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七雄”与各国的变法图强 +相关人物及其他补充_派派后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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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通史] 战国“七雄”与各国的变法图强 +相关人物及其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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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03-16 0
战国“七雄”与各国的变法图强 +相关人物及其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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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ff0000]战国“七雄”与各国的变法图强 [/color][/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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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元王元年(公元前475年)是《史记·六国年表》开始的一年。依司马迁的意思,从这一年算起成为另一个时代,也就是战国的开始。司马光《资治通鉴》的开始时代要晚些,是起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从王命韩虔、魏斯、赵籍为诸侯一事算起,比《史记·六国年表》晚七十三年。这是因为《春秋》纪事迄于周敬王三十九年(公元前481年),孔子卒在周敬王四十一年(公元前479年),司马光故意推迟几十年,表示不敢衔接《春秋》。其实为了分期方便起见,还是司马迁的《六国年表》比较清朗一些,春秋以后就是战国,不会有一个非春秋、非战国的一段时间。

   三晋、田齐的兴起与七国的形成 晋文公称霸后,由于晋国内部斗争,到了春秋末年,在过去的几十家卿大夫中,只剩下了知氏、范氏、中行氏和韩、赵、魏六家,即所谓“六卿”。这六家又互相兼并,范氏和中行氏倒下后,就只有智伯瑶为首的智氏、韩康子虎为首的韩氏、赵襄子无恤为首的赵氏和魏桓子驹为首的魏氏四家掌握晋国的命运。四卿之中又以赵、智两氏较强,韩、魏两氏只有团结起来,在赵、智二氏之中作一选择,来维持自己的存在。公元前455年,智伯又胁迫韩、魏和他合兵攻赵,把赵襄子围在晋阳,决汾水灌城。临到城快要攻破时,韩、魏突然和赵氏勾结起来,捉住了智伯瑶,杀了智氏全族,瓜分了智氏的全部土地。不久,三家又将公室的土地和人民,除曲沃(今山西闻喜县)、绛州(今山西翼城东南)外,也都瓜分了。这时的晋国国君降到了三家之下,卑屈到要朝见三家大夫的程度。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正式加封韩虔为韩侯(即韩景侯)、赵籍为赵侯(即赵列侯)、魏斯为魏侯(即魏文侯)。韩、赵、魏三国原来是晋的三家大夫,所以又称作三晋。

  三晋建侯后十七年即公元前386年,齐国的蜕变也已完成。

  如前所述,所谓田氏即陈氏(陈田古音相同,春秋记载用陈,战国记载用田)的始祖乃是陈国的一个公子,名完,与齐桓公同时。陈公子完避乱奔齐,甚得桓公的宠悦,仕为“工正”。五世后,传到孔子所要讨伐的陈恒。陈恒联合齐国的鲍氏,灭了当时专权的栾、高二氏,并且没收了两家的土地。陈恒死后,其子陈乞继做齐相,更把齐都邑的大夫尽换了自己的宗人,再传两世到陈和(田和)即田太公。这时正值姜齐的末代国君齐康公即位,他沉湎酒色,不理朝政。公元前391年,田和把康公迁到海边,只留一城之地作为他的食邑。公元前387年,田和与魏武侯在浊泽相会,把自己正式列位诸侯。第二年,田和即被周天子封为齐侯。

  三家分晋和田氏代齐,表面看来,好象只是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权斗争,但是如把它放在当时整个历史环境中观之,就可以看出它是春秋战国间新兴封建势力和旧势力斗争的一个缩影。春秋时代的一百余国,经过不断兼并,到战国初年,见于文献的约有十几个国家。其中大国有秦、齐、楚、燕、韩、赵、魏,这就是所说的战国“七雄”。七个大国的疆域,大致是这样:秦国,东到黄河、函谷与三晋为邻;南有巴蜀与楚国相接:西及西北与西戎和匈奴诸部为邻。国土约占有今之陕西关中和甘肃的东南部以及四川、青海、宁夏等部分地区。

  魏国,东有淮、颖与齐和宋国相邻;南部有鸿沟与楚国为邻;西及黄河西岸与秦为邻(河西地在公元前328年入秦);西南与韩为邻;北与赵国为邻。国土约占今之山西南部、河南北部以及陕西、河北的部分地区。

  赵国,东有清河(今河北清河西)与齐为邻;南有漳河与魏为界;西有黄河与秦相望;北有燕国以易水为界;西北与匈奴为邻,约占有今之山西北部、中部和河北的中部和西南部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一部分。

  韩国,夹在魏与秦、楚之间,四周都是比较强大的国家,约占今之河南中部、西部和山西东南部。

  楚国,东到大海,南有苍梧(即湖北南部的九嶷山)与百越为邻;西至巴、黔而与秦为邻;北达中原,与韩、魏、宋、齐相接,约占有今之湖北全省及河南、安徽、湖南、江苏、浙江等省的一部分。

  齐国,东滨大海,南有泰山与鲁、宋为邻(后齐灭宋而占有其地);西有清河与赵为邻;北有渤海与燕为邻,主要占有今之山东北部、河北东南部。

  燕国,东有辽东与朝鲜为邻;南和齐国交界;西有云中、九原与赵国相邻;北有东胡、林胡、楼烦诸部,约占有今之河北北部、山西东北部和辽宁、吉林的一部分。

  上述的七国疆域,是后来的事,战国初期的区域当是九分天下而不是七分天下。《孟子·梁惠王上》曾经说:“海内之地,方千里者九,齐集有其一”,这种区划方式,与“七雄”或《尚书·禹贡》的九州,都不相同。它和成书于战国初期的《周礼》中的情状

  比较相符。《夏官·职方氏》职云:(一)东南曰扬州,其山镇(指山之特大者,以为州之镇)曰会稽,其泽薮曰具区,其川三江,其浸(指蓄水可以灌溉的川泽)五湖。(地区上应为越国)

  (二)正南曰荆州,其山镇曰衡山,其泽蔽曰云瞢,其川江汉,其浸颎湛。(地区上应为楚国)

  (三)河南曰豫州,其山镇曰华山,其泽薮曰圃田,其川荥雒,其浸波溠。(地区上应为韩国及“二周”)

  (四)正东曰青州,其山镇曰沂山,其泽薮曰望诸,其川淮泗,其浸沂沭。(地区上应为齐国)

  (五)河东曰兖州,其山镇曰岱山,其泽薮曰大野,其川河■,其浸庐维。(地区上应为鲁、宋、卫诸国)

  (六)正西曰雍州,其山镇曰嶽山,其泽薮曰弦蒲,其川泾汭,其浸渭、洛。(地区上应为秦国)

  (七)东北曰幽州,其山镇曰医无闾,其泽薮曰■养,其川河■,其浸葘、时。(地区上应为燕国)

  (八)河内曰冀州,其山镇曰霍山,其泽薮曰杨纡,其川漳,其浸汾、潞。(地区上应为魏国)

  (九)正北曰并州,其山镇曰恒山,其泽薮曰昭余祁,其川虖池、呕夷,其浸涞。(地区上应为赵国)

  上述“七雄”之外,在中原地区还有一些小国,首先需要说到的是“二周”即“东周”和“西周”。在周考王即位时,封他的弟弟揭于旧王城以继旧周公的地位,就是河南桓公,也就是西周之始;其孙惠公在考王晚年又封其少子班于巩,后来就称在巩的周为东周。从此以后,王畿就分裂为东周和西周,一直到秦灭西周、东周为止。周赧王五十九年,奉使将军樛攻西周,周赧王尽献其邑三十六、口三万,周天子及西周君同时亡国。再过六年,秦相吕不韦并灭东周。从周考王以后,周室的残余王畿,分裂成为东西二周,周王只是一个挂名的共主,不仅不能指挥诸侯,即就王畿而言,周王也不能直接领有,没有尺籍寸土了。这样一来,原来的周天子,实际上已经成为夹在大国之间的小国之君。其所以能够苟延残喘下去是因为“西周之地,绝长补短,不过百里,名为天下共主,裂其地不足以肥国,得其众不足以劲兵。虽无攻之,名为弑君”(《史记·楚世家》),故为各国所放置。

  在三晋之东,齐、楚之间有战国时人所称道的“泗上十二诸侯”(《战国策·楚策一》)。淮泗之间残存之国虽然不少,但是难以实指其国。在战国初期,应当存有鲁、卫、宋、滕、邹诸邦。宋和鲁、卫本来国力相当,不过到了后来,鲁、卫和“二周”一样,由衰微以至于灭亡,宋到了后来,曾一度发展国力,然最后仍为齐翦灭。除了“二周”和“泗上十二诸侯”两个区域以外,只有一个中小型的中山国,在赵、魏之间,其余大国与大国之间,已经再无小国了。当时还有很多的少数族分布在四周,北面和西北有林胡、楼烦、东胡和义渠,南方有百越;西南有巴、蜀,等等。

  [color=#ff0000] 魏国的李悝变法[/color]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关系的变动,在上层建筑方面也势必有所调整。战国初年各国所进行的变法活动,正是顺应当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出现的一种政治改革。

  魏国的“河东土地平易,有盐铁之饶”,其“俗刚强,多豪杰侵夺,薄恩礼,好生分”(《汉书·地理志下》)。宗法制度下的经济基础在于宗法贵族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掌有,“盐铁之饶”是井田制度破坏后的经济活动,在土地私有出现后,才能有“侵夺”和“分”,所以“多豪杰侵夺”和“好分生”,则表示了魏国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恩礼”是贵族社会的伦理规范,“薄恩礼”正是宗法制度薄弱的现象。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战国初年“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攻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韩非子·饰邪》)。

  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他礼贤下士。用人唯贤,先后起用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乐羊为将,吴起为西河郡守,受他尊重的还有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人。战国时期的招贤养士之风,可以说是由魏文侯开始的。他的用士参政的作法,标志着过去“任人唯亲”的世卿制度被“任人唯贤”的官僚制度所代替。

  魏之所以能“强匡天下,威行四邻”,乃是因为李悝“务尽地力”(《史记·货殖列传》)和“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晋书·刑法志》)的结果。

  李悝的“务尽地力”有两项措施:一是重新划分土地,正式承认土地私有,发展农业生产,从而巩固地主阶级政权的经济基础。他指出: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九万顷土地,“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还有“六百万亩”。如果农民“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斗);不勤,则损亦如之”。一进一出,就要相差“粟百八十万石”(《汉书·食货志上》)。土地私有,刺激了生产积极性,造成了兼并。所以《史记·平淮书》中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之富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有国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灭世。”土地私有的出现,也造成了贫富不均的情形。这主要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商人对粮食操纵的必然结果。商人操纵粮食的方法是贱价向农民买入,高价卖给人民,因而造成“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由于农伤,所以农夫“常困”而“有不劝耕之心”(《汉书·食货志上》)。

  因此,李悝又实行了一种“平籴法”,就是“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三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贾(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籴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汉书·食货志上》)。这个政策,除了鼓励生产和保障农民利益外,其所具有的政治意义就是经济上的国君集权。前云的“仁义”和“推让”是宗法制度的道德观念,而李悝经济政策的实施,就大大地打击了宗法的道德观念,所以司马迁云:“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

  李悝的《法经》,今虽不传,但从《晋书·刑法志》中可以得知其内容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而把惩罚“盗”“贼”作为封建统治的首要任务,把《盗法》、《贼法》列为《法经》之首。李悝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囚》(原误作“网”)、《捕》二篇。”《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种违法行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规定。李悝的《法经》内容中虽然也有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的条文,但其主要部分在于镇压和防止农民的反抗斗争,是一部加强地主阶级专政的法典。这部《法经》“商君受之以相秦”(以上均见《晋书·刑法志》);“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爱至北齐……隋因北齐……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唐律疏义·名例》)。由此可见,李悝的《法经》不但为后世法家提供了法典依据,而且又对后来的中国有深远的影响。

  此外,李悝又主张要禁“技巧之民”,他说:“雕文刻镂,害农事者也:锦绣纂组,伤女工者也。农事害,则饥之本也;女工伤,则寒之原也……故上不禁技巧,则国贫民侈”(《说苑·反质》)。他还主张“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说苑·政理》),所谓“淫民”,就是没落的公族封君之后。这样一来,也就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改为按功劳大小而分别授予职位和爵位,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在军事上,李悝起用吴起,严格挑选兵士,“以武卒奋(师古曰:“奋,兴起。”)”(《汉书·刑法志》)。这种“武卒”,乃是“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荀子·议兵》)。我们知道,春秋时代,本无常备兵,至吴起设置后,需“中试”,并且有一定的待遇为“复其户,利其田宅”,就使当时的战斗力有了提高,魏国在战国初年也就成了一个最为富强的国家。

   [color=#ff0000]吴起在楚国的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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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起,卫国左氏(山东定陶西)人,“曾学于曾子,事鲁君”(《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他是当时著名兵家,有兵书传后。《韩非子·五蠹》说:“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便是其证。鲁是儒家思想最盛的国家,吴起因受谗去鲁。由鲁至魏,时魏君文侯,吴起曾为魏国将兵,大败秦师,后任西河守,抵御秦、韩,甚为得力。他“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乘,亲裹赢粮,与士卒分劳苦”(《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因此大得军心。魏文侯死,武侯立,在“世变主少,群臣相疑,黔首不定”(《吕氏春秋·执一》)的情况下,吴起又由魏入楚。在楚,吴起被任为“宛守”(《说苑·指武》,苑在今河南南阳),防御魏、韩。

  楚国是个“蛮夷”(《史记·楚世家》)国家,地广而有“川泽山林之饶”,商业不发达,所以“亦亡千金之家”(《汉书·地理志下》)。可知楚国所受宗法影响较少,且无商人势力。到了战国中叶,楚国的“大巨太重,封君太众”,他们“上逼主”、“下虐民”,以致“贫国弱兵”(《韩非子·和氏》)。公元前404年和391年,楚国曾两次受到三晋的进攻,吃了败仗。第二次由于向秦国送了厚礼,才在秦国的帮助下讲了和。楚悼王在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便任用吴起作令尹,主持变法。

  吴起变法的主要点是:“限制旧贵族,改变世袭的分封制,“废公族疏远者”(《史记·吴起列传》)。吴起主张对封君的子孙“三世而收爵禄”(《韩非子·和氏》),减削官吏的禄序,精减裁汰“无能”、“无用”和“不急之官”(《战国策·秦策三》)。根据楚国地广人稀的特点,他认为多余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而过去旧贵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区来的做法,应该加以纠正,因而下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吕氏春秋·贵卒》)。这就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也有利于开发荒地。

  吴起为了整顿楚国官场歪风,还提出了“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和“破横散从(纵),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战国策·秦策三》)的主张,要求大家能够为“公”而忘“私”,“行义”而不计毁誉,一心为地主政权效力。

  吴起的改革造成了深远的影响。1958年,安徽寿县发现的《鄂君启节》是楚怀王时封君鄂君启的通行证,上面记载有对封君的各种限制,如车船的大小、载重、行程等等,这应该是吴起变法的直接结果。这时的楚国,在诸侯中逐渐强盛起来,“南平百越,北并陈、蔡、郤三晋,西伐秦”(《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成了南方的一个强国。

  吴起在变法过程中,曾遭到旧贵族的反对,贵人“皆甚苦之”(《吕氏春秋·贵卒》),甚至连改变“两版垣(用夹板填土筑墙)”的简陋建筑方法,也被“见恶(怨)”《吕氏春秋·义赏》)。所以,进行改革仅一年,悼王死,旧贵族便攻杀吴起于悼王丧所。楚肃王即位后,按照楚国法律,“丽兵于王尸者,尽加重罪,逮三族”(《吕氏春秋·贵卒》),结果“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史记·吴起列传》),旧贵族的势力遭到了很大的削弱。

   [color=#ff0000]齐国邹忌的改革 [/color]

  公元前357年齐威王即位,虽然已离田和正式列为齐侯三十年,但是齐国仍处于内优外患的境地。不久,邹忌就“以鼓琴见威王”,用“鼓琴”的节奏来说明“治国家而饵(安定)人民”的道理。王曰:“善”,三个月后就授给他“相印”。

  邹忌为相后,对于国君,“请谨毋离前”,“请谨事左右”;对于人民,“请谨自附于万民”;对于臣下,“请谨择君子,毋杂小人其间”,“请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执行了顺从国君行事,选择“君子”担任官吏而防止“小人”混杂,修订法律而监督清除奸吏的法家政策。

  邹忌推荐人才给齐威王,威王把他们都视为“宝”。齐威王二十四年,齐威王与魏惠王一起在郊外打猎时,魏惠王夸耀自己有“径寸之珠”十枚,可“照车前后各十二乘”,所以是“宝”。但是,齐威王则说他的“宝”与魏惠王的宝不同,是几个得力的大臣,他们是“守南城,则楚人不敢为寇东取”的檀子,“守高唐,则赵人不敢东渔于河”的朌子,“守徐州,则燕人祭北门,赵人祭西门”的黔夫,“使备盗贼,则道不拾遗”的种首,他们“将以照千里,岂特十二乘哉!”这都是邹忌推行法家“谨择君子”政策的结果。

  齐威王时,为了整顿吏治,曾经奖励了治下“田野群,民人给,官无留事,东方以宁”的即墨大夫,惩办了治下“田野不辟,民贫苦”,却贿赂国王左右使誉言日闻的阿大夫和欺骗国君的官吏,使齐国“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均见《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这又是邹忌推行法家“谨修法律而督奸吏”政策的具体实施。同时,又由于邹忌的进说,齐威王奖励群臣吏民进谏:“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据载,“令初下,群臣进谏,门庭若市”,数月之后,还有人进谏,一年之后,“虽欲言无可进者”(均见《战国策·齐策一》)。这段记载,难免有其夸大之处,但其提倡臣下进谏的作法,对于地主阶级的政治改革是有好处的。

  齐威王时又用军事家孙膑改革军事,鼓励人民习武,规定在战争中“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荀子·议兵》),加强了军事力量。

  由于齐威王进行了改革变法,实行君主集权和法治,齐国也逐渐强大起来。公元前353年,首败魏国于桂陵,公元前343年,又大败魏国于马陵,“于是齐最强于诸侯,自称为王,以令天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

   [color=#ff0000]韩国申不害的改革[/color]

  战国初期,韩国曾经进行过政治改革,但是由于改革不够彻底,“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韩非子·定法》),造成了政治上的一些混乱。大约在公元前354年,韩昭侯用申不害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实行了进一步的改革。

  关于申不害生平事迹记载不多,司马迁把他放在《老子韩非列传》中,只有六十九个字的叙述。串不害原是京(今河南荥阳南)人,出身比较微贱,韩昭侯时为韩相,十五年而卒。他是个讲究“术”的法家,其理论“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可能是从黄老学派发展起来的。司马迁说,申不害“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而《汉书·艺文志》著录《申子》六篇,已亡佚。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有别人引用的零章断句,比较完整的有魏征《群书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体篇》②。

  申不害言“术”也讲“法”,如云:“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主张“明法正义”,“任法而不任智”(《太平御览》卷638引《申子》)。《韩非子·定法》中又说:“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生“法”者固然是韩昭侯,但相昭侯生“法”者,却不能不说是申不害。只是“申不害不檀其法”,使得“故新(指法)相反,前后(指令)相悖(《韩非子·定法》)而已。申不害所说的“法”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法治的意思;所谓“术”,则是一种用以贯彻执行“法”的手段和方式。他在韩国曾努力把“法”的思想付诸实施,作为他治理韩国的准则,把“术”用到韩国推行政治改革,贯彻法治的实践中去。

  申不害认为:君主治国,务要集权,主张“明君使其巨并进辐凑”,不允许“一臣专君,群臣皆蔽”,要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以致“弑君而取国”。因此,他主张要做到“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体》)。

  申不言在主张君主“设其本”、“治其要”、“操其柄”时,特别强调“术”。他所说的“术”,就是韩非所说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也”(《韩非子·定法》),主要是指任用、监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申不害主张“为人臣(君)者,操契以责其名”《申子·大体》),即君主委任官吏,要考察他们是否名副其实。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循名而责实”呢,在他看来,就是要靠“术”这个手段,也就是韩非所说的“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韩非子·难三》)。申不害主张要“去听”、“去视”、“去智”(《吕氏春秋·任数》),就是装着不听、不着、不知,实际上却可以听到一切、看到一切、知道一切,这就可以作到“独视”、“独听”、和“独断”。所以申不害说:“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为了更好地驾驭臣下,考核臣下,申不害还主张国君要“无为,而治就是要“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申子·大体》)。他要国君平时不要让臣下看出自己的欲望和弱点,使臣下猜不透国君的企图,臣下也就不可能投国君之所好而弄虚做假,从而臣下就只好去尽力做好份内事,不能越职乱来。申不害所说的“治不逾官,虽知弗言”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臣下篡夺国君的大权。申不害讲究的统治之“术”,虽然使国君可以用来驾驭臣下,但是大臣也可以用来争权夺利,所以“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均见《韩非子·定法》)。司马迁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但是申不害的变法效果,远不如魏、齐、秦等国,无怪乎韩国在三晋中,以至于战国七雄中,始终处于弱下的地位。

  [color=#ff0000]秦国的商鞅变法[/color]

  秦是一个文化比较落后的西方部落,曾“破西戎,有其地”,周幽王时,为犬戎所败。平王东迁,秦国“救周有功,赐受■、丰之地,列为诸侯”。其民“好稼穑、务本业”,“号称陆海,为九州膏腴”。其地“迫近戎狄,修习战备,高上气力,以射猎为先”(均见《汉书;地理志下》)。可见,秦是一个受封历史较短,没有多大宗法势力的农战之国。公元前341年,秦献公死,秦孝公即位。他愤于“诸侯卑秦,丑莫大焉”,遂下令“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均见《史记·秦本记》),卫鞅就在此时自卫入秦。

  卫鞅为卫之诸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孙,亦称公孙鞅,在秦被“封之於、商十五邑”后,号称商鞅。他“少好刑名之学”,曾为魏相公孙座的家臣。入秦后,为了说服秦孝公变法,商鞅驳斥了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的“法古无过,循礼无邪”谬论后,提出了一个“变古”的历史观,即“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此乃因“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因此可知,“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史记·商君列传》),为实行变法作了舆论上的准备。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以商鞅为左庶长,实行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有:(一)“令民为什伍”,实行连坐告奸之法,“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商君列传》)。这就是在按五家为伍、十家为一什的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告发“奸人”的可以同斩得敌人首级一样受赏,不告发的要被腰斩。如果一家藏“奸”,与投降敌人一样受处罚;其余九家,倘不检举告发,则要一起办罪。这样,也就摧毁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的“亲亲”宗法关系,使宗法的父子关系转向一种纯粹政治上的君臣关系。

  (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这里的“本业”,指男耕女织;“未业”,指商业和手工业;“复其身”,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就是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奴婢。还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商君列传》),拆散家长制的大家庭,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使生产组织从家庭公社转变为个体小生产,发展私有制。

  (三)为了削弱公族武力,使之集中于公室,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商君列传》),以有“军功”者,来取代“有亲”者,废除了以血缘为根据的“封建亲戚”的原则和禁止反映氏族残余之“血亲复仇”的私斗。

  (四)为了重建社会阶级,又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商君列传》),即贵族的依据是军功,而不是“亲亲”。当时的“爵”分为二十级,尊卑依照爵位的等级,每家占有田宅奴隶的数字和服饰也按爵级而不同。这样,宗族旧家如果没有军功,过去的族籍便被废除,使得贵族的与生俱来的特权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五)为了推行变法,又断然采取了“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措施。同时,又下令禁止私门请托,禁止游宦之民。

  商鞅的第一次变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发展农业生产,削弱贵族特权,以行国君集权。这就引起了旧贵族的反抗,一时国都之内“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史记·商君列传》),当时太子也违反了法令,商鞅严惩太子的师傅以做众,从此无人敢公开反对。公元前352年,卫鞅因功由大庶长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国相国兼将军的官职。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年,商鞅又下第二次变法令。这是前次变法的继续,着重于新制度的建设,其政策有:(一)“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彻底革除残留的戎狄旧习,加强封建统治。这种习俗改革,可能就是商鞅所说的“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史记·商君列传》)。古代秦国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似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谈到这种家庭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应当指出,至少在俄国,大家都知道,家长对于公社的年轻妇女,特别是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们作为后房;俄罗斯民歌对于这点有很好的描写”①。商鞅所谓“为男女之别”可能是改革了这种落后的风俗。

  (二)“平斗桶权衡丈尺”(《史记·商君列传》),由中央统一度量衡,结束春秋以来“公量”、“私量”的不同,便利了赋税的征收和商业的经营。

  (三)“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史记·秦本记》作“四十一县”,此据《商君列传》),废封建,行郡县。县制的普遍推行,是为了把全国兵政大权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政治体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进一步剥夺奴隶主贵族的权利。

  (四)“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全面实行土地私有制。“开阡陌”的“开”,当是“破坏铲削之意”(朱熹《开阡陌辩),蔡泽所说:商君“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战国策·秦策三》),便是其征。“阡陌”是一种田界,因而所谓“开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三代以来的旧田界而建立一种新田界。具体些说,就是把原来的“百步为亩”的“阡陌”、“封疆”,开拓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新唐书·突厥传》云:“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官亩给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作面积。这种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晋国六卿中的赵氏已经实行②,商鞅佐秦,改用二百四十步为亩,可能也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商鞅看来,为“农”就是为“战”,所以他在变法中首先改变田制来适应兵制,即把过去的“步百为亩”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使当时农民平时家家为农,每户人口少而耕地面积增,“利出于地,则民尽力”;战时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为里,出战卒万,“名出于战,则民致死”,这样就深合“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敌。胜敌而草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见《商君书·算地》)的旨意。另外,在过去的一家受田百亩的情况下,每户的赋税负担颇不合理。例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于土地有限,所以每人所得甚低,但却需要负担与人口较少人家相同的赋税。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余夫出去从事工商业,那么他们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额外纳税,这与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变法鼓励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数字也就大体相同,而且每家均按新制百亩受田。这样一来,每家的人口数目相近,受田面积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役的义务,因而每家的负担也就一样了。所以《史记·商君列传》中说:“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蔡泽列传》中又说:“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商鞅变法虽然以法律形式破坏了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但是由于秦国的社会发展进程较之其他各国缓慢,到了战国前期才出现了与“初税亩”、“作爰田”等同样性质的“制辕田”,直到此时,秦国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才有了内部量变,即由过去的“爱田易居”之定期分配制变为“自爱其处”的长期占有制。在这个过程中,商鞅则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授田制度,大体上一直延续到战国末期①。1979年四川青川战国墓出土的秦更修田律木牍①,更有其证。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解释“盗封徒,赎耐”时说:“封,即田千(阡)伯(陌)、顷半(畔)封也”,便是其证。这里的“田阡陌”就是木牍所说的“百亩为顷”的“封”和“捋(埒)”。

  (五)为了争取中原,图谋向东发展势力,“筑冀阙宫廷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同时,为要仿效中原各国都城的规模,又“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史记·商君列传》)。

  商鞅的第二次变法,从经济上和政治上进一步剥夺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强化了秦国的统治力量。公元前340年,商鞅大破魏军,生擒魏将公子昂,迫使魏国交还部分过去被掠夺的西河地。由于这个大功,商鞅受封於、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十五邑。

  商鞅被害及其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在秦变法前后共二十一年,“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但是,那些受到打击、惩治的旧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却是“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秦惠公即位,公子虔等人告发商鞅“欲反”(均见《史记·商君列传》),而被秦兵车裂于彤(陕西华县西南)。

  商鞅虽然被杀,但是他的变法成果仍然沿续不变,终于使秦走上日益强大的道路。比如秦律就是在这个变法基础上修订补充而成的;商鞅统一度量衡时定下的标准,直到一百二十多年后的秦始皇还在沿用着。正如王充所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即奠定了其后秦统一六国的基础。

  商鞅的变法产生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自此法家思想就一直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反映商鞅思想的《商君书》中,不但言“法”①,而且也涉及到了“势”和“数”①的讨论,并且针对儒家思想产生了争论。“势”和“数”的观念,是国君有了独立的主权和“独制”①之权才会产生的,即是“变法”之后所产生的新观念。这些新观念,对于封建制的发展和巩固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辞,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汉书·刑法志》)等严刑峻法,特别是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我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商鞅变法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没有排斥和废除奴隶制,而把奴隶的剥削用来作为封建剥削的补充,这是剥削阶级本性所决定的。当时除了有家奴的存在,还有官奴制度,商鞅就行“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的政策,《史记·索隐》谓:“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则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秦律中屡次言及“隶臣”、“隶妾”,其实也是官奴婢。《周礼·秋官·司厉》职又说:“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郑司农云:“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于罪隶、舂人、槁人之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①。官奴还有一个来源,就是打仗时的不能死战者,如“不死者归,以为隶臣”(《秦律杂抄》)。从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各国变法的不彻底,因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奴隶制残余一直残存下来。[/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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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6][b][color=#ff0000][size=4]补充人物1:李悝[/size][/color][/b][/size]


   [b][color=#669900]李悝(前455-前395)[/color][/b][color=#669900]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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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嬴姓,李氏,名悝,一作克。战国初期魏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濮阳人。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有的古书中还将李克写成“里克”,或讹作“李兑”、“季充”。李悝为魏文侯到武侯时人,曾受业于子夏弟子曾申门下,作过中山相和上地守。上地在河西,故李悝经常和秦人交锋作战。桓谭以为李悝为文侯师,班固、高诱以为是文侯之相。由于先秦文献缺乏记载,故此说尚难证实。但可以肯定的是李悝能参与机密,为文侯心腹之臣。司马迁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班固称李悝“富国强兵”。这些记载都表明,文侯时魏能走上富强之路,李悝曾作出很大贡献。 李悝是魏国丞相。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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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李悝以为“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还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有赏有罚,唯才是用,这是战国时甚为流行的法家主张,当时不少国家都因贯彻这些主张走向富强。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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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在经济策略方面,尽地力之教是李悝的主要主张。他认为田地的收成和为此付出的劳动成正比,“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又认为粮贵则对士民工商不利,谷贱则伤农,善治国者必须兼顾士民工商和农民双方的利益。他指出五口之家的小农,每年除衣食、租税和祭祀等开支外,还亏空四百五十钱,这就是农民生活贫困和不安心于田亩的原因。他针对此情况作平籴法,即将丰年分成大熟、中熟、小熟三个等级,按比例向农民籴粮;把荒年也分成大饥、中饥和小饥,在大饥之年把大熟之年所籴的粮食发放给农民,其余则类推。这样可使饥岁的粮价不致猛涨,农民也不会因此而逃亡或流散。由于能“取有余以补不足”,“行之魏国,国以富强”。[/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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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法经》的编订,是李悝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春秋末年,晋、郑诸国作刑鼎或刑书,以公布新的法律条文。到战国时,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出现了更多的新的成文法典。李悝“撰次诸国法”,修订出《法经》六篇,包括盗、贼、囚、捕、杂、具。盗是指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大盗则戍为守卒,重者要处死。窥宫者和拾遗者要受膑、刖之刑,表明即使仅有侵占他人财物的动机,也仍构成犯罪行为。贼律是对有关杀人、伤人罪的处洽条文,其中规定,杀一人者死,并籍没其家和妻家:杀二人者,还要籍没其母家。囚、捕两篇是有关劾捕盗贼的律文。杂律内容包罗尤广,包括以下几类: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③狡禁。有关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罪行。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规定。④嬉禁。关于赌博的禁令。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⑥金禁。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的禁令。如规定丞相受贿,其左右要伏诛,犀首以下受贿的要处死。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后由商鞅带往秦国,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汉律又承袭秦律,故《法经》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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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李悝的著作著录于《汉书·艺文志》者有法家类《李子》三十二篇,儒家类《李克》七篇;兵权谋家《李子》十篇,也可能是李悝所作。李悝的思想和治术都属于法家范畴,故其大多数作品被列入法家类。由于他和子夏学派有一定的关系,他的有些作品不免带有几分儒家色彩,《艺文志》将其列入儒家也不为无因。以上三种著作早已亡佚,但在魏晋或隋唐时尚有零简残篇传世。如《水经注》和《文选·魏都赋》注都引有《李克书》。由于《汉书》以李悝与李克为两人,后代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李悝是法家,李克是儒家。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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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法经》早已不存,唯桓谭《新论》中有关于《法经》内容的简述,《晋书·刑法忘》也有类似的记载。《新论》已亡伏,桓谭介绍《法经》的一条保留在明人董说《七国考》之中,是我们今天了解《法经》的重要依据。清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中辑有《法经》,夹杂了天尊、佛像等语,当是误引他书所致,故难以凭信。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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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魏文侯对李克说:"先生曾经教导我说:'家贫就想得贤妻,国乱就想得贤相'。如今要安排宰相,不是魏成子就是翟璜,这两个人您看怎么样?"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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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李克回答说:"我听说,卑贱的人不替尊贵的人谋划,疏远的人不替亲近的人谋划。我的职责在宫门以外,不敢承担这个使命。"文侯说:"先生面对此事就不要推辞了。"李克说:"这是您不注意考察的缘故。平时看见他亲近哪些人,富有时看他结交哪些人,显贵时看他推举哪些人,不得志时看他不做哪些事,贫苦时看他不要哪些东西,有这五条足能决定谁当宰相了,何需依靠我李克呢!"文侯说:"先生回家吧,我的宰相已经决定了。"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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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李克快步走出去,到翟璜家中拜访。翟璜说:"今天听说君主召见先生去选择宰相,结果是谁当宰相呢?"李克说:"魏成子当宰相了。"翟璜气得变了脸色,他说:"就凭耳目的所见所闻,我哪一点比魏成子差?西河的守将是我推荐的。君主对内地最忧虑的是邺郡,我推荐了西门豹。君主计划要攻伐中山国,我推荐了乐羊。中山攻灭后,派不出人去镇守,我推荐了先生。君主的儿子没有师傅,我推荐了屈侯鲋(fù,付)。我哪一点比魏成子差!"李克说:"您向您的君主推荐我的目的,难道是为了结党营私来谋求做大官吗?您怎么能跟魏成子相比呢?魏成子有千钟俸禄,十分之九用在外边,十分之一用在家里,因此从东方聘来了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这三个人,君主把他们奉为老师。您所推荐的那五个人,君主都任他们为臣,您怎么能跟魏成子相比呢?"翟璜迟疑徘徊后拜两拜说:"我翟璜是浅薄的人,说话很不得当,我愿终身做您的弟子。"[/color] [color=#669900]它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战国李悝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编纂。《法经》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保存了它的指导思想和篇目。《法经》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将盗法、贼法列于六篇之首。盗贼需逮捕囚禁,所以囚法、捕法主要是用以惩办盗贼的法律。杂法是对狡诈、越狱、赌博、贪污、淫乱、逾制行为的惩处。具法是关于刑罚的加重和减轻的法律。《法经》基本上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深远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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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size=4][color=#ff0000][b]相关:法经[/b][/color][/size][color=#669900]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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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5][b][color=#ff0000][size=4]《法经》-基本情况[/size][/color][/b][/size]


[table=100%][tr][td][color=#669900][/color][/td][/tr][tr][td][color=#669900][/color]
[/td][/tr][/table][color=#669900]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总结春秋以来各诸候国立法经验,著《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color][color=#669900]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其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color]

[size=5][b][color=#ff0000][size=4]《法经》-主要内容[/size][/color][/b][/size]

[table=100%][tr][td][color=#669900][/color][/td][/tr][tr][td][color=#669900][/color][/td][/tr][/table][color=#669900]法经内容;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全文以刑为主,夹着诉讼法和其它法律内容。包括的正律,杂律,具律三大部份其中的正律包括盗律,赋律,囚律,捕律。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赋罪名以外的罪名。具律是关于刑罚的适用,如加减刑罚等。[/color][color=#669900]“撰次国法”而成的《法经》六篇,以巩固君主专制和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旨,强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据《荀子·修身》:“窃货曰盗,害良贼”,盗、贼就是指侵犯私有财产、人身安全及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由此,《法经》形成了以刑为主,杂有诉讼法和其它法律内容的诸法合体的体系:“悝撰次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两篇。其较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有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晋书·刑法志》)。[/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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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法经》失传已久,《晋书·刑法志》只保留了篇目。根据董说《七国考》的片段记载,《法经》的内容包括正律、杂律、减律三个部分:[/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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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室;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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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而妾,其刑月或,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室,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大夫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诛”。[/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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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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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5][b][color=#ff0000][size=4]《法经》-指导思想[/size][/color][/b][/size]

[color=#669900]“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即将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人身安全及统治秩序作为首要任务。[/color]

[size=5][b][color=#ff0000][size=4]《法经》-六大体系[/size][/color][/b][/size]


[table=100%][tr][td][color=#669900][/color][/td][/tr][tr][td][color=#669900][/color][/td][/tr][/table][color=#669900]《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color]
[color=#669900]《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color]
[color=#669900]《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color]
[color=#669900]《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color]
[color=#669900]《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color]
[color=#669900]《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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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5][b][color=#ff0000][size=4]《法经》-商鞅利器[/size][/color][/b][/size]


[table=100%][tr][td][color=#669900][/color][/td][/tr][tr][td][color=#669900][/color][/td][/tr][/table]

[color=#669900]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主持过两次变法,是法家变法最有成效者。[/color]

[color=#669900]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是:(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颁行秦国,励行法治;(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及一切特权;(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color]

[color=#669900]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普遍推行县制,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集权中央,并统一度量衡制度;(3)按户口征收军赋,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color]

[size=5][b][color=#ff0000][size=4]《法经》-廉政思想[/size][/color][/b][/size]

[color=#669900]李悝是战国时期的著名法家,魏文侯的丞相。他实行改革,汇总各国法律,编成《法经》一书,提出“事断于法”,主张“罚必当”。《法经•杂》规定:金禁;丞相收受贿赂,其左右(助手、副职)处死刑。将军以下收受贿赂者,一律处死刑。贿赂的金额不足黄铜24两者,免予科刑。这是中国最早整治官吏贿赂罪的法律条文。 [/color]


[size=5][b][color=#ff0000][size=4]《法经》-吏治思想[/size][/color][/b][/size]

[table=100%][tr][td][color=#669900][/color][/td][/tr][tr][td][color=#669900][/color][/td][/tr][/table]
[color=#669900]根据西汉桓谭《新论》的片段记载,法经包括《正律》,《杂律》,《减律》三个组成部分。而《杂律》中有相当比重的关于吏治的条款。“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至镒以下,罚不诛也。”这极为概要的内容,却反映了一个基本事实:官吏犯法,其罪重于常人。在具体的量刑上,有明确的对比,常人博戏犯禁受罚金,而太子博戏则会受到鞭刑以至被废黜的重处,;官吏利用职权牟利则要受到法律制裁,而且不论情节轻重,都构成犯罪,程度只作为量刑依据。由此看来,无论是违反了一般法禁或者特定制度,随着犯法者等级提高,刑罚也相应加重。这正反映了一种“重治吏”的思想。这种以公开成文法的形式具体规定对官吏的严格处治,比之奴隶社会“礼有等差”“法不加于尊”的原则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color]

[color=#ff0000]行政责任[/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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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实际上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失职而没有触犯刑律的官员给予的强制处理,大致类似今天的行政处分。其一是斥责,责任较轻微或者间接时适用。比如粮食被鼠窃,官员受此责。其二是贽,按照罪责轻重给予责令上缴财物(甲、盾、钱等)的处罚。其三是免废,重大渎职者受此刑,免者可以重新任用,废则终身不得起用。封建社会做官是唯一的政治权利,因此此处罚类似今天的剥夺政治权利,也就具有了刑罚的意义。此三种刑罚可以单用并用甚至与刑罚同时执行,这就确保了国家机构对官吏的行政监督处罚权。[/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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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
[color=#ff0000]民事责任[/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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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官吏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自身责任而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秦律规定官吏在负有相应行政责任外还负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效律》规定:会计报帐与实物不符或者超过法律允许而报销了不该报销的帐目,管理人员对非法报销的部分负有赔偿责任。“值其价,不盈廿二钱,除(免罪);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贽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以上一甲。而复责其出也。”同时官吏由于自身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而并非直接后果者,虽然不追究行政责任,但是也要责令其赔偿。例如出借官物而借者死亡或其他情况无法追还,借出官吏要负责赔偿。[/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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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ff0000]刑事责任[/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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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此处的刑事责任,是指官吏利用职务上的方便进行犯罪,此种情况处以重刑,其一:官吏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家财物。秦律规定:“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同时行贿受贿罪名极重“通一钱,黥为城旦”。其二:官吏玩忽职守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也要负刑事责任。如军队指挥官如果谋求个人斩首受爵而忽视了指挥责任,要受“迁”刑。其三:官吏有保举他人做官的资格,但如果被保举人犯罪,举荐者负有刑事连坐责任。“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其四:司法官吏判案错误,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三十四年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color]

[size=5][b][color=#ff0000][size=4]《法经》-历史记载[/size][/color][/b][/size]

[color=#669900]“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晋书·刑法志》)[/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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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唐律疏议》)[/color]




[color=#ff0000][b]补充人物2:吴起[/b][/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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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attachment=11326666]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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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 [b]吴起(约公元前440—前381年)[/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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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http://baike.baidu.com/image/0b14ad19bbf1206043a9adf8][color=#669900][/color][/url][color=#66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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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改革家,卓越的军事家、统帅、军事改革家。汉族,卫国左氏(今山东省定陶,一说曹县东北)人。后世把他和孙武连称“孙吴”,著有《吴子》,《吴子》与《孙子》又合称《孙吴兵法》,在中国古代军事典籍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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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吴起喜好用兵,一心想成就大名。《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与《儒林列传》记吴起在鲁“尝学于曾子”,至魏又拜子夏为师。孔门再传弟子中,出现这样一位与“武圣”孙子齐名的大军事家,由此对研究孔子及早期儒家学者对军事的态度和素养很有说明和参考作用。周威烈王十四年(前412年),齐国进攻鲁国,鲁国国君想用吴起为将,但因为吴起的妻子是齐国人,对他有所怀疑。吴起由于渴望当将领成就功名,就毅然杀了自己的妻子,表示不倾向齐国,史称杀妻求将。鲁君终于任命他为将军,率领军队与齐国作战。吴起治军严于己而宽于人,与士卒同甘共苦,因而军士皆能效死从命。吴起率鲁军到达前线,没有立即同齐军开仗,表示愿与齐军谈判,先向对方“示之以弱”,以老弱之卒驻守中军,给对方造成一种“弱”、“怯”的假象,用以麻痹齐军将士,骄其志,懈其备,然后出其不意地以精壮之军突然向齐军发起猛攻。齐军仓促应战,一触即溃,伤亡过半,鲁军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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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吴起的得势引起鲁国群臣的非议,一时流言四起。鲁国有些人在鲁王面前中伤吴起说:“吴起是个残暴无情的人。他小时候,家资十全,他想当官,从事游说活动没有成功,以致家庭破产。乡邻都耻笑他,吴起就杀了三十多个诽谤他的人。逃出卫国而东去。他和母亲告别时,咬着臂膀发誓说:‘不为卿相,不复入卫’。此后他就在曾申门下学习。过了不久,他母亲去世,他竟然没有回家。曾申为此很鄙视他的为人,和他断绝了关系。吴起这才跑到各国,学习兵法奉事鲁君。鲁君对他有怀疑,他就杀了自己的妻子以争取做将军。鲁国是个小国,一旦有了战胜的名声,就会引起各国都来图谋鲁国了。而且鲁国和卫是兄弟国家,鲁君用吴起,就是抛弃了卫国。”鲁君因而疑虑,就辞退了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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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吴起离开鲁国后,听说魏文侯很贤明,想去凭本事游说他。文侯问大臣李悝说:“吴起为人如何?”李悝说:“吴起贪荣名而好色,但是,他用兵司马穰苴也不能超过他。”这样魏文侯就任命他为将军,率军攻打秦国,攻克五座城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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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魏文侯因吴起善于用兵,廉洁而公平,能得到士卒的拥护,就任命他为西河(今陕西合阳一代)的守将,抗拒秦国和韩国。周威烈王十七年公元前409,攻取秦河西地区的临晋(今陕西大荔东)、元里(今澄城南),并增修此二城。次年,攻秦至郑(今华县),筑洛阴(今大荔南)、合阳(今合阳东南),尽占秦之河西地(今黄河与北洛河南段间地)(参见魏攻秦河西之战,置西河郡,任西河郡守。这一时期他“曾与诸侯大战七十六,全胜六十四”,“辟土四面,拓地千里”。特别是周安王十三年(公元前389年)的阴晋之战,吴起以五万魏军,击败了十倍于已的秦军,成为中国战争史上以少胜多的著名战役,也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的强大的诸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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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吴起镇守西河期间,强调兵不在多而在“治”,首创考选士卒之法:凡能身着全副甲胄,执12石之弩(12石指弩的拉力,一石约今30公斤),背负矢50个,荷戈带剑,携三日口粮,在半日内跑完百里者,即可入选为“武卒”,免除其全家的徭赋和田宅租税,并对“武卒”严格训练,使之成为魏国的精劲之师。吴起治军,主张严刑明赏、教戒为先,认为若法令不明,赏罚不信,虽有百万之军亦无益,曾斩一未奉令即进击敌军的材士以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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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吴起做将军时,和最下层的士卒同衣同食。睡觉时不铺席子,行军时不骑马坐车,亲自背干粮,和士卒共担劳苦。士卒中有人生疮,吴起就用嘴为他吸脓。这个士卒的母亲知道这事后大哭起来。别人说:“你儿子是个士卒,而将军亲自为他吸取疮上的脓,你为什么还要哭呢,”母亲说:“不是这样。往年吴公为他父亲吸过疮上的脓,他父亲作战时就一往无前地拼命,所以就战死了。现在吴公又为我儿子吸疮上的脓,我不知他又将死到那里了,所以我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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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魏文侯死后,吴起继续效力于他儿子魏武侯。武侯曾与吴起一起乘船顺西河而下,船到中流,武侯说:“美哉乎山河之固,此魏国之宝也!”吴起对他说:“国家最宝贵的是君主的德行,而不在于地形的险要。从前三苗氏左边有洞庭湖(今湖南洞庭湖),右边有彭蠡湖(今江西鄱阳湖),但不讲求德义,大禹把它消灭了。夏桀所处的地方,左边有黄河和济水,右边有泰华山,伊阙(又名龙门山,在今河南洛阳南)在南,羊肠(在今山西晋阳西北)在北,施政不讲仁爱,商汤将他流放了。殷纣王的国家东面有孟门(古隘道名,在今河南辉县西),西面有太行山,常山(即恒山,在今山西浑源县东)在北面,黄河在南面流过,地势也无比险要,但施政不讲道德,周武王把他杀了。由此看来,治理国家在于君主的德行,而不在于地形的险要。如果君主不讲德行,就是一条船中的人也都会成为敌国的人。”武侯说:“你说得很对。”吴起治军主张兵不在多而在“治”,曾严格考选步兵,创建有战斗力的常备军“武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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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吴起任西河的守将,威信很高。魏国选相,很多人都看好吴起,可是最后却任命田文(魏贵戚重臣)为相。吴起很不高兴,他向田文说:“请你和我比一比功劳可以吗?”田文说:“可以。”吴起说:“统领三军,使士卒乐于为国牺牲,敌国不敢图谋进攻我们,你比我怎样?”田文说:“我不如你。”吴起说:“管理各级官员,亲附人民,使财力充裕,你比我怎样?”田文说:“我不如你。”吴起说:“镇守西河地区,使秦军不敢向东扩张,韩国和赵国都尊从我们,你比我怎样?”田文说:“我不如你。”吴起说:“这三方面,你都不如我,而你的职位都比我高,这是为什么?”田文说:“国君年少,全国忧虑,大臣没有亲附,百姓还不信赖,在这个时候,是由你来任相合适呢?还是由我来任相合适呢?”吴起沉默了很久然后说:“应该由你来任相。”田文说:“这就是我所以职位比你高的原因。”吴起才知道自己不如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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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田文死后,公叔任相,他妻子是魏国的公主,公叔对吴起非常畏忌,便想害吴起。他有个仆人对他说:“吴起很容易除掉。”公叔说:“怎么办?”仆人说:“吴起为人有节操,廉洁而重视声誉,你可以先向武侯说:‘吴起是个贤明的人,我们魏国属于侯一级的小国,又和强秦接壤,据我看,恐怕吴起不想长期留在魏国。’武侯必然要问:‘那怎么办呢?’你就乘机向武侯说:‘君侯可以把一位公主许配给吴起,他如果顾意留在魏国就必定欣然接受,如果不顾意留在魏国就必然辞谢。以此就可以探测他的想法了。’然后你再亲自把吴起邀到你的府上,使公主故意发怒而轻谩你。吴起看见公主那样轻贱你,他想到自己也会被轻贱,就会辞而不受。”于是照计行事,吴起果然看见公主轻谩魏相就辞谢了武侯。武侯因而对吴起有所怀疑而不信任他了。吴起害怕武侯降罪,于是离开魏国到楚国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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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楚悼王平素听说吴起很能干,吴起一到楚国就被任为相。他严明法令,撤去不急需的官吏,废除了较疏远的公族,把节省下的钱粮用以供养战士。主要目的是加强军队,破除纵横稗阖的游说。于是南面平定了百越;北面兼并了陈国和蔡国,并击退了韩、赵、魏的扩张;向西征伐了秦国。因此诸侯都害怕楚国的强大。原来楚国的贵族都想谋害吴起。到楚悼王死后,公族责成和大臣叛乱而攻击吴起,吴起跑到楚悼王的尸体旁伏在尸体上,意在以此或者可使作乱者有所顾忌,若作乱者无所顾忌,射我必中王,中王,自然就暴露他们是反叛的罪人。但追杀吴起的楚贵族还是射杀了吴起,箭也射到了悼王的身上。这一年是公元前381年。悼王葬后,太子(楚肃王戚)即位,就派令尹(楚国的最高军政官员)全部杀了因射刺吴起而同时射刺中了悼王尸体的人。由于射刺吴起被诛灭宗族的有七十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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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吴起在政治、指导战争诸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把这些经验深化为军事理论。《汉书·艺文志》著录《吴起》48篇,已佚,今本《吴子》六篇(《图国》、《料敌》、《治兵》、《论将》、《变化》、《励士》),系后人所托。其主要谋略思想是:“内修文德,外治武备”。他一方面强调,必须在国家和军队内部实现协调和统一,才能对外用兵,提出国家如有“四不和”,就不能出兵打仗;另一方面强调必须加强国家的军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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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吴起继承了孙武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思想,在《料敌》篇中强调了了解和分析敌情的重要意义,并且具体指出了处于6种情况的国家,不可轻易与其作战。他懂得战争是千变万化的,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采取应变的措施。在《应变》篇具体论述了在仓卒间遭遇强敌、敌众我寡、敌拒险坚守、敌断我后路、四面受敌及敌突然进犯等情况下的应急战法和胜敌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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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治兵》《论将》和《励士》3篇主要阐述了他的治军思想。他认为,军队能否打胜仗,不完全取决于数量上的优势,重要的是依靠军队的质量。质量高的标准是:要有能干的将领,要有经过严格训练的兵士;要有统一的号令;要有严明的赏罚。他重视将帅的作用,尤其是重视将帅的谋略,强调好的将帅应有优良的品质和作风。重视士卒的训练,提高实际作战能力。强调赏功以励士兵。[/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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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ff0000][size=4][b]补充人物3:邹忌[/b][/size][/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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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邹忌,《史记》作驺忌子,齐人。田齐桓公(不是春秋五霸之一的那个公子小白,是田氏代齐之后的齐国君主)时就任大臣,威王时为相,封于下邳(今江苏邳县西南),号成侯。后又事齐宣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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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color][color=#669900]  齐威王立志改革,思贤若渴。他鼓琴自荐,被任为相国,封于下邳(今江苏邳县西南),称成侯。劝说威王奖励群臣吏民进谏,主张修订法律,监督官吏,严明赏罚,并选荐得力大臣坚守四境。推行的改革,使齐国力渐强。时势造就英雄,邹忌有才华有才干,大度颇有君子风范.是齐威王的得力助手,帮助他持政,出谋划策.[/color]


[color=#ff0000][b]补充人物4:申不害[/b][/color]

[attachment=11326668]

[color=#669900]申不害(约公元前385~前337),先秦法家代表人物之一。郑国京(今河南荥阳县东南)人。韩灭郑后,他被韩昭侯起用为相,进行改革,使韩国一度“国治兵强”。他与慎到都是从道家分化出来的法家,“本于黄老而主刑名”。他的著作《申子》原有2篇(一说6篇),现仅残存《群书治要》卷36所引“大体篇”以及一些佚文。 

  重“术” 申不害在先秦法家中以重“术”著称,自成一派。他主要是从道家那里吸取了“君人南面之术”,加以改造,用来维护当时法家所主张的封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因此,他由“任法”而转入“重术”,把注意力放在解决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而突出起来的君臣矛盾上。他的法律思想也具有这一特点。 

  申不害说:“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君之所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这些都是主张“法治”的思想。他也反对立法行私,曾对韩昭侯说:“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今君设法度而听左右之请,此所以难行也。”但由于他把着重点放在“术”上,对统一法令、加强法制等重要问题反而认识不足,以致使韩国的改革远不如秦国彻底。因此,韩非曾就他没有统一韩国法令的严重错误进行批评说:“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治)于官之患也”。韩非将申不害作为“徒术而无法”的典型。申不害自己在遵守法制上也不能以身作则,曾向韩昭侯“请仕其从兄官”,可见他在韩国推行“法治”是很不坚决的。但他所倡导的“术”对韩非等后期法家却产生了很大影响。他认为要实行“法治”,国君必须集权于一身,以期做到“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也就是说,国君应把关系国家安危的立法、任免、赏罚等大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为此,就应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有其民而取其国”。特别是不能容许“一臣专君,群臣皆蔽”的现象产生。否则就会招致“乱臣”“破国”和“弑君而取国”的后果。他的“术”就是为了解决君臣之间这一矛盾而提出的。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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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  “术”的内容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①  “为人臣(当作君)者操契以责其名”。这是指国君公开用以选拔、监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也就是后来《韩非子·定法》指出的“术者,因任(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具体说,就是先要按照臣下的才能授予官职,然后考查臣下所做的工作(实)是否符合他的职守(名),据以进行赏罚。在名实是否相符上,他的要求极其严格,既不许失职,更不许越权。他曾提出:“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意即凡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臣下即使知情也不许言讲,目的在于防止臣下篡权。韩非虽曾肯定了他的“治不逾官”,但否定了他的“虽知弗言”,认为这样势必使国君了解不到下情,是“申子未尽于法(当作术)”的表现。 

  ②  “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这是驾御臣下的权术,亦即《韩非子·难三》所说的“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申不害吸取了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也主张“君道无为”,要求君主不干具体工作,甚至要求国君“去听”、“去视”、“去智”,以免暴露自己,使臣下无从投其所好。这就可象明镜一样,看到臣下的一切,真正识别出忠奸,国君也就不会被臣下所蒙蔽,而能“独视”、“独听”、“独断”。这种极端专制的思想正是他重“术”的最后归宿,因而他说:“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当作‘王’)”。但他离开“法”来谈“独断”,显然不合法家的“法治”精神,所以韩非批评他“徒术而无法”。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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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ff0000][b][size=4]补充人物5:[color=#ff0000]商鞅[/color][/size][/b][/color]
[b][color=#ff0000][size=4][/size][/colo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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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b]商鞅[/b](前395年-前338年),戰國時代政治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color][url=http://zh.wikipedia.org/wiki/%E8%A1%9E%E5%9C%8B][color=#669900]衞國[/color][/url][color=#669900]國君的後裔,姬姓,公孫氏,故稱為[b]衛鞅[/b],又稱[b]公孫鞅[/b],後封於[b]商[/b],後人稱之[b]商鞅[/b]。在秦国執政十九年,秦國大治,史稱商鞅變法。著有《商君書》。[/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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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西漢的司馬遷著《史記》時,立商鞅的單獨傳記——《商君列传》;另外王蘧常撰寫《秦史》時,將商鞅和其門客尸佼合立於《公孫鞅傳》。[/color]
[table=100%][tr][td][size=5][b][color=#669900][/color][/b][/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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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5][b][color=#ff0000]生平[/color][/b][/size]

[size=4][b][color=#ff0000]早年[/color][/b][/size]

[color=#669900]商鞅「少好刑名之學」,專研以法治國,受李悝、吳起等人的影響很大。後為魏國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叔痤病重時對魏惠王說:「公孫鞅年少有奇才,可任用為相。」又對惠王說:「王既不用公孫鞅,必殺之,勿令出境。」惠王認為公叔已經病入膏肓,語無倫次,於是皆不採納。公叔轉而告訴商鞅,並要他趕快離開魏國。[/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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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公叔痤死後,商鞅聽說秦孝公雄才大略,便攜帶李悝的《法經》到秦國去。通過景監三見孝公,商鞅暢談變法治國之策,孝公大喜。前359年任左庶長,開始變法,後升大良造。[/color]

[size=4][b][color=#ff0000]實施变法[/color][/b][/size]

[color=#669900]秦孝公十三年(前356年)和十九年(前350年)商鞅先後兩次實行變法,變法內容為「廢井田、開阡陌,實行郡縣制,獎勵耕織和戰鬥,實行[/color][url=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9%80%A3%E5%9D%90&action=edit&redlink=1][color=#669900]連坐[/color][/url][color=#669900]之法」。開始推行革新時,為了取信於民,他派人在城中豎立一木,並告知:「誰人能將之搬到城門,便賞賜十金。」秦民無人敢信,後加至五十金,於是有人扛起木頭搬到城門,果然獲賞五十金,從此宣示與開展孝公變法,史稱「立木之信」或者「徙木立信」。[/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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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669900]後來,太子犯法,商鞅認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其太傅公子虔與老師公孫賈。秦孝公十六年,太傅公子虔復犯法,商鞅施以劓刑。變法日久,秦民大悅。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佟G
[ 此贴被天若舞在2010-03-16 19:0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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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灬千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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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很赞同+基础分

ranfeng

ZxID:617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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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xsp8679556
年纪大了,肝不动了!
举报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1-02-11 0
战国时代  百家争鸣  出了不少伟人啊

blusss

ZxID:826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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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0-03-26 0
商君的变法为战时之法,太平时间当然过于苛刻,后人不思变通,反怨商君,不可取。
谢谢楼主
暮兮暖

ZxID:8485231


等级: 热心会员
我不个性,所以没有个性签名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03-16 0
楼主好强大啊~果然是很好的写作素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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