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跑吧》宣传费(50字原创):
文旅局付费给《奔跑吧》这个行为本身没有问题。宣发费用这么使用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我看有人说费用给高了,这个见仁见智吧,只要符合当地文旅局的财务管理规定就好。我想,大家觉得离谱的是,《奔跑吧》拿了钱,但事情没干好。比如节目设置有没有结合当地的文旅特色重点做到一城一策,宣发效果是不是如预期所想,更别说放错标志性文旅地标这种更离谱的事了。不知道文旅局和节目组合同怎么签的,发生这种事情节目组是不是要退款或赔偿呢?
ps:话说回来,事情发展到现在,应了那句“黑红也是红”,现在事情发酵起来了,文中提到的几个地方,也算是变相被宣传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