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谈】保障艾滋病感染者配偶知情权,生命高于片面隐私【9.26~9.28】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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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三日谈] 【三日谈】保障艾滋病感染者配偶知情权,生命高于片面隐私【9.2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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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山见月。

ZxID:37456505


等级: 派派版主
配偶: 蜜桃豚豚
风卷流云,玄浪破礁   发书番外不补
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7:08 0
— 本帖被 远山见月。 执行加亮操作(2026-09-26) —

  重庆地方立法明确,艾滋病感染事实告知配偶(申请结婚登记方)为法定义务,医疗机构可代为告知。

  据“重庆人大”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23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双轨告知”制度:感染者应当主动将感染事实及时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第十四条第一款),又创新性设定——医疗机构的“代为告知机制”,即,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第十四条第二款),及时阻断传播风险。

  重庆地方立法先行一步,在隐私与健康权之间划出清晰标尺,进一步强化了上位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告知义务。

  要看到,长期以来对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存在一定的“重隐私保护,轻依法告知”的片面解读。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其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但是,艾滋病感染者不告知配偶,怎么办?20年前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罚则和兜底的补救措施。这导致艾滋病感染者告知义务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全面执行。部分感染者出于恐惧歧视等顾虑,选择隐瞒病情;而配偶身处暴露风险之中,却无从知晓风险。医疗机构则陷入法律伦理两难:恪守医疗保密义务,就坐视持续传播风险;主动向配偶披露,又容易触碰隐私保护的红线。

  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是权利;其配偶的生命健康权,更是权利,且是更大更迫切的权利,该得到法律优先的保护。向配偶作风险告知,是针对特定主体的风险提示,而非向不特定公众泄露隐私。隐私权不是伤害亲密伴侣的借口。

  这一次重庆地方立法告知的兜底机制:感染者和病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这一立法逻辑仍然坚持感染者自行告知为首要义务,代为告知仅作为后置兜底。

  公共卫生立法是对多重法益的精细权衡。隐私权同样不是绝对的盾牌,不能用来遮蔽对第三方生命健康的现实威胁。如果片面强调感染者隐私绝对化,会让无辜配偶承担本可避免的感染风险。

  关于落实艾滋病感染者的告知义务,之前地方立法已经有了探索。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否则疾控机构有权告知。2021年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2年《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都有了类似的规定。

  禁止歧视艾滋病感染者,侵害其隐私,这是法律竖立的红线。如果毫无边界地放开医疗信息披露,会打击高危人群主动检测意愿,反而造成隐匿传播,损害整体公共安全。地方立法先行探索,恰恰是践行比例原则:以最小限度的信息披露,实现阻断传播风险的公共卫生目标。

  隐私值得尊重,但不能以他人的生命安全为代价。医疗保密不是绝对的,当生命面临真实暴露风险,法律必须给风险一方知晓真相的权利。这一次重庆的地方立法为全国层面完善艾滋病防治法律体系,积累来自地方治理的经验,推动构筑本土伴侣通知制度。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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惦念62e0f

ZxID:6093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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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之我幸,不得,我命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4小时前 0
之前刷到过,是个好消息,非常支持!是不是先在重庆试点后面慢慢普及到各个地方?看到很多个一人感染全家的例子,配偶有知情权真的很合理合法!

网友小八。

ZxID:99740304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4小时前 0
看到这个觉得挺好的,我觉得在婚姻中,对对方是否有感染疾病,双方应该都有知情权,毕竟这才能更好保障彼此的人身安全。有了知情权再做决定,在后续中也能减少一些矛盾纠纷。
yaonieluo

ZxID:12718811


等级: 热心会员
人生苦短,及时行乐。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6小时前 0
一直以为婚前体检都是要彼此交换的
生命权应该大于隐私权
可惜以前被隐瞒欺骗的人
aC6wejstB551

ZxID:99740375


等级: 热心会员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昨天 22:41 0
支持,此前婚检查出来也因为保护患者隐私这种理由,让很多本来没事的也被传染,婚检后不交换双方的报告,感觉婚检意义不大,自愿互换又存在暧昧区,还不如默认自动互换,都来到结婚这一步了 没必要考验人性
lori罗织2023

ZxID:99740784


等级: 网盘组
配偶: 柳絮风轻
不补番。资源失效请私聊。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昨天 19:59 0
特别支持。没看到自从艾滋病列为隐私后,感染患者人数也在噌噌噌的往上涨嘛。谁的命不是命啊
酒糖

ZxID:9954189


等级: 热心会员
`.﹎.偶尔摆烂 经常偶尔`
举报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昨天 15:34 0
很支持,生命权高于隐私权,配偶的生命健康也是权利,该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成长是一朵坚强而又忧伤的花
kamiyuki

ZxID:4499933


等级: 热心会员
2.22周年庆
举报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昨天 12:55 0
这个非常有必要,而且在结婚期间一方得了这个病,也有义务告知自己的配偶。我看到很多的案例,都是一方在外面感染了艾滋病,然后双方通过行房的方式传染给另一方配偶。隐瞒实情就是在犯罪啊。目前没有根治艾滋病的有效措施,得了这个病之后免疫力就崩溃了,一点小病都能要人的命。而且这个病的传播方式很快呢。一家人一个锅里吃饭,非常容易传染到的。婚前体检的时候,也需要注明有没有遗传疾病或者传染性疾病,不能有任何的隐瞒。这样对于结婚双方来说,都是一项很好的保障啊。
木下樱丶

ZxID:99751719


等级: 热心会员
举报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昨天 11:08 0
非常支持,特别是对于结婚前的检查,这不仅仅是为了2个人的幸福,还有双方家庭和未来的子女的幸福,配偶应该拥有知情权,希望慢慢可以扩大到全国范围去实施。
ailvailvailv

ZxID:23828884


等级: 热心会员
铁杆书痴一族。周年日7.26.(备注名:爱绿)
举报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昨天 10:47 0
这是应该的,艾滋病患者有隐私的权利,但配偶有知情权,传染病不能殃及他人,使得病情扩散,早就该出台这项条例了。
因为喜欢,所以看。
mangguocc

ZxID:5931488


等级: 热心会员
举报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昨天 01:45 0
这个政策挺好,起码结婚前风险可避。结婚自愿,被隐瞒就是非自愿,本来就是矛盾的,这样一解决,更为公平有保障,每个个体都有为社会负责的义务。
it123012

ZxID:13223796


等级: 热心会员
攻德无量,万受无疆
举报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昨天 00:05 0
支持肯定是要告知的,这种传染病本身就是重大的事情,还是结婚这种大事肯定是不能隐瞒的
柚柚柚子c

ZxID:99742118


等级: 热心会员
举报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前天 23:27 0
支持!像这种重大传染病就不应该有隐私,尤其是结婚,医疗这种场景,毕竟是会很影响其他人的
410249435

ZxID:5582913


等级: 热心会员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前天 23:05 0
不告知说好听是为了隐私,实际上是因为如果强制告知感染者不敢去检测,反而让疫情隐形扩散。完全不告知也漠视了他人的生命权,现在通知的方式都比较暧昧,一般只告知你有暴露风险去医院检测。
紫冽

ZxID:1093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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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前天 21:54 0
很支持,做婚前体检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双方,同时能够对彼此有个保障,不能够为了保护隐私而害了另一个人
我愿为清风,随君飘西东。 纵我不在,也愿君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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