情形相适应,他们发展出“最高所有权”、“从属所有权”、“使用所有权”等所有权分割的概念,就是为了适应封臣扩大自己在封土上的权利的趋势。总之,在封土的权利上,封君封臣的关系错综复杂,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封土作为一种可继承性土地的发展。


起先,加洛林诸王封受土地多以封臣的一生为限,死后要收回。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往往采取顺延的办法,让土地仍然留在封臣家族之内,即继承的习惯已经事实上很普遍了。最后加洛林王朝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事实,让封土得到继承。877年颁布的《凯尔西敕令》就表明承认封土的世袭。当时秃头查理将要出征意大利,为获得支持,他颁布了此敕令。该敕令规定;“假如一个伯爵战死,他的儿子应会同他最亲密的朋友和最亲近的邻居等其他忠实可靠的人,以及伯爵领地的仆人们和主教的仆人们一起看管伯爵领地”,但实际上,封土的继承在11、12世纪的西欧才逐渐固定下来。法国较早些,约在10、11世纪,德国在11世纪,英国在诺曼征服之后,意大利在11世纪。关于封土的继承当时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双方之间的斗争相当激烈,在德国甚至引起战争。


封土的继承只是关于封土权利的一个方面,随着封臣对封土处分权的增大,在诸如转让、买卖等方面的权利得到相应的发展。从11世纪开始,出售封土的事情已经不断产生。只是封土的买卖方式很特别,封君是买卖土地时必须参与的重要一方,一般是先由封臣将土地交给封君,然后再由第三方自封君处领有。从形式上看,它们仍然像封土的封受,但实际上是土地的买卖,此时,第三方不再以服军役为条件,而是以获取土地为目的。并且大约在12世纪,连这种以封君作为中介人的转移土地的方式也不用了,而只须简单地取得封君同意。封君的同意须以一定金钱为代价,即应向他交一笔钱。要说明的是,此时的诸多土地的转移多是从世俗贵族流向教会人士之手。1189年,当第三次十字军东征时,法国贵族安德烈以60里弗尔①为代价将封土抵押给莫勒森修道院,罗伯特的封土抵押了10里弗尔,而热拉德则把自己的土地卖给了儒勒修道院,得到10里弗尔及一头牛。当然也有许多商人及其他身份相对低下的人进入购买土地的行列,如1265年一个克吕尼商人以出借800里弗尔为代价,从勃艮第公爵处取得一块封土,包括城堡以及其上面的司法权统治权等。我们甚至能看到农民以现金获得贵族的地产,以及地产上的征收任意税和施加审判的权利。英国1290年的《买地法》更从法律上承认了封土买卖的合法性,该法律规定,封臣可以自由转移封土的一部或全部,只要采取代替的方式使原封臣退出封建阶梯,而由新受地者与封君直接发生关系,相应的义务一仍其旧。总之,封土的转移越来越频繁。而买卖的不断发展则标志着封土的衰落。


——①法国中世纪货币单位。1里弗尔等于20苏,1苏等于12第纳尔。


随着封土的出现,停留在抽象意义上的封君封臣关系有了具体的内容。封君封臣制的那些特点也就更多地表现为封土的特点。封土的层层封受使所谓所有权问题变得毫无意义,虽然西欧通行的原则是没有无领主的土地,但实际上即使真正的土地所有者也未必能行使其所有权利。各级封建主都是土地的事实上的占有者,享有土地上的各种权益。而这种事实上的占有发展到一种极至就是所谓的“地域化”,即土地上公权私权的统一,公法私法的统一。一个领主就是他的土地上的绝对统治者,享有从司法、行政到经济等多方面的特权。这是封君封臣制在封土制作用下出现的统治方式的一种改变。




四、封君与封臣


封君封臣关系一旦结成,双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及享受应得的权利。封臣提供的义务即封君的权利,封君提供的义务即封臣的权利。


封臣对封君的义务分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类。1020年沙特尔主教富尔伯特写给阿奎丹公爵的一封信中对封臣的义务作了如下描述:“凡向其封君宣誓效忠的封臣都应该将这六件事情铭记在心:即无害、安全、尊敬正直、有用、轻松、可行。无害,即封臣不应该伤害其封君的身体;安全,即封臣不应该以背弃封君的信任或背弃封君安全所需要的防卫而伤害封君;正直,即封臣不应该在司法审判或其他与封君名誉有关的事件中伤害封君;有用,即封臣不应该在财产关系上伤害封君;轻松,即能够使封君做起来很轻松的事情,封臣决不要使他感到困难;可行,即能够使封君可能完成的事情,封臣决不要使他成为不可能。”然而这只是封臣对封君的义务的消极义务,它要求封臣不做危害封君之事,如不伤害封君的生命肢体,不破坏他的财产,不勾引封君的妻子长女等。所以富尔伯特又说;“一个忠诚的封臣……在做到上述六件事情的同时还应该忠诚地劝告和帮助其封君”。这就是积极的义务,它指封臣应该为封君做些什么。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类,首先是服军役。在西欧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战争是司空见惯之事。而领取封土最主要的条件也就是服军役,军役是各种义务的核心。封臣服军役有许多重要的规定,如分军役为防卫型和掠夺型。前者没有什么限制,敌人来犯,封臣只有跟着封君一起作战坚守直至敌人战败或退却,封臣的军役才算结束。而封君若是为了掠夺邻近地区而开战,则封臣的义务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延长,一般规定一年40天。在此期限之内,封臣的战斗所需的武器人员装备,粮饷草秣都是封臣自己掏腰包。按封建的原则,封臣要自备马匹、武器、盔甲,奉召亲自为封君服军役。除了他本人之外,大的封建主还要带上他下面的封臣,所带骑上的数量视该封建主受封土地的大小而定。这些要求早就声明在先,一般是结成封君封臣关系之时就已经决定。如11世纪法国贝叶主教下面有100多名骑士为他服军役,但他只须带20名为其封君诺曼底公爵服军役,如果他帮助的不是公爵本人而是公爵的上级法国国王,则其骑士数可减至10人。除了作战,军役还包括守卫城堡、看守庄园、护卫封君出巡等内容。


其次是帮助。帮助一词带有许多人情味,而实际上封臣给封君的帮助在绝大多数时候是强制性的,不得已而为之。帮助义务中最主要的是在紧急时候给予封君以金钱支持。封君的继承人不能交纳继承金时,他首先想到的是封臣的帮助。封君被人俘虏了,这是常有的事情,交纳赎金将其赎回是封臣的义务。想想自己的封君被人抓住了,成为他人掌中之物,封臣能心安理得吗?封君的长子成年了,应该被授予骑士,长女一天天袅袅婷婷起来,应该找个婆家了。这些都是重大的事情,要邀集名流,要大宴宾客,越风光越好,而一切的费用应该由封臣来支付。其他,假如一个封君耐不住乡村生活的寂寞无聊,决定参加十字军冒险,封臣应该有赞助的表示;封君嫌自己的城堡破旧或者式样不流行,决定另建新堡,封臣不能无动于衷,而应该给予帮助;或者封君要干些自己财力所不能承受的事情,封臣也不能视而不见。所以,一个有所作为、喜欢表现的封君对封臣来说是个令人生厌的东西。这些帮助多是关于重要事情的,其他如饮食起居之类的事情就更为琐细了。例如,封君心血来潮决定去住某封臣的辖地一游,则封臣有款待的义务。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不乐!封臣更多地是感到一种负担。在习惯或协议中早就规定了封臣款待封君的次数(如一年4次或3吹),一次停留的时间长度。不仅如此,还规定了封君所带随从的人数、甚至马匹牲口的数量(对极,

马也要吃料的),有些做得更绝,规定了招待诸色人等及牲口的菜单,大家都明白该吃什么,能吃多少都是按菜单的规定,绝少超过。实际上到11世纪,帮助的义务已经分为两类了,一类是领土按其权利应该得到的,一类是必须经过请求才能得到的,后者表现了封臣与封君之间的真正帮助的关系,虽然未必是心甘情愿。


第三是劝告。劝告之意是封臣有义务向封君提出意见,使他能正确处理各种事物。为此,封臣应奉召出席封君的法庭,这是仅次于军役的义务。该劝告涉及的事情甚多。封君要为自己或他的儿子找一个妻子,封臣得提提意见;封君要为自己的女儿找一个丈夫,封臣的意见也是要听的;封君想伐人之国,寻衅开战,封臣应提出自己的看法,打还是不打;封君要去参加十字军,也得先征求一下封臣们的意见。至于为某件案子出些主意,也是封臣分内之事。劝告的义务一如帮助,正体现了结成封君封臣关系的双方在感情与行为上的一定程度的亲近,它很有些耐人寻味。更进一步说,劝告也是封君封臣双方共同利益决定的。封君的行为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封臣的利益,如封君要与人开战,不仅关系到封臣的出人出钱,而且战胜与否影响到封臣今后的生存。其他如参加十字军、审理案件等,都与封臣的利益直接相关。劝告就是要使封君行动正确,则封臣的利益就有保障。


义务是双方的。封君对封臣也有义务。用富尔伯特的话说:“封君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其忠诚的封臣去做所有这些事情(即上述的义务)。假如他没有做到这些,则可以正当地指责他背信弃义,就像指责封臣一样,假如发现他逃避责任或者想逃避责任,那么他的义务就是背信弃义的和作伪誓的。”封君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保护,一是维持。保护就是指当封臣受到不正当的攻击或受到其敌人的进攻时,封君应出面救助。因为,他是封君之人,自然不能听任外人的欺凌。如果封臣认为封君没有善待他,而要求封君出席法庭在其他封臣面前讨个说法,封君不能拒绝。封君也应该尊重封臣的家庭及个人的利益,当然对封臣提出劝告、建议,保护其封土不受剥夺,也是封君的职责所在。维持指的是封君负责维持封臣的生活供应,有两种办法。一是在封君家中维持封臣的生活,给封臣提供食宿。一是给封臣一块土地让其维持自己的生活,这就是封士。前者渐渐越来越少了,后者则成为主流。研究证明到13世纪,所谓的家内骑士几乎已经消失。


上面讨论的是封君封臣的-一对应关系,或者说是理论上的封君封臣关系、实际上的封君封臣关系要复杂得多。首先,一个人往往既是封君又是封臣。封君只对自己的直接封臣有一种联系,对封臣的封臣则不能置喙干涉,故法国14世纪有这样的原则,“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奇怪的是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封君,这在原则和理论上是不被接受的,忠臣不事二主,一个人不能同时效忠于两个主人,实际上却是十分流行,这种现象的最早记录是9世纪末,以后越来越多,11、12世纪已成为通则。而且一个人所效忠的封君数也越来越多。13世纪末德国有一个男爵有封君20人,另一人有封君43人。对这种现象的解释是,因为封臣可以得到封土,为了获得更多的土地而成为他人的封臣。若从封君的角度来看,拥有更多封臣代表着个人的权势与威望。在人比上地更重要的时代,一个人所拥有的“人”的多少至关重要、当然一人而多主,致使封君封臣关系复杂而可笑。以战争为例,当一个封臣的两个封君发生战争,同时召他服军役,他该怎么办?两个都是他的主人,到底听谁的召唤?不过不用你我为他着急犯愁,当时既然有这样的一个人侍奉两个主人的习惯,也就有相应的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法。首先是在结成封君封臣关系时对将有可能出现的各种尴尬局面加以说明,并做出相应的规定。法国12世纪都尔的约翰以这样明确的形诸文字的协议来安排可能出现的情形:


我,都尔的约翰,确认我是托伊斯女伯爵碧翠丝夫人和她的儿子香槟伯爵提奥伯德的封臣,但本人也效忠于库斯的恩德兰勋爵、阿西司的约翰勋爵和格兰培勋爵。若格兰法勋爵与香槟的男女伯爵因私人争执而动干戈,我会以私人的名义效力格兰培勋爵,而差遣骑士帮助香槟的男女伯爵,因为我拥有他们的封土,对他们有服务之责。


他倒安排得四平八稳。其次,当时有一些通行的原则,如或帮助较早向他行臣服礼的封君,或帮助给予最大封土的封君,或帮助被迫进行自卫的封君(看来道义的原则在当时也是存在的)等。当然,封臣与封君之间的个人感情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变量。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慢慢演化出“主君”的概念。一个封臣可以有多个封君,但只有一个主君,该封臣只向该主君行臣服礼,该主君有优先获取封臣义务的权利。看来复杂的事情可以解决了,然而,且不要急于下结论,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后来一个封臣不只有一个主君,有两个甚至更多主君是当时的常事。于是主君制的原则又成为一纸空文。封君封臣关系在实践中的复杂性由此可见一斑。


封君封臣关系从法律上及实际上来看,表现为封君及封臣双方承担和享有一定的义务和权利。因此,西方学者称其为契约关系。这种看法有其道理。从形式上看,这种关系的结成是志愿的,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完成关系的缔结。一个自由人有自由选择主人的权利,这是早期诸多日尔曼法典都有规定的。而“由于行了臣服礼而封臣对封君有多少忠诚,则同样封君对封臣也有多少忠诚”,其平等性还是有的,至少体现在原则上。再从结成封君封臣关系所举行的仪式及形诸文字法律来看,双方契约的意愿也是很明显的。明确规定封臣或封君应承担的义务,这也是法律的契约特征之一。不管这种契约在签定之时或在执行之中有利于谁。但是,当时的契约关系难以用今天的自由契约来解释。更准确地说,它是生命的契约,其屈辱的意味是很明显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臣服,以生命为代价,以忠诚为代价。冈绍夫称封臣变成了封君“之物”,虽然有些夸大,但确实揭示了封臣地位的屈辱性。此外,封君封臣关系一旦结成就不易解除。虽然代代更新,即每位封君继位,封臣要向他效忠,而每位封臣继位同样要进行这样的仪式,但要解除关系则有很多的限制。从原则上讲,一旦封君没有履行其对封臣的义务,封臣就可以宣布他不再是其封臣,同样封君如认为封臣没有履行义务,也可以宣布解除关系,但情况并不如此简单。查理曼及其后代的许多法规敕令都规定了封君封臣关系结成后不许轻易解除。如802~803年的敕令规定:“任何人如从其封君手中接受一索里达①即不能背弃其封君,除非封君想要杀死他,用棍子打他或者强奸他的妻子和女儿,或者剥夺了他的世袭财产”。801--813年的敕令中说:“任何封臣如想背弃他的封君,他必须证明其封君犯有下列罪行之一才可;第一,封君不公正地奴役他;第二,封君想谋害他的生命;第三,封君和封臣的妻子通奸;第四,封君拔剑向他进攻企图杀死他;第五,封臣将自己的手交付给封君之后,封君未能向他提供应尽的保护”。可见要解除这种关系是很困难的,并且一个没有正当理由而背离封君的人是不受社会认可的,“任何人也不能接受他,除非按照我们祖上的习惯”。


——①罗马金币,中世纪借用为货币名称,约等于先令。


因与封土的封受连在一起,封君封臣关系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忠诚与否的关系,它有着深刻的经济因素。要解除关系意味着封土必须收回,显然没有重大的理由,封臣不会这样做。而封君若想收回封土也有许多的障碍。许多时候,收回封土意味着战争。因此,封君封臣关系在实际上有很大的不自由、不平等的特征。然而自由或平等不是决定一个人命运的最重要的因素,尽管时人对这种屈辱关系有所认识,但更多时候人们对这种关系持认可的态度。社会生活中,即使地位相等的人结成封君封臣关系,也不是什么可耻的事,而且封君封臣关系有应用于整个社会各个阶层的趋势,如出世的僧侣也搞封君封臣这一套。最重要的是人们认为忠诚是美德,对封君的忠诚并不因其屈辱的意味而被贬低。在封建记录里,一个人最无耻的,是暗杀他的封君,而这类罪行在当时是极少见的。一个这样的故事可以说明当时人的看法,有名吉拉特的骑士某夜住宿于一个老隐士之家,他把自己要暗杀他的封君的计划告诉了隐士。隐士惊喊道:


你将杀死你的封君吗?僧侣、圣徒、主教、教皇,他们都永远不会同意给你以教会的宽恕的。神学和圣经宣布:对于乱臣贼子应如何处理。他将被四马分尸,躯壳用火焚毁,他的尸灰将被风吹散,他的行刑地点将是邪恶的地点,寸草不生。




五、封君封臣制与西欧的封建主义


封君封臣制的普遍存在与地区差异


封君封臣制是西欧历史上的普遍现象,也是较为奇特的现象,并由此引起一系列制度与历史的变迁。但是,封君封臣制在西欧历史上的发展存在着先后之别,更存在着地区的差异,所造成的历史影响也不尽相同。我们不要为诸如“封建法律”、“封建习俗”、“封建制度”这样的词汇所欺骗,似乎存在所谓的封君封臣制的统一的模式,其实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发展特征。


法国卢瓦尔河和莱茵河之间的地区,被视为封君封臣制的典型地区,是法兰克制度的典型代表。这里封君封臣关系以及封土等重要因素都有很好的发展,其他地区的封君封臣制都直接或间接受到它的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学者们往往言必称卢瓦尔河地区。而法国南部的图卢兹、加斯科尼等地区,则只受到卢瓦尔河地区的轻微的影响。那里自主地一直很多,直到12世纪才出现与“封土”同义的“爵位(honour)”一词。而诺曼底人的传统制度与法兰克的所谓封土及封君封臣制相类似。有“下等封臣(avsour)”一词出现,他是承担军事义务的最低等级的封臣,其义务除了军役外尚有其他或马上或马下的义务,其份地则要交纳地租;甚至偶尔还要服劳役,这就与一般农民没什么区别了。因此布洛克称其为半封土半维兰份地。


意大利伦巴第地区有着与其他高卢地区的个人依附关系的形成相类似的发展。从简单的个人投靠到军事随从制度在该地区都存在。但个人依附关系并不那么牢固,法律承认自由人有自由选择离开的权利,这样就使依附有随时解除的可能。此外,伦巴第获取一定土地须以服役为条件的观念似乎来自加洛林。“采邑”是从法兰克引进的,并且高卢法兰克语汇“封臣”渐渐取代了当地的“加新都斯(gasindus)”一词。因此,北部意大利受法兰克影响较深,它也就成了所谓封君封臣制的另一典型地区。12世纪《封土之律》的出现可作为代表。当然该地区与法兰克还是有差别的,如以“嘴和手”行臣服礼在伦巴第地区的文献中没有提到,似乎只有宣誓效忠就足够了。


德国的地域界限仅限于莱茵河与易伯河之间的“跨莱茵德国”地区。德国仅只在上层阶级中采用了臣服礼来完成个人关系的缔结,远不如法国彻底。德国臣服礼中最有特点的是在合掌礼之外加上了朋友式的亲吻,这就使封君封臣关系有了更多的平等性。并且德国封臣的军事义务与普通的土地耕作之类的贱役之间的差别,一直没有完全区分开来。德国防守东部边境的武士与守卫法国城堡的卫士不一样,前者是真正的农民,耕种自己的土地。此外德国存在大量的自主地,并且德国的封土法及封君封臣法没有像法国那样渗透到整个法律结构之中,而是有单独的体系及专门的法庭。这就是说德国是封建化程度较低的国家。


英国虽隔着海峡,也仍然在法兰克的影响之下。英国仿效法国,到11世纪已经有了几乎同步的发展。英国的武装随从,其名称尽管不一,如称格斯特、塞恩、骑士等,但依附的性质是很明显的。随从依附的封君在英国被称为“养主”。并且英国一些地方的法律规定,一个自由人必须有封君,否则他人将其杀死可不受法律的制裁。虽然在英国封建化问题上学者们的看法不尽一致,如有持移植突变说,有持渐变说,但形成封君封臣制度是确定无疑的。


西班牙有无封君封臣制呢?对此西班牙历史学家曾有过长时间的争论,近来持赞成态度者居多。一般认为西班牙在11世纪已经是有很突出的封君封臣关系,至少在一些基督教国家如此,但它很不成熟。①如10世纪的卡斯蒂里伯爵向雷翁国王行臣服礼,11世纪早期桑却三世将雷翁国王招作自己的封臣都说明当时封君封臣关系的重要性。而真正的卡斯蒂里封建主义的到来是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1085年阿尔丰索六世每攻下一城就让给他的代理人作为封土,他还用金钱来获取他人的忠诚。阿尔丰索七世则经常使用货币封土来换取那些代理人的忠诚,而且他还邀访葡萄牙、阿拉贡、巴塞罗那等地统治者作为他的封臣,并承认他们可以持有来自国王的土地作为封土。所以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班牙学者不仅确认封建主义在半岛的存在,而且认为它是理解中世纪这一时期的关键。


——①自8世纪初阿拉伯人(又被称为撒拉逊人)征服西班牙后,中世纪西班牙一直存在着伊斯兰教国家和基督教国家。



封君封臣制的发展


封君封臣制构成西欧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与关键。虽不能说一切都被纳入这一制度的体系之中,但它所带来的影响与作用可以说是全方位的。表现在政治状况上是中央权威渐渐丧失,地方权威逐渐兴起。国家与政府只作形式上的存在,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国王一如众多的地方封建主,只能在有限的属于他自己的领地内行使一些权力。真正的权力的中心是地方各级领主,他们可能是权力较大的伯爵公爵,也可能是地方的堡主。并且当国王的权威丧失之时,作为地方代理人的伯爵等上层贵族的权力也同样由于不断的分封而削弱,直至权力完全归于以领土为核心的地方领主尤其是堡主。但是这一过程是相当漫长的。许多研究表明,尽管蛮族入侵带来重大的影响,西欧许多地区的罗马行政司法管理系统一直持续存在至加洛林王朝末期,有些地方甚至更晚,加洛林国家的权威事实上建立在该系统的基础之上。封君封臣制并没有取代它们。但到10、11世纪,地方堡主在不断的权力扩张中逐渐控制了领地上的人民,对人民行使他们的权威。公共秩序则不断遭到破坏。这就是公权的分割以及领地上公权与私权的统一。他们是公法与私法的统一执行者,是秩序的保障与象征。而一般领主权利的行使多以个人力量的强弱为基础,是一种力量关系的对比。所以,领主的权威,实际上意味着暴力与专横。这样的以地方权力中心的兴起为标志的历史现象,被称为“封建革命”。“封建革命”所指为公元1000年前后西欧社会发生的巨大突变,具体表现为公共司法行政权力的崩溃、新的专横领主权制度的形成、骑士和城堡数量的猛增,以及它们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回响。即封君封臣制的具体发展。


公共权力的丧失即意味着地方权威的兴起,此消彼长。这一问题可归结于领主权的实现,它是封建革命的核心。领主权的内容包括司法权、行政权及各类经济禁用权。其中司法权最为重要也最为古老,其起源有二,一是领主通过血缘宗族关系取得对下属农民的司法审判与控制,一是经由国王赏赐,是国家司法权力的分赐。而领主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正是此类赏赐及豁免权的实行。加洛林时期实行的封君封臣制,从表面上来看是想让每一位受封者在其领地上享有诸多权利,但在封君封臣关系结成后的几个世纪,它仍然只停留在封君封臣双方的契约关系上,停留在双方对封土各种权利的分配上。至于如何实现这些权利,则根本不在考虑之列。因此,以封土为纽带的封君封臣关系只反映了各种权利的法律层面,而未能落实。这正是封君封臣关系出现几个世纪却一直不能取代公共权力的原因。封建革命则自下而上地实现了对领地上诸权力的支配。地方领主使用各种手段尤其是暴力,迫使领地上的人民听命于新的权威,遵从于新的暴力秩序。国家、国王不再在老百姓的视野之内,一切都取决于地方领主。领主在领地上真正实现了公权与私权的统一,这正是封建革命的历史作用所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所谓封建革命,是封君封臣关系的发展与突变,故有革命之说。因此,封建革命或者说领主权的实现使封君封臣制度变成了真正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工具和手段。


封君封臣制带来了中央权力的削弱与地方权力的强大,也带来了所谓的“封建无政府”状态。①因此,对于这一制度在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人们往往没有能够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它兴起于混乱无序的时代,相对于完全的混乱不堪而言,作为一种发挥政府职能的封君封臣制是一种进步,是无序中的有序。如历史学家汤普逊所言:“尽管封建制度常常有着强暴而又恶劣的性质,然而,无可置疑,它是一个社会进步的和社会完整化的现象,而非一个社会腐烂的现象……欧洲变得更稳定了……。封建制度使早期过度的、野蛮的个人主义转化为服从法律和秩序的精神,具体化为宗主权、封臣地位、忠诚、服务和契约的权利与义务的制度。依它的最好的方式,产生了一种新的文明。”


——①封君封臣制的形成一向被认为是中央权力削弱的产物。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国家权威下降,地方势力兴起,乃有所谓的封君封臣制来取代公共的行政管理系统及公共权威。但是前引苏珊的著作认为封君封臣制不是早期中世纪中央权威削弱和政府官僚系统软弱的产物,恰恰相反,她认为所谓封土封臣制(Feudo-Vassalic institution)是12世纪行政管理系统不断增强和各种专门法律不断发展的产物。她的看法使我们认识到以过于简单的观点来阐释复杂的历史现象是不妥的。确实如苏珊所揭示的那样,当大陆的法国公共权力遭到破坏的时候,英国却是有较为强大的完全以及较为健全的管理系统。而德国的所谓无政府状态显然要到晚期中世纪才真正出现。


战争与爱情——贵族与骑士


一提到贵族,你会有些什么印象或感觉呢?是否你的脑海里立即浮现出跨马持矛威风凛凛的骑士,或者一座城堡和城堡中幽怨的女主人及城堡下唱着小夜曲的骑士,或者一次郊外丛林中的决斗,或者宫廷中悠扬的舞曲与翩翩起舞的男男女女……这些令我们悠然神往的画面,经过许多个世纪了,仍然不见它们的色彩有些许地退去,反而随着时光的荏苒而愈发鲜亮起来。然而,我们确乎将中世纪骑士与贵族的生活想象得过于浪漫,也许许多更为真实的画面还没有进入我们的视野,而且它们更多地是以一种灰色的色调呈现在我们的眼前。


一、什么是贵族


什么是贵族


什么是贵族?什么是中世纪的贵族?你提出这一问题之后,如果有10个历史学家给你作答,答案可能会有10个甚至更多。有人会强调出身,有人会注重财富,有人去看好封号,也有人会将出身、财富及封号等都作为构成一个贵族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在此,我们就一些学者的看法作一些介绍和分析,由你来判断哪些观点更合理。


中世纪的文献中有许多不同的词汇来指称贵族,但对于什么因素构成贵族,却没有明确的解释。


一般编年史家及圣徒传记作者多从出身考虑,认为好的出身能产生与生俱来的高贵和与众不同的身体和道德方面的优势。英国的威廉·塞加尔爵士在17世纪曾这样写道:“所谓高贵者,首先是指国王、诸侯和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他们是贵族,或称领主和贵族。其次,是一些骑士、绅士和低级绅士,这些人可称之为小贵族。”这一看法注重的是封号和社会地位。16世纪有人这样写道;“我们的出身好,所以我们是最好的。”这是注重谱系和血统,它的重要性往往超过封号。在当时甚至后来的人们看来,仅有封号而没有贵族血统的人,就不是“真正的贵族”。有悠久历史能追溯其谱系到久远的家族,比起新获得贵族称号的贵族之家有更多的荣耀与资本。所以,当时的欧洲有这样的说法:“国王可以制造贵族,但无法制造高贵者。”


后来,尽管一些贵族对于血统的纯正,谱系的久远仍然有着病态般的迷恋,但诸如财富、权势、地位、职业等方面的内容开始更多地为社会所承认,且成为衡量和判定一个人是否为贵族的重要标准。最重要的是一个人所获取的权利、优越性及其高贵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即贵族有法律的保障。20世纪初法国学者布洛克就认为作为贵族阶级必须包含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他们有自己的法律身份,法律确认了他们的特权与优越性的行之有效;一是这种身份的世袭性,也许有极少数人能被允许进入贵族的行列,但终究以世袭的特征为主。


因此,判定一个人是否为贵族,有许多的标准,如封号、出身、权势。职业、土地财富等。但不可能以这样求全的包括所有因素的标准来定义贵族。实际上,作为贵族,有时代发展的差异。在早期可能更注重谱系与血统,即出身决定一切。而后来则更强调权势与财富,即更注重贵族当下的势力。换言之,个人的贵族意识已经渐渐让位于土地财富与权势了。


贵族的起源


在中世纪贵族的起源上,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主要集中在“新”与“旧”的讨论上,即中世纪的贵族是新贵族还是旧贵族。


传统的观点以法国年鉴学派创始人布洛克为代表,他认为在12世纪之前,西欧至少是法国无贵族,贵族是12世纪之后新兴起的集团。一是他们作为土地阶级出现于历史上拥有庄园是真正贵族身份地位的标志。一是以战争为业的骑士集团的兴起,他们拥有武装力量。在一个相当混乱的社会,武力是维持个人财富地位、控制劳动者的必要手段。因此,“骑士”等可视为贵族的代名词。他的证据是罗马帝国衰亡蛮族诸王国建立之后,罗马贵族消亡殆尽,而所谓的“贵重”的蛮族大人物(即那些偿命金远高于其他人的依靠国王或其他首领的大人物),往往是昙花一现,不能久长。而在他所称的“第二封建主义”时期①,贵族(noble)不是从家世来讨论而是从一个人的财富或者自由来讨论的,甚至许多负有沉重的低级劳役的人也被称为贵族。即新贵族的出现有着不同于旧贵族的标准与尺度。当时的人分为3类,祈祷者、打仗者、做工者。在当时的人看来打仗者甚至高于祈祷者,故骑士的出现是贵族起源的重要标志。而骑士与所谓的旧贵族,几乎无甚瓜葛。


——①布洛克将西欧封建主义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时期是所谓的“古典的封建主义时期”指9-11世纪。第二时期指12、13世纪,此时受经济革命的影响甚深。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布洛克等人的看法一直为学术界的主流。甚至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德国的许多学者仍然站在布洛克一边。他们的方法与研究成果使他们与布洛克接近。其中最重要的方法是所谓谱系学方法,即通过对一个家族历史谱系的追溯来重建当时的情形。此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猜想,故为一些学者所反对。但也有不少人赞成。施密德等人对西欧尤其是对德国某些重要家族谱系的追溯,可一直向前到9世纪前后,再往前就谱系不明了。所以,他们也认为也许有所谓的新贵族突然出现之类的情形发生,但时间上比布洛克有所提前。


反对布洛克权威观点的有力证据,主要来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学者们对西欧各地区的具体的个案研究。如杜比对法国玛高奈的研究,布瓦对诺曼底的研究,毕奇对波瓦图和阿奎丹的研究,以及一些学者对西班牙、德国巴伐利亚等地区的研究。这些研究证明,罗马贵族并没有因帝国的灭亡而完全消失,他们在上述一些地方依然存在着。在以权势或财富而兴起的诸蛮族新贵族与旧的世家贵族之间有着重要的联系。有些地方是二者完全的融合,有些地方则是并存不悖。继承的特征是相当明显的。并且贵族与骑士之间有不小的区别,不能等同。因此,从六七十年代以来学术界的总趋向是确认新旧贵族之间的继承性。这些结论多来自个案研究,是否带有普遍性很难说,但由点及面,它们确也反映了某些的历史真相。至少,他们的研究证明,否认12世纪前存在贵族是不可取的,也是站不住脚的。


从两派的观点可以看出,争论的焦点在罗马贵族是否完全消失以及骑士的兴起能否作为新贵族出现的标志,即骑士与贵族之间是否有区别。但不管他们的争论有多激烈,有一些东西是可以肯定的,即骑士的出现显然较晚,一些旧贵族在社会生活中虽然存在着,却已经丧失了他们原来的地位与权势,以致无法与新贵族抗衡而渐渐在生活及文献中消失。


罗马帝国的元老贵族是大的土地贵族,在日尔曼征服之后,有许多人在高卢地区残存下来上变成了新的蛮族国家的中坚。与此同时,日尔曼的世家大族占有了原罗马帝国一半以上的土地,而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克洛维国王时期,二类贵族之间的障碍由于联姻而消除,到7世纪罗马与日尔曼家族实际上已经融合为一个单一的家族网,他们给王国提供统治者,给教会提供主教、修道院院长等人才,是国家中最有势力的集团。


西哥特王国所辖地区没有出现如高卢地区那样的融合,那里新的西哥特贵族与旧的罗马贵族同时存在,并且后者事实上构成了西哥特贵族的第二等,但在穆斯林侵入之后他们都消失了。


在不列颠,盎格鲁萨克森人的征服对原罗马行省社会的破坏最为彻底,罗马贵族基本没有残存,那里只有日尔曼贵族。他们受到法律的保护,偿命金远远高于其他人。再经过维京人的征服之后,不列颠的贵族也就只是单一的萨克森贵族了。而加洛林王朝的建立使其王室周围形成了一批王室贵族,这与加洛林家族重用奥斯特拉西亚的贵族有关,事实上查理曼的征服及其成功关键在于奥斯特拉西亚贵族的忠诚与服役。


与此同时,一批批的地方贵族出现于各地。如巴伐利亚的贵族就是通过土地开垦及与其他高等贵族的联姻而在8-12世纪一直存在。加洛林帝国解体后,尽管有维京人的侵略及贵族内部的权利斗争,但在解体后的土地上仍然存在不少贵族。研究证明最大的加洛林家族在10世纪仍然存在。如来自纽斯特里亚的赫尔伯廷家族在8世纪已经很显赫,到10世纪仍然作为费尔芒德瓦伯爵出现。当然这些只是大贵族的情形。尽管我们对地方小贵族的情形不怎么清楚,但德国等地仍有不少小贵族一直存在到11世纪,甚至更久。因此。尽管从谱系上来看,当时的确存在谱系不明的情况,但一些家族的谱系和血统仍然是可以追溯的。并且,根据施密德对10世纪德国一个社区的研究,当时贵族谱系只突出有显要事迹的人,而不注重血缘。而且家族的血缘极其宽泛,不是直系而是包括母系、父系及一些非家族的成员。更为重要的是财产及血缘的继承可按父系也可按母系。因此1100年前的贵族结构和认可方式与以后是不同的,当时非单一的亲子继承方式以及注重成就和财产而非血缘的贵族认可标准,都说明不是不存在贵族,而是不存在我们后来所确信的那些标准(如世袭制、贵族谱系等)。


在社会经济变迁的作用下,总会有或多或少的大小贵族因不能保持其财富地位及人口而失去了贵族的头衔及地位。但此消彼长,新的贵族也总在不断出现。利用社会政治的变迁,尤其是新王朝开始之际而接近新的统治者,于是获取大量的土地(带有特恩权),谋取政府的高级职位,或者与上层人物结成儿女亲家,这些都能使一个人上升到社会阶层的顶部,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就提供了这样的契机。不仅国王赏赐其忠诚的支持者以大量的土地而使其进入贵族的行列,就是地方上的诸侯如诺曼底公爵甚至更低一级的领主及修道院院长之流,都采取这样的方法,来使他们的支持者进入贵族的行列。如11世纪法国的纳穆赫瓦地区就有三桩婚姻涉及的是农奴与女贵族继承入,而且这样的婚姻竟为农奴的主人所赞同。当然要进入贵族的行列也非易事,来自旧贵族方的反对往往非常激烈。因此,新人的出现不可能是迅速而巨大的。这也是许多学者强调继承性的原因所在。


新贵族的出现在法国以所谓堡主阶级的兴起最为典型。他们在封建革命时代,以自己的城堡为中心,攫取了自己领地上的各种权力,以暴力维持秩序。在他们看来,暴力就是秩序。这些地方家强也许没有很久远的血统可追溯,也没有爵位与封号,但他们在地方的势力使任何高贵者都不能忽视他们的存在,也愿意与他们结成极其亲密的关系,如婚姻,于是堡主作为新贵族上升到贵族的行列。


从贵族的起源来看,只强调新人的出现是有失偏颇,但不强调新人的出现也是不对的。杜比对法国1080-1100年间克吕尼地区地产上105个富人的研究证明,1100年时的贵族事实上是一个继承的世袭集团。这105个富人中有28个属于6个古老的家族,而这6个家族在1100年时已经分化为24个家族。这充分证明12世纪的骑上不是一个新兴的阶层。


无论新旧,12世纪以前的贵族都受到封君封臣制度的巨大作用与影响。此时贵族也就表现出相当鲜明的封建特征。首先,封土的出现使原先的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变成了封建财产。封建财产的特征之一就是它被纳入封建等级之中,由于土地财产的不断再分封而使土地上凝结着众多的权利与义务,也使土地的继承变得复杂多样。其次,随着封土上各种权利逐渐为领主所获得,则领主对于封土就不只是一种经济关系了。由于特恩权的行使,封土上公权与私权渐趋统一,领主成了领地上当然的管理者与统治者。即贵族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愈发加强了,使当时的政治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贵族统治。有鉴于此,有学者将封君封臣制下的贵族阶级称为封建贵族。


从上述的介绍与分析中,你应该已经得出自己的看法,我的这一句总结或许与你的看法相同,但愿。我以为从起源上来看,西欧中世纪贵族,则既有旧贵族的延续,也有新人的兴起。二者的结合构成中世纪贵族阶级。社会从来就不是僵化的,各阶层之间是上下流动的。虽然,贵族集团意识极其强烈,但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一些贵族的衰落与一些新贵的兴起是所谓起源的两条主线。




二、骑士的兴起


骑士


在中世纪,一个男人的最大梦想和最高的荣耀是成为一个骑士。跨下宝马良驹、身披厚重的盔甲、手持锋利的宝剑在战场上驰骋纵横的骑士,是闺中淑女梦中的王子,是国王和贵族所倚重的国之干城。骑士是时代的英雄,是编年史家所津津乐道的传奇。他们在疆场上的杀伐,在比武场上的雄姿,在贵妇淑女面前的翩翩风度,这些当时不胫而走的事迹,成了今天的佳话。


成为一个骑士,即成为一个职业的战斗人员。当时的人被分为3类,祈祷者、打仗者、做工者。骑士是那作战者。中世纪有拉丁文词汇“米勒”,专门指称那些武装人员,那些战士。有战争就有战斗人员,在中世纪早期甚至日尔曼时期,就有许多以战斗为业的军事侍从,他们团结在王或者其他首领周围,被称为武士、战士、亲兵、家丁或其他。但他们不是中世纪的骑士,骑士的出现当以持有封土为典型特征。他们以行臣服礼和服役(尤其是服军役)而持有封土。正是在封君封臣关系的作用下,骑士阶层悄然而迅速地兴起。在欧洲大陆,独立的骑士阶层的出现当是在10世纪末和11世纪初。他们作为一个军事侍从阶级在大贵族之家看门护院,更经常地是为领主看守城堡。故骑士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堡主势力扩张的结果。堡主为控制和统治他所辖地区,当然需要武装力量的支持,骑士就成了他们的依附者和秩序的维护者。所以可以说骑士的兴起是1000年前后发生的封建革命的副产品。英国则是在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之后才有少量的骑士出现。当时威廉需要武装人员来保卫城堡和控制民众,于是在11世纪末制造了少量骑士以备短期的军事行动所用,而到理查一世时(1189-1199在位),英国骑士已经成为一个人数众多,以战斗为业的集团了。


要成为一个骑士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多年漫长的学习与训练是成为骑士所必须经过的,其间的艰苦磨练在今天看来都是不能想象的。据云,对骑士的培训是从孩子出生的那一刻开始的。贵族或骑士的儿子一出生就由其父亲亲自监督着给孩子洗澡,它标志着成为一个真正骑士的漫长的培训历程的开始。之后给孩子进行作为基督徒的洗礼,标志着他不仅是一个基督徒,而已将成为一个基督骑士。洗礼之后把孩子交给乳母喂养,一直到7岁。这时看不出他与其他孩子有多少不同,这位未来的骑士现在所能学习的也只是一般小孩的玩艺儿。咿呀学语、蹒跚学步、打弹子、滚木球、玩板球、放风筝,如此而已。7岁之后他被送往本地或外地某位重要的骑士或领主家中接受教育。他也就成了一个随从或学习骑士。他接受的是从精神到肉体的有关骑士的训练与培养。如学习如何饲养猎鹰,如何放飞,如何以口哨将其唤回等技巧;学习宗教知识及日常生活礼仪的知识,如他应该在别人邀请之后再坐下,不要在主人面前搔痒,不要倚靠在柱子上而要挺拔站立,他要学会服从主人;但他不一定要学会读书与书写,读书不是他们的事,他们的事业在战场。14岁时他成为骑士的扈从(squire)、扈从分不同的等级,以贴身扈从和礼仪扈从最为荣耀。前者为领主和夫人提供个人的服务,并在各种场合中学习待人接物的技巧,后者则参加诸如法庭等重大仪式,他携带主人的宝剑、盔甲。这些可增加扈从的阅历和见识,但诸如作战的技巧、骑马的本领则只能在作为骑士的主人的亲自传授下才能掌握,而有时一个或几个专门的教练也在那里教给扈从们许多骑马打仗的经验与技术。主人参加战斗,扈从们也全副武装地跟随,他们携带主人的盔甲、长矛、宝剑、旗帜等,其中最为人所羡慕的是帮主人拿盾牌。战斗中他们为主人呐喊助威,看守主人抓获的俘虏。经过这样的几次战斗,扈从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与技巧。他这样以准骑士的身份一直学习和服务到21岁,在经过一个所谓的骑士授予仪式之后成为真正的骑上。


骑士授予礼(dubbing ceremony)于11世纪末出现于法国,它是一个基督教特征极其突出的仪式。该仪式存在地区的差别,德国的出现约晚于法国1个世纪,且仅限于王室子弟。法国则在所有贵族阶层实行之,从国王、伯爵之子到堡主及普通骑士的子弟都有享受此项殊荣的权利。骑士授予仪式不是个人的事情,它是庄严、公开的集体仪式,一般由重要人物来主持,如国王、大主教、主教、公爵、伯爵等。该仪式有些重要的步骤,我们以被视为中世纪骑士楷模的威廉·马歇尔为例来说明之。威廉是英国威尔特郡一个小封建主之子,其父曾为享利一世朝的司马监,故姓马歇尔。威廉出生于1144年,他年轻时所受的教育正如我们上面的描述。12岁被送往诺曼底的叔叔家学习,然后成为骑士的扈从。1164年他被授予骑士称号。当时英王亨利二世正与法王路易七世作战,急招老威廉助阵,老威廉于是决定授予小威廉骑士头衔,以便让他参加战斗。仪式由沐浴开始。威廉先沐浴,以示洗掉身上的所有罪恶。然后他身着白袍,腰系袍带,象征他决心保卫上帝的法律。在教堂里,由主教和一帮贵族骑士组成的仪式授予小组,授予威廉金马刺和宝剑,要求他要有为上帝服务和战胜敌人、保护那些可怜的人们的勇气和决心。仪式结束,威康成为一个骑士。仪式的细节可能在各地会有差别,但授予骑士的精神是相同的,即骑士必须是为上帝服务者,他必须是个基督骑上。所以仪式中宗教的气氛特别浓厚。有些地方要求预备骑士必须手持系有金马刺的宝剑一直跪着祈祷到午夜,然后才进行骑士授予仪式;有些地方将宝剑置于祭坛之上,然后由教士将宝剑交给预备骑士佩带在身上,或以肩带悬挂在脖子上,或以绸带系于腰间;有些地方还实行亲吻礼,主持仪式的教士或贵族还要对骑士说:记住这一礼仪,记住你接受礼仪的这一天。我祈求上帝赐给你荣耀,使你不至于因轻浮而摇摆,祈求上帝使你聪明谨慎而又有节制,在战斗中坚忍不拔;有些地方还要听取预备骑士的誓言,并由教士以掌心轻击一下骑士,以示激励。这样骑士授予仪式结束,该人正式成为一名基督骑士。


骑士与贵族的关系


骑士与贵族最初有身份地位上的差别。简单地说,贵族可以是作战的骑士,而骑士却很难成为贵族。所以当时人们多将这些武士贵族分为两个集团:贵族与骑士。贵族是世袭的土地所有者,他们不仅有大量的财富,而且有广泛的司法权利。骑士处于农民之上贵族之下,是贵族的军事随从,是低等贵族,人们多以军事职业来定义它,而不是从他们的世系。中世纪拉丁文词汇“米勒”所强调的正是其战士与战斗的意思。所以,如诺曼底公爵之类的大贵族是不愿意称自己为米勒的,因为他们是战斗的指挥官,而不是战士。美国历史学家斯垂尔将早期中世纪的封建主义称为“两种水平的封建主义”,上层的是大的贵族家族,下层是他们的骑士侍从。他的理论正是强调贵族与骑士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历史鸿沟。杜比对法国玛高奈地区的研究也证明在1100年前贵族与骑士构成贵族阶级的上下两层。贵族以皇家权威的代表负责维持地方的和平与公共秩序,他们自信自己拥有神授的能力。而一般骑士是贵族的助手和依附者,他们缺少清楚的谱系里只拥有少量甚至根本没有土地。在最初贵族与骑士之间是不通婚的,文献中对此有清楚的区分。但到了11世纪这种鸿沟越变越窄,贵族与骑士之间的联姻及其他联系与交流越来越频繁,到1100年“法国贵族成为了一个整体”。虽然大陆其他一些地区的这种融合的趋势可能会晚一些,迟至12世纪末或者13世纪,但贵族与骑士的融合确实是不能否认的。所以布洛克认为12世纪法国大陆骑上变成贵族的代名词的观点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因为,此时骑士已经融入旧贵族之中。他们获取了贵族的特权,也享有贵族的司法权利,能与世家大族通婚联姻,能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立起设防的居所。总之,他们不再是没有贵族头衔的与贵族分离的阶层,他们就是贵族,从此以后获得骑士头衔就意味着成为贵族。而以前略带屈辱意味的“米勒”一词,也渐渐可用来指大的武士贵族,如公爵伯爵等。其实这种融合所反映的是骑士地位的上升,与旧家大族地位的下降。12世纪末、13世纪,西欧诸地区大都有比较明显的骑士与贵族的融合。连德国不自由的骑士阶层在13世纪也融入到自由贵族之列。但是,这样的“两阶层模式”也有其问题。最主要的是它过于简单化。在任何一个等级社会,人们的等级都是相当复杂的,贵族阶级也是如此。除了上层的高等贵族及下等的骑士,在西欧各地还有不少中间阶层的存在。所以,杜比在考察1100年左右的玛高奈时,以这样的3类词汇来称呼当时贵族:“普通骑士”、“中等贵族骑士”、“高等贵族骑士”。而在诺曼底的文献中,至少有3个层次:“贵族”、“大人”、“骑士”、可见贵族是复杂的阶层。虽然有融合的趋势,却也不能抹杀他们之间的一些较为细微的差别。最为突出的是堡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以地方势力为根基,虽没有悠久的血统与谱系,却拥有权力与财富,许多被称为骑士的武装人员依附着他们。则堡主在贵族阶层中的地位就显得很特别,他们在骑士之上,在贵族之下。


贵族的等级


在12、13世纪大贵族集团与骑士集团融合之后,贵族的等级也就慢慢形成。从12世纪起,要成为一个贵族,必须首先成为一个骑士,被授予骑士的人才能被纳入贵族等级行列。而成为一个骑上也有许多的先决条件,他必须是骑士的后裔,他必须富有慷慨,英勇忠诚等。于是,贵族与其他自由人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明确清楚。贵族即统治者,他们有着突出的封闭性,一个人即使是自由人,要成为一个贵族也困难重重、而这样的一个封闭的集团内部也有着严格的等级差别,我们所熟悉的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之类的称谓,正反映了这一点。


公爵的封号是贵族中的第一等级。公爵最初是给予那些部落首领的,如士瓦本公爵、萨克森公爵、勃艮第公爵等,也有给予非部落首领的。他们在没有被征服或归附之前往往是一方之王,后来虽成为国家的一部分,但仍然保有相当大的自治权利。他们与国王的关系可以反映各国历史变迁的历程。如10、11世纪德国的这些部落公爵们,多被纳入王室集团,他们的爵位因此而减少,以至消失。后来许多国家的国王在建国或即位之后,往往分封一些新的公爵。法国诺曼底公爵本是诺曼人侵占塞纳河下游之后,法国国王不得不承认其统治而授予的。法王希望诺曼人的定居能为他抵挡来自北面的威胁。公爵因其地位的崇高与财富势力的充足与强大,而成为王国中最引人注目的力量。他们的人数并不多,但其行为往往决定国家的命运。


侯爵是指那些管理和控制着几个郡的贵族,他们在公爵之下,却在伯爵之上。有时他们与公爵平起平坐,分庭抗礼。当时的文献称这样的贵族为“主伯爵”、“侯爵”。侯爵一词主要指边防长官,他们是政府派往边境负责边防事务的首领。如德国东部边境地区、英国威尔士边境地区,以及法国西班牙边区都设置和存在着这些侯爵及其领地。他们往往来自当地有势力的大家族,他们可自己任命官员,制定一些管理政策,进行半独立的统治。


伯爵在各国的称呼有不同,在德国被称为格拉夫,英国称其为埃尔。加洛林时期伯爵是地方的行政长官,相当于英国的郡长一职。他们由国王任命地方豪强担任,但后来伯爵渐渐由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变为地方的统治者。他们的身份与爵位是在自然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一个公爵可以委派其代理人代为管理某一地产,该代理人就是公爵的伯爵。随着中央权威的丧失,以及一些公国势力的解体,各公国内部的强有力者开始充当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他们处于独立或半独立的状态。某些伯爵势力膨胀最后能成为地方的真正权力中心,如法国的安茹伯爵、香槟伯爵等最后发展为伯国,盛极一时。安茹伯爵还在英国建立起强大的安茹王朝。


公爵、侯爵及伯爵是高等贵族。他们不仅地位高,而且一般拥有广大的领土,他们能对领土上的人民实行独立、半独立的统治。因此而形成的地域诸侯国,成为早期中世纪最突出的特征。这些公国、侯国、伯国的统治,构成加洛林帝国解体后政治环境的主流。打开任何一个关于中世纪西欧的历史地图,你能读到的就是这样的政治分裂。这些诸侯国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或者因为联姻或者诉诸战争,一些诸侯国消失而一些则在壮大。但总的趋势是到11世纪,随着地方堡主的出现,诸侯国渐渐失去它们的统治地位。


子爵若从词源上来看,是高级贵族的侍从。在法国玛高奈,子爵是伯爵的助手,他帮助伯爵处理司法事务,若审理案件,他坐在伯爵的身边。假如伯爵不在,他可以代为主持公共的司法审判,但他没有独立的司法行为权利。11世纪初,子爵逐步脱离伯爵的控制,而建立自己的城堡,有了自己的权力中心。他们渐渐获得重要的领主权,而成为地方上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英国男爵是威廉征服之后引进的。他们是直接从国王处领有土地的总佃户。他们以服军役为条件向国王领有土地,一般供应一个骑士作战的土地被称为骑士领,而一个总佃户往往拥有多达四五十个骑士领。这样的地产被称为男爵领,该封建主也就是男爵。男爵领有大有小,大的如威廉的半血缘的兄弟莫尔坦拥有793处地产,年收入达2500英镑,小的如德文郡的罗伯特持有15处地产,年收入仅为26英镑。可见即使是拥有男爵领的总佃户,他们的势力也是不同的。并且那些拥有其他类型封土的领主也可能被称为男爵,一些领主而非国王的佃户也被称为男爵,尤其是议会的传唤令状中,往往称那些根本不拥有封土的人为男爵。于是造成男爵身份的复杂。虽然如此,与大陆等国不同,英国的男爵似乎在更大程度上具有公爵、伯爵等的地位与影响。他们是英国地方的主要势力,在王权相对强大的英国,具有高等爵位的公爵、伯爵等往往失去了他们的优势,而让位于男爵。男爵及其封土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3世纪他们成功地侵蚀郡长及地方法庭的权威,使自己免于郡、百户区法庭的诉讼,而且建立起自己的地方权威。




三、贵族与骑士的生活


政治生活


中世纪的政治是贵族的政治。国家和社会为贵族所统治。贵族无论大小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参政议政是贵族的特权,他们拥有优先担任甚至独占国家公共职务的特权。或者是由于王权发展的需要,贵族被各国国王加以擢用,或者是与王权斗争的结果,贵族成为各国政治生活中的中坚。最初他们可能只是拥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与特权,如主持皇家法庭等,后来他们则将其特权扩展到国家几乎所有的政治事务中。


任何一个国家的国王周围都有来自世家大族的人员在担任要职,他们左右中央与地方的政局。以英国为例,贵族参预国政的形式有二。其一,作为王廷会议的重要政治顾问,与国王共同对国事进行讨论和决策。然后作为国王所颁发的有关文件的证人来加以署证,以表示同意支持。经常临朝和署证的人即为朝臣。其二,作为王权在中央或地方的重要吏臣与官员,是贵族参预国政的另一重要表现。受国王之命,贵族或充任伯爵,成为镇守边陲或要地的官员;或者担任郡长,成为理政一方的最高地方官员;或者在中央任宰相等高官显职,帮助国王处理国家大事。此外,贵族还担任诸如国库长、司宫、警卫长、中央法庭的法官、镇守内府骑士首领等要职、并且在议会兴起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议会成员是由各级贵族构成的。贵族在政治上的作用可见一斑。


除了中央和地方公共职位为贵族所把持和控制之外,在非公法系统中贵族的政治作用更加突出。这里贵族就是地方的统治者,集公权私权于一身,对所辖领地内的人民进行统治。他们是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维持地方安宁与和平;他们也是地方的司法长官,负责审理各类案件;他们还是地方的最高军事长官,指挥各级骑士和地方人民为保卫本地的利益而作战。一个伯爵就是一方的君主,一个堡主就是一个以城堡为中心的地区的君主。他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治。贵族与贵族之间结成紧密的联系,共同决定地方事物乃至国家事物。如德国地方诸侯的势力如此之大,以至皇帝的选举必须由所谓的七大选候来决定。1356年德国的《黄金诏书》中规定皇帝由3个教会贵族(美因兹、特里尔和科隆的大主教)和4个世俗贵族(波希米亚国王、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边侯、莱茵伯爵)来共同选举确定。贵族对国家政治的控制真是彻底。


军事生活


贵族,尤其是早期中世纪贵族,是作为一个武装战斗集团而存在的。当时的人们往往称贵族为嗜血之人。他们歌颂战争,赞美流血厮杀。与敌人的对面厮杀最能满足他们的好战的心理。正如12世纪一位法国作家所描述的:


我爱快乐的小岛的歌唱,它们在灌木丛中回响。我也热衷看见碧绿草地上帐篷的铺开。然而给我最大欢乐的是骑士与马匹在战场上的纵横驰骋……当侦察的骑兵所至人们和羊群四处逃散,这使我开心……当我看见坚固的城堡被围困,我的心中就充满欢乐……我告诉你:听到四方传来的“上啊!杀啊!”的喊杀声、听到丛林传来无人策骑的马匹的嘶叫声和“救命!”“救命!”的呼叫声,看到有人从马上掉下来……看到死人给耀眼的长矛从侧面刺穿,我就吃不下、喝不进、睡不着。


他的兴奋与激动,今天读来仍然那么强烈。贵族好战有多方面的原由。首先,战斗能够充分展示贵族阶级的英雄主义。战场上的殊死拼杀,临危不惧、视死如归等正是一个贵族骑士精神的体现。其次,战争能给贵族们单调乏味的生活增添乐趣。到远离家园的那些国度去冒险作战,给贵族们带来极大的刺激。西班牙、南部法国及意大利等地,成了贵族的冒险乐园。而所谓的圣战,又为贵族们提供了双重的吸引力,既满足他们冒险的心理,又使他们为上帝而战的虔诚的宗教心理得到满足。到东方去讨伐异端等十字军活动;往往使贵族骑士趋之若骛。当然,物质利益也是他们好战的重要原因。为了战利品,贵族们自然挺身而出。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去征服英国时,其鼓动大陆骑士参战的理由就是可分取大量的战利品。1095年教皇乌尔班二世鼓动骑士进行十字军东征时,除了以宗教的情感煽起狂热外,还以东方的富庶来刺激骑士们。


中世纪的战争极其频繁。封建割据,小国林立。一言不合,便有战争。骑士整天价舞刀弄熗,期盼有仗可打。但当时的战争规模甚小,就是英法两国的大交兵,一次战役参战者也不过数千,死伤就更少。更多的战争往往是数百或几十位骑士之间的私战。一位封君带领自己的封臣与另一位封建主及其手下作战。双方在某一田野排开阵形,相互对垒。先是一番言语的挑衅,接着是集体冲锋,然后是捉对厮杀。双方的骑士几乎一般的打扮:头戴帽盔,身披锁子甲,双臂护以金属护手,左手盾牌,右手长矛,腰间是宝剑,跨下是骏马。冲锋了!长矛平端,骏马急驰,但见得刀光剑影,马跃人腾,只听得兵器相击之声,战马嘶鸣之声,骑士叫骂之声,以及双方呐喊助威之声。正疑俱间,一方已摔落马下,一方已得胜回营。这样的兵锋相接,胜者为主人,败者为俘虏,很是干脆利落。但更多的时候,交战双方并不接火,一方在城堡内龟缩不出,一方在外围攻叫骂。攻城技术又落后,既无火药也无重炮,甚至连云梯之类的器具都没有,往往久攻而不能下。围而不打是常用的战术,将城堡团团围住,只作些虚张声势的呐喊却不攻打,静观其变。围城者往往在四围抢掠堡主领地上的财物,破坏堡主的财产,杀死堡主的人民。一是断绝其外部的供给,一是希望城堡内粮食短缺或者其他事变发生而投降。若久攻不下,城堡内又决不投降,围城者也就只好退去。而下一回则可能是原先的被攻击者组织反攻,围打对方的城堡。双方这样你来我往,犹如拉锯,除了造成一些财产的破坏和手下农民的死亡,并无实质性的接触。双方恩怨的解决最后往往得益于更高一级领主的劝和,或者一桩婚姻。


也许讨伐异端的十字军东征是中世纪最大规模的战争了,十字军代表了三个象征中世纪战争推动力的融合:虔诚、好战、贪婪,三者缺一不可。1096年开始第一次十字军东征,此后一两个世纪中共进行了7次。其参加者成分复杂,有农民、商人、甚至孩子(他们组成所谓童子军),但以骑士为作战的主力。他们在第一次及以后的几次东征中同塞尔柱突厥人的作战取得较大的胜利,建立了十字军国家,如安条克公国、耶路撒冷王国等。当时上至国王下至普通骑士都热衷于十字军战争。并且一般由各国国王或一些大的贵族所领导。英国国王狮心理查大部分时间住在大陆,为的是进行十字军讨伐,他在第三次十字军东征(1189-1193)中,不仅没能攻下为穆斯林人所收复的耶路撒冷,反而在归国途中被其仇敌德国人俘虏,是交纳了10万英镑赎金才获释的。神圣罗马皇帝巴巴罗萨腓特烈一世(1152-1190在位)则在这次十字军讨伐中淹死于小亚细亚的一条河里。法国国王圣路易(1226-l270年在位)领导了第六次和第七次十字军,他本人也死于第七次,他因此而享有圣徒的美名。为讨伐异端而出现了许多带有极其明显宗教特征的骑士团体,如条顿骑士团、圣殿骑士团、约翰骑士团等。


要是没有战争,贵族们也会制造一些类似战争的游戏。最典型的是比武大会(tournament)。它是骑士展示自己勇气、力量、风度的最佳场合,也是骑士们向贵妇们大献殷勤,赢得爱情的大好时机。据说10世纪德国就有类似的战争游戏,但真正的比武大会是11世纪中叶法国一个贵族的发明。而第一次比武大会的历史文献出现于1095年的佛兰德尔,此后的记载越来越多。一般骑士都知道这种比武来自法国,故有“法国方式”、“法国战斗”之类的称呼。比武的形式一般有两种:集体比武与个人比武。


集体比武是中世纪早期由众多骑士集体参加的“混战”。比武前3至6周,由主办者发出邀请。为了吸引更多的骑士参加比武,邀请信中往往提到奖品,如熊、野猪或狮子之类。有时还特别强调该奖品是某某女士提供的,且正由其本人亲自送往比武地点云云。星期一,比武开始。众骑士分成两队,分别由地位最高领主任首领。如何分队呢?这要看组织者的才能了。一般按地域来分,但不破坏封建的原则,即谁的封臣仍然归谁。此外,常有以前敌对的双方都来参加比武,自然就按以前的情形来分,这样,比武就成了战争的延续了。分队的结果是每队人数基本相等,力求做到公平。1224年德国弗里萨齐的比武大会的情形如下:甲队由奥地利公爵任首领。他自己有100名骑士,另有某边爵的12名骑上、某领主A的骑士40名、某B的骑士23名、某C的骑士22名、某D的骑士40名、某E的骑士31名、某F的骑士20名、某G的骑士12名,总共300名骑士;乙队由伊斯特里亚边爵任首领。他自己有60名骑士,另有某领主S的骑士50名、某T的骑士55名、某U的骑士32名、某V的骑士25名、某w的骑士8名、某X的骑士36名,某Y的骑士34名,总共也为300名骑士。双方的人数相等。比武之前,一般规定,战败者失去他所拥有的一切,如骑士装备等,这些就成了胜利者的奖赏。早期比武没有固定的场所,往往在田野进行,对农民的土地和庄稼的破坏很厉害。13世纪之后才标出比武场地。比武双方各有一个“安全区”,那里可安置俘虏、进入安全区的骑上也免于被攻击。如一方的安全区选在城内,则另一方选在城外。骑士们组成密集的队形,在首领的指挥下向前冲锋,希望以己方的队形将对方挤压和冲散,然后攻击队形散乱的敌人。但很多时候,双方势均力敌,冲锋的双方就成胶着状态,大家不退不进,静止得如一堵墙。而格斗的骑士则努力将对方打下马去,以俘虏敌人。俘虏敌人的方法有二:一是以锐利的武器迫使敌人缴械,以免伤害其生命,投降的敌人就乖乖地跟着胜利者走到安全区。一是以武力拖着敌人进到安全区。在进行这种贴身肉搏时,骑士周围有扈从和仆役跟随,他们帮助主人生擒俘虏。也许你会问,这样的比武与真正的战争有什么区别呢?过去的解释是比武的骑士使用的是钝武器,并不锋利。长矛的铁尖被裹住,或者没有铁尖。但现在有证据表明,12世纪的比武所使用的武器,与真正战争中所用没有二样,而最早提到钝武器的文献是1216年英国的一次比武。所以,比武往往造成伤害甚至死亡。13世纪后期,比武中已经基本放弃使用锋利尖锐的武器,它也标志着这种集体比武的终止。


个人比武在13世纪开始取代集体比武。在国王的宫廷或某领主的城堡,两个骑士跨马持矛,比武较量。胜利者得到国王或领主的奖赏,趾高气扬,失败者掩面羞愧而退。个人比武少了许多集体比武的混乱与危险,此时已经不使用锋利的武器了。它同时更突出了骑士个人的英武品质,故为骑士们所喜爱。


骑士比武是中世纪除了战争之外最为重要的活动。中世纪也不乏反对骑士比武的声音,也有禁止骑士比武的行为。早期曾极力鼓吹骑士精神的教皇们到后来就有反对者。如教皇英诺森于1130年的科莱蒙宗教会议上就反对之。此后一直不断有禁令。反对比武的理论是比武毁坏了参加者的肉体和灵魂。13世纪,有布道者甚至声称,人的七大罪恶都在比武中有体现:即骄傲、嫉妒、憎恨和发怒、懒惰或忧伤、贪婪、暴饮暴食、淫荡。当然教会的反对是一方面,有时候则是因为一些意外事故而停止,如法王亨利三世(1574-1589在位)在比武中死亡,于是游戏停止。一年后又恢复,但一个名叫亨利的亲王在比武中坠马丧命,于是法国比武从此完全停止。


凡战争都应该有其作为战争的游戏规则。在骑士战斗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一系列关于骑士生活(主要是战斗)的准则--即骑士准则或者所谓的骑士风度。具体表现为勇敢坚强,不贪生怕死,重视荣誉胜过生命。于是他们不伤害俘虏,不攻击未披挂整齐的骑士。他们还遵守教会的“上帝和平”、“上帝休战”之类的规定,不攻击非战斗人员,如妇女、儿童、商人、农民、教士等。如1023年某地一主教所要求的誓词中所说:


我决不带走公牛或母牛或其他任何驮兽;我决不捕捉农民或商人;我决不从他们那里拿取分文;也不迫使他们付赎身金;我不愿他们由于他们的领主所进行的战争,而丧失他们的货物;我也决不殴打他们来获得他们的食物。我决不从牧场捕捉马、骡和驹;我决不破坏或焚烧他们的房屋;我决不借口战争连根拔除他们的葡萄藤或收集他们的葡萄;我决不破坏磨坊,也决不拿走那里的面粉,除非他们在我的土地上,或者除非我是在服军役。


于是骑士私战的残酷性与破坏性都有所减弱。此外,骑士们尊敬贵妇人,所谓宫廷爱情成了影响骑士行为的重要因素。社会崇尚武力,更强调优雅文明,更强调风度。于是骑士们在女士们的柔和目光下渐渐地将嗜血的本能淡化,而步履从容,优雅得体起来。总之,从骑士行为准则这样的标准来看,一个贵族骑士应该是勇敢的、宽容的、虔诚的、举止优雅的、风度翩翩的。


社会经济生活


战争是贵族生活乐章中的快板,日常家庭生活则是悠缓的慢板。这里有他们的衣食住行,有他们的教子训仆,有他们的田猎巡狩,有他们的经商理财。它们琐碎而真实,于细微处见精神。


衣食住行 如果你认为穿衣打扮只是个人的事情,你就错了。在中世纪,衣着代表着一个人的地位与身份,所以你的穿衣打扮有国家来管理和干涉。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颁布有关于衣着的法令,如规定非贵族不能穿金戴银、不能着丝绒和毛皮衣物,甚至规定衣着的长短及颜色。贵族们的衣着打扮是其时代精神和艺术的体现。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衣服的长度往往决定了人们的等级。不仅如此,衣服的色彩也体现了人们的等级,法律禁止农民或其他非贵族等级穿色彩鲜艳亮丽的服装,农民只配穿黑与灰。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以及法王菲力普·奥古斯都(1180-1223在位)都曾颁发过类似的禁令。这样的法令美其名曰,节约法令。


贵族们追求的服装是华贵。东方的丝绸是贵族之家中最受青睐之物,当时的诗人也对丝绸极尽赞美。据说德国某伯爵夫人因为看上了教堂里的丝绸,竟然将其偷回家制成了一身漂亮的服装,并且穿着它到教堂去炫耀。制作精美的羊毛衣物也是贵族们的钟爱。它们一般来自尼德兰及英国的一些著名的呢布制造地,如根特、伊普里斯、约克等。为了使服装显得更加华贵,则往往以各种珠宝点缀之。黄金、珍珠、美玉是贵族服装上经常点缀的一些玩意。一位妇女的穿着打扮竟然白色、红色、黄色、绿色、黑色、灰色、蓝色样样俱全。另一位妇女则把自己打扮得像一只五颜六色的孔雀,而某位男士的斗篷由白色的貂皮和黑色的貂皮以方格形式制成,看起来像个黑白分明的棋盘。每一个时代都有其流行的服装时尚,也有许许多多的赶时髦者。国王的宫廷,各级领主的府邸,都是最新式样的创造者与推动者。婀娜多姿的贵妇人若没有漂亮的服装来衬托当然是一种遗憾,故国王、公爵伯爵们对服装情有独钟。加洛林时代是服装革命的时代。这时人们已经抛弃了过去的麻袋式的服装,而开始对衣服进行裁剪、量体裁衣取代了原先的以布裹身的做法。裁剪突出了人体的线条,使人体的美得以展现。这就赋予衣服以新的意义。虽然中世纪是一个鄙视人的肉体、注重灵魂的时代,但也不是没有例外,当人们视肉体为臭皮囊时,骑士却以健壮美丽的身体为荣。如下面诗歌所歌唱的:


他背厚肩宽胸阔,身材匀称,

他强壮高大,胳膊粗壮腕部有力,

他颈项修长而优美。


13世纪,衬衣为一些贵族家庭所采用,但由于它极其昂贵而未能普及。睡衣更是闻所未闻,甚至最高级的领主和贵妇人也是赤身而睡的。法国国王圣路易从“圣地”返回时,所乘船只失火,于是人们看到王后一丝不挂地出现在甲板上。此外,当时的男女服装区别不大,如一位女士赠给某骑士一件披风,他立即将它穿上。某女士脱下她的毛皮大衣送给某骑士,该骑士照穿不误。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妇女与男人在衣服上的区别越来越大。妇女所要突出的是腰肢与胸部,故浅胸束腰,裙裾曳地。男人注重的是腿,故多在腿上做文章。早期以不遮住腿的服装为多,一种过膝长靴是骑士们所经常穿用的。后来则渐有各种长袍长衫出现以遮住腿部。至于脚下也能生辉,男人的鞋子往往鞋尖极长,以至不得不用细绳之类的东西来将其往回系在小腿上。但如我们今天一样,妇女是潮流的主宰者。传统的理论认为,贵族服装经历了这样的一个发展历程:从最初的无须裁剪,到后来的裁剪得体,再到12、13世纪的奢华夸张的式样流行,再到13世纪后期放弃奢华走向简朴。但近来的研究证明,至少在13世纪,贵族的服装还没有变得那么简单明了,恰恰相反,它极其精致和奢华。为此,贵族们在服装上的开支是很惊人的。1300年德国提洛尔伯爵的账簿中记载:“为缝制女公爵的服装,共花去6000颗镀金珍珠,6000颗珊瑚,3串五颜六色的珍珠,5盎司白珍珠和6块丝绸。”


15世纪英国威尔特郡贵族约翰·法斯托尔夫爵士每年花在衣服上的钱为100英镑。他有两件镶有金饰的长袍,一件是丝绒的,另一件是蓝缎子的衬以黑色丝绸的里子;他另有许多长袍和紧身马甲是以修整得极漂亮毛皮作衬里。贵族们在服装上的竞相攀比,使服装成了财富、身份地位的象征。


饮食上贵族与普通人是有区别的。由于严格的森林法及其他禁用权的存在,贵族有着不同于普通人的食物来源。下面一些名称与事例还是能反映贵族饮食的某些实际的情形。鹿肉、鹅、大马哈鱼、鳗鱼、鹤、野鸭、苍鹭、阉鸡、雉、鹧鸪、天鹅、孔雀等,是贵族们餐桌上常见的食物。一日三餐,西欧也是如此。早餐多为面包、水或啤酒,午餐和晚餐为正餐,丰盛与否则跟家庭的富裕程度及主人的生活习惯相关。这里有一份菜单:


第一道菜:汤、咸肉、鲜猪肉、牛肚、烤牛舌

第二道菜;腌牛肉、羊肉、火腿

第三道菜:奶酪、果馅饼、苹果


据说这还是比较普通的饮食。1300年英王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为庆祝其子被授予骑士而举行的冥会上就有两只天鹅和其他水鸟,以及其他的山珍海味。英国萨福克郡一个小男爵的遗孀爱丽斯·布瑞尼在14I8-1419年一年间吃掉了46条牛、97只羊、44头猪及许多的家禽,此外还有3只雉、13只松鸡、5只苍鹭、5只小天鹅和102只家兔。贵族的食物往往佐以各种调味品,如胡椒、番红花、生姜等,其中许多来自东方,非常昂贵。使用香料是为了压住食物尤其是肉食所发出的怪味,因中世纪储藏技术落后食物容易变质。酒是一般贵族家庭必备之物。酒分白酒、红酒及其他果酒。南欧是酒的著名产地,尤其以塞普路斯所产的酒最为著名。法国南部的葡萄酒也很有名。15世纪初英国瓦威克郡的一些贵族家庭多从法国购买酒,其成员平均每天饮酒约3品脱。尽管教会反对暴饮暴食,但贪婪饕餮之辈所在皆是。史书上对那些脑满肠肥、大腹便便的贵族常有精彩的描绘,如11世纪英国彻斯特伯爵休尔贪婪无度,“他在一堆肥肉了摇晃,举步艰难”。法王路易六世(1108~1137在位)以肥胖著称,得到一个胖子路易的浑号。他到处征伐,直到没有一匹马能够驮得动他。


中世纪贵族绝大多数是土地贵族,他们居住在庄园或城堡。庄园居所位于领主的庄园中,与农民的房屋有一定的距离。它是庄园的中心,一般由砖石建成,较为牢固和高大。后面讲庄园时我们还会提到,此处只就更富有代表性的城堡作一些介绍。


城堡的建筑本是属于王家的特权,但随着封建化的发展,领主权的增长,地方世家大族兴建城堡的情形已经很普遍了。尽管12、13世纪仍可以发现修建城堡要得到王家允许的史料,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城堡的修建设有得到任何特别的准许。从1000年开始法国、英国的城堡数量在不断增加。据估计英格兰在1154年有城堡250座,每座可控制30-40个教区。德国在12世纪末仍然没有多少城堡,但到13世纪时修建城堡达到顶峰。1208年斯瓦比亚的国王菲力普的女儿嫁给德国皇帝奥托四世(1198-1215在位),其嫁妆竟有城堡350座。可见城堡在当时的重要性。城堡一般建立在险峻的小山峰上,或者易守难攻的河岸。若无山峰可据,则多以人工筑起高高的土丘,城堡则建立其上。深且宽的壕沟(一般深10英尺、宽30英尺)、高高的城墙、高大的塔楼、城门以及供人们出人的吊桥,构成了城堡的外观。早期城堡完全是以木材建造的,在11世纪后期之前,很少石头城堡出现。而最突出的是位于城堡中央的高塔,是城堡的中心。塔也多是土木建筑。塔分数层,以3层为多。第一层在地下、第二、三层在地上。中世纪城堡的生活不像小说家浪漫诗人所描述的那样色彩斑斓。在城堡的高墙后的生活条件是极其困难的。居住的房间是黑暗、阴冷且潮湿的,卫生条件也极差,通风不良。一般没有窗户,所谓的窗户则是厚厚的墙壁上的裂缝。城堡内部的安排设置则随主人的性情与财富而定。佛兰德尔的一个城堡的情况大体如下:第一层是地窖和粮仓,有存放酒类的大酒桶和酒缸,有大的储柜及其他东西。第二层是起居室和大厅,也是吃饭的场所。主人夫妇的卧室、储藏室以及男女侍从的卧室都在这一层。在大卧室的隔间有壁炉在焉,早晚可生火取暖。这一层还有厨房。第三层是顶楼,主人的儿女在那里居住,也是看守人的瞭望之所。有楼梯及过道将它们贯通。大厅是城堡的中心,是主人夫妇的社交场所。一般大厅的面积都很大,有的达1000平方英尺。厅中的墙壁上往往有绘画及挂毯之类的装饰物,绘画多是该城堡的历代主人的画像以及他们业绩的描绘。其他则多为宗教绘画,或反映基督的受难与复活,或描绘某圣徒的奇迹。城堡不仅是主人的居所更是周围地方的保护站,避难所。一个大的城堡往往居住着相当多的人口:领主的家人和来访的朋友、各种家什还有马夫、杂差、园丁、卫士等。遇有战争还会有大量周围的农民拥入。


婚姻与家庭 此处虽只讨论贵族的婚姻与家庭,但仍有必要对整个中世纪婚姻作一简单的介绍。蛮族进入之后的西欧婚姻是不规范的。人们多以苟合同居的方式结成两性的联系。许多婚姻采取的是所谓的诱拐的方式(有些像我们所说的私奔)。而且婚姻中的禁忌也不是那么严格,血缘姻亲大量存在,他们并不称其为乱伦。历史学家大都相信在10、11世纪之前,中世纪的婚姻是不规范的,同居现象普遍且公开,时有乱伦的情形出现。当骑士们随着诺曼底公爵去英国征战时,那些在家的诺曼底妇人心中充满了炽烈的情欲,她们给丈夫们发出一次又一次的信息,催他们回家。她们威胁说:“除非他们火速回家,否则便去找另外的丈夫来满足她们。”可见婚姻限制的软弱无力。但从11世纪开始,事情有了变化。婚姻逐步朝着规范化发展。先是订婚代替私奔,后是对近亲婚姻作出限制,七代亲属不能结婚。结婚越来越神圣,人们在教堂牧师的主持下完成婚姻的连结。婚姻一旦结成,便成为契约。男人不能随便抛弃妻子,婚姻契约的解除须经主教的允许。总之到了13世纪初,中世纪婚姻状况已经渐趋规范。


贵族的婚姻状况当然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它也有自己的一些特征。在中世纪贵族看来,婚姻的作用不外乎两个:其一,家族的延续。即我们所说的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女人的最高本领就是能生育,不能生育的女人是受歧视的,也可以休之。其二,维持家族与家族之间的联系。一桩婚姻可以维持或扩展家族的统治,巩固家族间的政治联盟,化解夙敌之间的恩怨,提高家族的地位,所以婚姻是家族政治学。它所反映的实际上是贵族婚姻的集团婚制的特点。即贵族只在他们集团内部选择婚姻对象,而很少与集团之外的阶级联姻。只要略微翻一翻中世纪贵族的那些家谱,你不难发观他们的婚姻圈子是多么的狭小。贵族婚姻的反复无常也就是司空见惯之事了。或者此代结亲,下代也是同盟;或者此代结亲,下代已然反目成仇;或者朝秦而暮楚,一女今天许嫁某大公,明日已改定某亲王。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决定这一切的仍然是政治利益。维持家族的强盛与繁荣,除了政治还需要经济的支持。为了丰厚的嫁妆,正是中世纪许多贵族婚姻形成的根本动机。由于实行长子继承制,长子的婚姻是大家所关注的,其他诸子的婚姻则很少为人所注意。要维持地产的完整,就不能给诸子以土地或其他形式的地产的分割。除非他们能找到女继承人,否则他们只能到处游荡而婚姻无着落。当时的婚姻市场就出现了男女比例的失调,待嫁之女甚多而能娶之男甚少。妇女的身价大为贬低。许多贵族家庭的女儿只能委身下嫁给较低等级的男人,这就使那些男方家族能慢慢进入较高等级行列。有学者称其为婚姻经济学。非长子在婚姻上所受的经济限制,不仅使他们婚姻或推迟或无法结婚,而且造成他们在婚姻上特别注重选择地产的女继承人。有钱的寡妇是众人追逐的对象,他们常常采取一些强暴的方式来求婚,如围困寡妇的别墅或者干脆将其抢走。当阿奎丹的伊琳娜和法王路易七世(1137-1180在位)离婚后,有5个追求者,因为她是欧洲最富有的女继承人,最后她嫁给了安茹的亨利,即亨利二世。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往往娶一个有地产的老寡妇,而一旦老寡妇死去,小伙子(已经变成老家伙了)就可以娶一个年轻娇嫩的姑娘。而老家伙一死,年轻的姑娘(已经老了)就又可以嫁给一个小伙子了。这真是一个古怪的循环圈。


可见爱情在婚姻中几乎没有什么地位。娶妻如何,匪媒不得。婚姻一如中国,由媒人撮合,父亲决定,妇女没有选择丈夫的权利,男子也没有。若有妇女做出此等之事,立即招致非议,且有编年史家记载下来,传之后世。1194年德国皇帝亨利六世(1190-1197在位)的表妹安尼斯秘密地与亨利公爵结婚,引起皇帝的极大不满。因为皇帝本想将她嫁给法国国王菲力普,所以要求安尼斯解除婚约,但由于得到母亲的支持,安尼斯没有让步。她是个幸运儿。大多数人只能听凭命运的安排,17岁的威尔福五世(死于1120年)娶的是40岁的女继承人多斯加尼的玛蒂尔妲(死于1115年)。1252年20岁的波希米亚国王奥托卡二世所娶的是年近50的奥地利的玛格丽特,而一旦吞并了奥地利后,他就解除了婚约。少数自己选择婚姻对象的例子则只是编年史家用来教育后人的反证,如年轻的巴尔德温伯爵(死于1098年)曾与佛兰德尔某女订婚,但他第一次见面之后,就嫌弃她的丑陋而决定另娶。结果是作为嫁妆的城堡被女方收回,损失不小。最典型且颇具悲剧色彩的,并一再为诗人们所吟诵的人物是里福斯的玛格丽特。此女是英王约翰(1199-1216在位)的总管之女,又是某侯爵的遗孀。1215年约翰将她嫁给雇佣军首领法克斯,此人是当时最令人害怕又最讨人嫌的一个人物。直到1224年法克斯被处死,他们的婚约才得以解除。当时作家巴黎的马林这样评价:“这是高贵者对卑贱者的婚姻,是虔诚者对邪恶者的婚姻,是美丽可爱者对丑恶可憎者的婚姻,是一方的意愿被违背而一方使用暴力的婚姻。”当时有无名氏作诗讥讽此类婚姻:“法律使他们结合,走向爱情与和睦的婚床。然而这是怎样的法律?怎样的爱情?怎样的和睦?这是无法的法律,是仇恨的爱情,是同床异梦的和谐。”


那么当时就没有美丽动人的爱情么?有的,只有很少。婚姻在许多时候是一种冒险,今天依然如此。有爱情的婚姻与没有爱情的婚姻,都有可能导致幸福和谐与美满,反之亦然。帕斯顿家族在14、15世纪的书信反映,约翰·帕斯顿与玛格丽特的婚姻虽是包办的,但婚后二人倒也相亲相爱,看不出有什么特别之处。中世纪最凄美动人的故事来自法国的阿贝拉尔与爱洛伊丝的恋爱。阿贝拉尔是四世纪法国巴黎最有名的经院哲学家,他在39岁时爱上了他的学生,一位教堂主事的侄女爱洛伊丝。爱洛伊丝当时17岁,容貌出众,学识渊博。二人日久生情,由师生变成了恋人。二人的爱情发展得甚为迅速,最后私奔。爱洛伊丝生下一子,阿贝拉尔则被主事的手下阉割。于是爱洛伊丝进入修道院,阿贝拉尔则在某修道院避难。但他们之间的爱情并没有因此而减弱,他们留下的凄美动人的书信成了文学的瑰宝,他们的爱情也流芳百世。


骑士与爱情是最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话题之一。实际上人们对此有许多不尽确切的认识。骑士的优雅风度与缠绵爱情多是文学作品中的形象,尤其以法国12世纪普罗旺斯的爱情文学的诞生为代表。而此前甚至到14、15世纪骑士们大都是赳赳武夫,国之干城,他们大都目不识丁,举止粗鲁,往往作为高级贵族的侍从出现于一些社交场合,很少有机会接触那些贵妇人。写情意绵绵的爱情诗之类的玩意,他们大概力有所未逮,不是他们的强项。即使存在所谓的爱情,也都是些奇怪的婚外恋情。骑士们热爱的不是淑女,而是贵妇人。对贵妇人的崇拜与对圣母玛利亚的崇拜在罗曼蒂克方面是相似的。如14世纪法国的骑士抒情诗所唱:“天上一个上帝,地下一个女神”,这女神就是贵妇人。在幽怨难遣的年轻(或年老)的公爵夫人的城堡下歌唱,或者以梯子爬到她的窗下送上一束玫瑰花,或者为了她而与另一位崇拜者决斗等情形在当时可能是常见的。但它所反映的是一种奇怪的、畸形的社会现实。当时的诗人认为爱情是男人自我实现的一种方法,不经历爱情,很难成熟。而要实现这种成熟,最好的方法是与那些已婚妇人的恋爱。因此,他们的爱情只能在婚姻之外去找寻,而不能保持在丈夫与妻子之间,他们的所谓婚姻则几乎全是政治或经济的副产品。所以,18世纪英国历史学家爱德华·吉本说:“骑士是上帝和贵妇人的卫士--我为把这种不协调的语词串在一起而感到羞愧。”


贵族妇女的形象往往被一些过于罗曼蒂克的书籍所败坏了,“在她堕入情网时,一半是故作正经,一半是欲火中烧;不然就是成天沉溺于娱乐消遣之中,无休止地下棋、打牌,在蓝色的天空下,沿着河边放鹰打猎,用在情场和上流社会中得势的技巧去培养年轻的绅士;或者就是争着做王后,到贵妇人商店挑选服饰”等,成了贵妇人社会生活的标准写照。其实贵族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正如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一样,是矛盾的。她们既受着压迫,又受到崇拜。社会(主要是男人们)一方面对妇女进行恶毒的攻击,将她们描述成邪恶丑陋的怪物,甚至是不可接近者。当时的各类文学作品,以及神学教义都对妇女进行攻击。看看所谓《女人的邪恶》、《女人的不轨》、《女人的虚伪》这样的作品的名称,你就会感觉到对妇女的故意。但另一方面也不乏对妇女的赞美,这来自对圣母玛莉亚的崇拜。如15世纪无名氏的诗歌所唱的:


无论我走到哪里,

我都要理直气壮地赞美妇女。

辱骂妇女就是辱骂你自己,

因为妇女就是你的母亲,

无论她们走到哪里,

都与圣母玛利亚同属女性。


具体到贵族妇女的生活,就会发现她们一方面是骑士们所敬慕的对象,受到无限的尊宠,确实有不少罗曼蒂克的特色。但另一方面她们则又是家庭中相夫教子的贤妻良母,她们不仅要做很多家务事,而且经常在丈夫外出时充当代理人,照料庄园、修理围墙、安排农事、对付诉讼、当丈夫成为囚犯,是谁去筹集赎金?当丈夫意外死亡,是谁作为他的遗嘱执行人,并抚养他的孩子?是谁在监督那些阳奉阴违的管家仆役?当然是妻子!此时,她既是一个风情万种的贵妇人,更是一个聪慧、明理的管家妇女。英国《帕斯顿书信集》中反映15世纪的玛格丽特·帕斯顿就能够非常成功地管理好丈夫的财产,她收租、记账,甚至能够以智计战胜武装侵犯庄园的敌人。至于其他具体而琐碎的日常生活安排更是贵族妇女不能避免的。她要为其庞大的家庭准备一日三餐的饮食,她还要为家人准备穿衣的衣料甚至可能自己纺织,有时候她还得亲自到市场或商店去购买家中所需的物品。虽然下面这些工作她不一定亲自动手,但显然她必须监督执行,例如将小麦加工成面粉,将面粉烘烤成面包,酿制啤酒,制造黄油和奶酪,加工成肉、腌制过冬的猪肉,制造蜡烛,储藏食盐等。正如当时的诗歌所说:“妇女是一位好当家,为你洗衣,为你做饭……妇女是一位好工匠,与男人一起日夜操劳。”


但是妇女在家中的地位并不因此而提高。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的家务管理须向丈夫汇报。丈夫很少关心妻子,如一位贵妇人所说:“你知道,我的丈夫非常严厉,他对女人根本没有关心或敬意可言”,所以她觉得自己在城堡中的生活就跟修女在修道院一样,没有欢乐,没有幸福。妻子对丈夫的所有命令,无论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重要的还是无益的,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都要服从。如果不服从,就要实行武力的惩罚,教会的法现特别提到允许丈夫打老婆,贵族阶层也习以为常。不仅如此,如果丈夫去世,妇女还要服从儿子,尤其是实行长子继承制的家庭。当然,也有不少贵族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当高,在遗嘱中她们经常被丈夫称为“亲爱的最可信赖的妻子”、“我最信任的朋友”、“我最钟爱的妻子”等,不知这些亲呢的称呼是否反映了婚姻家庭的幸福。


贵族家庭是父权制的大家庭。在一个贵族家中,除了贵族自己一家人,还有各种各样的依附者。或者是亲戚、朋友,或者是封臣骑士,或者各类仆人,他们共同构成这一大家庭。如13世纪英国伯克莱的托马斯家中,住有200多人,布里斯托尔的主教,在旅行时要用100匹马来运输他的随从物品。依附者的依附理由各有不同。有的是贫穷的亲戚将自己的孩子送往贵族家中就食;有的是富裕的地位相等的亲戚将长子或其他孩子交给贵族教育培养;有些是地方骑士以守卫者的身份出现在贵族家庭之中。这些人有些可以与贵族发生财产关系,如缔结“伙伴式”的关系后就可进入贵族的家庭,在住满一年零一天之后,他们就是家庭的正式成员。有些则只是属于寄住,与主人没有多少利益的瓜葛。实际上这样的家庭已经超出了一般家庭的范围,而具有一种小集团的性质。以贵族家庭为核心的形形色色的人们在这里生活着,发生一些正常或不正常的事情。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中世纪贵族家庭担负着诸多的社会功能。生儿育女可为贵族延续香火;对孩子进行早期甚至终身教育,使他们掌握各种知识与礼仪,能够在贵族社会中立足;传授给孩子一些基本的宗教知识,培养他们的宗教情感。父亲是家庭的权威。子女要服从父亲,妻子要服从丈夫,而家庭则又要服从于整个家族的利益。不服从者将被处罚。甚至到晚期中世纪许多贵族家庭家长的权威仍然很大,英国某爵士的长子,虽然继承了土地,且已经年高63,但他在其父面前从不敢脱帽或坐下。孩子很少能从父母处得到家庭的温暖,一般孩子很小时是送往保姆家抚养,年龄稍大又被送到其他贵族家庭学习诸如骑马打仗、社交礼仪之类,所以孩子与父母没有多少感情。英国有些地方孩子要得到父亲的祝福必须跪地请求。而女孩虽然在小的时候接受一些诸如社交礼仪、读书识字、下棋打牌、刺绣描红之类的教育,但那只不过是为了她们将来能够嫁得好。她们长大之后有两条路可走,或者出家到修道院修行,或者服从一个由父亲或其他监护人安排的婚姻。要么在修道院中度过孤寂的一生,要么在如修道院一般的城堡中伴随索然无味的丈夫度过痛苦无聊的一生。托马斯·培根在1550年还坚持认为:要在子女年轻时“弄弯他的脖子”,“在他年幼时打他,以免他变得固执,不服从你,最后使你伤心。”




四、贵族集团的封闭与流动


贵族的集团意识


贵族是中世纪的统治阶级。作为社会中最高等级,贵族对自己的身份等级、生活方式、社会作用、自己所享有的优越性与特权都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即他们有一个共同的集团意识。这种集团意识的获得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阶段。早期贵族处于一种融合的发展阶段,旧贵族为挽回他们的地位而不得不与新的日尔曼统治者合作,他们的命运实际上是为当权者所决定的。即他们作为一个阶级的意识尚未形成。而新的日尔曼贵族则要努力寻求来自那些罗马世家大族的古老的世家气味,于是他们坐到一起来。在这一融合的阶段,贵族基本上还处于一种没有共同的集团意识的时期。


在12、13世纪,贵族阶级逐渐发展出他们的集团意识。这时贵族阶级的融合已经完成。在封君封臣关系、封土制、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各种关系作用下,贵族对共同的出身、共同的行为方式、共同的特权、共同的利益等,有了共同的感觉,并且通过努力将这些共同的东西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不仅他们自己而且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承认。他们在自己与其他自由人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并以各种方式努力维持自己的特权及地位。如制定各种法律限制非贵族对贵族生活与特权的侵蚀与摹仿。他们强调血缘、身份,强调财产,强调职业,甚至强调婚姻的对象。他们阻止其他阶层进入他们的集团。为此,他们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生活方式。贵族的集团意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贵族开始有意识地在他们与各类自由人之间划分出严格的界限。要成为一个贵族,不是像早期只要有财产只要富有就行,现在一个人必须以封授的方式才能成为贵族,即必须先成为一个骑士,成为一个为贵族社会认可的人。而且这种封授越来越严格,一些政府规定只有贵族的儿子才能继承骑士的封土、封号与特权。在德国12世纪中叶之后,禁止将农民封授为骑士,并且出现了只有国王才能封授骑士的做法。英国规定私封骑士将受到惩罚。这些都反映贵族的身份变得越来越重要与严格。


第二,随着封土的日益世袭化,封土变成了贵族的私有财产,这里实行的是严格的长子继承制和世袭制。于是贵族的血统谱系又变得清楚与重要起来。他们的出身与血缘被法律与习俗所认可,他们自己对此也有清楚的意识。没有清楚的贵族谱系的人,难以被社会所接纳与承认。谱系观念深入贵族阶层的内心,实际上也深入平民百姓的内心。各贵族家族不仅有清楚的谱系,而且有自己家族的标志——族徽。真正的徽章的起源是在11世纪之后。那时时兴戴不露出脸面的盔帽,为了分清敌友,一般骑士在战斗中总以某种物件作为显目的标志。如英国著名的金雀花王朝(即安茹王朝)的得名就是由于哲弗里·金雀花在战斗中喜欢以一只金雀花戴在帽盔上。15世纪英国的两大家族约克与兰开斯特的长达30年的战争就以他们的族徽而得名“玫瑰战争”,前者是以白玫瑰为徽章的标志,后者是红玫瑰。起初徽章是简单而朴素的象征,后来则采用一些精致而奇异的设计,如狮子、豹、独角兽等。徽章制度是贵族注重血缘最典型的表现。


第三,优秀的血缘使贵族在职业上与其他阶层有着严格的区别。在三等级社会中贵族是作战者,是职业的军人。如当时的作者所说,他们譬如一个人的手臂,其责任是保护社会、实施正义并保护国王。只有他们,才有骑马作战的特权,因此骑士既是职业更是贵族身份与地位的标志。当然贵族也从事诸如行政司法方面的活动,但那些是贵族特权的延伸,并不能将其与身份等同起来。


第四,形成独特的贵族生活方式。骑士制度常被用来指称贵族生活方式,虽不全面却也基本反映了某些重要的特征。如他们的忠信、他们的浪漫、他们的风度,都是贵族引以为自豪的优点,也是他们区别于其他阶层的重要的标志。一个优雅、风度翩翩、大方得体、忠诚勇敢的贵族,难道不值得社会尊重吗?在他们的骄傲转化为傲慢、冒险转化为抢劫、保护转化为敲诈勒索之前,贵族的生活方式还是有其许多的积极作用的。然而,贵族阶级之所以能在中世纪占统治地位,形成我们所说的贵族的政治,不仅仅在于他们自己的集团意识。更重要的是他们是社会中财富土地的占有者,是国家的统治者,所以贵族拥有各种特权。他们有参与政治、行使司法审判、进行经济剥削等方面的特权,并且他们的特权为各国的法律和习俗所确定和认可。


虽然有共同的集团意识的存在,但是作为一个阶级或集团贵族从来也不是平等的。这里不仅存在公爵伯爵侯爵男爵等不同身份的等级,而且有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等的区别,并且因身份地位及财富的差异而在发展中形成大贵族与小贵族。


贵族阶层的流动


贵族虽然有极其鲜明而突出的集团意识,但它从来就不是一个封闭的集团。贵族阶层的上下流动是中世纪很典型的特征,尤其以早期与晚期最为突出。所谓封闭指的是贵族阶级不进不出的一种状态。他们犹如印度的种姓,是一个封闭的卡斯特①。但是,贵族显然不是卡斯特。


——①“卡斯特”是葡萄牙人指称印度种姓的一词,意思是封闭的集团。强调的是它严格的等级、内部婚姻、集团职业以及这些原则的不容破坏。


首先,贵族集团与其他集团(如果真的如当时的作家所称有三个等级的话)虽然有着严格的界限,但这种界限并非不可逾越。早期从Aristocracy式的罗马贵族到Nobility式日尔曼贵族的变化发展所揭示的正是这一种逾越,只不过它表现为一种融合。即使在12、13世纪贵族意识极其强烈的时期,许多的新人仍然通过各类方式进入贵族的行列。有学者的研究发现,从谱系上来看,12世纪的贵族与早期贵族的联系主要来自母系而非父系,这就是说他们是新兴的阶层的后裔,而且他们的祖先是那些古老家族的女婿。婚姻在这里成为新人得以上升的重要手段。如我们所述,当时贵族婚姻中存在的男女比例的失调,使贵族不得不将目光转向集团之外。如果一个低等级的家庭与贵族家庭联姻,则前者就可以借此进入贵族集团,并且其后代将成为贵族中的一员。接西方法律人的地位随父母双方最高的一方面定。而一些下层阶级的子弟进入宫廷或王室服役也往往是他们的上升机会。若得到赏识就有可能被封为贵族。有钱的土地阶级,甚至商人,则可能凭借经济力量的优势而上升为贵族。英国法律曾规定,凡自由持有地年收入达20英镑者,都应该且必须被授予骑士。至于贵族与僧侣阶级的界限则更加模糊。而晚期中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则使贵族集团经历了深刻的震荡。贵族的头衔封号,贵族的身份到贵族的财产职业都逐渐受到破坏。可以这样说,在中世纪晚期,只要你有财富、有权势,你就是贵族,你就能享有贵族的生活方式。虽然,旧贵族会加以坚决的反对,但他们的排挤倾轧难以阻止这种趋势。对于这种发展变化,有学者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封建贵族、等级贵族、权贵贵族。虽然没有明确的证据可以清楚地看出三个阶段明显的不同特征,但应该肯定的是贵族从来就不是一个封闭的集团,贵族也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


其次,社会各阶层的升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西方学者称其为社会的流动。这样的运动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甚巨。社会的阶层运动就这样以各种方式悄悄地改变着贵族及其他阶层的构成。一个贵族家庭的衰落在中世纪是很常见的,他们能够维持家族的延续往往不过3-6代,即100-200年。这里生物学在发挥着作用,非人力所能挽回。尤其是贵族婚姻血统太近而影响到他们后代的繁衍。其间有许多因无嗣或其他政治经济原因而消失,只有极少数家族能长期延续下去。在法国玛高奈地区的5个教区;11世纪早期有骑士家族7个,到1100年则只有4个有骑士头衔,其他3个家族已经不再以骑士身份出现了:1个消失了,2个因为贫困沦落为堡主的总管。人们往往强调贵族的长子继承制在维持贵族家族的延续上所发挥的作用,但是对此应该小心。在日尔曼人及法兰克人直至加洛林时期,他们传统的诸子分割继承的原则一直是主流,人们并不以为财产的分割会带来多大的危害,后来长子继承制虽然得以发展但并不那么整齐划一。许多地方诸子分割的传统仍然有很大的影响。法国西部某些地区实行的是兄弟分割封土的制度,只不过由长子向封君宣誓效忠和服役。德国则实行的是集体封土制度,封土由诸子继承且所有继承人都向封君宣誓效忠。显然,分割继承下的贵族家族财产的维持是困难的。所以当新贵族兴起时,旧的贵族却在社会的变动中逐渐失去他们的地位。某些地方的法律规定:“任何贵族成为穷人和不能维持贵族地位时,他本人及其子嗣应降为平民”。贵族的毁灭既有来自外部的社会经济的因素,也有内部的自我毁灭的因子。有人称三件事是毁灭贵族的根源:金钱,奢侈,和战争。在大的变革时代,贵族不能自保,故有英国贵族自我感叹:“作为贵族是一种罪恶。”


第三,贵族内部的流动也是很明显的。贵族内部从来也是不平等的,有高级贵族与低级贵族之分,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之分。但是,这种等级区分同样不是不可逾越的。于是我们看到,在1000年左右有堡主这一地方势力的兴起取代那些公爵、伯爵等的权威,在12世纪左右有旧贵族与骑士这两大集团的融合。而那些曾为伯爵侍从的子爵、男爵,则由于自己的力量的强大而成为地方上的老爷。法国里摩日的子爵就拥有比伯爵更大的力量、更高的声望,他说:“我既非公爵又非男爵,我是库西的老爷。”这种模糊的界限,反映的是贵族内部的变化。
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地狱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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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脱颖而出
配偶: 芭比果果
cg党的逆袭~!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04-08 0
好长!不过他们的贵族生活很....
感觉绅士很做作!
为你消除你的怨恨
捣蛋鬼桃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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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牛刀小试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0-04-08 0
这个帖子还有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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