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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尸的检验 用暴力手段将完整的尸体破坏分解成数段或者数块碎尸。碎尸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移尸、抛尸毁灭证据,逃脱罪行。此类案件一般多为无名尸,检验时,除按无名尸要求检验外,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详细了解发现当时的情况,抛尸现场的响动及有无谈话对话内容、口音等;现场的地形、地貌等是否隐蔽,交通工具能否到达,现场附近是否有停车痕迹等。
(二)认真勘查抛尸现场,重点是勘验、考证和研究运载、包装物品,有无名称。代号、标记等,捆绑的绳索,加工材料质量、型号、打结方式等情况。
(三)杀人手法:根据尸检所见头部有无打击伤、颈部有无卡扼伤痕;胸、腹部有无刺伤等,可推断杀人手法和可能死因。此外还应该注意到是否投放安眠药或者毒物、麻醉剂致死后再碎尸的。碎尸案中以打击头部、扼颈部和刺损胸腹器官致死后碎尸为多见。
(四)碎尸工具:根据各碎尸块断面的特征可推断碎尸工具的种类和性状。如断端创面窄小,皮瓣拖尾伤痕多,创面不整齐,则为刃面窄的,刀刃不够锋利的小型刀具切割形成;断端骨质如有锯痕,应测算出锯齿间距和锯路大小,常见的碎尸锯子多为钳工用的钢锯,检验鉴定时应注意鉴别,应尽量提取骨断面的金属粉末以备与侦察中获取的可疑钢锯的金属成分用扫描电镜进行元素分析,作定量对比检验。
(五)犯罪的职业技能的推断:根据碎尸解离法,如四肢关节、脊柱的解离干净利落,对关节面不造成明显损伤者,尤其是脊柱的椎间关节,多为具有解剖知识,熟悉解剖部位者所为。
(六)个人识别:碎尸案的罪犯抛尸灭迹往往不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处将全部尸块抛出,即使是一次性抛完,也常常是在不同的地点先后发现。因此,尸检时需提取血痕、毛发或者骨骼作血型检验,加以识别。必要时须将断端骨骼取下,供进一步发现或寻找到尸块时作断端吻合比对,以作出是否同一个人的认定。
(七)碎尸现场环境的推断:认真、仔细地提取碎尸块上的微量黏附物,及包装物内的黏附物,送实验室作扫描电镜、质谱、离子光谱或者中子活化微量物证检验,可推断碎尸环境,缩小侦察范围。
在碎尸案的检验中,尤其应该注意交通事故、空难或者水中浮尸被大小机动船螺旋桨打击等所致的尸体肢体离断,或者是医院节肢所丢弃的肢体,与碎尸案相鉴别。
胸腔以及颈部解剖 胸腔解剖检验 肋骨暴露后,不要马上剪断肋骨暴露胸腔,首先是检查皮下组织和肌肉有无出血,如果发现出血要注意检查出血的部位、形态和范围等;同时要检查各肋骨有无骨折,要注意骨折的部位、程度、骨折周围软组织是否出血等。如果怀疑死者有气胸,首先应该做气胸实验加以证实。从肋骨与软肋骨交界处内侧0.5厘米处,刀口向外斜切逐一剪断肋骨,以避免伤及肺部、切断肋间肌肉以及隔肌,提起胸骨以及相连的肋骨端,从上往下将胸骨与纵隔分离。剪断第一肋骨前,先检查胸腔内有无液体,其性质与容量如何。分离胸锁关节,剪断第一肋骨,暴露胸腔,检查胸膜是否光滑,有无点状出血。观察心、肺的位置、颜色、大小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是否正常;观察纵隔淋巴的大小以及硬度,检查胸腺的大小,剥离取出后,观察脂肪化程度和大小并称量(正常人的胸腺重25克左右,25岁左右开始逐渐被脂肪组织所代替,25岁以后退化为脂肪组织,对推断年龄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观察肺部的各部是否与胸膜相连,注意粘连的部位、程度、是否容易剥离等;用剪刀自心尖部位将心包作“Y”字形切口,将心脏完全包露出来,观察心脏颜色、形状和数量。正常心包液为淡黄色的澄清液体,大约为5—10毫升。如果心包腔内有多量血液,要测定其量的多少,是否已经有凝血块形成。同时要注意检查心室和主动脉根部有无脉瘤破裂。
颈部解剖检验 自切口向两侧分离颈部皮肤,使皮肤与皮下组织和肌肉进行分离,这时要注意观察皮肤、皮下组织有无充血和血肿。然后再分层剥离检查皮下组织和各个层的肌肉:如颈扩肌,胸锁乳突肌、舌骨上下肌肉群等有无出血点等。然后检查甲状软骨,环状软骨以及舌骨有无骨折,甲状腺有无肿大、出血等。在检验颈部时,应该先检查肌肉组织和骨骼后,再切开血管检查,否则就会出现血污染肌肉,影响检验,在颈部的一般检验后,用刀正中刺入口腔,沿着下颌骨内部边缘向左右两侧切断口腔底,将舌拉出。沿硬、软腭交界处切开后,再切断咽喉后壁从颈柱上分离下来,边拉边分隔相连部位,这样可将舌、咽喉、食管、喉、气管、支气管等一并取出检验。检查舌尖、舌面情况以及上呼吸道的情况,对疑为机械性窒息的尸体,对皮肤损伤以及对应的皮下组织、肌肉层仔细检验,确定损伤是否有生活反应,判明生前伤与死后伤;对于甲状软骨、舌骨等骨折部位仔细检验分析,判明作用力的部位,作用力的方向和大小;对于软性衬垫物衬垫颈部后窒息死亡的尸体要仔细辨别,对软组织颜色有差异怀疑有出血的区域,必须提取验材作法医病理学检验。
皮革样斑、角膜浑浊、自溶现象的讨论 皮革样斑指死后水分蒸发,局部皮肤干燥变薄变硬的一种死后变化,又称羊皮纸样斑。法医实践中所见的局部皮肤干燥现象,可以分为下列三类。
(一)生前损伤性皮革样斑 活体受伤表皮薄脱,真皮外露,死后水份易于蒸发而形成的皮革样斑。创面呈褐红色,有痂皮覆盖,切开皮肤有时可看到皮下出血。如生前大面积擦伤、硬索沟、扼颈伤痕,以及强奸杀人案件被害人乳房、外阴部的抓伤等。
(二)死后损伤性皮革样斑 多在移尸或者翻动尸体过程中,体表擦过粗糙不平的物体所形成,呈褐色或褐黄色,没有痂皮,切开皮肤无皮下出血等生活反映。大片皮革样斑,由于真皮干燥变薄,还能看见下面的静脉血管网。
(三)自发性皮革样斑 嘴唇、伸出齿外的舌尖、外露的结膜、阴囊、阴唇及婴儿颈部皱褶处,因表皮薄而潮湿,死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水分蒸发,局部皮肤变薄变硬,颜色加深,形成自发性皮革样斑。不能把这些死后尸体局部干燥现象,误认为损伤或者毒物的腐蚀痕迹。
角膜混浊 人死后,角膜内层上皮细胞自溶,房水浸入角膜中层,使胶原纤维膨胀改变其折光率,角膜出现乳白色云雾状斑块,并逐渐失去透明,不能透视瞳孔,称为角膜混浊。
角膜混浊程度是新鲜尸体判断死亡时间的常用依据之一。通常死后6~12小时,角膜轻度浑浊;死后12~24小时,角膜中度浑浊;尚能透视瞳孔;大约死后24~36小时之后,角膜高度浑浊,已不能透视瞳孔。此种分级主要依靠法医鉴定人的经验。有人用激光测试离体角度,按其递减度确定角膜浑浊程度,以寻求死亡的时间的客观依据。
自溶 人死后,组织细胞在自身释放的酶作用下分解熔化,使其形态结果模糊消失,脏器变软,黏膜易于脱落的现象,称为自溶。
眼结膜、口腔黏膜的自溶,在夏天死后5~6小时、春天约10小时、冬天约24小时就明显出现,用棉擦拭或者镊子钳取,黏膜就会脱落。内脏自溶以胰、脑、肾上腺、胃等出现快,表现为质地变软、结构模糊、细胞结构金额界限消失等。
胰腺自溶在尸检中经常遇见,应与急性出血性胰腺区别开来。死后组织细胞自溶和随之出现的尸体腐败,能使软组织形态结构发生严重改变,甚至失去检验的条件。因此,法医尸体检验应尽早进行。
人类学检验概述 人类学检验是十分重要的检验之一,它为法学鉴定中遇到的白骨化尸体、无名尸体、重大灾害事件的尸体、碎尸案件的尸体的检验提供了很多侦察证据和线索。
其中体貌特征中的面貌特征是比较重要的特征之一。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下。
对于活体或者是完整的无名尸体,首先接触到的是面貌特征的辨认:
一 头型 从头部顶端看,将头分为圆形、椭圆形、卵形、菱形等。头的大小是按头的最大长,最大宽,最大高与身高的比例,分为大,中,小。
二 面形分为:椭圆形,卵圆形,圆形,方形,长方形,菱形,梯形等。
三 眼 眼裂高度(上下眼睑之间的距离)分为细窄,中等,高宽。有无蒙古褶,眼裂倾斜度,睫毛,以及虹膜的颜色等方式。
四 鼻 从侧面观察鼻梁,鼻子的突出程度,鼻根的高度,鼻尖等方式。
五 唇 闭口时上唇或下唇的级数,口裂度,口角等方式。
六 耳 耳的外形分为三角形,椭圆形,方形等。
七 额部倾斜度,分为明显倾斜,中等倾斜,陡直倾斜三种。
八 毛发从头发长短,色泽,疏密分布情况来看。
九 牙 记录牙齿数目,大小,颜色,咬合,排列状态等情况。
十 皮肤 颜色分为黑,白,黄 。
除了面貌特征以外还有其他特征,需要我们了解。
(一)体型 包括人体外部形态特征和体格类型。如体型可以分为瘦长、肥胖、中间型。
(二)皮肤 其中最重要的是指纹。指纹是指手指第一关节腹侧面皮肤的乳突花纹,具有各不相同,终身不变化的特点。
(三)痣疣 颜面、体表的雀斑,色素斑等,它们的颜色、部位、形状、数目也是十分重要的。
(四)老茧 从老茧可以看出其从事的职业、劳动强度,应记录其分布部位,形状、大小、厚度。
(五)痕迹 痕迹一经形成不容易消失,是个人识别的重要标记。
(六)纹身 此法是个人识别的重要标志。
(七)肿瘤 特别是良性肿瘤,通常能够保留,有很重要的意义。
(八)外生 殖 器官 男性有阴 茎、阴 囊、睾 丸;女性有大小阴 唇、阴 蒂、阴 道。女性乳 房发达丰满而富有弹性;男性扁平。
(九)衣着和装饰物。男女之间,各民族、地区之间在衣着、服饰、化装与否、携带品均有明显差别。
人骨骼的性别检验 在法医鉴定实践中,遇到无名尸需要确定时,应该对尸体进行性别、年龄、身高的判断,提供死者生前的某些特征,有条件的还需要对职业和民族作出判断,这些都是法医骨骼鉴定的范围。在白骨化的尸体和重大灾害性案件的尸体检验,碎尸案的尸块检验中,根据骨骼进行个人识别更是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骨骼鉴定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是否薀颓骼;是人骨还是动物骨骼;一人骨骼还是多人骨骼;人骨骼的性别鉴定;人骨骼的年龄鉴定;根据头骨的特点,提高死者面貌特征的可能性;骨骼入土时间的测定。
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
人骨骼性别的鉴定。
人类胚胎从第三个月开始即可以从外表辨认性别。出生后,体表观察除外生殖器外,两性差别不大,随着年龄的增长,两性差别渐渐趋于明显,进入青春期,男性开始出现胡须,肌肉发达,胸廓变扁,肩宽超过臀宽;而女性则乳房膨隆,臀部变宽,皮肤薄而柔软细腻。女性躯干比男性长,女性四肢比男性短。男性和女性由于有生理上的差别,从事体力劳动的情况也不一样,在骨骼上也反映出两性的差别。如男性骨骼一般比较粗大、强壮、肌肉附着处有明显的突起,骨密质比较厚,骨质比较重;女性骨骼则比较纤弱,突起不明显,骨质比较轻,表面比较光滑,骨质较男性为薄。骨盆、头骨的性别差异尤其明显。但是,骨骼的差别也受着后天环境的影响,如长期从事体力劳动的女性或者女运动员,其骨骼粗壮程度接近于男性;而男性患肌肉瘫痪症状或长期卧床的病人,其患侧骨骼变弱,骨骼的男性特征逐渐减弱。
佝偻病人颅骨发育欠佳,骨盆有时候变形,能改变原有性别特征,给鉴定工作带来困难。此外,还有受遗传、营养状况、种族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骨骼性别鉴定中,有少数骨骼形态居于男女性之间,不容易确定。
多数学者认为,根据成人全骨或成人骨盆或根据一块成人髋骨确定性别的准确率为90%~95%;仅仅按成人颅骨判断性别,其准确率为80%左右;根据成人颅骨判断性别,其准确率为80%左右;根据成人颅骨加下颌骨,其准确率为90%。学者一致认为应将骨盆和颅骨作为性别鉴定的主要依据。由于受观察者实际经验限制,以及黄色人种两性差异不如白色人种那样明显,所以在实际检验中,性别鉴定的准确率往往低于上述比例。
对骨骼进行性别鉴定时,应该结合现场情况,特别是现场的遗留物,如头发长短,发尖分叉与否,有无戒指、耳环、项链、发夹、纽扣等遗留物,以及其它陪葬物等等加以分析参考。过去中国妇女有缠足习俗,使足部骨骼变形甚至骨折,这些改变的存在,为骨骼的性别鉴定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骨骼检验——骨盆 骨盆在性病鉴定中的重要性占第一位。骨盆的男女性病差异,在胎儿、婴儿时期就已经呈现出现出来,但是在青春期以前性别差异主要反映在骨骼的尺寸大小上。青春期以后骨盆的性别特征比较明显。到了成年以后,骨盆的差异十分显著,男性骨盆粗壮,高而窄,坐骨切迹窄而深、趾骨联合高,趾骨下角小;女性骨盆纤细,低而宽,盆腔各经线量度大于男性,坐骨大切迹浅而宽,趾骨联合低,耳前沟经常出现。
骨 盆 的 性 别 差 异
60年代末以来,许多学者发现趾骨与坐骨有许多新的性别标志,可以作为判别性别的重要依据。这些标志主要有: 1 趾骨支结合部腹侧面下内角处的三角形区域内,女性有稍突起的骨嵴,即称腹侧弧。男性则无,仅有一骨嵴于趾骨联合面腹侧缘伴行。 2 趾骨结合部女性腹侧弧与内下角之间,有一呈直角三角形的区域,而男性则无。 3 从趾骨联合面的下端延长到趾骨下支的内侧缘,男性呈宽阔的骨面,女性呈一薄嵴。 4 趾骨下边缘(内侧缘),男性平直或者外凸,男性则凹入,从趾骨下支背侧面观察,尤为显著。 5 分娩伤疤,是产妇趾骨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趾篃颓支结合部背面近趾骨联合边缘处,有不规则的粗糙骨表面或者黄豆大小的骨支凹陷。分娩伤疤是妇女怀孕或者分娩时趾骨联合附近的韧带被拉伤或者嵌入骨面所造成的,应为女性的特征。但是最近有作者报告有个别男性趾骨上,亦可发现到此种情况,在鉴定时应参考其他骨骼性别的特征综合分析。 法医骨骼性别鉴定主要是对骨骼的进行定性分析,近些年来坐骨大切迹投影测量,坐骨趾骨指数的计算等方法开始对性别鉴定进行定量分析,提高了性别判定的准确性,这是法医人类学的发展趋势。 冠状动脉疾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心血管疾病所引起的急死,在急死的死因中占首位。国内外大样本统计资料表明约占全部急死者的50%左右。心血管系统的急死疾病以冠心病、心瓣膜病、心肌病、主动脉瘤、肺动脉栓塞等为主,常生活负荷过重或情绪异常波动状况下,诱发心脏负担突然加重导致急性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心脏停搏等而急死。但是也有在无明显外因,甚至在睡眠中发生死亡。
冠状动脉疾病——冠状动脉硬化
临床上常将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引起心脏疾病称之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或缺血性心脏病,简称冠心病。作为一种独立的疾病引起急死,冠心病在所有引起疾病中占首要地位。
冠心病病因和发病机理至今尚未完全阐明。脂质代谢障碍和神经内分泌异常被认为是主要原因。
冠心病动脉硬化引起的急死,多系冠状动脉急性阻塞或痉挛引起心肌缺血、缺氧的结果。长期的心肌轻度缺血或骤然的心肌重度缺血将导致心肌梗死,最后因突发性心力衰竭或心肌大面积坏死、破裂或心律失常而死亡。
根据统计,冠状动脉硬化的好发部位主要在左冠状动脉前降枝的上三分之一段,其次是右冠状动脉主干和左冠状动脉的左旋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的直接结果薀挖状动脉管腔狭窄,其狭窄程度按目前普遍公认的四级法区分:I级表示在截面上管腔狭窄面积小于25%,II级表示狭窄面积26%~50%,III级表示狭窄面积51~75%,IV级表示狭窄面积大于75%。常规尸检中肉眼观察,放大镜观察、组织学显微镜下观察即可基本确定管腔狭窄的程度。
由于成年人常有一定程度的冠状动脉病变,可疑冠心病死亡者除可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狭窄外一般又看不到心肌的急性病变,所以由冠状动脉硬化狭窄来推断急死原因时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一般II级以下程度的狭窄需排除其它致死因后才能作为急死原因。近年来有不少学者研究急性心肌梗死后心肌的特殊性染色变化以及早期心肌缺血的诊断方法,但是目前看来其特异性和敏感性都有缺陷,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冠心病急死者,可发生于任何情况下,有时在睡眠中发生甚至连同床者也能察觉。研究表明:在睡眠状态下迷走神经占优势,迷走神经的高度紧张容易导致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和心肌缺氧,如果冠状动脉原有病变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则容易导致心脏功能障碍。冠心病猝死发生突然,过程短促,多在发病后三小时内死亡,其经过时间稍长者可有胸痛、气短、极度疲乏等症状,经过时间短促者多无明显的前驱症状。
骨龄证据的判断 骨龄鉴定的证据价值的判断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在无法查明嫌疑人真实年龄的情况下,作出的相应法医学鉴定结论是判断其年龄的唯一依据。也有人认为,当嫌疑人自称犯罪时不满18周岁,就应当通过调查嫌疑人的户口资料查明其准确年龄。
如果通过公函不能查明嫌疑人的准确年龄,又没有嫌疑人准确的户籍所在地地址的,侦查机关往往选择对嫌疑人作骨龄鉴定,以此作为判断嫌疑人年龄的依据。仅去年某区公安分局委托有关机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骨龄鉴定就达40余例。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属于七种证据之一,骨龄鉴定作为其中的一种,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据价值。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采取对嫌疑人作骨龄鉴定这种做法,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尤其是打击跨省、跨地区性的流窜犯罪,可谓事半功倍。这些都是建立在骨龄鉴定结论具有足够的证据价值的基础之上的。
由于骨龄鉴定时推断出的骨龄不是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一般情况下,忽略二者的差别,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对事关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及量刑情节的骨龄鉴定,如果审查不仔细,就很可能直接影响对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幅度,从而对嫌疑人不利,难以体现司法公正,有悖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而骨龄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恰恰在于它能准确地界定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只能处于一个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而不能有第二种可能,这就要求我们在审查骨龄鉴定的证据价值时,必须明辩两个因素,一是犯罪时间,二是鉴定时间,切忌因为疏忽把在鉴定时间得出的推断年龄作为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
如果犯罪嫌疑人声称其犯罪是未满十八岁,而骨龄鉴定结论推断年龄为18.5±0.5。嫌疑人的供述与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谁的证明力强,如何甄别嫌疑人供述的真伪?我们认为,在没有嫌疑人户卡资料的情况下,无论作出哪种判断,都仅仅是依赖于对鉴定结论的取向了。而不同的计算方法,又有不同的计算结果,一种是19岁,一种是18岁。我们可以把这种情况叫做骨龄鉴定的边缘性或不确定性。无论是19岁还是18岁,都是嫌疑人在鉴定时这个时间点上的推定年龄,不是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如果从有利于嫌疑人的角度,应采用18岁的计算结果。可见,究竟采用何种计算方法,直接关系到能否对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腹腔脏器检验以及颅脑解剖检验 腹腔和盆腔脏器的取出一般先摘出脾脏,取出大肠和小肠,其次取出肝、胆囊、胃、十二直肠和胰腺,最后取出肾上腺、肾脏和盆腔脏器。检查各脏器有无损伤以及病变:观察胃以及十二指肠内容物性状、消化状况,推断死亡时间,并提取内容物送毒物分析。观察尿液性状和容量,并用注射器从膀胱中抽取尿液50~100毫升供毒物分析,最后要检查腹主动脉以及下腔静脉管以及内膜情况。实质脏器损伤如果能反映凶器的部分特征,如刺伤能在这些脏器上留下刺器尖部的形态,要测量其损伤面积和形态并提取该器官冷冻或者药物固定,以备与侦查获取凶器作对比检验。
颅腔以及脑部检验 剖颅检查通常在胸腔腹脏器剖验之后进行。常规切口选用从一侧耳廓上方经顶部到另一侧耳上方切开头皮,深达颅骨,将头皮向前、后方向剥离,前到眉工,后到枕骨结节处,检查头皮下有无出血肿,血肿对应部位的颅骨以及颧骨其他部位有无骨折,如有则需要测量其位置、大小、骨折线的长短、方向等。如遇到颅骨呈粉碎性骨折时,要将所有的大小骨片收集起来,按解剖学原来部位镶接复原,观察骨折的性状,分析研究损伤工具,接触面的特点,打击方向,次数以及打击的先后等。然后锯开颅骨。掀起颅骨,分离硬脑膜与颅顶骨,将颅骨取下后,检查颅骨内侧有无骨折、畸形或缺损,对光检查有无骨荫;硬膜外有无充血以及脑膜的紧张程度。然后沿着正中线剪开上矢状窦,检查有无血栓或静脉炎等病理改变。自前向后掀开硬脑膜检查硬膜下有无血肿或出血,在任何部位,量如何,并显露两侧大脑半球,以左手指将额页向上,向后抬起,逐一剪断嗅觉神经、视神经、垂体茎、颈动脉和动眼神经等。切断附着于颞岩部上缘的小脑幕,检查小脑池有无血液,并依次剪断4~12对脑神经和第一对颈神经,将刀深入颈椎管内,切断脊髓和椎动脉,将脑取出。然后小心地分离并取出垂体作横切面检查。检查脑的外表、两侧大脑半球、椎动脉、大脑中动脉和大脑前后动脉有无血管瘤和是否破裂或其他改变。脑组织外表有无脑挫伤以及血灶,如果有发现,要检查其部位、大小以及其他性状,并与头皮的损伤和颅骨损伤进行重合对比,看是否一致,分析其形成原因。检查软脑膜血管有无充血、蛛网膜下腔有无出血、或过多液体或浓液。最后检查脑神经有无变化,并称量脑组织重量是否正常,检查整个脑膜血管有无变化,并称量脑组织重量是否正常,检查整个脑膜、硬脑膜各静脉窦、有无血栓形成。撕掉颅底脑膜,仔细检查有无颅底骨折。
对于脑部检查,通常将脑固定7~10天后进行。如需要立即检查时,要将脑刀刀面用水或者酒精擦湿后切开。切开大脑的方法有冠状、矢状和水平三种。应该根据案情以及颅脑外部检查结果而定。切开大脑后仔细检查各切面是否有出血、坏死、软化等异常改变。
小脑的检查是在蚯蚓突部作一矢状切口,显露第四脑室,继而将小脑两半球作多数水平切面,以显露齿状核等。中脑、桥脑、延脑都可做多数横切面检查。
视神经损伤的电视野检查及其与LED-VEP相关性探讨 视野与视力作为视功能检查的重要方面,在眼损伤鉴定时,是判定轻、重伤程度以及伤残等级的重要依据,是不可或缺的。但视野与视力一样,是心理物理学的概念,是主观的。在视神经损伤时(尤其是视神经不全损伤),常常视野缺损的表现比视力下降的表现更为突出,因此,重视视野检查以及寻找相对客观评定视野缺损的方法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眼科临床经常应用自动电视野检查的方法,检查结果可一定程度地提示被检查者配合的情况,因此,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需要检查者相关的知识及经验;LED-VEP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客观评定视传导通路功能的方法,经常应用于法医临床学鉴定中,但LED-VEP与视野的对应关系分析,目前尚无系统的研究报告,本文旨在探讨电视野检查的相对客观性,同时对检查较为配合的视野结果与LED-VEP结果作对比分析,以期找出两者相关性的规律,以利法医临床学眼损伤鉴定应用。
(一)视神经损伤的视野缺损特点及其法医学鉴定难点 本文应用HQDS型电脑视野仪,对明确视神经损伤的被鉴定人64例进行视野检查,结果发现:视力、视野随着视神经损伤程度的加重而呈大致平行地减低,但不是绝对的平行,表1显示:在视力优于及等于低视力一级(≥0.1)的18例中,视野缺损表现得比视力下降更为突出,甚至在轻微的视神经损伤时,可表现为视力基本正常(>0.8,共3例),而视野局限性缺损,说明视野缺损是视神经损伤的更为特征性的表现,也提示我们在此类损伤的鉴定中,不可忽视视野的检查,以防发生错误鉴定。
分析视野图形的特征,所有的视神经损伤均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视野缺损,其中31例为视神经完全损伤,视野表现为完全缺损(即黑朦);33例为不完全视神经损伤,视野表现为不规则型缺损,其中局限性视野缺损16例,残存视岛17例。应该强调的是,视神经不全损伤时其视野缺损是不规则的,而没有明确的向心性视野缩小(如青光眼/视网膜色素变性晚期)或典型的象限性视野缺损(如眼底血管性疾病)等特点。
视神经损伤所致视野缺损的这一特点使得相关的轻重伤鉴定难于把握,如重伤标准第二十条中规定“视野半径小于10度”为重伤。在眼损伤鉴定中,造成视野缺损的最为常见的原因即为视神经损伤,而视神经损伤所致的视野缺损常常是不规则的,而非“向心性视野缩小(即视野半径小于10度)”;同时残存的视岛半径可能稍大于10度,但其往往严重偏离生理固视点(即黄斑中心凹为中心的固视点),因此,视敏度大大降低,这种情况与以生理性固视点为中心的视野半径小于10度相比,视功能水平更为低下,是不相当的;这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上体现的一个难点。
从视神经损伤所致视野缺损易发生的部位来看,本文统计:上方视野缺损的比例高于下半部,此情况与相关报道不甚一致,可能为统计例数的差异所致。同时,本文统计显示,随着视神经损伤程度的加重,视野与视力的降低呈平行的下降,直至全盲(即黑朦)。应该指出的是:在眼外伤鉴定类型中,只有视神经的损伤最容易导致黑朦程度的视功能丧失,而单纯的视网膜损伤,一般很少造成黑朦程度的视功能丧失(不包括眼球破裂伤),这在法医学眼损伤的鉴定中,是很有意义的。对于伪盲者,尤其是眼球结构损伤的被鉴定人,如果其主诉无光感,但瞳孔直接对光反射存在(或RAPD阴性),其主诉多为夸大。
(二)自动电视野检查的客观性探讨 自动电视野检查(2)是测试眼球固视时,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和视网膜不同部位的视功能,可对人眼所能感受到的外部空间范围进行定性检测,对感受野内的视觉系统的功能进行定量检测。
电脑视野仪是计算机控制的静态视野仪,它可以精确地对视网膜阈值进行定量测定,它克服了动态视野计因操作者移动视标的速度、方向、方法的不同而对结果产生的影响,闪光随机出现并有盲点检测、8个随机点后期检测,使得夸大病情者易于被发现;检查时,如果8个随机点后期检测中存在4个以上不一致,我们即可认定被检验者配合欠佳,检查结果可信性差,可对被检验者隔日重测,因该视野仪测量点数多,一般很难准确记忆上一次的检验结果,两次前后对照,可以对其配合情况进行粗略的估计。因此,自动电视野检测有一定的客观性提示。
同时,电脑视野仪可以避免动态视野检查时,由于沿着一个方向检测,顺序出现刺激而产生的预视感,也可以避免匿病者(如用人单位体检)用此方式隐匿固有的疾病特征。
任何一种视野的检测方法,均需要被检者良好的理解力和配合,对于初次在医院检测视野的结果,由于上述原因,常常导致检查结果的可信性值得怀疑。由于老年及儿童理解力差,反应慢,检查时应适当延长光标发光持续时间、及光标发光间隔时间,这些参数在电脑视野仪中是有相应的设定值可调。同时增加被检查者的休息时间,以减轻视疲劳。视野结果应与LED-VEP检查结果及原始损伤情况相比较,综合分析加以判断。
(三)视野检测结果与LED-VEP结果的相关性及法医学意义浅探 视野检测结果与LED-VEP结果的对应关系分析,既往文献中,鲜为报道。LED-VEP是应用Goggle眼罩刺激(LED发光二极管,红光),在枕部记录的视觉诱发电位活动,具有客观、无创地反映视觉传导通路功能状态的特点,已广泛应用于法医临床眼损伤鉴定中。本文统计显示(详见表2):视野完全缺损者31例(无光感者),LED-VEP均无波型诱出;残存视岛者17例,LED-VEP可以无波形诱出或仅诱出切迹波;视野局限性缺损者16例,LED-VEP表现为各种异常:切迹波2例,潜伏期延长、波幅减低14例;64例健眼--视野正常,其LED-VEP均正常。经相关分析,R值=0.923 (n=64),说明LED-VEP异常程度与视野缺损程度有较为良好的对应关系。
但LED-VEP有其自身的缺陷:正常者范围宽、波型个体差异大等,为提高LED-VEP的敏感性及准确性,我们联合应用瞬态(4)LED-VEP(即1.9/s~3.9/s频率)和稳态LED-VEP(即5.9/s~10.9/s频率),并以正常健眼为对照,综合分析结果,以提高判断LED-VEP的准确性。
如上所述,LED-VEP结果与视野有较为良好的对应关系;在法医学眼损伤鉴定实践中,如果双眼对照,伤眼LED-VEP完全正常,一般不支持视神经损伤的诊断;相反,如果伤眼高度怀疑视神经损伤,且其LED-VEP明显异常,即使该眼视力尚可甚至大致正常,亦提示该眼极可能存在视野缺损的问题,此时应对被鉴定人进行视野检查,以防遗漏检查项目,造成鉴定结论错误。
同时,自动电视野检查本身有一定的客观性提示,如果与LED-VEP检查结果联合使用,必将会大大提高视神经损伤的视野检查的客观性、准确性及可信性。
法医学物证检验的概念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法医学物证,是物证的一种,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察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能揭露和证实犯罪行为的生物物品,皆为法医学物证。这些物品主要由侦查和审判机关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法提取,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提供。由于物证容易与疑似的物品混淆、也可能被伪造、与案件之间的联系也不易判明,因此,对物证应进行科学技术鉴定,才能确定其与案件的相关性,成为有实际效能的物证。
法医学物证检验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法医学物证检验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及司法审判都具有总要的意义。其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有助于确定案件的性质;如未婚妇女被害,其阴道内或衣裤上精液的检出,可以肯定发生过性行为,或属强奸杀人。
二、有助于认定犯罪分子,如在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的精斑属A型,经DNA指纹图比对与某嫌疑人相同时即可认定该犯。
三、提供犯罪分子特征,作为侦查线索:如对各种斑迹确定血型或性别,应该在该血型和性别的范围发现嫌疑人和犯罪分子。
四、根据物证的分布及其血型和性别检验结果,对发案现场及犯罪分子人数和活动过程作出分析。
五、物证可以审查犯罪分子口供和被害者及证人的陈述。可以证明嫌疑人是否有罪或排除嫌疑人,如嫌疑人衣服上血斑是本人的血或家中其他人的血,则应排除疑点。
六、物证检验可以提供无名尸骸及高度腐败无法辨认的尸体的血型特征,对查找其身源提供血型的依据。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DNA技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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