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谈】浙大一学生犯强奸罪获缓刑一年半,学校将其留校察看【7.21~7.23】【已评完】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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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三日谈] 【三日谈】浙大一学生犯强奸罪获缓刑一年半,学校将其留校察看【7.21~7.23】【已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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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山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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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卷流云,玄浪破礁   发书番外不补
举报 全看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0-07-21 0
— 本帖被 死鱼安乐。 执行加亮操作(2020-07-21) —

  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这份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回应称,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在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上。
  该处分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上述处分决定的编号为浙大发本〔2020〕38号,落款为“浙江大学 2020年7月14日”。
  此外,澎湃新闻注意到,《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为: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迫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撒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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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帖被死鱼安乐。在2020-08-06 12:07重新编辑 ]

工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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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全看 沙发   发表于: 2020-07-22 0
今天也看到这个新闻了,一起的还有哈工大那个大四毕业生找人代考然后一起开除的。我觉得看到的有条评论比较好,浙大情有可原,法理难容;哈工大校际难容,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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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鱼安乐。

    派派币 +10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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